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
一、合同编号:11N01244537320261
二、合同名称:沁水县2026年全民普惠型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5212026CCS00063
四、项目名称:沁水县2026年全民普惠型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西街99号
联系方式:15835687708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建设路1399号
联系方式:1361066109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沁水县2026年全民普惠型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370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为全县人民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解决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伤残补偿以及因发生意外事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补偿,具体内容详见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要求。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要求,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及时提供验收相关资料,做好技术说明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明证据材料。服务时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保期一年服务标准:满足采购方要求
2.合同金额(元):370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人指定地点,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保期一年。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5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5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沁水县2026年全民普惠型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合同(11N01244537320261).pdf
沁水县2026年全民普惠型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服务合同甲方: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乙方在山西金正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沁水县2026年全民普惠型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项目编号:1405212026CCS00063)中中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沁水县2026年全民普惠型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服务(具体内容见“五、保障内容”)。二、合同金额参保人数19万人,合同金额:370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万伍仟元整)。三、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6年5月31日零时起至2027年5月30日二十四时止。四、费用支付项目总费用为项目合同金额,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指定账号进行转账。五、保障内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人意外伤害身故20000元意外伤害伤残2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2000元1、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2、意外伤害伤残保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结果为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3、意外医疗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的,经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免赔额0元,给付比例90%,未经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六、甲方责任1、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2、甲方需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办理付款手续,按时向乙方支付足额项目服务费用。3、甲方负责提供投保手续,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七、乙方责任1、乙方严格按照保险服务合同及相关承诺提供保险服务。2、乙方保证保险服务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八、保密条款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除为履行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甲方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九、履约交验乙方承保后,将提供附有保险责任及条款的合同给甲方备案。十、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章确认后,即行生效。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7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具体见附件1:“《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十四、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1、中标/成交通知书2、响应文件/投保文件(含澄清或说明文件)3、磋商文件(含澄清或修改文件)4、供应商所作的其他承诺甲方: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日期:2026年5月18日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日期:2026年5月18日附件1: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甲方: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有权对对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进行相互监督评价,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评价的一方应积极进行配合。若发现一方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另一方有权督促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一方进行整改。一方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的,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主协议,并将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一方机构列入其合作机构黑名单。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一方承担。二、信息披露甲乙双方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乙方不得在甲方营业网点或者自营平台以甲方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合作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因乙方及其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给甲方及其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三、适当性管理对于乙方为保险中介机构的,乙方应协助甲方了解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并按照甲方确定的该投保人可以购买的保险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委派合格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乙方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风险,并确认销售行为的继续是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四、服务价格管理乙方应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或向消费者开展销售或服务事项时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信息。新设收费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的,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以甲方名义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五、信息安全管控甲乙双方应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的基础上共同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控制超出合作范围的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确保不发生数据滥用或泄露。六、服务连续性乙方应确保服务的连续性,不得违法违规或违反双方约定中止服务。为保障服务连续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和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导致服务中止时,合作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解决方案,确保服务连续性,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若造成甲方和甲方消费者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除外。七、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甲乙双方应建立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因合作业务发生消费纠纷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另一方妥善处理,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任何一方不得以未直接接到消费者投诉等理由怠于处理,因一方怠于处理,造成另一方或消费者损失扩大的,由该方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若发现甲乙双方中的一方存在本合同项下违约行为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进行追责;因一方额外向另一方客户提供的本合同之外的增值服务发生消费纠纷的,由提供该增值服务的一方单方进行处理。八、应急处置甲乙双方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应对突发业务中断等风险场景、明确业务恢复措施;及时通知对方并相互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尽快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九、违约责任承担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意外伤害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