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招标采购公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2022)
乐山商业银行沙湾支行持有的乐山市国潘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抵债资产整体转让
乐山商业银行沙湾支行持有的乐山市国潘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抵债资产整体转让
标的名称
乐山商业银行沙湾支行持有的乐山市国潘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抵债资产整体转让
项目编码
GR2022SC1002266-3
挂牌价格
1,526.48 万元
价格说明
——
首次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22-08-17
是否联合转让
否
挂牌截止日期
2022-08-23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是否涉及优先权
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乐山商业银行沙湾支行通过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取得的乐山市国潘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资产,法院裁定文号为: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1111执665号之一、之二、之三。
2、本次转让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标的整体转让。
(1)房产座落于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兴业路北段1号,建成于2010年,分别为生产用房、办公室和综合用房,建筑面积共计6187.2㎡,其中生产用房为钢结构,建筑面积5906.49㎡,产权证号:沙湾区房权证公产字第0034314号,规划用途为生产用房;办公室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38.71㎡,产权证号:沙湾区房权证公产字第0034315号,规划用途为办公;综合用房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42㎡,无权证。
(2)土地座落于沙湾区嘉农镇燎原村,性质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21026㎡,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乐沙国用(2010)第5108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0年1月6日。
(3)机器设备共计49台(台、套),主要包括轧机精密分条机、退火炉、精密外圆磨床、抛光机械、轧机配电柜、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变电柜工程等专用设备,全部机器设备启用日期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具体明细详见附件《乐山市国潘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抵债资产整体转让明细表》,机器设备已闲置一年以上,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进行检修和更换零件。
3、标的不通水电,成交后须由受让方自行开通,费用自行承担。
4、标的状况为整体租赁,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为2035年3月15日,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到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报名参与,逾期未报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本次标的挂牌价为含税价(税率以税务局核定税率为准),成交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6、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最低为50000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11906985766X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乐山市 沙湾区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铜河南段5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聘
注册资本
业务无法提供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单位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乐山商行行长办公室议定事项通知
批准日期
2022-05-16
批准文号
[2022]07-01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526.48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其办公地(地址: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南段552号)签订《交易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成交价款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按约定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根据乐山(沙湾)不锈钢产业园区招商引资规划的要求,受让方经营范围应包括不锈钢生产、加工、销售,且成交后仅能从事不锈钢生产、加工、销售。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二、本次转让标的已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成交后涉及办理二次过户,过户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三、原《租赁合同》所载租金已由债务人乐山市国潘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全部收取归债务人所有。成交后,受让方须履行原《租赁合同》所载全部义务直至原租赁合同终止且不得另行收取原承租方租金;如需解除原《租赁合同》,由受让方和原承租方自行协商解决。
四、受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次日起6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进行标的移交,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的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五、如转让方逾期60日仍不能移交标的,受让方可申请解除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转让方一次性不计利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并补偿受让方已向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
六、涉及标的的过户手续全部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协助。过户手续应于标的移交完毕次日起6个月内完成。若因非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受让方可解除交易合同,转让方应一次性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并补偿受让方已向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
七、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调查,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并在报名时提交,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转让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数量、现状等。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交易合同》、支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八、其他事项详见附件《交易合同》(样本)。
九、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十、查看标的联系人及电话:邓先生 0833-3448680。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5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2-08-23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所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8111001012700741084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订《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订《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交易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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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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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胡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3-2410401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项目融资联系人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名称
操作
交易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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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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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投资协议\n为参与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n“项目”(以下简称“交易标\n的”),各方经友好协商组成联合体,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n一、联合申请投资交易标的,并承诺符合\n项目公告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要求。\n二、联合体各方委托由作为联合体代理人,以\n其名义进行网上注册,并以该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n与网上竞价。保证金全额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支付。\n三、若联合体成功投资,联合体各方共同拥有投资标的所\n有权,或按以下方式分配投资标的所有权:\n1.享有的所有权;\n享有的所有权;\n享有的所有权。\n2.交易成功后,联合体各方委托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n签署交易合同,代表联合体全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n四、成功投资后,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向交易所支付交易\n服务费。\n五、联合体成功投资后,若联合体任意一方未按本协议约\n定履行交易合同义务的,联合体其他任意一方均应向\n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n六、本协议经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n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n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n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n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n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n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n附:各联合投资方主体资格材料(原件扫描件):包括但\n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n人身份证等。\n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n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资产转让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