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采购合同公告(西乌珠穆沁旗高日罕镇人民政府2026)
一、合同编号:152526-BHZB-CS-20260001-HT-2666120
二、合同名称:高日罕镇翁根嘎查肉牛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项目编号:152526-BHZB-CS-20260001
四、项目名称:高日罕镇翁根嘎查肉牛产业发展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乌珠穆沁旗高日罕镇人民政府
地址:西乌珠穆沁旗高日罕镇所在地
联系方式:13314791327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军区新华东街新华汇A座1411室
联系方式:1504965024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高日罕镇翁根嘎查肉牛产业发展项目
1(项)
¥988,981.08
¥988,981.08
【无】
合同金额: 988,981.08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捌万捌仟玖佰捌拾壹元零捌分
履约期限:2026年07月09日至2026年09月3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7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高日罕镇翁根嘎查肉牛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合同.pdf
西乌珠穆沁旗高日罕镇人民政府
2026年07月22日
政府采购合同甲方:西乌珠穆沁旗高日罕镇人民政府地址:西乌珠穆沁旗高日罕镇乙方:内蒙古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军区新华东街新华汇A座141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高日罕镇翁根嘎查肉牛产业发展项且项目152526-BHZB-CS-20260001的成交结果、磋商(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一)根据磋商(谈判)文件及成交结果公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程项目及设施设备(如有)、服务(如有)基本情况如下:高日罕镇翁根嘎查肉牛产业发展项目施工。(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工程技术规范及要求、工程量等具体内容,乙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单价、产地以及与工程、材料、设施设备相关的服务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二、工程建设计划及相应的工期要求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三、工程质量要求(一)乙方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的质量要求:2.符合甲方磋商(谈判)文件对工程的质量要求:3.符合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或磋商、谈判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或保证。上述工程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工程质量的验收依据。(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磋商(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响应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工程质量满足要求的证明文件。四、对工程验收的约定1(一)甲乙双方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验收、总验收及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验收的条件和时间约定如下:①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质量标准为合格。②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乙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组织验收。③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组织竣工验收。④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扣减相应工程款或解除合同。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二)如乙方未通过甲方组织的各阶段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如整改不合格,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五、合同金额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材料、设施设备、服务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989,849.81元(小写)玖拾捌万玖仟捌佰肆拾玖元零捌角壹分(大写)。六、付款时间及条件(一)付款时间:1、合同签订后(以财政资金到账为准),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2、按工程进度付款,完成总工程量的80%(以财政资金到账为准),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3、竣工验收合格后(以财政资金到账为准),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7.00%;4、项目质保期到期后,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且双方无异议后(以财政资金到账为准),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二)付款条件:工程款根据项目资金财政拨付进度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拨付。(三)乙方账户信息乙方名称:内蒙古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5050170669400001009银行行号:105191051082七、甲方对乙方工程的监督~一2甲方及甲方委派的代表有权对乙方工程、材料及设施设备、服务等质量及管理进行监督,当乙方工程质量、材料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时,甲方及授权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八、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磋商(谈判)文件对工程质量保证期、材料设施设备质保期和售后、服务质量作出明确要求的,适用磋商(谈判)文件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及材料设施设备质保期和售后、服务质量的规定,如乙方在响应文件及磋商(谈判)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一年)及设施设备质保期和售后、服务质量作出更优的承诺、声明或保证的,适用乙方的承诺、声明或保证。九、违约条款(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0.1%)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细化):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乙方逾期交付工程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延期部分的相应工程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四)乙方交付的工程及设施设备、服务质量不符合质量规定或乙方未履行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期及设施设备质保期和售后、服务义务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工程款,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五)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六)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细化);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3十、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提供相关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最迟于60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2)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六份,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各执三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十三、合同附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工程量清单(以乙方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工程量清单及二次报价为准);2.乙方出具的报价单(以乙方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工程量清单及二次报价为准);3.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4.甲方磋商(谈判)文件(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5.乙方响应文件(以乙方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工程量清单及二次报价为准)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1、任何工程变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签署变更签证单,变更价款按合同附件《工程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附件中未列明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变更,甲方不予结算:2、乙方项目负责人:黄山(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4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六、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甲方名称:西乌珠穆沁旗高日罕镇人民政府(章)长一如农字成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026年07月6日乙方名称:内蒙古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2026年07月06日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