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配套弱电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2026)
一、合同编号:11N00243630X20261402
二、合同名称: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徐汇区教育局董恒甫高级中学等学校配套弱电采购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04000260306188224-04328471
四、项目名称: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徐汇区教育局董恒甫高级中学等学校配套弱电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地址:徐汇区漕溪北路336号
联系方式:64272152
供应商(乙方):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静(女)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7幢
联系方式:021-5997810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教育局董恒甫高级中学等学校配套弱电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655799.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45天服务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
2.合同金额(元):
2655799.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5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5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徐汇区教育局董恒甫高级中学等学校配套弱电采购项目的合同(11N00243630X20261402).pdf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3630X20261402合同各方:合同内部编号:甲方: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乙方: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徐汇区漕溪北路336号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7幢电话:64272152电话:021-59978109传真:传真:联系人:康杰联系人:张慧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内容:1.1系统乙方所提供的系统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系统、设备、产品的配置、功能、规格、型号、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必须与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描述一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替换交付给甲方的系统、设备、产品。乙方所提供的系统、设备、产品必须是全新、完好、未经使用的。1.2项目负责人甲乙双方在合同本合同签订之时应各指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本方处理本项目过程中一切事宜,其所签署的与本合同及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均具备法律效应。甲乙双方在项目过程中往来函件均应由上述项目负责人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予以签署、回复、确认,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未按约定时间内签署、回复、确认的一方承担。甲方项目负责人信息:。乙方项目负责人信息:。2.合同价格、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2655799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伍万伍仟柒佰玖拾玖元整元。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交付地点本系统交付地点:2.3交付日期本系统的交付日期:天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交付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系统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交付、领受与验收5.1甲方应依据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5.2乙方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的7工作日内安排接受交付。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附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所交付的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交付项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5.3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5.4甲方在领受交付项目后,应当在7工作日内对所交付项目进行检验,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系统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甲方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再次检验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5.5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十五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5.6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按投标承诺售后服务条款响应。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7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5.8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9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7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10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11甲方根据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系统验收合格后,如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甲方收取发票并在《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知识产权和保密6.1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在许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6.2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6.3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本合同自签订起,乙方在线上合同、线下合同、补充协议(如有)、履约保证金证明(如有)、银行保函(如有)所列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完全一致,由于收款账户不一致导致的支付延期、错误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付款内容。付款次序付款号国库支付金额甲方支付金额付款占合同付款次序付款号国库支付金额甲方支付金额总金额比例付款次序付款号国库支付金额甲方支付金额30%付款次序付款号国库支付金额甲方支付金额30%付款次序付款号国库支付金额甲方支付金额40%7.2.1付款条件:(一次性付款)(1)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交货的同时,甲方根据付款内容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甲方不付款,乙方可以延迟交货而不负违约责任;(2)如为政府集中采购国库支付项目,集中采购机构收到发票复印件和经甲方签字盖章的《付款通知单》以及《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验收单》或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后十五天内,集中采购机构根据付款通知单的内容申请国库向乙方支付货款。7.2.2付款条件:(分期付款)(1)甲方支付项目: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编号顺序分期付款。(2)政府集中(分散)采购项目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第一笔付款等额发票(弱电专用条款:同时还收到乙方出具的能够通过上海市技防办验收承诺书后)的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一笔的款项,即人民币(元);第二笔付款交货付款:甲方收到乙方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的货物,同时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第二笔付款等额发票后的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笔的款项,即人民币(元);第三笔付款跨年付款:2025年,财政项目资金到位且乙方通过全部项目验收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第三笔付款等额发票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余下未支付的第三笔的款项,即人民币(元)。如因乙方所提供的系统、设备的功能或性能无法满足采购需求而未通过验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要整改的内容。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整改,并再次向甲方申请复验。甲方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再次组织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可认定乙方所提供的系统无法满足建设要求而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之前甲方所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赔偿8.辅助服务8.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8.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4)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需要与客户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系统的目标和功能。8.3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9.系统保证和维护9.1在乙方所交付的系统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2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9.3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9.4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一年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9.5乙方应保证所供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7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系统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系统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向徐汇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如果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在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14.2乙方在履约期内,未按国家规范操作所造成物品失窃、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第三方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系统。(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5.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的系统,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系统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18.2本合同一式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份,一份报徐汇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18.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标准最高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配套弱电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