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硬化施工采购合同公告(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2026)
一、合同编号:12N72975826220261601
二、合同名称: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NNZC2026-C2-240035-GXTS
四、项目名称: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
地 址:马山县百龙滩镇百龙大道509号
联系方式:17878752950
供应商(乙方):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金伦大道498号马山县名厦地王国际B座2102号房
联系方式:1997715381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609681.71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按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完成施工。施工工期: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韦燕军执业证书信息: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编号:桂A245222301472。
2.合同金额(元):609681.71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7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7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 施工合同.pdf
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6年7月6日合同文件目录一、合同协议书二、廉政合同三、安全生产合同四、通用合同条款五、专用合同条款六、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项目名称),己接受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承包范围: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路长1000米,混凝土路面宽3.5m,厚18cm。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的(1本协说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己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拾万零玖仟陆佰捌拾壹元柒角壹分(¥609681.71)4承包人项目经理:韦燕军。承包人项目总工:梁新妹_C5.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7月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月3日。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地址:马山县百龙滩镇百龙大道509号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金伦大道498号马山县名厦地王国际B座2102号房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0699电话:0771-6802018电话:0771-805749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马山支行账号:账号:6600000152590000568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7.本合同作为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艺蒙煜(签字)(签字)一2026年1月6日2026年1月6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百龙滩镇南新村弄洪屯进村入户路硬化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33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广西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交理(字)(签字)2026年7月6日2026年7月6日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公路工程通用合同条款”。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由承包人自行到书店购买。批1S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由承包人自行到书店购买。B.项目专用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地址:邮政编码: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工程交工验收认定为合格工程之日起计时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即凡涉及费用调整的均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施工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后14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工程(单项工程)开工7天前。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5%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1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315.5.21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416.1物价(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的约定:材料调差包括钢材、水泥、商品砼、砂、碎石等所有材料市场价格浮动在±5%(含)以外的价格风险及工程量清单漏项、变更、签证和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马山县对应乡镇材料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专用条款规定确定。《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由发包人询价确定;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由发包人询价后按相关造价法规、编制办法编制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进行价格调整:(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按《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6年第3期上半月信息价及百龙滩镇信息价计取,信息价没有材料价格的按市场询价;(3)价差计算法。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材料和设备投标价低于(或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价格单价涨幅(或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后支付30%预付款(不超合同价)承包人须于60天内完成合同工程量40%。1617.3预付款抵扣方式:当工程完成投资达到合同价40%后,对预付款实行一次性扣回。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0.3%签约合同价。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的利率:0.15‰/天。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结算审定总价的3%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结算审定总价的3%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2份。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2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2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719.7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认定为合格工程之日起计时1年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9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保险费率: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南宁仲裁委员会。1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3)增加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合同约定做好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号)要求(注:文件内容附后)《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1号)《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6号)要求。(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加强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通畅、合同履行等管理。(5)(增加)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检查、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发包人和监理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的供货合同。C.对项目使用的原有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正常通行。d.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伍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e.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4.1.11(增加)承包人响应“美丽广西·清洁乡村”行动1、承包人应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美丽广西·清洁乡村”交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党宣[2013]15号)精神,响应号召,以清洁公路、清洁水路、清洁运输为目标,大力实施交通运输尤其是农村交通运输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为群众创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交通运输环境及服务,以实现“生14态环境美、文明风尚美、平安和谐美”的“三美交通”。2、具体要求:在建公路项目要文明施工,严格实行驻地建设标准化,强化施工路段的环境整治,施工车辆要避免扬尘洒漏,避免对原有公路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旧路改建项目要保证施工期间维持良好通车秩序:承包人应高度重视,有义务积极配合并委派专人参加“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相关活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4.6.6项目经理、总工每年驻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300天,因故需离开工地应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许可,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每年驻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300天,除非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凡不在业主指定银行开户的承包人,业主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每个承包人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一个结算帐户,不允许多头开户。业主按合同条款规定对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只对合同规定的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代理人支付,不对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经批准的分包人直接支付(合同有专项规定者除外)(3)在合同执行期间,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公路审计部门有权不定期检查或审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承包人必须严格财经纪律,确保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工程实际成本,承包人及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购买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施工机械设备、配件及支付人工工资等,在使用和购买前须签订好合同,并于使用和购买前报业主一份原件备案。(5)在合同执行期间,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在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须向业主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流向,经业主批准并在业主的监督下使用,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其次是材料价款以及工程建设直接的成本。(6)根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X桂薪联发(2016)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6号),业主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其雇员的工资发放,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至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或向发包人提供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省区范围内)商业银行出具同等金额农民15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作为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保证。有关要求如下:a.承包人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经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从该施工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中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转包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实施分包、转包的施工单位按照上述办法承担工资支付责任。c.已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必须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补缴存已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7)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1号)要求,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每个工人确定有效工资个人账户。(8)业主将在每次对承包人进行计量支付时,将计量应付款的20%作为工人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承包人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9)承包人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至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及时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10)承包人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I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由业主对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业主支付的计量支付款,承包人首先应支付民工工资,并做好记录备案。:(11)其它未尽事宜按《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1号)《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7.3场外交通(增加)7.3.3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16当施工期间,因施工原因造成原有道路暂时堵塞时,承包人必须与交通和***门协商,采取足够的措施引导、疏通交通。但不管何种原因,因其交通堵塞时间均不能超过60分钟。若堵塞交通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按22.1款等相关条款处理,同时监理人可指令采取任何措施疏通,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3.4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1)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有关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2)对于旧路改建工程项目: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建设办公室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项目建设办公室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行车通畅。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5条款末增加:如业主或监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人用于危险路段、有安全隐患路段施工安全防护的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不齐全或缺乏,并且承包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添置安放,则业主为承包人添置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所花费的费用,以及业主对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由业主在承包人合同价中计量扣除。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绘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对本项目而言,指发生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震、龙卷风、施工场地受淹超过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指明的设计洪水水位引起的延误的情况。17(增加)11.8其它进度要求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努力实现均衡组织施工的目标。a旧路改建工程或施工影响原有道路交通的,应根据施工必须保证交通通畅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妥当的施工方法,避免在雨季破坏旧路利用新路基维持交通,对破坏旧路的路段应及时安排路面施工,确保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b路面碎石材料的采备应与路基施工进度同步,以保证路面施工进度。C桥梁、主要涵洞、高大支挡结构、旧路改建(破坏旧路路面)的路面等关键工程及分项应有独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确保落实。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增加内容:(1)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分项施工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人(施工作业管理专业工程师、试验、测量、质检工程师、总工、项目经理及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和质量管理举报电话;(2)认真执行三检制度:施工作业管理的专业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完成施工自检并作施工记录(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等);质检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加强中间质量检测,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及时完成工序、分项完工检验并提交质量检验记录,收集工序、分项资料与检验申请经项目总工签认后报送监理工程师。!试验、测量工程师根据施工质检需要完成试验与测量作业并及时交检验结果报告专业工程师、质检工程师。:为保证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做到“三个到位”、“三个同时”,即:质量管理人员到位,检测工具到位,记录表格到位;施工作业与专业工程师质量检查、检验同时,承包人质量检验工程师、监理的检验与施工作业同时,检查、检验与记录同时。(3)质量管理记录的原始记录包括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记录、检验记录及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填挖交界碾压,墙台背回填等隐蔽工程应摄像或照相作为现场记录保存。(4)加强对质量通病的预防与治理,减少工程质量隐患。(5)质量管理目标: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8(6)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努力实现均衡组织施工的目标。a旧路改建工程或施工影响原有道路交通的,应根据施工必须保证交通通畅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妥当的施工方法,避免在雨季破坏旧路利用新路基维持交通,对破坏旧路的路段应及时安排路面施工,确保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b路面碎石材料的采备至少应与路基施工进度同步。C桥梁、主要涵洞、高大支挡结构、旧路改建(破坏旧路路面)的路面等关键工程及分项应有独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确保落实。(7)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a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b旧路改建工程项目(i)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ii)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保证通畅。(8)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业主对承包人履行责任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认真履行责任,执行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6(增加)13.5.1项补充:隐蔽部位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影像相片等书面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否则不应给予计量。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增加)变更原则: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及施工路线。经过充分认证后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发包单位、设计单位及监19理单位审批签字后方可变更和施工,因此发生的工程量签证才能作为审计结算的依据且签证金额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未经发包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批会签的工程量均不能列入审计结算。15.3变更(增加)15.3.5设计变更涉及到隐蔽工程的工程变更报告除附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必须附上变更项目工程照片。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16.价格调整价格调整原则:1.法律引起的价格调整;2.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3.计日工引起的调整;4.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的约定:材料调差包括钢材、水泥、商品砼、砂、碎石等所有材料市场价格浮动在±5%(含)以外的价格风险及工程量清单漏项、变更、签证和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c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按施工期间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加权平均计算;(3)价差计算法。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材料和设备投标价低于(或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价格单价涨幅(或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7.计量与支付2017.2.1预付款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后支付30%预付款(不超合同价),承包人须于60天内完成合同工程量40%。预付款抵扣方式:当工程完成投资达到合同价40%后,对预付款实行一次性扣回。17.3工程进度付款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工程进度款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不超合同价)17.4质量保证金质保金:结算审定总价3%,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发包人复验工程无质量问题后,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承包方缴存的质保金(无息)17.5交工结算待完成项目结算评审及承包方预存项目结算评审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户名:马山县财政局,账号:20-044101040005567,开户行:农行马山县支行营业室),发包人则按审计结算价全额支付工程款,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如数返还给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息)18.9竣工文件(增加)工程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按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广西公路网项目公路工程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及验收实施细则(修订)》(桂路工程发[2014]316号)执行。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增加内容: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位被保险人的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附加意外伤害险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每标段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费21按合同价(不含该保险费)的3‰计列。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基建项目建设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在保险范围上覆盖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含农民工)保险期限为自施工队伍进场之日起至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时止。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15日,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以及其他需要投保的保险的保险合同。20.4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的名义联名投保,最低投保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由投标人在清单中报价,业主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发票在合同清单第三者险报价限额内进行计量支付。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22.1.2对承包人违约进行处理外,发包人还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3)按原条款。增加以下条款:(4)除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以外的其他部分和工作允许分包,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私自将工程中除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以外的其他部分和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限期内改正。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私自分包项目的施工,由发包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5)有以下行为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a.由于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同类事件第一次被监理工程师、业主工作指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第二次出现指令整改的处2000元/次;多次重复出现被责令整改的处5000元/次。b.在指令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同一事件被第二次及以上责令整改的处5000元/次。(6)有22.1.1.(1)款行为的,一经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或合同规定认定,业主将责令承包人纠正,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并处以履约保证金20%的违约金。(7)有22.1.1.(3)款行为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工作指令,按本条(4)对承包22人处以违约金。(8)有22.1.1.(5)款行为的,除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外,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工作指令,按本款(4)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9)有22.1.1.(7)款行为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a未按规定开工的,可处以1000元/天的业主延期损失偿金。b.未按指令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可处以1000元/天的业主延期损失偿金。c.路面碎石材料采备没有达到计划进度,按月检查处2000元/月。d未按均衡组织施工要求组织施工的,处每项3000元/月次。(10)有22.1.1.(8)款行为或以下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可对承包人处以下的违约金。a承包人更换主要人员的,项目经理处3000元/人次,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处1500万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指测量工程师、计量工程师和试验工程师)处800元/人次”。但如果其更换取得业主同意的,可以不进行违约金处罚。b.项目经理、总工驻工地每年不满300天,处5000元/人年,其他主要人员处2000元人年。c.未经请假准允离开工地,经理、总工处500元/人日,其他主要人员处200元/人日。d主要设备没有按承诺进场的处200元台/日。(11)有以下情形的,可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a.质量管理(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I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合格的施工责任牌;或I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其相关责任人;或I施工现场无基本的检测检验工具;或Ⅳ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人无检查检验记录表;或V现场已完成工作无检查记录。(b)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500元/次。I未按工序申请检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Ⅱ隐蔽工程记录文件不全;或23Ⅲ施工试验检验频率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或V分项工程质量自检验收检验频率不符合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c)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次。I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Ⅱ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没有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依分项工程、工序将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收集归档。(d)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3000元/次。I施工单位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或Ⅱ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I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的;或Ⅳ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层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0%的;或V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5%的;或VI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船闸、枢纽厂房、大坝等主要构造物,大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60%—75%的;或VI使用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沥青、碎石、砂、砂砾等)不合格的。或VI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无法提供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应收集的分项工程、工序的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的。(e)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5000元/次。I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Ⅱ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在50%以下的(单点合格率计算以设计值为准,达不到设计值的点为不合格点,下同);或Ⅲ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房建工程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50%的;或V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船闸、枢纽厂房、大坝等主要构造物,大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60%的;或24V未按要求进行自检,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的。(f)因质量问题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可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违约金,红牌警告3000元,黄牌警告2000元。b.安全生产管理(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Ⅱ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Ⅳ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V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从业人员定期组织演练的;VI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VI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VI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IX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X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b)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l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Ⅱ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Ⅲ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V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c)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人)次。I需配戴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但未按规定配戴的;或Ⅱ无安全生产检查日志;或I需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设置;或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25(d)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0元/处次。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e)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5000元/处次。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C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交通通畅(a)路基路面施工扬尘影响交通安全的处500元/处天;(b)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水利部门责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c)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不及时处理堵车造成交通堵塞,堵车30分钟至一小时的处1000元/次,堵车一小时至二小时的处2000元/次,堵车二小时以上的处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3000元,并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d其他重要规定违约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人次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a)劳务人员未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备;或(b)签订的劳务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等法规要求:或(c)劳务人员未编入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上岗证上岗。(12)施工单位对于监理检查或建设办检查所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要求事项被责令整改,整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延期一天按500元追索违约金。同一违规事项连续在2次月度检查中出现时,每发生一次按500元追索违约金。(13)上述被处的违约金承包人须以现金方式汇入业主指定的专用帐户,拒不执行者业主可在计量支付时无条件扣除并汇入指定的专用帐户。(14)业主(招标人)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后,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国家法规与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242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路硬化施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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