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燃油费用救护车燃油 救护车燃油费 成品油采购合同公告(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中心卫生院2026)



一、合同编号: 20260509HT(SZS)000002
二、合同名称: 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中心卫生院采购救护车燃油费用救护车燃油合同
三、项目编号: 无
四、项目名称: 无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中心卫生院
地 址: 惠农区燕子墩中心卫生院
联系方式:0952-7831202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连心桥下大汝路19号善道集团大楼4楼
联系方式:1370956506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救护车燃油费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92#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900
合同金额: 0.49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惠农区
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0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5-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成品油买卖合同(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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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成品油买卖合同【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中心卫生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2026年】【月】【7日】签目录1标的物、2.质量标准..3价款及税费、14支付...25.油品交付....36.计量...37、验收.....48.违约责任.b9.合同解除....410.诚信合规.511.不可抗力....612.保密...713.通知....714.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815.合同生效及其他......8附件:成品油买卖HSE合同.........9本成品油买卖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石嘴山签订:买方(甲方):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中心卫生院住所/住址:燕子墩乡燕子墩村1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12640203454600510L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柴雪敏卖方(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连心桥下大汝路19号善道集团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640200715044437J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会兵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成品油买卖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标的物油品名称及采购数量:汽油:口92#吨、口95##吨柴油:口0#吨、口-10#吨、口-20#吨、口-35#吨若实际结算量与本合同约定数量不一致,以实际结算量为准。2质量标准本合同油品均符合各类油品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3价款及税费3.1结算价格按照以下第3.1.2条执行:3.1.1汽油的单价为92#9360.00元/吨、95#9890.00元/吨、98#11304.00元/吨(人民币,下同),柴油的单价为0#7820.00元/吨、-10#8289.00元/吨、-20#8680.00元/吨、-35#8993.00元/吨。3.1.2按照交易当日当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柴油或汽油等的零售价执行。13.2合同价款:以甲方实际需转款金额为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税率政策发生变更调整的,本合同的执行税率也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本合同油品价格将按国家调价文件同比例调整。范围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公司所属加油站。4支付4.1双方约定采取对公转账付款,甲方每次付款后,乙方均应为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普通发票。4.1.1甲方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办理付款手续,款项到达乙方账户后,由乙方负责为甲方充值。根据甲方需求,乙方对副卡数量、配额及限额进行分配。4.2甲方使用IC卡加油,乙方从IC卡余额中直接扣除油款,余额不足时,如甲方未能及时交款充值,乙方可以允许甲方把加油卡余额用尽,但不允许甲方超额加油,加油卡余额为零时乙方有权停止加油。4.3加油凭证4.3.1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2日内,按照甲方业务要求给甲方办理中国石油加油卡主卡充值业务,同时根据甲方要求办理加油卡副卡。4.3.2在办理加油卡期间,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等复印件),乙方必须对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如以上资料有任何变更,甲方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修改,否则因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4.3.3其他约定:乙方所办加油卡只能用于加油(且限车号),不得退换现金或用作加油以外的其他消费功能。但是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加油卡内剩余数额退还给甲方。4.4乙方收到货款且甲方消费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发票信息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名称: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中心卫生院税务登记号:12640203454600510L开户行名称:石嘴山银行惠农延安路支行开户行账号:64020009051000022702税务登记地址:燕子墩乡燕子墩村1队财务电话:0952-7831202乙方或乙方指定收款人的开户行及账号:收款人(乙方)开户行:工行宁夏石嘴山支行账号:2904000109021018814收款人(乙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5油品交付5.1乙方按行业服务标准为甲方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5.2遇特殊情况,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移动加油服务。5.3按照甲方管理要求,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所属加油站加油时,乙方应拒绝甲方持卡人除加油服务以外的其他任何消费要求。5.4因甲方管理不善导致加油卡发生遗失和损坏,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挂失手续,同时由乙方免费补办新卡。5.5乙方应在正式受理挂失业务起24小时内为甲方办理新卡,不能确认造成损失的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24小时以内办理新卡前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超过24小时后由乙方承担。6.计量6.1若甲方自行提货,在交付地点,由乙方进行计量操作,甲方进行监督,提油数量以油库计量装置读数为准。6.2若乙方送货,在交付地点,甲方进行计量复核。如果油品数量不超过本合同第6.4条约定的合理允差范围,执行本合同第6.4条的约定。如果油品数量超过本合同第6.4条约定的合理允差范围,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派人与甲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上岗。6.3任何情况下,甲方应保证油品接卸单位的卸油设备以及储存油品的油库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油品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油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甲方应负责乙方送油车辆及人员在甲方卸油区的安全保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接卸油品。36.4对乙方送货的油品,乙方向甲方实际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可以有±【0.3%】的合理允差范围;在该合理允差范围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也不互补差价。即终到站油品数量与始发站油品数量之差不超过±【0.3%】的合理允差范围,按始发站油品数量结算。合理允差超过【0.3%】定耗的部分,由乙方承担。7.验收7.1甲方对乙方的油品质量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将有质量异议的油品送交甲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后油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费以及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的,检验费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7.2甲方对乙方油品数量有异议的,应在现场提出,由国家规定的鉴定机构对加油站加油机进行复检,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依据。如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检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并对甲方予以赔偿。8.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追究赔偿及其他违约责任。同时,该违约、过错方支付违约金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8.1甲方违约责任8.1.1因甲方相应人员弄虚作假,使乙方进行必要审核后仍为错误对象车辆加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8.1.2甲方车辆在乙方加油时应遵守乙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乙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安全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相应车辆加油。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安全规定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8.2乙方违约责任8.2.1乙方存在加油计量不足,应补足甲方所需油量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8.2.2乙方未能按甲方需求进行加油服务的,由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合同解除9.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49.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9.2.1乙方解除合同条件:(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对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进行任何贸易性融资,乙方书面/口头要求甲方在3日内解除设于该标的物的权利负担或融资事项,但甲方在5日内仍未解除的。(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合同价款超过3日的。9.2.2甲方解除合同条件:(1)乙方提供的油品数量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且经甲方要求纠正但拒不纠正的。9.2.3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争议解决、违约责任、诚信合规等条款的效力。10.诚信合规10.1合同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10.2甲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的直接母公司和/或最终母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cnpc.com.cn/cnpc/indexshtml)上阅知《中国石油诚信合规手册》内容,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该手册阐明的诚信合规原则。10.3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款项和报酬:(1)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开展的工作施加其影响;(3)诱使或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不当行为或发挥不当作用。10.4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其行为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商业惯例、行业准则及乙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规5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给予乙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回扣;资助出国、房屋装修;免费提供通讯和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报销或承担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费用;给予就业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2)擅自与乙方工作人员就成品油买卖等事宜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10.5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前述合规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开展合规教育培训,落实违规责任追究;(2)确保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准确地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以便真实反映所涉及的业务活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后10日内,甲方应上传相应书面材料,证明其已采取相关措施。10.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向甲方主动索取或接受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1)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赞助、回扣,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收受交通和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2)接受甲方提供的房屋装修或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甲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3)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婚丧嫁娶等活动:(4)在甲方报销任何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如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主动向乙方纪检监察部门报告。1.不可抗力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瘟疫、流行性疾病、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2天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11.4在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遵守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为避免疑问,由于任何一方过错引起的损失除外)。11.5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10天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12.保密12.1双方同意,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其他商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信息(合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2.2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12.2.1在从对方获得前,已经掌握且对方不反对使用或披露的信息;12.2.2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该等信息为公众所知是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外;12.2.3一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12.2.4依一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12.3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12.4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后1年。13.通知13.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件、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3.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乙方名称)7联系人:张会兵联系电话:13709565060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连心桥下大汝路19号善道集团大楼4楼邮政编码:753000(甲方名称)联系人:柴雪敏联系电话:0952-7831202通讯地址:燕子墩乡燕子墩村1队邮政编码:75320013.3双方的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仲裁庭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若因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导致通知被退回,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13.4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已签收。14.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进行解释。14.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3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14.2.1种方式解决:14.2.1向乙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2.2提交石嘴山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石嘴山市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4.2.3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协商解决。14.3在诉讼/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15.合同生效及其他815.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为期1年。15.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本合同一式肆份,乙方执贰份,甲方执贰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成品油买卖HSE合同9【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编号为的《成品油买卖合同》签字页】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权代表签字:026年月7日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3003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3026年4月2日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救护车燃油费用救护车燃油 救护车燃油费 成品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