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化工、轻工产品等产品质量检验采购合同公告(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
一、采购人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供应商名称:哈密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
三、采购项目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61101000028205180
五、合同编号:11NB16791747202662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建材、化工、轻工产品等产品质量检验
详见附件
批
1.00
180000
18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谢雨珊
联系电话:17799353334
传真:/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14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B1679174720266202).pdf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委托服务合同编号:11NB1679174720266202采购单位(甲方):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单位(乙方):哈密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伊州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检测服务”项目-哈密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检测服务”项目-哈密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检测服务”项目-哈密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本合同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旨在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2.本合同书由项目委托方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甲方)和项目受托方哈密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简称乙方)负责人共同签订。3.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5.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项目委托方(甲方):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14号邮编:839000单位开户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200MB16791747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广东路支行银行账号:3011033109200146828甲方负责人:王卫华联系电话:13999686818甲方项目联系人:谢雨珊联系电话:177993533341/5项目受托方(乙方):哈密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32号邮编:839000单位银行开户名称:哈密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哈密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全称):中国银行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银行账号:108239516696乙方负责人:郝世豪职务:所长移动电话:15688324820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建材、化工、轻工产品等产品质量检验---1批180000.00180000.00合同总价(元)180000.00合同总价(大写)壹拾捌万元整二、付款方式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1、合同签订即支付检验费总额的80%,共计14.4万元,人民币大写:拾肆万肆仟元整;2、10月31日之前支付检验费总额的20%,共计3.6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万陆仟元整。2/5三、服务条款(一)乙方承担的任务及工作要求1、抽检产品种类:受甲方委托按照《2026年哈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计划备案表》完成哈密市辖区市场轻工、化工、煤炭、建材等产品122批次的监督抽检工作。2、抽检要求:乙方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抽样和检验。3、抽检结果: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如有特殊情況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下达《2026年哈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乙方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拨付资金。2、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可以对抽验品种、批次及检验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应及时通知乙方。3、协调处理抽样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4、对乙方抽检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情況进行检查与考核。(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必须遵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及抽检工作纪律要求。2、实施检验时,应按哈密市2026年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确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执行。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甲方。3、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況报送甲方。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4、乙方应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将抽检信息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慧市场监管一张网。5、在承担抽检任务期间,不与被抽检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以承担抽检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6、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力;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7、遵守保密纪律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任何与抽样情况及检测结果有关的信息;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木资料用于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四、违约责任乙方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甲乙双方一致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经过考核检查,发现抽样检验工作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10%不等;2.样品采集、检验、数据报送等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抽检计划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经警告未在三日内更正的,扣除3/5该批次产品50%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直采价格计算);3.对检验结论判定错误的,扣除该批次产品3倍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直采价格计算);4.检验结论被推翻的,扣除该批次产品5倍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直采价格计算);5.对因乙方原因造成被抽样单位或生产企业索赔或投诉理由合理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扣除该批次产品10倍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直采价格计算);6.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报送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样品及问题样品检验报告、结果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每推迟1天,扣除未报送样品抽检经费的0.1%,累计超过15天,扣除未报送样品全部抽检经费,同时乙方应承担合同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7.复检备份样品存在丢失、损坏或调换等情形,造成无法正常进行复检程序的,扣除该批次产品2倍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直采价格计算);8.因抽样不规范引起企业提出异议,即使超出异议时限,仍旧对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一经发现并核实后,扣除该批次产品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直采价格计算);9.需调取抽样现场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承检机构无法提供完整的,扣除该批次产品的抽检经费;抽样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丢失的,扣除该批次产品2倍的抽检经费(抽检经费标准按照乙方直采价格计算);10.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或在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质控考核中发现存在影响抽检工作的重大问题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不良影响;11.其他违反工业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四、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文件。补充签订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公章):哈密市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14号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32号电话:0902-2250128电话:0902-235466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广东路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账号:3011033109200146828账号:108239516696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5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材、化工、轻工产品等产品质量检验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