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伊犁执法支队2026)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伊犁执法支队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伊犁执法支队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81101000029789860
五、合同编号:11N5643711142026182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通信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0
1930
193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伊犁执法支队
联系人:冯学智
联系电话:15999469998
传真:/
地址:解放西路27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基础环境运维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564371114202618203).pdf

合同编号:11N564371114202618203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伊犁执法支队服务单位(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尼勒克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通信服务--品牌:1项1930.001930.00合同总价(元)1930.00合同总价(大写)壹仟玖佰叁拾元整二、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三、服务条款甲方作为接入中国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承诺已经认真阅读《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中国电信所提供的服务合法开展业务。用户并应于签订业务服务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中国电信备案。其中: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用户委托中国电信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中国电信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中国电信及中国电信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用户承诺并确认:用户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中国电信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3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用户应当于签署业务服务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主体资格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中国电信留存。用户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在服务期内,如用户所提交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用户应当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中国电信提供最新的文件。三、用户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国电信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四、用户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通知中国电信。五、用户在使用中国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应当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六、用户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七、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中国电信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八、用户申请的专线仅限用于业务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用户使用云主机的,用户申请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中国电信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九、用户应当遵守业务服务合同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十、根据各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当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当地公安局网站。十一、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业务服务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十三、本《责任书》经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分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行营业部2/3账号:,账号:300602200902214418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