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药剂采购合同公告(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6)


一、 采购人名称: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 供应商名称:浙江一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 采购项目名称:新北工业水厂药剂采购项目
四、 采购项目编号:LYCG2026TY-029
五、 合同编号:LYCG2026TY-029
六、 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新北工业水厂药剂采购项目
新北工业水厂药剂采购

1
3320000
3320000

七、 其它事项:
/
八、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15906816828
地址:龙游县东华街道荣昌东路2号金融中心A幢9楼902室
2、采购人名称: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项先生
联系电话:13567036301
地址:龙游县城北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内
3、监督机构名称:龙游经济开发区交易分中心
联系人:余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0-7018712
地址:龙游县金星大道2号
附件信息:

采购合同.pdf (4.6 M)

新北工业水厂药剂采购项目采购人(甲方):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乙方):浙江一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07月1合同主要条款甲方(采购人):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成交供应商):浙江一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为新北工业水厂药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CG2026TY-029)的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成交通知书、乙方响应文件及招标文件明确的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说明1.合同基本条款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和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作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2.制定“合同主要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合同价款1.合同标的序号名称数量(暂估)中标单价备注1聚合氯化铝(液态)2000吨530元/吨2次氯酸钠药剂溶液1000吨630元/吨3聚丙烯酰胺(阳离子固体型)10吨13000元/吨本合同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叁佰叁拾贰万元整(¥:3320000)(含税价,提供增值税专票)2.本合同总价款仅为签约合同价,除合同特殊说明外,中标单价应包括项目履行期间完成全部工作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采购清单内所有所需货物、材料、管理、包装、运输、装卸、搬运、税费、利润、风险费、售后服务等费用,以及中标后中标单位因本项目合同履行产生的税金、人工、管理、合理利润、采购代理费等一切成本及费用,乙方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风险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24.本项目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分批结算,并以中标单价按实际数量结算。市场原料上涨或下跌、包装改变等,结算单价不予调整。5.若有采购货物规格不在本次采购清单内的,则参考木地及周边市场价,由采购方、供方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含增值税及其他费用),结算时以协商价×采购单位等签字确认供货量进行结算。三、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澄清修改文件4.中标人响应文件5.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6.招标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四、技术参数及要求1.聚合氯化铝(液态)1.1所投产品聚合氯化铝A12C1(0H)5质量必须符合GB15892-2020《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1.2产品须具有符合采购人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1.3具体指标符合以下要求指标项目指标值液体氧化铝(A1.0)的质量分数W10.0%盐基度45.0-90.0%密度(20℃)W1.12g/cm3不溶物的质量分数≤0.1%PH值(10g/L水溶液)3.5-5.0铁(Fe)的质量分数≤0.2%砷(As)的质量分数≤0.0001%铅(Pb)的质量分数≤0.0005%镉(Cd)的质量分数≤0.0001%汞(Hg)的质量分数≤0.00001%铬(Cr)的质量分数≤0.0005%注:表中所列产品的不溶物,铁、砷、铅、镉、汞、铬的质量分数均按A1.0含量为10.0%计,A1.0含量>10.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A1.0为10.0%产品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质量分数。本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1.4取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1.5产品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产品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6验收标准1.6.1供应商每批次货物到场,应随带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交给用户单位查验。1.6.2货物的数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作为结算依据。按标准中所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经检验,如果质量未达到标准,甲方通知(电话或者微信)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如果乙方提出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当日内提出,否则拒付货款。异议的解决方法由甲方送检至省级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若仍不合格,除更换该批次货物外应赔偿采购人液池清洗费每次2000元及检测费用,并承担影响生产的责任。2.次氯酸钠药剂溶液2.1.次氯酸钠溶液浓度要求为10%,质量必须符合国家GB19106-2013A型Ⅱ类标准及符合以下特别要求指标名称指标有效氯(以C1计)的质量分数,%≥10.0游离碱(以aOH计)的质量分数,%0.1~1.0铁(以Fe计)的质量分数,%≤0.005砷(增加量)mg/L≤0.001镉(增加量)/mg/l≤0.0005铬(六价)增加量)mgL≤0.005铅(增加量)/mg/L≤0.001求(增加量)/mg/L≤0.0002银(增加量)/mg/L≤0.005硒(增加量)/mg/L≤0.0012.2.投标产品次氯酸钠溶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9106-2013A-I型要求。2.3.▲投标产品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部门颁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2.4.次氯酸钠生成所需的主要原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2.4.1▲如由氯气和氢氧化钠溶液反应生成,则氢氧化钠必须使用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生产厂家需出具的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氯气不得使用与其他物质进行化学反应后回收的氯气(包括氯碱企业不能液化的尾氯)。2.4.2如由氯化钠电解生成,则氯化钠必须使用食品级氯化钠,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生产厂家需出具的食品级氯化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4.3▲质量保证期:有效氯浓度3天内不低于9%,7天内不低于8%;药剂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时,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服务。2.5验收标准2.5.1供应商每批次货物到场,应随带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交给用户单位查验。2.5.2货物的数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作为结算依据。按标准中所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经检验,如果质量未达到标准,甲方通知(电话或者微信)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如果乙方提出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当日内提出,否则拒付货款。异议的解决方法由甲方送检至省级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若仍不合格,除更换该批次货物外应赔偿采购人液池清洗费每次2000元及检测费用,并承担影响生产的责任。3.聚丙烯酰胺(阳离子固体型)要求:3.1技术要求5(1)本项目聚丙烯酰胺(阳离子固体型)应执行一《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GBT31246-2014标准)。聚丙烯酰胺(阳离子固体型)主要指标如下。(出现任一项不合格即为产品不合格)指标名称指标外观白色或微黄色颗粒或粉末相对分子质量,MMW100*104阳离子度W/%5.0≤≤95.0固含量,W1/%W1W88.0丙烯酰胺单体含量(干基),W2/%W2≤0.10水不溶物,W3%W3≤0.30溶解时间,t/mint≤60min筛余物(1.40mm筛网),W4/%W4≤5筛余物(180um筛网)(单位:W5/%)W5W85硫酸盐(S04)含量,W6/(g/g)W6≤0.05氯化物(C1)含量,W7/(g/g)W7≤0.05备注严禁辅料的不当掺入3.2送达地点、送货要求3.2.1交货地点:中标人接到招标人通知后三日内将货物送至招标人指定地址、数量以招标人通知为准。3.2.2供货时须提供合格证,以及产品生产厂家、品牌、主要成份、性能参数、质量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3.3验收标准(1)供应商每批次货物到场,应随带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交给用户单位查验。(2)货物的数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作为结算依据。按标准中所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经检验,如果质量未达到标准,甲方通知(电话或者微信)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如果乙方提出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当日内提出,否则拒付货款。异议的解决方法由甲方送检至省级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若仍不合格,除更换该批次货物外应赔偿采购人液池清洗费每次2000元及检测费用,并承担影响生产的责任。3.4产品质量保证聚丙烯酰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时,中标人应在24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提6供服务,并能够快速处理问题。五、商务要求第一条:乙方保证所供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并且是完全符合本次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更正,如有)中采购货物要求所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如发生所供商品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二条:合同履行时间、地点1、合同履行时间:本项目的供应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或本次预算金额用完,具体交货时间应服从采购人安排。按每次采购项目的合同要求,乙方将合同标的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交货及验收,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等必须具备的相关资料。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推迟供货、施工或验收的,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每次向乙方提出采购需求后(采购单位发传真或其它告知方法)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需求后的三日内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龙游县范围内甲方指定的仓库或工地现场)并负责卸货及完成现场验收,遇到应急货物必须1天内交付(若遇特殊情况依据产品属性定)。3、如遇特殊情况,按甲方要求暂时不能供货的货物,乙方需免费提供备品供甲方使用,以保证甲方的正常工作。4、供货合同期到期后,下一合同期招标未完成,双方同意按合同单价供应货物(不超过总价的10%),下一期合同签订后,乙方停止供货。第三条:验收时间、组织1、乙方将合同标的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符合招标要求及满足合同标的的方可接收。若货物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及不满足合同标的要求的,甲方作退货处理,直至乙方提供的货物符合要求为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无论验收是否通过,均由乙方承担所有的验收费用。第四条:货款支付本项目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分批结算或按季结算,并以中标单价按实际用量结算。每批的供货时间和数量由甲方确定,每批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分批(在下一次供货后)或者按季付清该批货款。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品种送货单、入库单、该批次的检测报告及日期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货款结算支付的凭据。第五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71、售后服务按不低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厂商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低于厂商标准的按厂商标准执行,本合同商品原厂保修期按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中注明保修期的按采购需求执行,采购需求中未注明保修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厂商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低于厂商标准的按厂商标准执行。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一。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第六条:包装、装运及运输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2、包装费、运费、装卸、二次搬运及相关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第七条:其他约定1、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应当仓储至少一个月的货品应对当地政府部门关于环境污染导致企业限产、停产而不能按期供货的突发情况: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以当地政府下达企业限产、停产、搬迁为由延期供货或拒绝供货。3、乙方负责药剂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以及运输装卸过程的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保部门的要求和甲方有关要求,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外发生的任何安全、环境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乙方提供的货物如有外包装物的,外包装物由乙方免费负责全部回收,不得遗留在甲方处。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4、药剂质量检验与考核4.1乙方每批次货物到场,应随带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交给用户单位查验4.2货物的数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作为结算依据。按标准中所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经检验,如果质量未达到标准,甲方通知(电话或者微信)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如果乙方提出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当日内提出,否则拒付货款。异议的解决方法由甲方送检至省级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若仍不合格,除更换该批次货物外应赔偿采购人液池清洗费每次2000元及检测费用,并承担影响生产的责任。5、如发生乙方送错药剂或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对甲方产生影响或造成损失的,除承担产生的所有费用外,每次罚款5000元: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九条: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须缴纳。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由甲方委托有关技术部门(省级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的结论甲乙双方应当接受,各方均有权直接向对方索赔,并签订书面处理协议书。2、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由龙游县县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二条:诉讼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92.本合同一式柒份,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各壹份,具有同等效力。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甲方:(印章)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乙方:印章)浙江一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权代表:(签字)地址:限公司李彩发全权代表:(签字)地址:邮政编码:Xar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龙游支行练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帐号:330016872350590000882026年7月24日帐号:5303211357000152026年7月24日合同鉴证方: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鉴证日期:2026年7月24日叶佳经:次明10附件一:服务承诺书(7)技术支持及服务承诺书序号质量保障施及服务内容承诺备注1保修时间及保修范围6个月2有关技术人员现场免费指导服务免费3免费换货期限7天4免费上门服务期限无限制5质保期内产品服务响应时限2小时6质保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免费7交货时间按业主要求8是否有备品有9是否有质保期外的服务承诺有10货物品牌是否原装正品是11其他无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童):洗树环保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人(签字或盖章李松发日期:2026年07月13日(6)售后服务方案1.对药剂有效期限、后续服务技术指标的保证、措施及承诺对药剂有效期限、后续服务技术指标的保证、措施及承诺为保障聚合氯化铝溶液、次氯酸钠、阳离子絮凝剂三类水处理药剂在供货周期内品质稳定、使用效果达标,我方针对产品保质期限、核心技术指标、售后技术服务建立全链条管控体系,出具正式保障措施与履约承诺,确保药剂全生命周期满足项目水处理工艺要求,出现质量问题可快速响应处置。一、药剂有效期限保障措施及承诺(一)各产品保质期承诺1.次氯酸钠溶液:在避光、阴凉、常温标准储存条件下,我方承诺出厂:妥善储存条件下30天内可正常使用,超出保质期限我方提供免费退换货服务套房2.聚合氯化铝:产品质保期12个月,保质期内无分层严重、大量飚等问题,低温环境下不出现不可逆结晶失效。3、阳离子絮凝剂(液体/粉体):粉体产品保质期24个月,液体品保质期6个月,封存放条件下分子量、离子度指标稳定,不会出现降解、水溶性变差、絮凝失现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药剂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