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招标采购公告(聊城市中和社会服务评估中心2022)
《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评估报告
聊城市中和社会服务评估中心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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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聊城市第64次市长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5月2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暂行办法》从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入手,明确了适用范围、网约车发展原则、运价和管理部门;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明确了车辆标准、驾驶员条件、证件发放等;细化了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承担的责任和遵守的规定;明确了管理部门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职责;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网约车报废标准和具体实施时间等。自《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至今,为聊城市网约车经营发展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加强了网约车监管与监督,有力遏制了网约车乱象,切实提升了民众出行安全感,促进了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要求,聊城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对《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评估,从而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公开程序确定委托聊城市中和社会服务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开展“《管理暂行办法》评估”工作。本评估中心高度重视项目评估工作,采用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文献调查和座谈会等方法,深入实际,听取基层政府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关人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形成了《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分为三章:
第一章评估工作概述。主要介绍《管理暂行办法》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背景、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及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章规章内容评估。结合《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结构,对《管理暂行办法》各章设计的主要内容、文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梳理相关内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
第三章评估结论及建议。结合第一、第二章有关内容,从总体层面对《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估结论,总结《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估工作概述
一、评估背景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重要补充,在城市交通中承担着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功能,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融合发展,有利于缓解出租汽车行业供需矛盾,对切实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网约车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使网约车能与出租车行业融合协调发展,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于2020年5月21日颁布实施了《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聊城市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的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加强了网约车监管与监督,有力遏制了网约车乱象,切实提升了民众出行安全感。目前,我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现有36家,分别为:深圳万顺、武汉斑马、安徽云联、蓝海科技、山东及时雨、欧拉信息服务、重庆呼我出行、网路(天津)、首约科技、安徽华格、重庆玖玖洪海、新电悦达,均在我市成立了分公司。市城区共有155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取得营运证件,全市共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9916个。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聊城市中和社会服务评估中心对《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内容、实施效果以及文件质量,进行全面调查、综合评价。
评估对象
《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评估。
评估目的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改进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高政策制定质量和水平,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2、通过实践检验,客观全面的了解《管理暂行办法》的总体质量和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修订、废止、出台配套制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质量;
3、通过评估过程中的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组织各类相关利益群体参与评估活动,从而再次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宣传解释、答疑解惑,形成政策制定部门、实施部门、监管对象和社会大众的良性互动。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搜集掌握网约车发展的新趋势,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为《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提供依据,确保《管理暂行办法》的前瞻性。
评估方法
为全面了解和客观收集与《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相关信息和数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等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聊城市中和社会服务评估中心在开展本项目评估过程中,主要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及专家论证等多种方法。
文献研究。搜集国家和省级有关网约车行业规章制度和法律条例的相关文件和政策,以及国内其他城市有关网约车行业的相关文件,为开展立法质量评估提供比较材料。
问卷调查。通过随机抽取现场调查的方式,对市区民众和行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内容的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的看法。发放问卷350余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306份。
专家论证。为提升《<管理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的科学性,中和评估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决策执行主体、行业从业人员,相关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对《管理暂行办法》调研结果进行讨论,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形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参会的专家有:
布茂勇 聊城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聊城发展研究院 研究员
杨继武 聊城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励耕 聊城市中和社会服务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
申怀法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立宾 山东中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朱荣华 聊城日报记者
部门代表
韩华强 聊城市运输服务中心出租服务科
刘甲强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
于利彬 聊城市交通局城市交通科
赵洪达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交通运输审批科科长
行业代表
许吉波 网约车平台公司代表
张 威网约车平台公司代表
刘之广 网约车平台公司代表
谢 军驾驶员代表
李绍飞 驾驶员代表
群众代表
房新强 企事业单位职员
徐清勇 银行职员
五、评估内容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质量的评估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六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包括《管理暂行办法》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是否合法,规定内容是否与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存在冲突或抵触等方面。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包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廉洁原则。
(三)协调性评估。主要包括《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与本市其他法规规章是否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各种制度及相关程序是否互相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完善等内容。
(四)操作性评估。主要包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是否具有现实针对性,相关规定是否明确、完备、可行,以及相关内容是否与上位法衔接良好等内容。
(五)规范性评估。主要包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表述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立法语言是否准确、规范等内容。
(六)实效性评估。主要包括《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实行,相关规定是否能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等内容。
六、评估依据和标准
1.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
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处理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相关文件的函》
评估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成立评估项目团队,拟定评估方案。
第三方评估机构--聊城市中和社会服务评估中心根据评估工作需求,成立项目团队,中和评估团队人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照聊城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要求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评估方案,设计的问卷调查表经过了委托单位负责同志的修改和确认,并进一步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确保评估流程有序推进,评估内容准确到位,评估质量符合要求。
(二)实施阶段,开展调研工作,吸取专家意见,形成初稿。
中和评估根据实施方案,按时间进度就相关内容对所涉政府部门的业务口展开询问了解,并对获得的信息与反映的内容进行综合优化,对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再次优化与调整,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与委托方沟通对接,充分吸取各位专家型领导的意见,形成评审初稿,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再次修改。
1.问卷调查
①走访平台公司,下发调查问卷36份,收回25份。
②走访网约车驾驶员,发放问卷100份,收回81份。
③随机调查群众,发放问卷230份,收回200份。
2.现场走访
走访行业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在聊城市实地调查,研究《实施细则》实施情况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和建议。
3.开展座谈调研。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1次座谈会
4.汇总和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并得出初步结论。
(三)总结阶段:汇总、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项目组分工协作,对获得的信息、资料进一步详细汇总与评析;汇总、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根据咨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进行修正,并形成终稿。
规章内容评估
本部分主要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结构,对《管理暂行办法》各章设计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质量是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实施效果是从实效性方面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的内容包括部门管理职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内容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至五条(简称“相关规定”下同)对网约车的服务区域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一)文件质量评估
1.合法性。相关规定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山东省政府规章等相关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相关规定从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两个层面对部门职责做出了明确,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3.协调性。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相冲突,与省市相关规定也不存在不一致问题。
4.操作性。相关规定明晰了该办法的使用范围,明晰了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相关规定明确、清楚,不会产生歧义,操作性较强。
5.规范性。相关规定逻辑严密,条文表述准确,规范性较强。
6.实效性。相关规定清晰的界定了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和市城区的管理职责,明晰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相关职责,有利于在部门之间形成合力,统筹推进网约车汽车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对各部门职责的分工和配合提出更高的要求,使部门之间的协作更加科学合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内容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至十二条规定了平台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从事经营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条件、取得方式、期限、变更及到期延续管理等。
(一)文件质量评估
1.合法性。相关规定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山东省政府规章等相关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相关规定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明确清晰、公平、公正。
3.协调性。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相冲突,与省市相关规定不存在不一致问题。
4.操作性。《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平台公司从事经营的条件和应提交资料有清晰规定,操作性强。
5.规范性。相关规定逻辑严密,条文表述准确,不会影响《管理暂行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6.实效性。相关规定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条件、取得方式、期限、变更及到期延续管理条例,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能够得到普遍遵守和施行。
三、《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内容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第十三至十九条对网约车汽车车辆和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要求。对于网约车的准入和退出以及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许可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一)文件质量评估
1.合法性。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因而,对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属于出租汽车范畴)经营资格、车辆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出租车辆准入的注册年限、价格、退出等规定的条件,实际上是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出租汽车管理”。显然,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规章没有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标准和营运条件做出规定,而是授权设区的市级或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规定。聊城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聊城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规章授权,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出租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具有必备合法依据。
2.合理性。基于本地实际情况,为居民出行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用车需求为出发点,实行差异化经营、实现有序竞争,相关规定对车辆和从业资格做出了比较明晰的标准和条件,体现了我市城市交通发展“科学定位、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具有合理性。
3.协调性。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相冲突,与省市相关规定不存在不一致问题。
4.操作性。相关规定对车辆和从业资格做出了比较明晰的标准和条件,规定明确、清楚,不会产生歧义,操作性较强。
5.规范性。相关规定条理清晰,逻辑结构严密,条文表述准确,不会影响《管理中心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6.实效性。相关规定车辆和从业资格做出了比较明晰的标准和条件,易于遵守和实行。相关规定能实现预期立法目的。
四、《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内容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至三十二条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有效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乘客的权益不受侵害。
(一)文件质量评估
1.合法性。相关规定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山东省政府规章等相关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相关规定清晰明确的规定了驾驶员的符合条件及应遵循的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具备合理性。
3.协调性。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相冲突,与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不一致问题。
4.操作性。相关规定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了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对乘客提供服务的标准要求,表述清晰,不会产生歧义,操作性强。
5.规范性。相关规定条理清晰,逻辑结构严密,条文表述准确,不会影响《管理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6.实效性。相关规定条理清晰的对网约车平台的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细化了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应该遵守和禁止的各项工作和行为。使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有章可循。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内容评估
《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条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文件质量评估
1.合法性。相关规定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山东省政府规章等相关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相关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具备合理性。
3.协调性。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相冲突,与我市相关规定不存在不一致问题。
4.操作性。相关规定具体规定了相关部门对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权限明确清晰。操作性较强。
5.规范性。相关规定条理清晰,逻辑结构严密,条文表述准确,不会影响《管理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6.实效性。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网约车管理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授权市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进行细化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对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防范和查处,发改、工信、公安、行政审批、人社、人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实现多部门联合监管综合治理,共同推进《管理暂行办法》落地。
第三章 评估结论及建议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各章涉及主要内容、重要制度的文件质量和实施效果的具体评估情况,形成评估结论。总结《管理暂行办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为下一步《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提供意见和建议。
文件质量评价
此次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根据《聊城市政府立法评估制度》规定做评估报告,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进行评估,为更好的施行《管理暂行办法》提供基础和依据。总体而言,《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质量较高。
符合合法性要求。
1.该办法制定权限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合法。
2.规定内容符合合法性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属于出租汽车范畴)的经营资格,车辆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出租车辆准入的注册年限、价格、退出等规定的条件,实际上是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出租汽车管理”。聊城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规章授权,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具有必备合法依据。《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地**府规章,规定内容符合宪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及相关上位法的规定,不存在与宪法、上位法相冲突或抵触的内容,符合合法性要求。
3.立法程序合法。《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经历了起草、审议、公布等法定的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合法。
(二)符合合理性要求。《管理暂行办法》大部分规定合理,能促进公平、公正、廉洁原则得到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配的规定较为平衡,较好的兼顾了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诉求;设定的经营者主体责任、平台公司准入条件、经营许可条件、车辆实行经营许可、社会监督、驾驶员注册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以及驾驶员许可的注销和撤销等制度,符合我市情况,体现了不同形式出租汽车管理的特点,保证了出行的安全性,受到公众支持,监督检查部分的规定较合理的设定了相关部门对网约车管理中的职责,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正当合理、程序规范,有利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立法目的的实现。
(三)符合协调性要求。从该《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来看,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其政策出台更是经过征集建议和意见,科学论证,研究和会商,项目公示等程序,与我市的行政决策不存在冲突。
(四)具有可操作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框架清晰、重点明确、实用有效,通过设定经营者主体责任、平台公司准入条件、经营许可条件、车辆实行经营许可、社会监督、驾驶员注册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以及驾驶员许可的注销和撤销等制度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总体来看框架、内容较为全面,大部分规定明确、完备、可行,能有针对性的解决网约车经营系统中存在问题,涉及的管理措施、行政程序正当、高效、易于操作。
(五)符合规范性要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条款之间逻辑结构严密,条文表述准确、精炼,没有歧义,不会影响《管理暂行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实施效果评价
总体而言,《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较好。
(一)大部分规定得到较好的执行。《管理暂行办法》设定经营者主体责任、平台公司准入条件、经营许可条件、车辆实行经营许可、社会监督、驾驶员注册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以及驾驶员许可的注销和撤销等大部分规定得到了较好执行,基本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
(二)实施效果基本得到社会认可。有关《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效果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认为《管理暂行办法》立法目的实现的比例为66.04%,认为立法目的基本实现的比例为33.02%,认为立法目的没有实现的比例为0.94%。从这项问卷调查来看,认为《管理暂行办法》立法目的实现或者基本实现的比例合计占99.06%,这说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基本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此外,关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网约车营运服务存在何种影响的是调查中,认为正面效果显著的比例为69.81%,认为正面效果一般的比例30.19%。这也说明了《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基本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三)宣传普及情况较好。《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微博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管理暂行办法》,并取得了较好效果,有关社会公众是否了解《管理暂行办法》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非常了解、了解大部分条文的比例为52.83%,认为比较了解、了解主要条文和规章的比例为41.51%,认为不太了解、听说过但不太清楚具体条文的比例为5.66%。该项调查显示,非常了解或者比较了解条文的比例占将近九成,说明《管理暂行办法》的社会普及程度比较高。
(四)主要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的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执行较好。《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筹协作机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权利与职责,取得了一定效果。调查问卷中关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应符合条件是否合理、合规,认为合理,可有效控制运力规模,实现动态管理的比例为96.23%,认为条件过于苛刻,准入门槛过高,不利于市场化运作的比例为3.77%;关于调查问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对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规定是否得当,能否接受并遵守的问题,愿意接受,并按照规定遵守,维持良好运营市场秩序的比例为92.45%,认为基本接受的比例为7.55%。关于调查问卷中认为《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管理和信息化服务是否适用于现代化服务,在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是否有法规盲区,无法可依现象的问题中,认为认为有法规盲区的占31.13%,认为没有法规盲区的占68.87%。通过以上结果均说明了制度执行情况较好。
评估结论及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5月21日实施以来,适应我市网约车管理实际工作需求,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政策得到了较好执行,规范了我市网约车发展,实现了决策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依据聊城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处理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相关
文件的函>的通知》的通知,建议对《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建议如下: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对符合的条件中的第四款“有服务所在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明,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修改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中的第四款“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聊城市中和社会服务评估中心
2022年8月22日
附件一《管理暂行办法》评估问卷调查情况
总体情况:课题组形成《<管理暂行办法>评估调查问卷》,了解群众和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内人员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内容的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的看法,共得到有效调查问卷306份。具体结果如下:
《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评估居民出行满意度调查问卷
1.调查人群年龄占比
2.调查人群职业占比
3.调查人群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时的出行方式分析
4.调查人群打车方式分析
5.使用网约车时候服务规范情况分析
6.使用网约车时不满意的原因分析
7.打车过程中遇到的不满意度的情况的处理方式分析
8.政府规范网约车的服务质量标准赞成比例分析
《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评估网约车行业调
查问卷
《聊城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了解情况分析
2.《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运营服务的影响分析
3.《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立法目的实现情况分析
4.《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准入条件是否合理分析
5.《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准入条件是否合理分析
6.《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是否合理分析
7.《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规定得当情况分析
8.《管理暂行办法》中安全管理和信息化服务是否无法可依的现象分析
聊城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论证会《聊城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论证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