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2026)
一、合同编号:NMGKCHT-150101-202608023349
二、合同名称: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D-202608150101020501
四、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与银河北街交界处巨东酒店斜对面
联系方式:13948614498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联系方式:158493224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保险
1(辆)
¥2,809.69
¥2,809.69
服务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合同金额: 2,809.69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零玖元陆角玖分
履约期限:2026年08月11日至2027年08月1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8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
2026年08月11日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甲方: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合同编号:NMGKCHT-150101-202608023349合同金额(元):2809.69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零玖元陆角玖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服务内容(一)采购需求车辆1:车牌号蒙AJ5151品牌型号三菱牌CFA2031G车架号LL62H4C098B011272发动机号TN2279座位数5保险类型商业险、交强险、车船税参保类型旧车续保商业险需求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万元/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元/座)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标准保费(元)1,069.38无赔款优待等级系数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和车船税。其中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本项目机动车车辆保险(新能源车、摩托车车辆保险除外)的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自主定价系数0.5交通违法系数1商业险金额(元)534.69商业险起止时间2026-08-1900:00:00-2027-08-1900:00:00交强险金额(元)475交强险起止时间2026-08-1900:00:00-2027-08-1900:00:00车船税金额(元)1,800单车小计(元)2,809.69保费合计:2,809.69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零玖元陆角玖分(二)服务要求无(三)服务人员序号服务人员组成要求资质要求数量计量单位1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需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不少于3人。无3人二、服务时间、地点1.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内容。2.服务时间: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3.服务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与银河北街交界处巨东酒店斜对面。三、验收标准1.符合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复的车险条款约定。2.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国家监管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商业险优惠系数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地方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入围结果执行。交强险优惠幅度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0年最新发布的《关于印发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3.满足甲方对机动车辆保险的服务需求。-第2页-四、付款期限我公司执行见费出单,甲方将全额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出具相应的保单及发票。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供应商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鼓楼支行银行账号:152401116765五、违约责任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2.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违约责任后,除守约方要求终止本合同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六、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八、其他补充条款1.反洗钱条款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5年1月施行)《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效落实相关反洗钱义务。-第3页-2.消费者保障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一)甲乙双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的开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二)当出现消费投诉时,甲乙双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本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者拒不配合处理本业务相关的消费投诉,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第4页-甲方(公章):甲方代表:刘锦原甲方联系人:刘锦原联系电话:13948614498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与银河北街交界处巨东酒店斜对面乙方(公章):乙方代表:孙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鼓楼支行银行行号:104191003099银行账号:152401116765乙方联系人:段莉婷联系电话:15849322411供应商所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第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呼和浩特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