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通山县审计局2026)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项目编号:HBHH-2026ZC-B005-02
四、项目名称:通山县雨山矿区饰面用石灰岩一期开发项目(尾料加工区)跟踪审计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通山县审计局本级
2、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43号
3、联系方式:18672291372
4、供应商(乙方):湖北新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5、地址:咸宁市温泉银泉大道旁原旗鼓村四组(尚城国际)
6、联系方式:0715-8908912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通山县雨山矿区饰面用石灰岩一期开发项目(尾料加工区)跟踪审计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467700元
5、合同金额:46.77(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6年05月21日至2027年07月20日;履约地点:通山县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1224-2026-00063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5-2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6-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实施、至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出具完整审计报告,移交全部审计资料至采购人为止;2、工程计划工期:425日历天;3、公告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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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9-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山县雨山矿区饰面用石灰岩一期开发项目(尾料加工区)跟踪审计服务(二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山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湖北新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通山县雨山矿区饰面用石灰岩一期开发项目(尾料加工区)跟踪审计服务(二次);2.服务类别:跟踪审计服务;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2年月日开始实施,至项目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终止。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贰份,咨询人壹份。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车湖北新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关签学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章):授权代理人不字或盖章):单位地址:通山县洋都大道43号单位地址:湖北省威宁市泉大道529号尚城国际1栋22楼邮政编码:437600邮政编码:437100联系电话:0715-2360909联系电话:0715-8908912传真开户银行:传真开户银行:咸宁市农行温泉支行帐号:帐号:17680501040002895226年厂月21日206年5月日1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23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如因咨询原因造成无法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委托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34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不另计付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不别计付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45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湖北省现行定额及甲方所在地现行计价标准。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通山县雨山矿区饰面用石灰岩一期开发项目(尾料加工区)跟踪审计服务(二次)。主要咨询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56(二)审核建设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商务标、合同及履行情况、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进度、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材料定价、设备定价、各阶段完工的工程预、结算。(三)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等。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如委托人暂时无法提供的可以延后提供。第四条委托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详见附加协议条款。第六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通山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附加协议条款:1、咨询方进行工程审计时,应严格遵守《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咨询方的投标文件,结合本项目建设模式,对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包括但不局限于结算审核业务)。2、咨询方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工期、质量、安全、投资及资金运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提出优化建议。同时要加强对现场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3、咨询方对有关工程项目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自行对外披露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也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商业机密等。如违反上述规定,委托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4、咨询方在此项工作中的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执业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执业人员一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否则不予委托审计业务。委托人协助相关单位向咨询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相关资料后,2个月内完成结67算审核报告(最终服务时间根据审计工作要求)。5、咨询方在审计工作中,不得将受托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6、咨询方出具虚假审计意见、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委托方交付的审计工作、未经委托方允许擅自将审计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完成、未遵守保密责任、违反审计纪律等,委托方有权停止付费,直至中止本协议执行,并追究咨询方责任。7、咨询费用按以下方式计取:成交价为46.77万元,最终服务费计算:按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文中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计算×38.32%;未达到投标报价则按计算结果结算。提供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周期,非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超期服务,双方另行协商。8、验收要求。(1)按照《通山县审计局社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考核办法(暂行)》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质量标准》(CECA/GC-2012)执行,提供符合要求、内容真实的结算审核咨询报告。(2)经采购人验收通过。9、咨询费用支付方式:(1)咨询费成交价为46.77万元,支付方式: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5%,在工程完成提交最终成果后按不超过80%支付,项目审核完成后支付尾款,不额外支付一切超期费用;(2)逾期付款赔偿:若因甲方逾期付款,除因特殊情况外,按逾期未付款部分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10、其他事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处,参照招投标文件执行。7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跟踪审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