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旧村改造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城建和水务办公室2026)
南海区桂城平南顺利旧村改造项目平东-2、平东-3、东一、东二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南海区桂城平南顺利旧村改造项目平东-2、平东-3、东一、东二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5K307951532604141822
项目业主: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服务机构:
佛山市诚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南海区桂城平南顺利旧村改造项目平东-2、平东-3、东一、东二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5K307951532604141822
合同总金额:
¥103,941.3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4月27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4月27日至2026年07月31日
服务内容:
对象为南海区桂城平南顺利旧村改造项目平东-2、平东-3、东一、东二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项目地块北至橹尾撬涌,南至胜利西路,西至平顺东路,东至顺泰路。中介单位需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实际情况,为该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20260512115216.pdf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2026-05-12
合同编号:南海区桂城平南顺利旧村改造项目平东-2、平东-3、东一、东二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工程监理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城建和水务办公室监理单位:佛山市诚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4月7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城建和水务办公室与监理人佛山市诚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南海区桂城平南顺利旧村改造项目平东-2、平东-3、东一、东二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本工程”)工程范围:本项目范围包括南海区桂城平南顺利旧村改造项目平东-2、平东-3、东一、东二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工程监理监理服务。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程投资金额:按财政办审核的预算价3,937,170.50元计算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二、本工程监理人委托总监工程师:顾士云,联系电话:18588778021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委托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在涉及专用条件与标准条件之间的冲突时,应以专用条件为准。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监理报酬如下计算:计费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监理计费额(财政办审核的预算价):3,937,170.50元监理收费基价:3,937,170.50*3.3%=129926.63元监理收费基准价:129926.63*1.0*1.0*1.0=129926.63元(注: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监理收费:129926.63*(1-20%)=103941.30元(注:浮动幅度值-10%,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份收费)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6.1合同价款1南海区桂城平南顺利旧村改造项目平东-2、平东-3、东一、东二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工程监理监理合同暂定总费用(含税)为人民币壹拾万叁仟玖佰肆拾壹元叁角(即¥103941.30元)。因本工程建安费由建设单位暂估,前述暂定总费用仅作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监理合同最终结算按审定的建安费作为计费基数计算。6.2付款方式6.2.1本合同签订并确认主要监理人员已进场且完成监理工作准备后的30个工作日,委托人先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暂定总费用的30%,即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捌拾贰元叁角玖分(即¥31182.39元):6.2.2本项目工程完成80%且经双方确认后,委托人支付至合同暂定总费用的50%;即人民币贰万零柒佰捌拾捌元贰角陆分(即¥20788.26元);6.2.3施工完工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合同暂定总费用的80%,即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捌拾贰元叁角玖分(即¥31182.39元);6.2.4本项目南海区桂城平南顺利旧村改造项目平东-2、平东-3、东一、东二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通过工验收,且项目通过最终结算审定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结算审定总价的100%;监理人请款时须提供依法纳税的等额有效发票,该发票必须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监理人均必须与监理人名称一致。监理人应理解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委托人支付合同费用的时间应以委托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为准(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委托人在欠款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委托人已经按期支付。七、服务期限:从本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施工期(实际工期起止时间以委托人开出的监理任务单约定为准,工期合计3个月)监理、计量以及缺陷责任期监理(缺陷责任期1年)。若因监理人未尽监理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监理服务期相应顺延,委托人无需额外支付任何监理报酬。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盖章)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城建和水务办公室监理单位:(盖章)佛山市诚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染中经办人:佩皑经办人:林电话:电话:18588778021传真:传真:地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栋505房之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3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外有规定的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义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宜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被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五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5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劝与否决权。未经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七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八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且调换人员的资质和从业经验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二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三条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6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相关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九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7第三十五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其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8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GB/T50319-2013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YD5123-2010《通信线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4)其他现行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2)参与施工图交底,组织图纸会审。(3)审核确认设计变更。(4)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5)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6)协助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标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参加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7)根据项目法人制定的里程碑计划,核查承包商编制的进度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8)审批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9)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10)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11)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监督实施。(12)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13)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14)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15)工程结束后,向业主提供以下资料:①监理工程师通知单②监理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9④来往函件监理月报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⑦索赔文件资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1)承建单位、供货单位名录;(2)供货合同;(3)有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地质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4)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5)承建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6)国家及行业规程、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广东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应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向监理人免费提供第三条(1)一(4)所列工程资料。第五条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派出项目代表一名,负责工程管理及监理联络工作。第七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八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计费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监理计费额(财政办审核的预算价):3,937,170.50元监理收费基价:3,937,170.50*3.3%=129926.63元监理收费基准价:129926.63*1.0*1.0*1.0=129926.63元(注: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监理收费:129926.63*(1-20%)=103941.30元(注:浮动幅度值-10%,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份收费)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报酬:10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额外工作报酬按实际工作增加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补偿报酬方法参照附加工作报酬计算。第十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旧村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