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2026)
一、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513-0153号
二、合同名称:专项审计合同
三、项目编号:2081101000028001768
四、项目名称:2081101000028001768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地址:自由大路6426号
联系方式:86766507
供应商(乙方):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所
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88号吉发广场A座
联系方式:150430167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所
1(项)
¥5,000.00
¥5,000.00
1. 资质人员:审计机构合规备案、无失信;项目负责人为注册会计师,团队持证,熟悉政府采购、国资、医疗行业审计政策。 2. 服务内容:核查合同、财务、资产、流程等资料,现场核验;聚焦采购合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内控执行,输出底稿、正式报告、整改建议。 3. 时效流程:3日内进场,按期完成现场审计;结束5日内出征求意见稿,反馈后3日内交付正式成果,3个月内免费答疑。 4. 质量保密:遵循审计准则,底稿完整、结论客观;签订保密协议,严控资料外泄。 二、验收要求 1. 验收资料:盖章审计报告、全套底稿、复核记录、整改建议、资质人员证书。 2. 验收标准 ? 报告:要素齐全、数据准确、定性合规、无重大遗漏,建议可落地; ? 服务:人员到位、按时交付、沟通及时、无违规泄密; ? 合规:审计程序合法,无违约、投诉。 3. 验收结果:合格签署验收单;不合格限期整改
合同金额: 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5月13日至2027年05月13日
履约地点: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南区创举街155号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5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5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2026年05月14日
附件信息:
a70156a21496e388910c2ab60e40a673.pdf
成交通知书.pdf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513-0153号甲方: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乙方: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所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组织的电子卖场方式采购活动,确定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所(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合同标的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所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所1件5,000.005,000.00合计¥小写金额: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2.服务项目及要求基于人参道地药材抗疲劳保健食品的研究3.合同期限地点(1)服务期限:2026年05月13日至2027年05月13日。(2)服务地点: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南区创举街155号。4.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全额付款;(2)结算方式:付款期数:一期期数款项类别支付条件计划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1预付款转账2026-06-30100%5,000.00元(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5.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第1页-履约保证金退还:6.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7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1.00%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0.0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7.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长春市南关区超凡大街4258号向人民法院起诉8.合同份数及生效(1)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地点: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2)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第2页-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杨乐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翟玉东拥有者性别男住所自由大路6426号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88号吉发广场A座联系人李妍玲联系人胡晓洋联系电话86766507联系电话15043016708通信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绿地中央广场B8A915室通信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绿地中央广场B8A915室邮政编码130000邮政编码130000电子邮箱420878314@qq.com电子邮箱420878314@qq.co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41275489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536310343开户名称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所开户银行吉林农村商业银行长春朝阳支行银行账号0710709010002011045736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3页-成交通知书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所:项目(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2026]-07508号)现已结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5,000.00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求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采购单位: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成交日期:2026年04月23日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审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