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 生活垃圾压缩运输车采购合同公告(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6)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合同
三、项目编号:无
四、项目名称: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本级
2、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
3、联系方式:15971681610
4、供应商(乙方):恩施州利方商贸有限公司
5、地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157号
6、联系方式:13581229393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新能源5吨垃圾压缩车3台 新能源8吨道路洗扫车2台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辆
4、主要标的单价:3720000元
5、合同金额:372(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6年04月23日至2027年04月23日;履约地点:建始县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22-2025-00703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4-2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5-0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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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采购合同甲方: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乙方:恩施州利方商贸有限公司签约日期:2026年04月23日签约地点: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1-甲方: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乙方:恩施州利方商贸有限公司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2.项目编号:422822202501000684五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22-2025-007034.项目概况: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采购内容:8吨道路洗扫车2台(新能源)、5吨生活垃圾压缩运输车3台(新能源)。-2-T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单价序号标的名称制造称商名产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备注118吨道路洗扫车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宇通牌YTZ5188TXSD5BEV2台19300001860000.0025吨生活垃圾压缩运输车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宇通牌YTZ5126ZYSDOBEV3台6200001860000.00投标报价合计:人民币叁佰柒拾贰万元整用三、货物(服务)质量所有产品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及标准。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2.交付地点及方式:采购人指定地点。-3-五、合同价款1.本合同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贰万元整(¥3720000.00)2.报价包含为完成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采购、设备费、运输费、搬运费、安装调试费、车辆的上牌费、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第一年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损险、三者险一保额不低于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一保额不低于5万元/人)]、随车配送充电桩的费用、人员培训费、劳务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售后服务等全部相关工作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所需的一切人工、物耗、工具、设备、用水、用电、保险和调研、咨询、测试、验收、税金等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即投标总报价为“交钥匙”价。六、支付方式预付款支付比列为合同签订金额的4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开具发票;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剩余合同总价的60%,须交货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签订验收合格意见书后,由中标人开具发票(供应商须同步附车辆验收合格意见书);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注:①若验收中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剩余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将相应顺延至整改合格后-4-②因中标人未及时提供预付款和剩余合同价款所需的发票、车辆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导致采购人逾期付款的,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名称:恩施州利方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银行账号:1817010209200176561七、验收要求1、验收时间:招标人收到投标人交付货物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2、验收内容:货物运到验收地点(建始县)后,由采购人会同中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及投标人响应情况(即投标人提供的工信部公告截图和技术参数证明文件)组织现场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资料,此项作为合同款支付的重要依据。如有短缺、规格质量不符等,由中标人在7工作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同品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3、中标单位在中标后需在恩施州内设立相应售后服务点(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内的服务网点先预设1个,承诺中标后在交付货物时同步在采购区域落地,采购人验收货物时同步验收服务网点,落地方式不限,承诺内还注明违约处罚措-5-施)。4、验收标准:(1)双方现场验收,货物包装箱内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以及制造商或代理商提供的正规保修凭证。外购配件也应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以及合格证、说明书、检验证、保修证等。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提供设备原产地出厂等证明文件,必须保证是实际供货日前12个月内的产品。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所有设备后由招标人出具验收报告。招标人与供应商在设备到货后共同进行开箱检查,当出现损坏、数量不全或产品不对等问题时,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如上述证明文件或相关手续不全,如果出现不是实际供货日前12个月内的产品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严重质量问题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2)招标人可对全部设备的规格、数量、外型、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的验收。(3)所有硬件设备在所规定的地点和环境下,实现正常运行,并达到性能和产品技术规格中的性能。(4)设备测试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合同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5)到货验收且验收合格后由招标人相关部门签署货物验收合格报告,验收合格报告签署日期作为质量承诺和维保责任的起始时间。采购人对中标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6-妥善接收并按货物条件进行保管。八、服务要求及质量要求1.服务要求:1.1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对所有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1.2三电(电池、电控、电机)质保10年。整车质保5年(易损件除外);(质保期内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由厂家技术员上门免费处理)。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纵横梁断裂,车身骨架断裂(因制造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负责召回。1.3交货车辆的出厂日期须是实际供货日前12个月内的全新车辆,同步配套2个快充电桩(1个类型车辆配备1个充电桩,功率120KW)2.质量要求:2.1货物均应是全新、原装正品,具有出厂合格证。交货时需提供货物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中文技术文件。2.2所有设备须配齐所有辅助配件及功能配件等附件。九、项目培训派专业售后服务培训工程师上门培训,现场授课,对车辆的操作使用及保养进行细化培训直至甲方指定人员学会为止。十、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收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4.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5.产品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换货,换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须全额退款并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按下列比例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改正。十一、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8-决,若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盖上电子签章或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经过双方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补充规定说明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一式肆份,采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应参照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人(签字):法人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15671880584日期:2026年04月23日日期-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 生活垃圾压缩运输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