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托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2026)
一、合同编号:NMGZCS-G-F-260068-HT-2637871
二、合同名称: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CS-G-F-260068
四、项目名称:能源托管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83号
联系方式:5182040
供应商(乙方):北京协合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汉威国际广场2区6号楼4m层19室
联系方式:1999767443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能源托管服务
1(项)
¥6,910,000.00
¥6,910,000.00
【无】
合同金额: 6,9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玖拾壹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7月01日至2036年07月0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5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5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能源合同1.pdf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
2026年05月15日
1合同编号: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乙方:北京协合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5月签订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委托方(甲方)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单位地址大学路83号负责人彭建峰委托代理人韩超电话18686057309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账号155614332080纳税人识别号1215000057063390XL受托方(乙方)单位名称北京协合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汉威国际广场2区6号楼4m层19室法定代表人朱永峰委托代理人张宇飞电话19997674433开户银行工行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账号0200053709200150853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8MA0089HQ652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就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能源托管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开展合作。由乙方为项目提供专项节能服务,甲方支付相应的能源托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13第1节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1.合同能源管理:指甲乙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能目标,乙方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以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乙方的投入及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能源费用托管: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的一种合同能源管理形式。1.3能源托管费用:指甲乙双方签订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能源托管款项。本合同能源托管费用可包括:电费、口蒸汽费、燃气费、口水费、口供暖费口运维费(乙方设备运维费,由乙方承担)。1.4能源托管期:指乙方向甲方提供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期限。1.5.节能设备:指本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设备财产。1.6.甲方现有设备:指与项目建设或运行相关的,甲方自有的除乙方节能设备之外的其他所有设备设施及仪器等财产。1.7其他:/第2节托管期限2.1.本项目的改造建设期为365天(以开工令为准);托管期限为10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托管起止日期为:自2026年7月1日(含)起,至2036年6月30日(含)止。2.2.在项目建设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则工期相应顺延。2.3.其他:/:第3节托管项目基本情况3.1.托管项目的房屋建筑设施系甲方的经营办公场所,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相关建设、运营等手续合法、有效。43.2.托管的能源资源系统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一期建筑63537.36m,主要建筑包括主楼、后勤楼、制剂楼、锅炉房及感染性疾病科大楼所消耗的电力、燃气能源费用:主要用能系统包括:电气系统、制冷系统、供暖系统、蒸汽系统、热水系统、照明系统。3.3主要托管设备明细如下:序号用能系统设备名称备注1制冷系统制冷机房内单螺杆式冷水机组,冷冻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控制系统;设备节能运行监督管理及我司投资设备设施的维保工作2供暖系统燃气热水锅炉,供暖一次循环泵;一期高区采暖板式换热器,一期高区采暖循环泵,一期空调采设备节能运行监督暖板式换热器,一期空调采暖二次循环泵,空气管理及我司投资设源热泵供暖系统,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附属设备,二期燃气分摊热量表,供暖控制系统;备设施的维保工作3蒸汽系统燃气蒸汽锅炉,燃气蒸汽锅炉附属设备;设备节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4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浮动盘管换热装置,热水控制系统;设备节能运行监督管理及我司投资设备设施的维保工作5照明系统我司投资的所有照明系统灯具及智能化控制系统设备节能运行及维保工作6电气系统及其他系统及智慧能源管理平台见招投标文件见招投标文件3.4乙方负责投资项目改造的全部工作,包括节能改造和节能策略的制定与执行、用能效果的保障、节能效果的评估与保障,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等费用,对托管项目5电费、口蒸汽费、燃气费、口水费、运维费(乙方设备运维费,由乙方承担)等费用进行承包。改造项目的投资规模由乙方自行控制,托管期内的经济效益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托管能源资源系统的节能改造。3.5.乙方负责托管能源资源系统的节能改造。3.5.1.乙方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及双方设定的节能目标,编制节能改造方案,通过甲方审批后实施,本次计划改造范围见下表:制冷系统更换2台空调系统冷却塔对空调系统冷冻水泵、冷却水泵加装自动化控制,并实现能管平台的检测更换3台老旧空调系统循环泵(原水泵功率75kW)供暖系统新建空气源热泵供暖群组,总装机制热量W1650kW(含利旧原有热泵),建设空气源热泵耦合燃气热水锅炉供暖系统;搭建供暖系统自动化控制(热泵群组控制及锅炉控制)门诊楼暖气片系统热源管道建设生活热水系统建设空气源热泵耦合蒸汽供应热水系统,总装机制热量≥235kw新建1个蓄热水箱照明系统主楼公区照明灯具更新,共计1150盏主楼公区智慧照明系统建设玻璃幕墙围护结构医院对主楼现有外围护结构幕墙进行鉴定,找出幕墙冷风侵入原因,若鉴定结果为非设计问题和结构材料问题,由乙方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给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密封、维修、更换密封胶条等内容。蒸汽管道更新由锅炉房至主楼的地埋蒸汽管道,解决蒸汽跑冒滴漏问题节水工程根据医院现状,将现有传统水龙头更换为智能感应水龙头智慧能源管理平台搭建医院智慧能效管控平台,实现能源管理数字化、智慧化与可视化。平台汇聚全院能耗、碳排放、重点设备及光伏系统运行数据,形成全局总览;支持多时段、同比环比及定额对标等多维度数据分析,通过各类图表直观呈现能耗结构与变化趋势。依托大数据智能识别能耗异常、高峰时段及高耗低效设备,挖掘节能空间;自动核算碳排放量、生成碳足迹文件,支撑双碳目标管控。同步建立能源设备电子档案,智能推送维保工单并闭环管理。系统涵盖3D可视化、实时监控、工艺组态、报警报修、报表管理等全模块功能,配套建设专属集控室,部署智能大屏与上位机,动态优化用能策略,保障能智慧能源管理平台源系统高效低碳稳定运行。3.5.2.如在本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节能改造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但应同时将修稿后方案以及修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备审核。3.5.3.本项目运行期间,在不影响甲方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为优化托管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编制相关改造方案并在改造方案实施前30日将改造方案书面告知甲方。3.6托管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责任。3.6.1.甲方现有设备全部归甲方所有,新增节能设备在能源托管期间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权,托管期结束且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后节能设备归甲方所有。3.6.2.甲方现有设备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等工作在托管期间由甲方承担。乙方投资的节能设备在托管期间的设备质量问题及维保工作由乙方负责。具体运维界面见下表:甲方乙方备注末端设备空调主机及附属设备、冷空调系统冷冻水泵、冷却却水泵、空调系统管道及塔及空调系统自动化控制设备甲方原有空调系统及附属设备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工作由甲方承担,乙方投资改造的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工作由乙方承担。部件及末端设备燃气热水锅炉及附属设备新增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供暖水泵、管道及阀门及附属设备及供暖系统自动化控制设备甲方原有供暖系统及附属设备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工作由甲方承担,乙方投资改造的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工作由乙方承担。燃气蒸汽锅炉及附属设备甲方原有蒸汽系统及附属设备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工作由甲方承担。热水系统蒸汽管网、输配新增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备水泵、阀门管件及换热设蓄热水箱、恒压供水装置及附属管道、阀门部件甲方原有热水系统及附属设备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工作由甲方承担,乙方投资改造的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工作由乙方承担。照明系统灯具、电线、开新增的高效照明灯具、智甲方原有照明系统及附属设备的维保及日常料备材料关及照明系统附属设备材能化照明控制系统附属设性维护工作由甲方承担,乙方投资改造的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工作由乙方承担。照明系统灯具、电线、开新增的高效照明灯具、智甲方原有照明系统及附属设备的维保及日常智慧能源管理平台乙方投资改造智慧能源管理平台的所有设备设施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工作由乙方承担。3.6.3.托管期开始60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共同评估甲方现有设备存在的故障、安全隐患、设备功能及性能等,出具用能设备现状评估单并统一维修所有故障设备,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设备正常运行。3.6.4.在完成节能改造建设及调试后,乙方应根据设定的节能目标在不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需求的情况下编制运行策略。但为避免对甲方运营及工作需求带来不利影响,乙方编制的运行策略须经甲方审核通过。3.7.本合同节能改造范围包括LED灯改造,在托管期内乙方对所改造LED灯实行全面质量保证,在托管期内如所改造LED灯具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以旧换新方式免费提供灯具,甲方负责更换。3.8供能时间、质量。3.8.1.甲方的供能时间要求:供冷时间:5月15日~10月15日:供暖时间:10月15日~次年4月20日:供电、供蒸汽及生活热水按医院实际需求统一安排。3.8.2.甲方的供能质量要求:室内温度:供冷不高于24℃,供热不低于23℃(门诊楼大厅除外),病房系统运行正常;由于医院为特殊场所,冬天室内供热全天不低于23℃,以保障患者就医需求:生活热水系统全年24小时供应,热水温度满足甲方要求,照明亮度标准满足甲方要求;3.9.其他:第4节费用计算4.1.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能源托管方案。4.2.乙方应按能源托管方案的要求,在托管期内协助甲方进行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4.3.年度能源托管费用计算原则:年度能源费上涨或下跌总金额在中标金额的±10%以内.合同金额保持不变,变动比例超出±10%时,双方可以协商对涨跌部分进行增补或减免8如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备注:年度能源费须以真实有效的供电部门以及燃气公司的收费票据为依据)4.4年度能源托管费用具体计算办法:年度能量托管费用=中标金额±双方对年度超出10%的涨跌部分依据协商所确定金额。4.5.甲方按季度支付托管费用给乙方,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能源费用缴付至当地相应用能管理部门。4.6.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标准和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4.7.1.本项目应满足下述第(1)项验收标准(1)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要求。(2)其他标准(如甲方具体要求):4.7.2.验收模式: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可采取甲方测试,乙方见证模式;或可采取乙方测试,甲方见证并确认的模式。4.7.3验收期限:项目改造完毕日期最晚不得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自本项目改造完毕乙方提请验收之日起,甲方应在30日内完成验收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供验收报告的,视同验收合格。4.7.4如验收结果达不到第4.7.1条规定的验收标准的,由双方共同进行重测,以重测结果为准。重测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应负责整改并再次提请验收。甲方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第4.7.1条~第4.7.3条规定的标准、模式、期限再次组织验收。最多两次整改机会,如验收仍无法通过,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4.7.5节能改造完成满一年的次月,乙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对该年度的能耗情况及节能量进行评估,以确认节能改造是否达到预期节能目标。如未能达到,乙方应及时调整改造方案。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理期限内,最多两次整改机会,如仍未达到预期节能目标,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4.7.6其他:本项目一年一考核,如考核结果不合格,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9第5节费用支付5.1.本合同托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69,100,000.00元(大写:陆仟玖佰壹拾万元整),支付年限为10年,年度托管费用为人民币6,910,000.00元(大写:陆佰玖拾壹万元整)。5.2.年度能量托管费用按季度平均支付,每期金额为人民币1,727,5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每个季度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个合同年度内共设4个支付周期。鉴于能源托管费的波动性,以及双方确定的年度能源托管费用计算原则(见4.3.条款),其中前三个支付周期,每期金额按照人民币1,727,5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进行支付;第四个支付周期,则双方应总体核算年度能源托管费用,对年度超出10%的涨跌部分依据协商确定最终金额后一并支付。5.3.乙方应于每个季度支付周期结束前,根据甲方财务要求,向甲方开具该周期应付金额的合法有效票据。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票据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周期对应的费用。如该日适逢法定节假日,则须在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5.4甲方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托管费用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1)银行自动划扣方式;(2)电汇。5.5向相关机构交纳的能源费,根据项目当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以乙方的名义交纳,从托管费用中由乙方代为支付;不能以乙方名义交纳时,也可以以甲方名义交纳。如果有关机构对于支付上述费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方式支付。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能源费用发票给甲方,每期托管费用与能源费用的差值开具服务费发票给甲方。5.6.履约保证金。(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6,910,000.00元的3%,即人民币207,300.00(大写)贰拾万柒仟叁佰元整,乙方应在收到中标结果公告后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足额缴纳。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及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改造、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医院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3)履约保证金自合同到期,双方无未决争议后,全额无息退款。10第6节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批准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相关许可、同意或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批准。6.2.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托管所需管理用房,用于乙方日常能源管理工作。6.3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并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报告。6.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迟缴付各类费用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6.5.甲方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6.6甲方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6.7.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根据政策规定属于乙方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6.8.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改造方案和节能运维方案(含运行策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改造方案和节能运维方案运行3个月内,确有不符合甲方实际工作需要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整方案。6.9.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能源托管工作和节能宣传、教育活动。6.10.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计量表的托管。6.11.甲方如欲转让或出租托管界面内建筑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甲方保证使受让方/承租方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项目设备设施产权的归属,并以受让方/承租方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不甲方的一切义务为转让/出租生效之前提。如果受让方/承租方不出具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第7节乙方的权利与义务7.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能源托管方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督导管理。117.2.乙方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甲方应为乙方申请前述许可、批准、同意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7.3乙方保证从事本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如需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7.4乙方应建立项目相关的能源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7.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有关能源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使用人员的投诉,接受甲方的监督。7.6乙方在对甲方用电设备及线路进行日常巡查或费用托管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线路老化、设备故障、短路风险等),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含邮件、传真及双方确认的即时通讯工具)通知甲方。通知内容需明确隐患具体位置、风险等级、建议维修或更换方案及预计完成期限。7.7.乙方安装和调试节能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7.8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7.9.乙方须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使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节能量评估和节能改造项目验收。7.10乙方对能源托管服务涉及的部分专业性工作内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担,但应及时报甲方审核,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各类管理档案、管理用房、物料、工具、图纸资料等。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托管移交确认书。7.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托管服务存续期间(含合同续签、顺延情形),甲方就本项目既有能源系统及用能设施实施以下节能改造或新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光伏、储能系统、中央空调/暖通节能改造、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升级、余热回收、配电系统优化、充电桩配套、综合能源站扩建等,且该等项目需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遴选合作方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及优先合作权。7.12其他:12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8.1.在本合同到期且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由乙方投资的节能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且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该节能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在设备所有权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该节能设备正常运行。8.2.乙方向甲方提交资产移交书面通知之日起,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移交所有权。节能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8.3.其他:/第9节违约责任9.1.甲方逾期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成所有付款义务。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能源托管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据实赔偿。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9.4其他:第10节不可抗力10.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2)任何政府单位(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3)甲方需要迁址、关闭、拆除或对托管建筑进行整体改造等类似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视为不可抗力。13.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3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10.6.其他:第11节合同变更、终止、解除11.1.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1.2.本合同可依照第10节(不可抗力)的约定解除。11.3乙方在甲方提供必要的改造条件后30日未开工建设的或乙方在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乙方改造的能源系统经两次整改后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合同;预期节能目标,经两次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合同:本项目一年一考核,如乙方无法通过年度考核,甲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11.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1)经乙方书面通知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改造所必要的条件达30日;(2)甲方迟延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达6个月;11.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项目应终止实施。(1)如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赔偿其全部直接损失:包括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所有直接成本,以及为履行本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本项目设备归属甲方所有。14(2)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60日内,将用能系统及设备恢复至改造前状态,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若设备不宜拆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已安装的节能设备无偿赠与甲方。乙方须保证设备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并提供维持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软件授权和运维手册,且不得设置任何使用障碍。除上述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重新采购安装费用、用能中断损失,以及甲方维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上述各项责任可同时追究,互不排斥。因乙方违约导致的一切争议,均按“最大程度保障甲方利益、确保医院用能不中断”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未尽事宜,乙方亦应无条件承担。11.6.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支付违约金等义务的履行。11.7其他:/第12节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2)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提前【30】日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为无效。(3)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4)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提前【30】日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为无效。(5)其他:L:L-第13节人身、财产损害和赔偿13.1.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1513.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13.3其他:第14节保密条款14.1.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运营活动、公司计划等信息均为商业秘密,无论本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或解除,未经资料和文件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也不得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14.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擅自泄露、使用其秘密资料及信息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第15节争议的解决15.1.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在违约引发的诉讼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为维权支出的一切费用。第16节保险16.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各自购买16.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1第17节知识产权17.1.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属由双方约定如下:(1)任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独立拥有的知识产权,及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完全独立于本合同项目而创造的知识产权,仍归该方所有。本合同不构成原有知识产权的转让。16(2)双方确认,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为实施本项目而由乙方单独或主导创造、开发的所有技术方案、软件、专有技术、设计、数据、文档等任何形式的智力成果(“项目知识产权”),其全部所有权及知识产权自产生之日起即排他性地归属于乙方。第18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8.1.乙方项目联系人负责双方商务往来文件的发送和接收,双方定期会晤的召集和决议跟踪。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项目联系人:张宇飞。18.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8.3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由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形式发出,则应尽快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18.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管理用房、能源管理相关资料等及属于甲方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18.5.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承诺保证等文件不一致或冲突的,以更有利于甲方的内容为准。18.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8.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签署页\甲方(盖章):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6.8.14乙方(盖章):北京协合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1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能源托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