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
一、合同编号:HT-子洲县-2026-00025
二、合同名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ZCSP-子洲县-2026-00098
四、项目名称: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咨询顾问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子洲县人民街168号
联系方式:13649129234
供应商(乙方):北京市盈科(榆林)律师事务所
地址: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科广场商业A座楼2层202
联系方式:1882924169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项
1(项)
¥150,000.00
¥150,000.00
规避日常合同漏洞,严控合同风险,减少纠纷,有效保障县政府公信力。
合同金额: 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8月01日至2029年07月31日
履约地点:县政府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6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6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pdf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06月02日
北京市盈科(榆林)律师事务所BEIJINGYINGKELAWFIRMYULINOFFICE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2026】盈榆顾字第号甲方:子洲县人民政府地址:子洲县城关镇人民街168号法定代表人:乙方:北京市盈科(榆林)律师事务所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通达路高科城A座商业楼2楼202电话:18829241697邮编:719000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聘请事项1.甲方因发展需要,聘任乙方律师作为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并指派任爱军、李丹阳律师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2.乙方律师应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顾问期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3.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根据实际服务内容调整团队其他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人员调整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4乙方根据实际服务内容有权调整本方之工作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第二条乙方的服务范围1.为甲方及甲方所管理的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3为甲方及甲方所管理的单位的业务策划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甲方草拟、制订重要项目的内部合约化制度;4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重要会议、商务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风险预测和项目投资论证等非诉法律事务;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第1页共4页北京市盈科(榆林)律师事务所BEIJINGYINGKELAWFIRMYULINOFFICE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为单位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7.帮助甲方及甲方所管理的单位建立劳动合同、人事管理体系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解答甲方有关劳动法的问题,并协助甲方处理劳动争议。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情况报告、文件、证据或其他材料,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证据或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2.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服务要求,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5.甲方联系人为李丹阳(电话:18829241697),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第四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2.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3.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五条工作方式1.法律顾问期内,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般由乙方律师自行安排,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应当及时完成;2.为及时实施和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时,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按指定或约定的时间、地点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第六条法律顾问费双方依据陕西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陕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第2页共4页北京市盈科(榆林)律师事务所BEIJINGYINGKELAWFIRMYULINOFFICE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收取法律顾问费,已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2.三年的法律顾问费为拾伍万元(¥150000),每年法律顾问费为五万元。3.支付时间:甲方根据单位财政预算拨付情况综合决定支付时间,按年支付。乙方应出具正式收费凭证。支付方式:现金/刷卡/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乙方账户:北京市盈科(榆林)律师事务所账号:64604252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FU25137547北京市盈科(榆林)律师事务所3.甲方需乙方另行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时按争议标的额酌情和优惠收取代理费。4.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收费凭证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第七条代收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第八条合同的解除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3页共4页北京市盈科(榆林)律师事务所BEIJINGYINGKELAWFIRMYULINOFFICE(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部分的法律顾问费。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榆林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变更,需另行协议。第十二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3年,自2026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以下无正文)甲方:社港乙方:北京市盈科(榆林)律师事务所代表人:签约时间:200年6月2日签约地点:第4页共4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顾问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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