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采购公告(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
(2022)云2532破申1号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告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32破申1号
申请人:河口泰森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069804445F,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人民路东端国际公寓旁金色水岸1幢1层01室
被申请人: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217874067U,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麟街84号。
2022年3月7日,河口泰森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通知了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申请破产重组无异议。
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河口法院提起诉讼,河口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云2532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并按2%月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清息止。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前还清借款本金,2019年5月31日前还清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该民事调解书早已生效,因被申请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遂向河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已被终结执行。同时,根据申请人在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多方渠道的查询,被申请人存在着大量的被执行案件或终本执行案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开发了位于河口县河口镇迎宾路原河口宾馆旧址处名为“河口之舟”项目,该项目地上29层、地下2层,建筑面积56920.98〇,总投资8515万元。河口县人民政府已将该项目纳入“烂尾楼整治小组”待清理项目范畴,且“河口之舟”项目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也在积极招募投资人。有政府现行政策的支持,也有债权人的支持,被申请人具备重整可行性,可最大化实现“河口之舟”项目的价值,保障债权人利益,已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故向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8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蒙自市凤麟街84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198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餐饮服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另查明,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于2011年6月9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河口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位于河口县人民路一品国际小区2403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主要在河口县开发了“河口之舟”房地产项目,“河口之舟”房地产项目系河口县政府清理的烂尾楼项目,该项目目前已歇业。河口森泰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云2532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由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并按2%月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清息止。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前还清借款本金,2019年5月31日前还清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河口森泰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云2532执138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债权均未得到清偿。申请人河口泰森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018)云2532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情况说明》证明其对被申请人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享有2016,680元债权。经诉讼确认被申请人债务约为一亿多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口县,且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河口之舟”烂尾楼项目位于河口县,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破产原因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结合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及欠债情况,且河口县人民政府已将“河口之舟”纳入“烂尾楼整治小组”待清理项目范畴,且“河口之舟”项目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也在积极招募投资人。有政府现行政策的支持,也有债权人的支持,被申请人具备重整可行性,可最大化实现“河口之舟”项目的价值,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因此申请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口泰森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红河州明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陈 宏
审 判 员 潘应红
审 判 员 马丽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院印)
书 记 员 黄一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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