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
一、合同编号: 蒙GBF456 车辆保险
二、合同名称: 蒙GBF456 车辆保险
三、项目编号: 科财购备字(电子)[2026]01848号
四、项目名称: 蒙GBF456 车辆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 址: 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908号
联系方式:15048563333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本级新城街道
联系方式:189047522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蒙GBF456 车辆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次
主要标的单价:3104.1800元
合同金额: 0.31041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无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7-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7-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BF456.pdf
BF4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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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ANEM0CT30K26FN00015I正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单证通用),并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AL保单专用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投保人名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CPICCIIECPICCIIE指定保险服务商指定保险服务商ChinalPacificPInsuranceeCo.,Ltd税保险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符合免税政策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电司太平洋保险CPIC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保险服务缴纳增值税,C】我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收入均为含税价格,其中应PPoropertyIInsuranceeCo.,Ltd保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太平洋产险太平洋保险护航进博会太平洋保险护航进博会L全国客服电话:95500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单证通用)DZCC26000350690013人同意按照条款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王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电子投保手续、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投保人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投保人证件号码:11150501MB0U96230R投保人手机号:18047534444投保人电子邮箱:发动机号:F366089车架号:LFMJW30F090045121车牌号:蒙GBF456核定座位数:5座车辆种类:6座以下客车车辆使用性质:党政机关用车险种名称保障内容保险金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驾驶保单约定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500000.00元(驾驶员)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医疗费用500000.00元(驾驶员)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住院津贴300.00元/天(驾驶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救护车费用500.00元(驾驶员)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乘坐保单约定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500000.00元/座(乘客)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医疗费用500000.00元/座(乘客)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住院津贴300.00元/天/座(乘客)附加团体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救护车费用500.00元/座(乘客)附加个人法律费用保险个人法律费用50000.00元(车主专享)保险费: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RMB:420.00元)保险期间:自(From)2026年05月13日00:00起至(To)2027年05月13日00:00止共(Total)365天(days)免赔:详见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特别约定:1、保单所载明的车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标准,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年检证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且已投保交强险。2、本保险合同仅承保在保单中列明车辆上的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3、每车在保险期限内限购一款驾乘人意险,且每款限购一份,多投无效,出险后仅按照保险金额最高的保单进行赔付。4、申请理赔必须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门出具的事故证明,针对未出具以上认定书或者证明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5、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超过48小时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含)向保险人报案,每次事故增加10%绝对免赔率;超过7个工作日且在15个工作日内(含)向保险人报案,每次事故增加20%绝对免赔率;超过15个工作日未报案,每次事故增加30%绝对免赔率。6、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人保单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签单公司信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岸华庭小区F22#-/-106邮编:028000电话:0475-6385665传真:04756846999(公司签章)核保系统核保制单许明越经办许明越签单日期2026-05-11总公司地址: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邮政编码:200120,网址:http://www.cpic.com.cn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hinalPacificPInsuranceeCo.,Ltd税保险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符合免税政策的电电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CPIC部分(不包含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正8、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理:1)若保单承保座位数大于车辆行驶证座位数,每座保险金额等于保单承保的每座保额;2)若保单承保座位数小于车辆行驶证核载座AL位数,每座保险金额保障等于保单承保的每座保额*承保座位数/车辆行驶证核载座位数。王14、本保单附加法律费用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2000元,每次事故赔付比例90%。保单专用章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保险服务缴纳增值税,C】我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收入均为含税价格,其中应PPoropertyIInsuranceeCo.,Ltd保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本保险可承保的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扣除其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身故保险金额后的差额太平洋产险insuresinsures180天为限。太平洋保险护航进博会太平洋保险护航进博会明示告知:L全国客服电话:955007、若乘坐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具体如下:根据《中国保监会关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9、本保单承保座位数须与投保车辆行驶证核载座位数保持一致,若保单承保座位数与车辆行驶证核载不一致的,本保单保障按如下方式处10、本保单仅承保6座以下非营运性质客车(不含家庭自用车及网约车),承保车辆使用性质与此不符则不承担保险责任。11、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赔付上限为单座保险金额*承保车辆核定座位数。12、本保险附加个人法律费用保障仅承保本保单所记载的机动车车主,因本保单主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车主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CPICCIIECPICCIIE或仲裁,对应由车主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上述“车主”指承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或其他能证明权属关系的材料中载明的自然人本人。若该车主为法人,则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本保单约定的车主保障。15、本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指符合在条款规定医院及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按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500元以上90%赔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单次免赔3天,单次住院给付以90天为限,累计给付以指定保险服务商指定保险服务商16、本保单承保车辆出险时驾驶人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与所驾驶车辆相匹配的有效驾驶证件。17、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户投诉电话:95500语音提示或按#号键-3-2-4保单打印时间:2026年05月11日17:16:04签发时间:2026年05月11日00:00:00缴费时间:2026年05月11日17:15:51委托销售机构/营销员名称:许明越1、保险人已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收到本保险单后即请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理赔服务提示:如您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24小时内通过热线电话95500报案,我们将在接到您报案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指导并协助您办理理赔事宜。您也可以扫描右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微信号后,选择“享服务”进行小额案件的自助报案理赔,意外险、健康险请选择“意健险小额理赔”;家财险、责任险等请选择“非车险专享赔线上理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仲裁仲裁机构名称:签单公司信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岸华庭小区F22#-/-106邮编:028000电话:0475-6385665传真:04756846999(公司签章)核保系统核保制单许明越经办许明越签单日期2026-05-11总公司地址: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邮政编码:200120,网址:http://www.cpic.com.cn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CPICCIIECPICCIIE指定保险服务商指定保险服务商ChinalPacificPInsuranceeCo.,Ltd税保险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符合免税政策的电电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CPIC+正AL王保单专用章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保险服务缴纳增值税,C】我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收入均为含税价格,其中应PPoropertyIInsuranceeCo.,Ltd保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太平洋产险insuresinsures太平洋保险护航进博会太平洋保险护航进博会L全国客服电话:95500被保险人清单序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签单公司信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岸华庭小区F22#-/-106邮编:028000电话:0475-6385665传真:04756846999(公司签章)核保系统核保制单许明越经办许明越签单日期2026-05-11总公司地址: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邮政编码:200120,网址:http://www.cpic.com.cn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1432312022062812681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凡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残疾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1页共7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五条合同变更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七条争议处理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八条保险责任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保险单约定的机动车辆期间遭受的以下四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第2页共7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一)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二)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三)被保险人驾驶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四)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二、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0083-2013),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所负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该类风险的保险责任终止。第3页共7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第九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十一)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四)恐怖袭击。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第三部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二、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4页共7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二、残疾保险金申请(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5页共7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三、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三、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五部分其他事项第十五条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轮式车辆,轨道交通车辆和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除外。合法驾驶:指驾驶人员持有有效驾驶证、有效行驶证,遵守驾驶、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驾驶合法机动车辆的行为。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醉酒:指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第6页共7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证据证明出险时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为25%。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7页共7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产品注册号:C00001432522020032725681)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一年期以下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个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第1页共3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第六条责任免除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第三部分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在投保时约定,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第2页共3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二、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第五部分其他事项第九条医疗注意事项一、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第十条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一、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二、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第3页共3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产品注册号:C0000143252202003272569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三、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1页共3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住院日津贴金额、单次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由保险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在投保时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八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三条医疗注意事项如下:一、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第2页共3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5)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释义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正式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其它不合理的住院。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第3页共3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产品注册号:C0000143192202204214083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此项赔偿不包括转院时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救护车费用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二)被保险人送往非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但意外伤害急救至就近医院不在此限。保险金额第四条被保险人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五条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六条除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第1页共2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四)救护车费用收据原件;(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其他事项第八条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可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条款适用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第2页共2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法律费用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法律费用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43212202204224288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个人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自然人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案由,导致被保险人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法律服务机构应由保险人指定或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法律费用包括下列费用,被保险人可以全部投保,也可以选择投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一)律师代理费;(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四)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费。责任免除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二)被保险人已与其他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同一事件又提起诉讼或仲裁;(三)被保险人就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或纠纷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自然灾害;(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法律费用保险(一)精神损害赔偿;(二)间接损失;(三)主张他人侵犯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但法院判决、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或者仲裁裁决他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四)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法律费用;(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保险或保障获得赔偿的法律费用;(六)任何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七)任何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保险事故;(八)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免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的,对于减免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九)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列明的费用以外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法律费用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通过本保险合同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选用律师并签订代理协议,如果被保险人自行聘请律师并签订代理协议,应事先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保险单;(二)索赔申请;(三)保险事故所涉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四)所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五)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关法律费用的凭证;(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法律费用保险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您需要开具电子发票,可扫描上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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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车辆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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