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融系统中标候选人公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2025)



一、项目编号                                
 310000000250317193438-00222691 
二、项目名称                                
 消融系统(2025)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元)                                                                                                    

1
消融系统(2025)
上海馨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4幢(廊下经济小区)
245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规格型号                                                                                                            

1
消融系统(2025)
消融系统(2025)
上海导向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1套
2450000
AT-2020-G(单通道)、AT-2020(双通道)

五、评审专家名单:                        
       洪加懿、刘德琴、汤伟昌、王树仁、姜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本次招标的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标准为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1.5%)(如中标金额的币种为外币,则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最后一次公布的中行折算价换算成人民币)(如投标人不清楚上述收费规定,可向招标机构咨询)                         

2.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36750 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因此,本项目的操作步骤、程序和要求以及有关异议、投诉的处理等均应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的规定执行。2.本公告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www.chinabidding.com)已同步发布,公告内容以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www.chinabidding.com)为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 上海市武进路85号                                             
联系方式: 63240090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                                             
联系方式:  18721896721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蔡洁琼 
电话: 18721896721 
十、附件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CN.zip (910.1 KB)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试行)(第一册)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编2014年4月目录第一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一、说明·················································································(4)1.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4)2.合格的投标人(4)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4.投标费用(5)二、招标文件············································································(5)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5)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7.对招标文件的异议(6)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8.投标的语言(7)9.投标文件的构成(7)10.投标文件的编写(7)11.投标报价(8)12.投标货币(9)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0)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15.投标保证金(11)16.投标有效期(12)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19.投标截止时间(13)20.迟交的投标文件(14)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五、开标与评标·········································································(14)22.开标(14)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4)24.投标文件的初审(15)25.转换为单一货币(17)26.价格评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17)27.综合评价(适用综合评价法)(20)28.评标结果公示(24)29.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接触(24)六、授予合同···········································································(25)30.履约能力审查(25)31.中标人的确定(25)32.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25)33.中标通知书(26)34.签订合同(26)35.履约保证金(26)36.招标服务费(26)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27)1.定义(28)2.适用性(28)3.原产地(28)4.标准(29)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29)6.知识产权(29)7.履约保证金(29)8.检验和测试(30)9.包装(31)10.装运标记(31)11.装运条件(31)12.装运通知(32)13.交货和单据(34)14.保险(34)15.运输(34)16.伴随服务(35)17.备件(35)18.保证(36)19.索赔(36)20.付款(37)21.价格(37)22.变更指令(37)23.合同修改(37)24.转让(37)25.分包(38)26.卖方履约延误(38)-1-27.误期赔偿费(38)28.违约终止合同(38)29.不可抗力(39)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9)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9)32.争端的解决(40)33.合同语言(40)34.适用法律(40)35.通知(40)36.税和关税(40)37.合同生效及其他(41)第三章合同格式·····································································(42)格式III-1.合同协议书格式··························································(43)格式III-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44)格式III-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45)格式III-4.信用证格式·······························································(46)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50)格式IV-1.投标书格式······························································(51)格式IV-2.开标一览表格式··························································(52)格式IV-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53)格式IV-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55)格式IV-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56)格式IV-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57)格式IV-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58)格式IV-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格式·················································(59)格式IV-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60)格式IV-9-1资格声明格式·························································(61)格式IV-9-2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62)格式IV-9-3投标人(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65)格式IV-9-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67)格式IV-9-5证书格式······························································(68)第二册(另行装订)第五章投标邀请第六章投标资料表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2-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一、说明1.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1.1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1.2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见投标资料表。1.3本招标项目概况及资金性质见投标资料表。2.合格的投标人2.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已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何未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投标。2.2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标。2.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2.4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2.6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包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2.7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2.8投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成功注册(免费)。否则,投标人将不能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3.1本文件所称“货物”是指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3.2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第2.2条规定的合格来源国/地区。本招标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3.3本文件所述的“原产地”是指生产、制造或加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是通过制造、加工或装配,最终形成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而该产品在商业上被确认为其基本特征已与其所使用的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3.4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4.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5.1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5.2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以中文或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时,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中文本与英文本如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介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5.3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第一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5-第三章合同格式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册第五章投标邀请第六章投标资料表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5.4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将由投标人自己承担。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1潜在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对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确认。6.4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按有关规定顺延投标截止时间。7.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已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上传-6-招标网。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9.投标文件的构成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0.投标文件的编写10.1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10.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真实的响应。10.3除非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只允许投标人提供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如果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要求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7-案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均不得高于主选方案的对应价格(备选方案的综合评价不得劣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议或评价。如果投标人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否决。11.投标报价11.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上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及分项报价和总价。11.2本次招标允许的缺漏项范围或比重见投标资料表。投标报价中的缺漏项(如果有)将按下述规定处理:1)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2)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并经投标人确认缺漏项已包含在投标价中,评标时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或者,评标时按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降低其投标价格评价值(适用于综合评价法)。若投标人确认缺漏项不包含在投标价中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缺漏项含在该投标价内。11.3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11.4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1.5本次招标是否设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资料表;如果设最高投标限价,其最高限价的金额或计算方法见投标资料表。11.6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11.6.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1)关境内制造的货物①报所供货物的EXW(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关境外进口的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②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8-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③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2)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货物①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货物在从关境外进口时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②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③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11.6.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CIF(指定目的港)价,或CIP(指定目的地)价。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FOB(指定装运港)价,或FCA(指定承运地点)价,或其它方式的报价。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4)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11.7EXW、CIF和CIP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11.8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6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1.9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否决。12.投标货币12.1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9-12.2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本次招标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见投标资料表,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13.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2.2条款定义的合格来源国/地区。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如果投标人所投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见格式IV-9-4);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3)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5)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投标资料表。13.4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10-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4)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允许的其它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14.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15.投标保证金15.1招标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失约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根据本须知第15.8条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2)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它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15.4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5.5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15.3和15.4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按本-11-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15.6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招标人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15.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15.8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的规定,同时提供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当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12-除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招标人将拒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18.2内外层信封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18.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记,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18.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价格变更等相关内容的投标声明的,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或者单独密封,并加施明显标记,以便在开标时一并唱出。19.投标截止时间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19.2招标人可以按有关规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3-20.迟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人或招标机构。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进行补充、修改。21.4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8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五、开标与评标22.开标22.1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2.2开标时,将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22.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2.4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14-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23.1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将首先按照本须知第24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评议。对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进行价格评议;对确定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将按照本须知第27条进行综合评价。23.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价因素和方法进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并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价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3.3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24.投标文件的初审2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4.2算术错误将按下列方法更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否决。2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4.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15-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加注星号(“*”)的条款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24.5.1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1)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2)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3)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5)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6)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8)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9)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10)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投标有效期不足的;1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3)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24.5.2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16-支持的;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5)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25.转换为单一货币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报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评标货币的转换,以便计算评标价。26.价格评议(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26.1评标委员会将对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招标项目进行价格评议。评标委员会仅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议。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2~26.4条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计算出的评标价为最终评标价。26.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有价格调整的,计算评标总价时,包含偏离加价。计算关境内产品偏离加价时,扣除投标报价中包含的相关税费。评标总价的计算方法如下:1)关境外产品:CIF价+进口环节税+关境内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标总价)2)关境内产品: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3)已经进口的产品: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26.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11.6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考虑量化以下因素:1)在中国关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17-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的费用;5)在中国关境内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8)其它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26.4根据本须知第26.3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26.4.1在中国关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EXW价/CIF价/CIP价的价值。评标委员会将把上述费用加到EXW价/CIF价/CIP价上。或者2)如果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从出厂地/进口港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国内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评标委员会将把该费用加到EXW价/CIF价/CIP价上。26.4.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1)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交货(或启运)。以规定的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或者2)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或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或早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迟于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或者-18-3)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或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提前或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减少或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比(%)。26.4.3付款条件的偏差1)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的付款条件报价。评标时以此报价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自己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付款计划比采用合同条款所列的付款条件报价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评标委员会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付款计划。或者2)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招标人提出的付款计划。如果投标文件对此有偏离但又属招标文件允许的,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26.4.4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1)投标人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运行周期内必需的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2)招标人将开列经常使用的零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3)招标人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以及招标人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零部件和备件的费用,并计入评标价中。26.4.5中国关境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规定,如果投标人在中国关境内没有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那么,招标人将考虑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的费用,评标时将所需费用计入评标价。26.4.6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分,这些-19-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26.4.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1)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保证达到的性能和效率。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的(假设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调整金额;或者,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行成本所额外增加的费用。或者2)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性能或生产率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若所提供的货物与规定的要求有偏离时,评标时将根据该货物实际性能或生产率,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评标价。26.4.8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26.5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本须知第26.2~26.4条价格评议规定,确定各投标人的最终评标价格,并根据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7.综合评价(适用于综合评价法)27.1评标委员会将对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确定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标委员会仅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行综合评价。招标人将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招标项目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定标原则,详见投标资料表。27.2综合评价法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27.2.1评价因素:系指对招标项目评价的具体内容,例如,各种指标、参数、规范、性能、状况等。为便于权重分配和评价,依据评价因素的属性将评价因素分成若干类,例如,价格、商务、技术、服务等,并把每一类都视为单一的评价因素,称-20-之为第一级评价因素。每个第一级评价因素可以下设若干个第二级评价因素,依此类推。本招标项目的各级评价因素见投标资料表。27.2.2评价因素响应值:系指投标文件对评价因素的响应情况,包括具体数值、状况、说明等。27.2.3评价值:系指评标委员会对评价因素响应值的评价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因素响应值的评价结果称为独立评价值。评价值与独立评价值的关系:评价值=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独立评价值之和。有关有效独立评价值的规定见投标有效评委数资料表。评价值的表示方式见投标资料表。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得最高评价值,该最高评价值称为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小数点后的精确位数见投标资料表。27.2.4评价因素的权重系指某一评价因素或某类评价因素在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全体第一级评价因素的权重之和等于1。某第一级评价因素所属的第二级评价因素的权重之和等于1。27.2.5加权后的评价值称为加权评价值:加权评价值=评价值×权重。27.3价格因素的评价27.3.1对投标报价的审核、修正或调整1)如果有算术错误,投标价将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24.2条的规定修正。2)如果有价格变更声明,投标价作相应调整。3)如有不同货币,统一转换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货币。4)如有不同的价格条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的到货地点为依据进行调整:①关境外产品:CIF价+进口环节税+消费税(如适用)+关境内运输、保险费+其它相关费用;(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②关境内制造的产品: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运输、保险费+其它相关费用;③已进口的产品: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运输、保险费+其它相关费用。27.3.2投标价格评价值的确定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载明的价格评价函数(评价标准)计算投标价格的评价值。-21-2)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资料表。如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见投标资料表。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27.4商务因素的评价27.4.1仅对第一级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仅对第一级商务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27.4.2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对第二级评价因素分别进行评价,将按下述规定进行评价:1)交货期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交货期,得基准评价值。在此基础上,每延迟交货一周,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评价值。或者②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或启运),提前交货得基准评价值,晚于或早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否决。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迟于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评价值。2)付款条件和方式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付款条件和方式,得基准评价值。在此基础上,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付的利息及招标人可能增加的风险,并按照投标资料表的规定,依据利息多少及可能增加的风险获得相应的评价值。②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了最大的偏离范围或规定不允许有偏离,超出最大偏离范围的或有偏离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被否决。3)其它第二级评价因素的评价对商务因素的其它第二级评价因素(如果有)的评价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进行。27.5技术因素的评价27.5.1仅对第一级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22-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仅对第一级技术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27.5.2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对第二级评价因素分别进行评价,将按下述规定进行评价:1)对有具体数值的第二级评价因素的评价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评价值;或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2)对没有具体数值的第二级评价因素的评价①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②无此项性能或功能的评价值为零。27.5.3第一级评价因素下限评价值按照有关规定,若投标人的第一级技术评价因素的评价值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平均评价值一定比例以上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该比例见投标资料表。27.5.4其它各级技术评价因素的设置和评价见投标资料表。27.6服务因素的评价27.6.1仅对第一级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仅对第一级服务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27.6.2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对第二级评价因素分别进行评价,将按下述规定进行评价:1)可量化的第二级评价因素①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载明的计算公式计算出评价值;或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2)不可量化的第二级评价因素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23-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若无此项服务则评价值为零。27.6.3其它各级服务评价因素的设置和评价见投标资料表。27.7投标综合评价值的计算27.7.1若先评价后加权,投标综合评价值等于第一级各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之和。27.7.2若先加权后评价,投标综合评价值等于第一级各评价因素的权重评价值之和。27.8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27.8.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综合评价值的高低排出名次。综合评价值相同的,将依照第一级评价因素价格、技术、商务、服务的优先次序,根据其评价值高低进行排序。综合评价最优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人数见投标资料表。27.8.2本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推荐方法和推荐人数见投标资料表。28.评标结果公示28.1评标结束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将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日。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公告。已成功注册的投标人可以在招标网上查看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28.2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29.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接触29.1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私下接触。29.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24-六、授予合同30.履约能力审查30.1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30.2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并按中标候选人的推荐顺序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31中标人的确定31.1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1.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1.3上述第31.2条以外项目的中标人确定方法见投标资料表。32.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3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不可抗力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32.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25-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将保留重新招标的权利。33.中标通知书3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3.3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34.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5.履约保证金35.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4或35.1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36.招标服务费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26-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27-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通用条款”系指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专用条款”系指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7)“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8)“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9)“合同条款”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当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不一致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10)“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11)“日”指日历日。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生产、制造或加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是通过制造、加工或装配,最终形成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而该产品在商业上被确认为其基-28-本特征已与其所使用的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4.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买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6.知识产权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履约保证金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或由信誉良好的外国-29-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8.检验和测试8.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地区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8.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或其他机构的检验结果,-30-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8.8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声明或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10.装运标记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唛头)4)收货人编号5)目的港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用kg表示)8)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11.装运条件-31-11.1如果是CIF/CIP合同:1)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4)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5)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11.2如果是EXW合同: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11.3如果是FOB/FCA合同1)卖方可负责安排定舱位、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4)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5)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11.4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2.装运通知12.1如果是CIF/CIP合同: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30日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2)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32-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12.2如果是EXW合同: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21日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3)在EXW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12.3如果是FOB/FCA合同:1)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30日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33-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3)在FOB/FCA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13.交货和单据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和12条规定。13.2EXW、FOB、FCA、CIF、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13.3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4.保险14.1应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14.2如果买方要求按CIF或CIP价格条件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FOB/FCA价格条件交货,则保险由买方负责。14.3如果是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15.运输15.1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FOB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FCA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地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5.2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CIF/CIP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34-的港或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5.3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CIF/CIP价格条件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以FOB/FCA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使用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挂中国国旗的船只(如果合同要求的话),代表买方并由买方负担费用来安排国际运输,如果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挂中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安排别的承运人或船只运输货物。16.伴随服务16.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规格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6.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6.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7.备件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的资料,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35-规格。17.2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8.保证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8.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9.索赔19.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36-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20.付款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21.价格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的价格和履行伴随服务收取的费用在合同协议书中给出。22.变更指令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4)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30日内提出。23.合同的修改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4.转让-37-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5.分包25.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25.2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6.卖方履约延误26.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7.误期赔偿费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8.违约终止合同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38-定义下述条件: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2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9.不可抗力29.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同意可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29.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30日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39-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余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取消对剩余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32.争端的解决32.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日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32.2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32.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2.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32.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33.合同语言33.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如果本合同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当中文和英文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34.适用法律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35.通知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6.税和关税3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36.2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境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境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境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境外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40-议的话)对境外卖方征收的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境外卖方负担。36.3在中国关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7.合同生效及其他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37.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2-技术规格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附件4-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见格式III-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附件5-预付款银行保函(见格式III-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附件6-信用证(见格式III-4.信用证格式)-41-第三章合同格式-42-格式II-1.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卖方国家地区和城市的(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货物和服务简介)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协议书一起阅读和解释:1)合同通用条款;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附件,如:附件1一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2一技术规格附件3一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附件4一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见本章格式II-2)附件5一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见本章格式II-3)附件6一信用证(格式见本章格式II-4)4)中标通知书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买方代表姓名:卖方代表姓名:买方代表签字:卖方代表签字:买方名称:卖方名称:-43-格式III-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开具日期:致:(买方名称)(合同编号)号合同履约保函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编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出具保函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并以此约定如下: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谨启。出具保函银行名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姓名印刷体):签字人签名:公,章:-44-格式III-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开具日期:致:(买方名称)(合同名称)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中的规定,(卖方名称、地址)(以下简称“卖方”)须向买方提交总额为(币种、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卖方将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第一责任人而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买方的第一次要求就支付给买方不超过(币种、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我行进而同意,双方同意的对将要履行的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的更改、增补或修改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上述更改、增补和修改无需通知我行。本保函从卖方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最后一批货物交货后30日内有效。出具保函银行名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姓名印刷体):签字人签名:公,章:-45-格式III-4-1信用证格式(一次支付100%的情况)信用证日期:致:(卖方)本信用证通过(银行名称)转递。我方应(买方名称)要求为贵方开具(信用证号码)号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限于(币种、金额)。贵方可凭100%的发票金额开具以(买方名称)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以下单据:1.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4份(应注明有关的合同编号)。2.标有“运费已付”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被通知人为,。3.装箱单和/或重量单一式4份,说明每一包装箱的数量、毛重和净重。4.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4份。5.你方出具的一封信函证实额外的单据已按照合同条件发送。6.你方在启运后48小时内发送的通知船名、数量、重量、金额和启运日期的通知复印件一份。7.表明承运船只已经买方同意的信函。8.按发票金额110%投保的运输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或保险证明。9.原产地证书一式5份。10.以买方为抬头的致(银行名称)的即期汇票。证实合同号(合同号)的货物已启运。价格条件(CIF/FOB)。要求你方自己出具额外的证明,确认本信用证下提交的全部单据的内容符合上述合同条件。-46-从(启运港)启运至(目的港)。不迟于(交货的最后期限)部分装运(是否)允许,转运(是否)允许。本信用证直至(年、月、日、时、分)在(地点)有效,和全部汇票必须标注是在本信用证下出具的。我方在此承诺:根据下述特别说明的第1和第2条,按照本信用证下出具的符合本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予以议付。特别说明:1.本信用证下的汇票议付只限于上述通知行(银行名称)。在议付时,议付行须以电报向(银行名称)要求报帐,但前提条件是在此规定的条件和条款要得到满足,同时,议付行还应将一套完整的单据按一类邮件航空邮寄我方。2.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发生的全部银行手续费和利息均由受益人承担。-47-格式III-4-2信用证格式(分期付款的情况)信用证日期:致:(卖方)本信用证通过(银行名称)转递。我方应(买方名称)要求为贵方开具(信用证号码)号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限于(币种、金额)。贵方可开具以(买方名称)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按以下方法支付:A.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合同价的%。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或不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2.卖方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5份。4.以买方为抬头的致(银行名称)即期汇票。5.商业发票一式5份。B.提交下列单据后按合同总价的%支付每次启运货价。1.对于CIF价合同,标有“运费已付”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正本一式3份和副本一式2份,空白抬头,空白背书,被通知人为。2.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交货价的%的商业发票一式5份。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5份。4.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5.以买方为抬头的致(银行名称)的即期汇票。6.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2条的规定通知启运的通知复印件。-48-7.表明承运船只已经买方同意的信函。8.按发票金额110%投保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运输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正本1份,副本4份。9.卖方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一式5份。C.合同货物验收后提交下列单据支付合同总价的%。1.商业发票一式5份。2.由买方和卖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5份。3.以买方为抬头的致(银行名称)的即期汇票。证实合同号(合同号)价格条件(CIF/FOB)。要求你方自己出具额外证明,证实本信用证下提交的全部单据的细节符合上述合同条件。从(启运港)启运至(目的港)。不迟于(交货期的最后期限)。部分装运(是否)允许,转运(是否)允许。本信用证直至(年、月、日、时、分)在(地点)有效,和全部汇票必须标注是在本信用证下出具的。我方在此承诺:根据下述特别说明的第1和第2条,按照本信用证下出具的符合本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予以议付。特别说明:1.本信用证下的汇票议付只限于上述通知行(银行名称)。在议付时,议付行须用电报向(银行名称)要求报帐,但前提条件是本条的全部条件和条款已得到满足,同时,议付行还应将一套完整的单据按一类邮件航空邮寄我方。2.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发生的全部银行手续费和利息应由受益人承担。-49-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消融系统(2025)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项目编号:0705-254305042272政府采购预算编号:0025-W00016526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17193438-00222691(第二册)项目名称:消融系统(2025)招标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盖章)招标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十一月总目录第五章投标邀请1第六章投标资料表4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27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51招标文件项目编号:0705-254305042272第五章投标邀请第五章投标邀请日期:2025年11月11日项目编号:0705-2543050422721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下列1个包件的货物和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包件1:消融系统(2025);1套简要技术规格:制冷工作气源压力范围:0MPa~15MPa(含),具体技术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技术规格预算编号:0025-W00016526本包件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250万元或等额外币。2本次招标所需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要求:31.1.1.1.1.1)投标产品应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完成有效注册(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所有许可事项与投标产品相符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仍然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可能有的变更注册文件的复印件)。31.1.1.1.1.2)如投标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则生产企业和/或委托生产的委托方(适用于委托生产的情形)均应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的规定取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相符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仍然有效的生产投标产品的许可证及可能有的变更注册文件的复印件)。31.1.1.1.1.3)如采购标的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应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完成销售投标产品的有效备案(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库房地址相符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文件及可能有的变更备案文件的复印件;本项要求对国际招标项目仅适用于境内投标人)。如拟供产品属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可以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产品名录。31.1.1.1.1.4)如采购标的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应按应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取得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库房地址相符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可能有的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的复印件;本项要求对国际招标项目仅适用于境内投标人)。31.1.1.1.1.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同时境内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行为记录证明”,即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全文查询结果及查询日期,并加盖境内投标人公章);境外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资料表”附件6-4、6-5和6-6。31.1.1.1.1.6)投标人须为投标设备的制造商或投标设备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31.1.1.1.1.7)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在国家商务部认可的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机电产品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chinabidding.com)上完成有效注册(由于机电产品交易平台的注册审核需要一定时间,如投标人在决定参加本项目投标后请尽早登录该网站查询自身是否已经处于有效注册状态,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再来办理注册事宜而影响正常投标)。31.1.1.1.1.8)近三年(从2022年11月11日起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1.1.1.1.1.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4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可从招标机构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5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可从2025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每天(节假日除外)9: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www.shabidding.com)在线领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为人民币伍佰元整(RMB500.00)或捌拾美元(USD80.00),国外邮购须另加叁拾美元(USD30.00),售后不退。潜在投标人首次使用该网站需进行免费注册,注册时应按要求提供《供应商注册专用授权函和承诺书》(可从供应商注册页面下载)和营业执照等扫描件,供应商应当提前准备,尽早办理,以免影响领购招标文件。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可从网站采购公告栏的相应公告中进入在线领购招标文件流程。潜在投标人提交领购申请并支付费用到账后即可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会将纸质招标文件快递给潜在投标人,电子发票将发至投标人登记的邮箱。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6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5年12月02日13:3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3楼1303会议室。7定于2025年12月02日13:30时(北京时间),在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3楼1303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招标机构名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邮编:200040联系人:蔡洁琼、郑宏珉电话:86-21-32173659、32173685传真:86-21-62791616电子信箱:caijieqiong@shabidding.com招标文件项目编号:0705-254305042272第六章投标资料表第六章投标资料表本表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细化、补充和(或)修改,两者之间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 容一、说明1.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名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中国上海市武进路85号联系人:李老师电话:86-21-63240090传真:86-21-632400901.2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名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联系人:蔡洁琼、郑宏珉电话: 86-21- 32173659、32173685  传真: 86-21-62791616电子邮箱:caijieqiong@shabidding.com;1.3项目概况:本招标项目的名称为消融系统(2025)采购招标本次招标共分 1 个包件,各包件编号及货物名称分别为:包件1:消融系统(2025)评标委员会将以包件为单位进行评标;招标人将以包件为单位进行授标。本次招标的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本次招标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国家发改委3号令规定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凡招标文件未作规定之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务部令〔2014〕第1号)规定进行操作。二、招标文件6.1提交对招标文件澄清要求的截止期:2025年11月19日16:00时(北京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语言:中文或者中文和英文(当两种语言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本次招标的评标报告使用中文。10.3备选方案:本次招标不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非本资料表第26.4.3条选择方案1)时所允许提交的付款偏离计划),凡包含备选方案的投标都将被否决。11.2报价缺漏项范围或比重:投标人的报价不应有缺漏项(含删除报价项、漏报或报零)。如有缺漏项,在授标时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已报明价格的项目中(即合同价格将不予增加),但在评标时将把其他有效标中的该项最高报价计入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之中。投标人因报价缺漏项所导致的最大允许加价幅度为其经核准的投标价格(系指对可能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折扣或涨价声明以及暂估价和暂列金额进行了纠正、考虑和扣除之后的投标价格,下同)的百分之十(10%),超过这一比例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直接作否决处理。11.5是否设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招标设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250万元或等额外币。当投标总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时,将对其投标直接作否决处理)。投标人用国际主要流通货币报价时,最高投标限价按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首次公布的报价外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计算。在中标之后的合同执行阶段,若由于汇率变动等原因导致最后合同执行价格超过此最高投标上限价时,按照最高投标上限价金额进行结算。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被默认为接受此条款,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表明不接受本条款的,则按无效标处理。11.6.1从境内供货的投标报价方式:EXW(工厂交货)价(除另有说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境内”均应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境外”均应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是否要报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是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前发生的仓储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条所规定的全部伴随服务的费用。注:上述各项构成投标总价11.6.2从境外供货的投标报价方式:DDP(项目现场)价(指定目的地:上海市武进路85号(北院)或上海市新松江路650号(南院)) 是否要报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是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前发生的仓储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条所规定的全部伴随服务的费用。投标人的报价还须包含外贸代理服务费、清关费、仓储费、进口环节税(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进口环节中招标人无法获得减免部分的税款)、增值税、境内、外运输费、保险费等一切货物到项目现场的费用。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被默认为接受此条款,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表明不接受本条款的,则按无效标处理。注:上述各项构成投标总价11.9投标报价性质:投标人如果中标,其经核准的投标价格(系指对可能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折扣或涨价声明以及暂列金额进行了纠正、考虑和扣除之后的投标价格,下同)12.1从中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货币:人民币。投标人如果中标,此投标货币即为合同项下的支付货币。12.2从中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货币:人民币。投标人如果中标,其投标货币即为合同项下的支付货币。13.1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13.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其证明文件:1.1.1.1.1.1.1)投标产品应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完成有效注册(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所有许可事项与投标产品相符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仍然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可能有的变更注册文件的复印件)。1.1.1.1.1.1.2)如投标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则生产企业和/或委托生产的委托方(适用于委托生产的情形)均应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的规定取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相符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仍然有效的生产投标产品的许可证及可能有的变更注册文件的复印件)。1.1.1.1.1.1.3)如采购标的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应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完成销售投标产品的有效备案(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库房地址相符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文件及可能有的变更备案文件的复印件;本项要求对国际招标项目仅适用于境内投标人)。如拟供产品属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可以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产品名录。1.1.1.1.1.1.4)如采购标的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应按应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取得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库房地址相符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可能有的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的复印件;本项要求对国际招标项目仅适用于境内投标人)。1.1.1.1.1.1.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同时境内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行为记录证明”,即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全文查询结果及查询日期,并加盖境内投标人公章);境外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资料表”附件6-4、6-5和6-6。1.1.1.1.1.1.6)投标人须为投标设备的制造商或投标设备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1.1.1.1.1.1.7)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在国家商务部认可的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机电产品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chinabidding.com)上完成有效注册(由于机电产品交易平台的注册审核需要一定时间,如投标人在决定参加本项目投标后请尽早登录该网站查询自身是否已经处于有效注册状态,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再来办理注册事宜而影响正常投标)。1.1.1.1.1.1.8)近三年(从2022年11月11日起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1.1.1.1.1.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14.3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清单:货物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所需的专用工具以及货物通过性能检验和验收,且正式投入使用后的七十二(72)个月内所需的备品、备件。相关费用应分别填入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3所示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栏内,并计入投标总价。对主要技术要求允许的其它形式的技术支持资料:见本资料表第26.4.8条第(2)款。(本招标文件的提及有主要技术要求也称重要技术要求,它是指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下同。)15.1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或可在中国境内银行自由兑换的外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采用外币方式提交时按投标截止日前一天中国银行最后一次公布的相应外币的现汇买入价计算):对应包件最高投标限价的1.5%15.3投标保证金形式和收退方式:见附件6-1。当投标保证金采用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其有效期应至少能覆盖投标有效期(即其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日,其有效期的届满日应不早于投标有效期的届满之日)。投标人代表请注意提醒贵单位财务人员,在投标保证金的汇款附言中请务必注明:“投标保证金:项目编号”(示例:“投标保证金:2305042243”)。16.1投标有效期:九十(90)个日历日17.1投标文件正本的份数:一(1)份(胶装装订)投标文件副本的份数:四(4)份(胶装装订)投标文件电子版:一(1)份投标人在递交纸型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以U盘形式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带签字、盖章的PDF扫描件),投标人应保证U盘中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与其纸型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在完成U盘复制之后投标人应先试读一下,以确保其中的电子文档能正常打开。U盘应单独或随投标文件一并密封。投标人应保证电子文件与其纸型正本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否则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17.2投标文件的签署:凡招标文件所给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之处,投标人提交的纸型投标文件的正本对应文件均应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如果投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之处投标人加盖的是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印章,则必须同时提供加盖了公章的声明函,声明所加盖的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印章与其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否则不予认可)。由授权代表签字时,须在投标文件中加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其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规定。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件(如产品样本等)外,正本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除没有修改过的公开发布的印刷样本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署(即小签)。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1投标文件的拒收条件:对未从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外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将不予受理(如果仅单独提交的投标声明或修改未按规定密封,则只拒收投标声明或修改,原投标文件仍将受理;在投标文件有封口外包装层的前提下,对其是否有内层密封以及投标文件的技术分册、商务分册和“开标一览表”等是否为单独封装均不作为判定拒收的条件)。18.2投标文件的提交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3楼1303会议室(开标会议室现场)在投标文件的外层信息上应清晰地注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消融系统(2025)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 0705-254305042272 ,在 2025年12月02日13:30时 (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如采用挂号信或快递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若采用快递方式寄送,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快递在途时间以确保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在投标文件的外层信封上应清晰地注明下列信息:(1)邮政编码:200040(1)收件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1楼1103办公室(2)收件人:本资料表第1.2条注明的联系人采用挂号信或快递方式提交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以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投标人不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的,视为其默认开标结果,且对整个开标过程无异议。18.3投标文件的退回条件: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内层信封或者内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8.3条写明相关信息,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对投标信息的意外泄露和无法原封退回投标文件不承担责任。19.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12月02日13:30时(北京时间)五、开标与评标22.1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日期:2025年12月02日时间:13:30时(北京时间)地点: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3楼1303会议室23.1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25评标货币换算:本次招标的评标货币为人民币,如投标报价由多种货币构成,评标委员会将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报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26.4评标价量化因素:投标人须知第26.3中的第1)~8)款26.4.1中国境内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本合同的项目现场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具体地址:上海市武进路85号(北院)或上海市新松江路650号(南院)院内指定大楼内)。投标人应提供:(1)每件包装箱的估计尺寸和运输重量;(2)每件包装箱的EXW(工厂交货)价(对境内供货)、DDP(项目现场)价(对境外供货);(3)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3“投标分项报价格式”的规定报明“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在评标时将按投标人须知第26.4.1条的规定,在评标价格中计入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26.4.2交货期的偏离:要求在合同生效后的三十(30)天内完成交货,所有货到招标人指定现场,并在交货后三十(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试车、性能检验及验收准备工作。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以投标文件进度安排中具备验收条件的时间节点为准,每延期一周评标价格将在经核准的投标价格的基础上上调百分之零点五(0.5%),未满1周按1周计算。 26.4.3付款条件的偏离:投标人应首先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条件和方式进行报价,同时允许投标人提出一个付款偏离计划,但应申明其投标报价所对应的付款条件和方式仍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条件和方式,并申明采用投标人提出的付款偏离计划后其投标总价可降低多少以及具体的降价环节或方式。在评标时仍将按付款条件和方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为基础,但中标后招标人可以考虑接受中标人此前提出的付款偏离计划,并相应降低合同价格,也可以不考虑中标人此前提出的付款偏离计划。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条件或方式进行报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凡是未申明投标报价所对应的付款条件和方式的,将一律视为该报价所对应的付款条件和方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6.4.4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投标人应按本资料表第14.3条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报明货物通过性能检验和验收,且正式投入使用后在质保期后3年内(一般为3年,具体数值如有变化,以本技术规格中标注的为准)所需的备品、备件,这部分备品、备件的价格应填入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3所示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备品备件”栏内,并计入投标总价。26.4.5中国境内的备品、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应满足技术规格中的相应要求,投标人对其要求的偏离按照本资料表第26.4.7的规定执行。26.4.6预计的运行和维护费用:不适用26.4.7设备性能和生产率: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条款、参数、指标或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均为主要技术要求;本资料表第26.4.8条第(1)款所列明的各项商务要求均为主要商务要求,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投标人承诺的相关条件不满足此类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所有未加注星号(“★”)的要求均为一般技术要求,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满足此类要求,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评标价格将在对应设备经核准的投标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1%)(本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特别标明调价比例的,从其规定); 招标文件其他各章中除本资料表第26.4.8条第(1)款所列要求之外的商务要求均为一般商务要求,如果投标人承诺的相关条件不满足此类要求,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评标价格将在经核准的投标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1%)(本资料表中特别标明调价比例的,从其规定)。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及承诺的相关条件的不符合项(含所有未加注星号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累计达到 5项以上(含 5项,本招标文件有编号或标志的任一最低层条款均算作一项,下同),或者任意一项非主要技术和商务要求的负偏离程度超出了技术规格所规定的允许范围,其相应包件的投标也将被否决。26.4.8其它额外评标因素和标准:除本资料表第第10.3条、第26.4.1~26.4.7条以及本资料表“适用于本次招标的额外增加的变动”部分所明确的将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判定条件及标准外,在此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所规定的将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其他判定条件及标准一并汇总、说明如下:(1)主要商务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必须对本款所列的主要商务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如评标委员会在商务评议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投标产品制造商或投标文件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其投标将被否决:(a)投标人身份不合格,包括:(i)投标人未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本项目招标文件的;(ii)境外投标人不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常贸易国或地区的;(iii)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iv)投标人参与过本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或者接受过参与本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单位所提供的投标咨询的;(v)投同一包件的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对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vi)在同一包件的投标中,投标人以单独或以联合体成员名义出现两次以上的;(vii)投标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不独立、不是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viii)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在机电产品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chinabidding.com)上完成有效注册的。(b)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c)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当招标文件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包括可能有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d)未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1填写和提交“投标书”;(e)未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2填写和提交“开标一览表”;(f)未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3填写和提交“投标分项报价表”;(g)投标有效期不足;(h)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的币种不符合要求、未提交正本投标保函、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或者投标保函的开具银行或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5.1条、15.3条和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7的规定;(i)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包括招标文件所给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代表签名栏的大签以及本章第17.2条所要求的逐页小签)或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要求仅适用于境内投标人),或者签字人无单位负责人的有效授权书(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8,投标文件由单位负责人直接签署时无需提交该授权书);(j)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的资格或者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证明文件包括:(i)资格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9-1);(ii)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9-2);(iii)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9-3,投标产品制造商直接投标时无需填写和提交该资格声明);(iv)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9-4,制造商直接投标时无需填写和提交该授权函,贸易公司(作为代理)或集成商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的要求提交相关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v)证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IV-9-5);(vi)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开具日期应在开标日前三个月之内,其参考格式见附件6-2);(k)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投标不相适应(仅适用于标的内容涉及行政许可的境内投标人);(l)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若有时);(m)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n)除本资料表第10.3条明确允许外,在投标文件中包含备选方案或价格调整要求;(o)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适用于不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或者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者在该协议中未说明联合体的牵头人、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及责任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将承担连带责任(适用于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p)承诺的仲裁机构、规则或地点与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第32.2条不符;(q)承诺的适用法律与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不符;(r)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报价计算错误所作出的更正;(s)投标报价的币种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者所采用的报价方式将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按既定规则计算出其评标价格;(t)因报价缺漏项所导致的评标价格加价幅度超过了最大允许比例;(u)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将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情况。(2)技术标书的编制要求对于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响应性说明(包括可能存在的正、负偏离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上述技术支持资料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如通过3C认证的证书)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为准,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投标产品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不一致,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对于非标准和非通用的设备,投标人也可提供此前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合同技术规格及最终的性能检验报告(应有用户代表签名)作为技术支持资料。上述技术支持资料只能用于印证投标人自称符合而实际不符合的情形,不能用于相反的印证。如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议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其投标将被否决:(a)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技术要求(若有时),或加注星号(“★”)的主要技术要求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b)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技术要求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或由此而导致的累计加价率超过了最高限值(若有时);(c)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d)投标人复制或照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的;(e)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他可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情况。注: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产品的注册证(含可能有的变更注册文件,若需要时)、备案文件(含可能有的备案变更文件,若需要时)以及投标人的经营许可证(含可能有的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若需要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包括这些管理部门在其指定官网或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不符,评标委员会将以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作出相应的评判。26.5中标候选人数量:1家27综合评价法:不适用六、授予合同31.3中标人确定方法: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6招标服务费:本次招标的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标准为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1.5%)(如中标金额的币种为外币,则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最后一次公布的中行折算价换算成人民币)(如投标人不清楚上述收费规定,可向招标机构咨询);支付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四(14)天内。招标机构将就收取的服务费向中标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所含的增值税可用于进项税抵扣。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规定向招标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招标机构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代表请注意提醒贵单位财务人员,在招标服务费的汇款附言中请务必注明:“招标服务费:项目编号”(示例:“招标服务费:2305042243”)。 适用于本次招标的额外增加的变动(1)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可能有的图样、图片和光盘等),如果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发现有缺页、印刷不清楚或对其中内容不理解而未向招标机构提出,由此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2)除本资料表第26.4.3条选择方案1)时所允许提交的付款偏离计划外,招标人将不接受投标人的提出的选择性报价或者带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如有发生时,其投标将被否决。(3)如果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或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6.2条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若在开标前招标机构已通过规定的报备程序选择并实施了两家开标,则上述规定中的两处“三家”均改为“两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招标人有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建议进行重新招标。(4)当至规定的投标截止期时,如果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或者至规定的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日时,实际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或者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方式确认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招标(新的投标截止期见招标机构在机电产品交易平台上发布的公告),但已经在原投标截止期前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收回投标文件,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在投标文件的外包装上加贴封条,且所有加贴的封条均应由各家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签名(如有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首次开标会,则视为已在加贴的封条上签名),随后投标文件由招标机构负责保管,并保证投标文件处于密封完好状态。至新的投标截止期时,首先由之前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检查和确认所有加贴封条的完好情况,然后再进入后续开标程序。(5)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各投标分项报价表的规定格式填报所有分项报价(包括每个报价项的型号和规格、原产地和制造商、单位、数量以及要求填报的全部价格),此项要求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从中获得招标人未来采购有关设备、装置、组件或部件的价格信息,并据此对系统设备的寿命周期费用作出合理评估;另一方面是为了判定各级报价的构成合理性(包括有关报价分项与其品牌、制造商及原产地等的关联性)。因此,对任一报价项,如在境内、境外分项报价表中均留空或报零,将视为报价存在缺漏项,在评标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若投标人以无法细分报价为由,在任一分项报价栏内填入“已包含”,在评标时可视为商务负偏离(各级分项报价中的“其他”报价项除外)。(6)投标人在其拟供货物和服务中如有超出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的附加、辅助或额外的部件、配件、装置、设备、软件或服务等,不论其是否标明分项价格,在计算评标价时一律不予扣除。除非投标人在其“投标书”和“开标一览表”中对这一部分价格作出了明确申明,且在唱标时和开标记录中已扣除了这部分价格。(7)投标人不得将可能影响投标产品主要功能或性能的标准配件或随机备品、备件列为选购件,否则将不予认同,在评标时仍将把这部分价格计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之中。(8)投标人的报价不应有缺漏项(含删除报价项、漏报或报零)。如有缺漏项,在授标时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已报明价格的项目中(即合同价格将不予增加),但在评标时将把其他有效标中的该项最高报价计入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之中。投标人因报价缺漏项所导致的最大允许加价幅度为其经核准的投标价格的百分之十(10%),超过这一比例时,将对其投标作否决处理。(9)当投标人对其源自中国境内的供货在“境内供货分项报价表”的表下注释中明确说明了其拟投境内产品需交纳的增值税(或增值税占比)时,在计算技术偏离的调整和(或)商务偏离的偏差折价时将从对应设备报价和(或)投标总价中剔除相关税费,否则在计算上述调整和(或)偏差折价时将以原报价为准。(10)凡是投标文件的商务或技术部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之间存在负偏离(即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必须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中予以反映,否则在中标后一律不予考虑。但在评标时,如果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之外发现上述负偏离的,则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评估。(11)如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包括装置、设备、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中部分从境外供货,部分从境内供货,且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又附有报价变更声明(包括以百分比或定额形式声明的折扣或涨价),则应同时声明具体的报价变更方式和变更环节,否则在评标以及中标后的合同签署和执行过程中将一律按所有相关报价分项均作同比例变更的方式来加以考虑(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定金额除外)。(12)为了开标和评标方便,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分册和商务分册分开装订。对选投多个包件(如适用)的投标人,各包件投标文件商务分册中的共性内容可以合并编制和装订,但各包件的技术分册以及商务分册中的投标报价(含分项报价)及其他非共性内容仍应分开编制和装订。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因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编制和装订,对由此而导致的其不具备开标条件的部分包件的投标报价及相关信息的提前启封或泄露,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3)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进口设备报价中已经包含了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则必须在“开标一览表”的“价格条件”或“备注”栏中明确申明。否则,在最终计算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时,将一律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报价要求以及国际商会最新版或招标文件指定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对相关贸易术语的定义进行处理。(14)如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再提出修改其投标文件或承诺(包括在其填报的“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之外,另行提出对招标文件的负偏离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选择下一家中标候选人中标,或者选择重新招标。此时,原中标人将被视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对境外投标人通过境内无外贸进口权(自营进口权不算)的代理公司进行产品销售的情况,此类代理公司在投标时须提供境外投标人出具的“投标代理委托书”(格式见附件6-3),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投标人将被认定为出具“投标代理委托书”的境外投标人,且该境外投标人应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机电产品交易平台上完成有效注册。如果上述境内的投标代理方在投标时未出具“投标代理委托书”,则投标主体将被视为该境内投标人,一旦中标将不能凭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直接办理相关设备的进口证明;且招标人也无法与上述境外投标人签署采购进口设备的中标合同。(16)投标人应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开标之日仍然有效且主体相符的生产和销售投标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含对应登记表),并承诺中标后提供的设备将完全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院第276号令)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同时,投标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17)投标人不得将从第三方采购设备的随机备品、备件列为需要另行收费的备品、备件,否则在授予合同时将从授标对象的投标价格中扣除这部分费用,但在计算评标价时这部分费用将不予扣除。(注:本款主要适用于成套装置及系统设备招标。)(18)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系统技术性能检验大纲”。在该检验大纲中应说明其投标系统及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一般技术性能指标、验收方法及合格判据。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对上述技术性能指标体系、验收方法及合格判据进行评审,以判定其先进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评标内容。中标人所提交的检验大纲经评标委员会和决标小组认定后,将作为招标人对其交付的系统设备进行验收的主要依据。(注:本款主要适用于成套装置及系统设备招标。)(19)招标人保留为中标人指定部分设备供应商的权力,并保证该指定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在品牌、档次和技术参数上与中标人所报的投标设备相当或更优。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承诺当招标人按上述要求指定部分设备供应商时,将同样承担起整个系统的集成和性能保证责任,且如果存在设备差价时,将同意按实际情况对本招标项下的合同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注:本款主要适用于成套装置及系统设备招标。)(20)投标人的信用情况将以招标代理机构从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 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查得的信息为准,所查得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与招标文件等一并归档。附件6-1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须知(2025版)8接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81.1通过境内账户用人民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账户信息81.10.0.0.0.1)户名: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81.10.0.0.0.2)账号:21508092051000181.10.0.0.0.3)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81.10.0.0.0.4)联行号:30829000319182.2通过境外账户用外币或人民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82.20.0.0.0.1)收款人开户银行(ACCOUNTWITHINSTITUTION):82.20.0.0.0.1)a)Bank:ChinaCiticBank82.20.0.0.0.1)b)SwiftCode:CIBKCNBJ20082.20.0.0.0.1)c)Address:138,SHIBOGUANROAD,PUDONGNEWAERA,SHANGHAI,CHINA82.20.0.0.0.2)收款人名称、地址和账号(BENEFICIARY):82.20.0.0.0.2)a)Beneficiary:ShanghaiInternationalTenderingCo.,Ltd.82.20.0.0.0.2)b)Address:14/F.358YanAnRoad(W),Shanghai200040,P.R.China82.20.0.0.0.2)c)A/CNo.:8110201014401007900(CNY)CNAPS:30229003100082.20.0.0.0.2)d)A/CNo.:8110214013201913622(USD)82.20.0.0.0.2)e)A/CNo.:8110251012401913793(EUR)82.20.0.0.0.2)f)A/CNo.:8110227012901913859(JPY)9投标保证金的提交91.1投标人应当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现钞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得以现钞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也不得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提交投标保证金。92.2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投标人可以授权中国境内的某单位采用本须知第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融系统涉及「中标候选人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候选人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