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务派遣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天津市听力障碍康复中心2026)



天津市听力障碍康复中心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外聘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RZZB-2026030011-ZCGK)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9日发布来源:天津市听力障碍康复中心

一、合同编号 :津采同〔2026〕388429号

二、合同名称 :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外聘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_第1包

三、项目编号 :RZZB-2026030011-ZCGK

四、项目名称 :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外聘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_第1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听力障碍康复中心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5号

联 系 方 式 :17602666018

供应商(乙方):天津华康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门外大街303号211室

联 系 方 式 :132120171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外聘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_第1包

规格型号:无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725.8(万元)

合同金额: 725.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1年 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99号、105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供应商账户名称:天津华康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账号:120110101000149251

供应商账户开户行:天津银行营业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DKPT5U14

企业办公电话:13212017110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5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5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附件下载: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pdf

天津市听力障碍康复中心
2026年05月29日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甲方(用工单位):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和西波法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5号主要联系人:郭莹莹联系电话:24341753通信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5号往来邮箱:tlbangongshi@tj.gov.cn乙方(用人单位):天津华康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亮法定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门外大街303号211室主要联系人:康炜联系电话:13212017110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门外大街303号211室往来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人才)劳务派遣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1.1甲方:即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此项目是甲方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购买服务。如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关联单位提供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服务,应当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务的关联单位名单,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一切权利义务适用于名单中的关联单位。甲方了解并同意关联单位违反本协议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1.2乙方:即天津华康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了解并同意如服务范围涉及乙方所在地以外的省市,乙方有权委托其关联企业或其授权机构提供该地区的服务项目。乙方了解并同意关联企业或其授权机构违反本协议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1.3员工:系指由甲方确定,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人员。1.4总费用:系指乙方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全部派遣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包含一切费用在内的综合服务费。该服务费为固定打包单价,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派遣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含工资、加班费、津贴、补贴、奖金等);(2)乙方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为派遣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全部法定福利费用中,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承担的全部费用:(3)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招聘、管理、培训、风险承担等服务的费用:(4)乙方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可获得的所有利润;(5)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外,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可能产生的一切成本和费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协议向乙方或任何派遣员工支付本条第1.4款约定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第二章各方权利义务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甲方享有的权利:2.1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服务。2.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勒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奖惩制度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派遣员工,并要求派遣员工签署书面确认书,确认已阅读、理解并承诺遵守上述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将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派遣员工的考核依据。2.3甲方派遣岗位需求、人员数量、工作内容、工资、职责范围、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等以《岗位需求通知书》为准。甲方承担的义务:2.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2.5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法用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执行工时制度、加班制度等。2.6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负责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和协助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或商业保险合同规定进行处理。2.7因甲方原因导致派遣员工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乙方享有的权利3.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3.2乙方有权对甲方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意见和要求。乙方承担的义务:3.3乙方应当响应甲方招标文件中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3.4乙方应与派遣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与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2年。乙方应在派遣员工上岗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备案手续。乙方保证其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如乙方因资质问题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5乙方应自派遣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方应给与相应的协助。因派遣员工劳动用工手续不符合规定致使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乙方未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3.6乙方负责派遣员工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派遣员工档案。3.7乙方应对派遣员工进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等必要的岗前培训(乙方应保留相应的书面记录,否则,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协助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3.8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由甲方选定的服务。3.9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派遣员工的考勤,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后,及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相关的费用,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具发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同时将工资发放清单抄送甲方备案。3.10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3.1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员工与甲方的纠纷。3.12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存在法律风险的,乙方可进行提示,为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议。3.13乙方应为甲方依约退回的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如乙方与甲方退回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本协议的约定规定支付清员工的补偿金后,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3.14派遣员工在医疗保险规定范畴内报销医疗费的,由乙方负责办理。3.15因派遣员工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派遣员工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向该派遣员工追索。3.16如甲方有用工需求,作为招聘渠道之一,乙方可根据甲方用工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甲方择优使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人员进行挑选后最终确认。第四条协议各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1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4.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将本协议中直接涉及派遣员工利益的内容,向派遣员工如实告知。4.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或变更联系方式,均应在七日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4.4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得低于二年。第三章派遣员工的服务第五条离职派遣员工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派遣员工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员工依法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的,应在员工提出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要求员工按照甲方的规定完成工作交接。若员工离职后拒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通过法律途径向该员工追索。甲方有权将相关损失情况告知乙方,并从应付乙方的下月服务费中暂时扣押相当于预估损失的金额,待纠纷解决后多退少补,由此引发的一切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处理6.1乙方应提供派遣员工在疾病、非因工负伤期间以及因工负伤、死亡、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享受的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待遇。6.2如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甲方应在知道工伤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由乙方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工伤理赔,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由于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等),导致员工无法成功获得工伤理赔的,由乙方承担向员工的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被员工追索而支付的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6.3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评定有伤残等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乙方可以与该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6.4如派遣员工在执行派遣工作任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就该等损失直接向该员工追偿,乙方应予以全面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员工基本信息、协助送达法律文书等):超出甲方追偿范围的部分,乙方应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方赔偿后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向员工追偿。第七条派遣员工的退回7.1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立即退回派遣员工,并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及乙方,但甲方应提供相应证据。甲方因此种情形退回派遣员工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录用工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累计旷工7日以上、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或实施暴力行为、在工作时间饮酒或吸毒等;(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等)(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派遣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04(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7.2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后,甲方有权削减该岗位人数,或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派遣人员。员工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三十五日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并由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相当于派遣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并应按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发生依法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甲方还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乙方可据此与派遣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7.3在派遗期限内,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甲方希望退回派遣员工的,乙方可以协助甲方与派遣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在与派遣员工达成一致后甲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7.4本协议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执行。7.5除本条以上规定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外,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第四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与变更第八条本协议期限届满或员工派遣期届满的处理8.1乙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询问甲方是否继续接受员工派遣。8.2甲方决定继续接受员工派遣的,应与乙方明确员工派遣期限等内容。8.3甲方决定不接受员工派遣的,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按退回员工处理。第九条本协议的解除9.1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根据本协议第七条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约定、未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导致甲方提出解除协议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且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9.2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9.3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服务费应当支付至最后一个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9.4协议期满,本协议自行解除,甲方有权退回全部派遣人员,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第十条如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行为对甲方或相关第三方造成损失,派遣员工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可按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对该派遣员工造成甲方或相关第三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第五章费用及结算第十一条费用结算原则11.1本合同劳务派遣服务总费用共计:7258000元。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以甲方《岗位需求通知书》为准,按月据实结算。11.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按照乙方实际派遣至甲方工作的人数计算,标准为人民币[请填写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的固定打包单价1元/人/月。此标准为固定总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国家或地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比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或任何其他政策、市场因素而调整。11.3费用范围:前款约定的服务费标准,已全额覆盖本协议第1.4款定义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理由,要求甲方支付或承担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账单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明细及《岗位需求通知书》按月计算生成《付款通知单》,内容覆盖社保等代付费用和服务费,《付款通知单》每月5日前发出,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单》后按照第十一条的约定支付。第十三条付款操作13.1从2026年5月12日至2027年5月11日止,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及合同要求的票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13.2本协议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社会保险年度,乙方有权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的调整。如调整后的费用与甲方《岗位需求通知书》不一致的,应经甲方同意,否则超出的费用部分由乙方承担。13.3如甲方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费用,应汇入以下乙方指定的账号:账户名称:天津华康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天津银行营业部账号:313110040629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因任何一方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失而使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第十五条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应付款的1‰/天收取滞纳金;甲方迟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迟延付款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服务费等),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后甲方在一个月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将员工撤回,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乙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依法必须为撤回派遣员工承担的一切费用。第十六条因乙方原因未及时支付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保费用或支付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用数额不正确时,乙方应按应付未付工资及少付或多扣除的数额在应支付之日起按1%/天向派遣员工支付赔偿金,同时承担由此为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退回派遣员工。第十七条乙方未与派遣员工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退回派遣员工。第十八条乙方无故撤回派遣员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退回派遣员工,要求乙方支付服务费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第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解除协议上月服务费的三倍。违约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乙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依法必须为撤回派遣员工承担的一切费用。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解除协议上月服务费的三倍。违约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甲方由于乙方终止协议而临时聘用相应人员等的额外费用及损失。第二十条派遣员工与乙方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或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引发的、与甲乙双方相关的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乙方作为其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法律处理及赔偿责任。甲方作为用工单位,应提供与该派遣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相关的必要协助和证据材料。最终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应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或双方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若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2026年5月12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协议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处所有的派遣员工均将退回乙方,乙方应当负责处理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法律环境变化造成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须按照公平原则就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变更、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变更协议条款。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有未尽事宜或各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选择采取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第二十四条甲方除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付款义务外,其他与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履行以及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均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本协议中如有与本条款解释不一致的,应以本条款为准。第二十五条各方联系方式协议各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以传真、专人派送(包括快递)或挂号邮件方式送达至下述地址:甲方: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地址:天津市河东区105号电话:24341753联系人:郭莹莹电子邮件:tlbangongshi@tj.gov.cn乙方:天津华康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门外大街303号211室电话:13212017110联系人:康炜电子邮件:甲方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5号电话:24341753邮编:300151传真:243417532026年5月11日乙方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天津华康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门外大街303号211室电话:13212017110邮编:300041传真C026年1月1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劳务派遣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天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