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 车辆维修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更换警用标识贴采购合同公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2026)
一、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136979
二、合同名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6-887495
四、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_鄂尔多斯市_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方式:19804776665
供应商(乙方):东胜区车之辉汽车维修中心
地址:巴音蒙克
联系方式:153898322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维修,采购数量:1.0000;
1(个)
¥14,070.00
¥14,070.00
蒙KB131警钣金喷漆、更换警用标识
2
车辆维修,采购数量:1.0000;
1(个)
¥3,835.00
¥3,835.00
蒙K9E073更换电瓶、刹车、三元、发动机胶垫、机油三滤
3
车辆维修,采购数量:1.0000;
1(个)
¥3,775.00
¥3,775.00
蒙KB555警更换机油三滤、维修底盘异响
4
车辆维修,采购数量:1.0000;
1(个)
¥1,345.00
¥1,345.00
蒙KG671B更换车门限位器、钣金喷漆*5片
合同金额: 23,02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零贰拾伍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5月13日至2027年05月13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5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5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05月13日
S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名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136979采购计划备案书/核准书编号:内政采计划[2026]08982-第1页-S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136979采购人(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供应商(乙方):东胜区车之辉汽车维修中心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协议定点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以成交结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采购合同项目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二、服务内容、单价、金额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蒙KB131警钣金喷漆、更换警用标识贴1¥14070.00¥14070.00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蒙K9E073更换电瓶、救援、发动机胶墩垫1¥3835.00¥3835.00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蒙KB555警更换机油、机滤、空滤、空调滤、底盘异响维修1¥3775.00¥3775.00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蒙KG671B钣金*4片、驾驶室门定位器1¥1345.00¥1345.00合计¥23025.00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零贰拾伍元整三、质量保证(一)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二)维修合格出场车辆质量保证里程为: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40000公里或365天内:2、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90天内;3、一级维护、小修:3000公里或30天内。(三)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四)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原厂生产的或正规厂家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被修车辆的性能的要求。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第2页-S(六)维修期限乙方承诺各种情形下的维修时间不超过如下期限(自接收待修车辆当日起计算,所指维修天数为自然日):小修:一日。中修:三日。大修:十五日。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二)有义务按约定及时进行结算,支付修理费用;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二)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三)按承诺的维修时限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四)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保证维修质量;(五)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六)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六、其他约定(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二)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发生的丢失、损坏,第三人或乙方工作人员擅自驾驶送修车辆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七、付款方式及期限(一)维修完毕后,甲方去提取车辆时,乙方提供汽车维修发票交由甲方,甲方应在1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由财政集中支付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付款。供应商名称:东胜区车之辉汽车维修中心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星光支行银行账号:7502601220000000127937(二)如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等额扣除。八、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九、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2、提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它约定事项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一份。-第3页-S本合同为电子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第4页-S采购人(盖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授权人代表:张鹏飞地址:内蒙古自治区_鄂尔多斯市_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电话:19804776665供应商(盖章):东胜区车之辉汽车维修中心负责人:张桂珍地址:巴音蒙克电话:15389832223-第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 车辆维修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更换警用标识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