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设计采购合同公告(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2026)


一、合同编号:JSZC-320800-FW2026-02630
二、合同名称: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三期城市公益性公墓方案设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800-FW2026-02630
四、项目名称: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三期城市公益性公墓方案设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
联系方式:13375206626
供应商(乙方): 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1377048520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三期城市公益性公墓方案设计项目
项目编号:JSZC-320800-FW2026-02630
比选方式: 邀请比选
服务品目: 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
项目预算: ¥49500.0
项目地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292号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
采购单位: 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
联系人姓名: 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
联系电话: 13375206626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48000.0
3.履行时间(期限): 3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7-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7-20 09:00
扫描全能王 2026-07-10 16.22(1).pdf

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三期城市公益性公墓方案设计项目工程地点:淮安市永思园26343合同编号甲级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设计人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7月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发包人: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设计人: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三期城市公益性公墓方案设计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设计阶段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设计阶段设计费(元)1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三期城市公益性公墓方案设计项目方案48000说明1、本次设计内容如下:(1)景观专业概念方案设计文本(含设计理念、布局结构、各专项设计);(2)总平面图、景观规划总平面图、植物种植规划图、交通系统规划图、室外给排水管网规划图、室外电气(供电)管网规划图,以及配套建筑及景观结构设计图等,上述图纸均按1:500比例绘制;(3)重要节点透视效果图;(4)造价估算表2、如发包人增加委托设计事宜或对已完成的设计进行重大系统性修改,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批文12026.72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12026.73勘察报告12026.74拟连接的市政管线位置及参数12026.75发包人其它书面设计要求12026.72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文本6满足发包方建设进度要求第五条本合同计费为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元整(小写)¥48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初步设计方案达到发包人认可后支付2万元,最终设计方案须通过住建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支付余款(不计利息)。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3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1.6非设计人原因,发包人对已设计完成的设计项目提出系统性变更要求的,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设计人应予以变更,发包人应按变更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设计资料的经济性、合理性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规定。6.2.3本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6.2.4设计人按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6.2.7设计人只接受发包人的变更委托或工程联系单,设计人按规定份数向发包人提交设计变更资料。第七条违约责任:4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对政府主管部门或审图部门的要求负责设计修改。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标准按照发包方实际损失金额确定。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其他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5生产厂、供应商。。8.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8.7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8.8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0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后十二个自然月内,无论发包人是否开工兴建本工程及不管本项目实施情况如何,发包人应支付设计人设计费总额的100%。(以下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署处,无正文)6此页仅为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三期城市公益性公墓方案设计项目合同签署处。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1知026.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261住所:科技路10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23005E-mail:E-mail:jsmcsj@163.com电话:电话:0517-80813306传真:0517-80813329传真: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准安解放东路支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10630188000100220银行帐号: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方案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