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类工业用地招标采购公告(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
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公告
(高土挂﹝2022﹞5号)
经高县人民政府批准(高府函〔2022〕133号),受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公开挂牌出让高县庆符镇百家村B-05-01-1、B-05-01-2地块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挂牌出让宗地位置、面积、规划用途及要求
序号
出让方式
宗地 位置
宗地面积(㎡)
用地性质
建 筑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 率
出让年限
起始价(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1
挂牌
庆符镇百家村 B-05-01-1
15093
二类工业用地
0.7以上(不含地下室)
50%以下
10%以上,20%以下
30年
150
50
2
挂牌
庆符镇百家村B-05-01-2
30159
二类工业用地
1.0以上
50%以下
10%以上,20%以下
30年
147
90
备注:(一) 宗地为已完成征地补偿的现状出让,宗地内如涉及其它附着物的搬迁,其工作及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二)宗地详细要求详见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竞买。竞买人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但至今在高县境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参与竞买。
三、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挂牌出让文件。有意竞买者请于 2022 年9月9日起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栏目下载挂牌出让文件。
四、参加竞买者请于2022年10月11日15:00以前,凭竞买保证金缴款凭据原件(经核实竞买保证金到账)及挂牌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五、挂牌时间:从 2022 年9月30日9:00 起,至2022年10月13日上午10:00 止。
挂牌地点: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受理区。
报价时间:挂牌期限内 9:00-11:30,14:00-16:00(节假日除外)。
报价地点: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413室。
六、挂牌加价幅度及挂牌注意事项
(一)B-05-01-1号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每平方米(¥150.00元/m2),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元每平方米及伍元的整倍数(¥5元/m2及5元的整倍数)。
(二)B-05-01-2号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柒元每平方米(¥147.00元/m2),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元每平方米及伍元的整倍数(¥5元/m2及5元的整倍数)。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出让活动立即转为现场竞价,价高者得。
七、其它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文件
联系地址: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413室
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31-5415715(蒋女士)、0831-5410676(万先生)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831-5418983(孙先生)、0831-5091022(严女士)
网址: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
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ibin.gov.cn)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文江支行
户名:高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交易保证金专户
账号:2248 3701 0400 04862
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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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高土挂﹝2022﹞5号).pdf
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高土挂﹝202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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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土挂﹝2022﹞5号 高县2022年第8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doc
高土挂﹝2022﹞5号 高县2022年第8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doc
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高土挂(2022)5号)经高县人民政府批准(高府函(2022)133号),受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公开挂牌出让高县庆符镇百家村B-05-01-1、B-05-01-2地块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拟挂牌出让宗地位置、面积、规划用途及要求一、序号出让方式宗地位置宗地面积(m)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起始价(元/m)竞买保证金(万元)1挂牌庆符镇百家村B-05-01-15093二类工业用地0.7以上(不含地下室)50%以下10%以上,20%以下30年150502挂牌庆符镇百家村B-05-01-230159二类工业用地1.0以上50%以下10%以上,20%以下30年14790竞得人承担。(二)宗地详细要求详见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用地红线图。备注:(一)宗地为已完成征地补偿的现状出让,宗地内如涉及其它附着物的搬迁,其工作及费用均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竞买。竞买人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但至今在高县境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参与竞买。三、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挂牌出让文件。有意竞买者请于2022年9月9日起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ibin.gov.cn)相关栏目下载挂牌出让文件。统竞买者请于2022年10月11日15:00以前,凭竞买保证金缴款凭据原件【经核实竞买保证金到账)及挂牌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办理报名手续五、挂牌时间:从2022年9月30日9:00起,至2022年10月13日上午10:00止。挂牌地点: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受理区。报价时间:挂牌期限内9:00-11:30,14:00-16:00(节假日除外)。报价地点: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413室。六、挂牌加价幅度及挂牌注意事项(一)B-05-01-1号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每平方米(¥150.00元/m),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元每平方米及伍元的整倍数(¥5元/m及5元的整倍数)。(二)B-05-01-2号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柒元每平方米(¥147.00元/m),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元每平方米及伍元的整倍数(¥5元/m及5元的整倍数)。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出让活动立即转为现场竞价,价高者得。七、其它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文件联系地址: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413室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31-5415715(蒋女士)、0831-5410676(万先生)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831-5418983(孙先生)、0831-5091022(严女士)网址: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ibin.gov.cn)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文江支行户名:高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交易保证金专户账号:22483701040004862然资自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高县2022年9月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2022年9月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高县国有建设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4.竞买保证金缴款指南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2.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1.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资料目录11.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7.挂牌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6.授权委托书一、拟挂牌出让宗地位置、面积、规划用途及要求经高县人民政府批准(高府函〔2022〕133号),受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公开挂牌出让高县庆符镇百家村B-05-01-1、B-05-01-2地块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高土挂﹝2022﹞5号)挂牌出让公告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序号出让方式宗地位置宗地面积(㎡)用地性质建 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起始价(元/㎡)竞买保证金(万元)1挂牌庆符镇百家村 B-05-01-115093二类工业用地0.7以上(不含地下室)50%以下10%以上,20%以下30年150502挂牌庆符镇百家村B-05-01-230159二类工业用地1.0以上50%以下10%以上,20%以下30年14790备注:(一) 宗地为已完成征地补偿的现状出让,宗地内如涉及其它附着物的搬迁,其工作及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二)宗地详细要求详见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用地红线图。报价时间:挂牌期限内9:00-11:30,14:00-16:00(节假日除外)。挂牌地点: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受理区。五、挂牌时间:从2022年9月30日9:00起,至2022年10月13日上午10:00止。四、参加竞买者请于2022年10月11日15:00以前,凭竞买保证金缴款凭据原件(经核实竞买保证金到账)及挂牌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办理报名手续。三、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挂牌出让文件。有意竞买者请于2022年9月9日起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ibin.gov.cn)相关栏目下载挂牌出让文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竞买。竞买人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但至今在高县境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参与竞买。七、其它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文件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出让活动立即转为现场竞价,价高者得。(二)B-05-01-2号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柒元每平方米(¥147.00元/m2),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元每平方米及伍元的整倍数(¥5元/m2及5元的整倍数)。(一)B-05-01-1号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每平方米(¥150.00元/m2),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元每平方米及伍元的整倍数(¥5元/m2及5元的整倍数)。六、挂牌加价幅度及挂牌注意事项报价地点: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413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文江支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ibin.gov.cn)网址: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831-5418983(孙先生)、0831-5091022(严女士)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31-5415715(蒋女士)、0831-5410676(万先生)联系地址: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413室挂牌出让须知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2年9月9日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账号:22483701040004862户名:高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交易保证金专户四、出让价款缴纳时间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牌人为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经高县人民政府批准(高府函〔2022〕133号),受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公开挂牌出让高县庆符镇百家村B-05-01-1、B-05-01-2地块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序号宗地位置宗地面积(㎡)用地性质 建 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 年限起始价(元/㎡)竞买保证金(万元)开工时间竣工时间1庆符镇百家村 B-05-01-115093二类工业用地0.7以上(不含地下室)50%以下10%以上,20%以下30年15050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2庆符镇百家村B-05-01-230159二类工业用地1.0以上50%以下10%以上,20%以下30年14790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备注:(一) 宗地为已完成征地补偿的现状出让,宗地内如涉及其它附着物的搬迁,其工作及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二)宗地详细要求详见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用地红线图。2.B-05-01-2地块竞买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900000.00元)。1.B-05-01-1地块的竞买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500000.00元);(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即到账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15:00以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竞买。竞买人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但至今在高县境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参与竞买。五、竞买资格及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出让价款的50%(含保证金),一年内全额付清出让价款。六、申请和资格审查(四)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竞买保证金必须由竞买申请人自行缴纳,不得代缴。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资金到达高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交易保证金专户时间为准,竞买申请人应尽量避免在缴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日汇入资金,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以免贻误报名。账号:22483701040004862户名:高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交易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文江支行(三)保证金缴款账户:4.竞买保证金缴款指南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2.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1.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申请人可于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10月11日,到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ibin.gov.cn)相关栏目内自行下载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一)挂牌文件取得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7.挂牌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6.授权委托书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1)申请书;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应于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10月11日15:00以前,及时到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413室交易组织股提交书面申请(节假日除外),申请文件包括:(二)提交申请11.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1)申请书;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书;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书;(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三)资格审查(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四)确认竞买人资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5.至今在高县境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二)挂牌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3日10:00。(一)挂牌起始时间:2022年9月30日9:00。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具体如下:七、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竞买申请人对交易规则提出的疑问,可以在挂牌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咨询,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依法依规解答;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宗地的出让方案、现状、规划及建设要求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申请人自行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五)答疑及现场踏勘(一)公布挂牌信息九、挂牌程序(二)B-05-01-2号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柒元每平方米(¥147.00元/m2),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元每平方米及伍元的整倍数(¥5元/m2及5元的整倍数)。(一)B-05-01-1号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每平方米(¥150.00元/m2),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元每平方米及伍元的整倍数(¥5元/m2及5元的整倍数)。八、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三)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三)挂牌截止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2.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1.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报价期限内必须填写至少1次的《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方能取得现场竞价的资格。(二)挂牌竞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1.该地块由挂牌主持人在2022年10月13日上午10:00主持确定挂牌截止。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的价格。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四)现场竞价(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出让人与竞得人应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五)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本须知规定和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十、报价规则挂牌人和出让人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ibin.gov.cn)和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七)出让结果公布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五)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三)本次挂牌为无底价挂牌。(二)竞买人若未在高县拥有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竞得土地后,须在高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均应在高县),进行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并就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申请书》中明确。出让人可以根据挂牌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挂牌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十一、注意事项(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六)竞得土地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价款,不计利息。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发出《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未竞得人持票据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还,不计利息。(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四)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九)挂牌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支付。竞得人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清本宗地的交易服务费。并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持交易服务费缴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与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2.竞得人未按时缴纳交易服务费的;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和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十四)我中心及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十三)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十二)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十)竞得人按合同约定完清出让价款后申请交地放线,出让人按合同约定时间交地放线。2022年9月9日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价格[2018]22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清费减负重点工作和省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总体部署,根据《2018年四川省价格工作及改革方案》、《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将2018年度我省清费减负重点工作和省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1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定价目录》,规范管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列入《定价目录》的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必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未按规定报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单位根据成本及市场情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政策要求,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行政职能或行业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2一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过多、标准过高的,要按照相关要求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好“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增加政策透明度。五、各执收单位(机构)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收费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执收单位(机构)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性质、投诉电话等。公示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牌、公示栏等。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附件:2018年四川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7日-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价格C2016722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四川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现将2016年四川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130号和发改办价格20151783号文件精神,凡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必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未按规定报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未列-3(一)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竞买人原则上按照“同行转同行”的原则进行转款。若因未选择相同银行转款而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到帐的,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二、转款要求竞买人通过“网上银行”、转帐或电汇等方式,将竞买保证金足额缴纳到高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交易保证金专户。一、缴款流程矿业权出让竞买保证金缴款指南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土地使用权和地址: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413室(高县庆符镇恒远兴城四幢四楼)。三、联系方式(三)为确保竞买保证金及时到帐,建议竞买人尽可能提前转款。(二)竞买人应在转款凭证上备注“××××××地块竞买保证金”。银行收取竞买保证金的帐户信息见下表:开户单位户名开户行帐号高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高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交易保证金专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文江支行22483701040004862经认真阅读贵中心相关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我方自愿遵守上述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要求和规定,且对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挂牌出让文件无异议。我方现申请参加贵中心于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上午10:00组织的挂牌出让活动和土地竞买,并将有关事宜承诺如下。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竞买申请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联系人:蒋女士。联系电话:0831—5415715。六、上述申请及承诺均系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出于我方自愿,且一经作出,即对我方具法律约束力。如我方未按上述申请中的任一承诺进行实质性履行的,则我方自愿无条件承担其全部法律责任。五、我方保证在交清上述宗地土地出让金50%以后,及时在上述宗地用地周边设置围墙进行有效隔离,自愿承担上述围墙的建设和拆除等全部费用,并按照高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要求做好用地周边环境维护。四、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约定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否则,贵中心和相关部门可视为我方违约。届时,我方完全同意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有权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重新出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三、我方保证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及时按照宜市价〔2007〕34号等文件规定,足额缴清上述宗地土地挂牌交易服务费。若我方不按规定足额缴纳上述交易服务费,则视为我方违约。届时,我方完全同意贵中心和相关部门将我方列入不诚信企业或个人黑名单、禁止我方参加高县的土地竞买活动,并完全同意贵中心依本申请向人民法院诉请我方支付交易服务费。二、我方保证在本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时间之内,及时与贵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与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完全同意贵中心和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取消我方竞得人资格,完全同意贵中心不予退还我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并完全同意由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另行处置上述宗地。一、我方自愿支付本次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附支票/汇票),并申请参加宗地竞买。竞得土地后,若我方工商注册地未在高县范围内且在该范围内没有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我方将在年月日之前在高县新成立一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的出资构成为:。电话:单位地址:联系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竞买人(盖章):特此申请并承诺。申请及承诺日期:年月日邮政编码:帐号:帐户名称:开户银行:传真: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你方提交的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方本次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宗地挂牌竞买资格。请持此《挂牌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我中心于2022年月日至月日在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高县庆符镇恒远兴城四幢四楼)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挂牌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人编号:(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授权委托书2022年月日委 托 人受 托 人姓 名姓 名性 别性 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职 务职 务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本人授权 代表本人参加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 举办的编号为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受托人在该地块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兹证明本委托书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竞买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由竞买人填写竞买宗地编号由竞买人填写竞买报价(土地出让金)单价:人民币小写 元/平方米;大写: 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小写: 元; 大写: 元。由竞买人填写收到报价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由挂牌主持人填 写确认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由挂牌主持人填 写挂牌主持人签名:由挂牌主持人填 写特此确认本《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挂牌人执两份,竞得人执两份。该宗地用地面积为平方米,挂牌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竞得人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清本宗地的交易服务费。并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持交易服务费缴款凭证和本《成交确认书》与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在2022年月日至月日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宗地编号为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B-05-01-1地块样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2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挂牌人: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竞得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831-5091022;邮政编码:645154;通讯地址:高县县政府办公楼二楼;出让人: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传真:;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受让人:;传真:0831-5419939;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章总则账号:。开户银行:;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叁拾年,自出让人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支付完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为:已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现状土地出让,周围基础设施以签订合同时的现状为准。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另见《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规划用地面积为大写壹万伍仟零玖拾叁平方米(小写15093平方米,以交地放线面积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庆符镇百家村(B-05-01-1号地块)。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除土地出让价款外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款,可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本宗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全额付清上述第八条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小写500000元)(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直接转为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验收)。绿地率:10%以上,20%以下;建筑密度:50%以下;建筑容积率:0.7以上(不含地下室);土地使用性质:二类工业用地(M2),不可兼容其他性质用地;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高县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高资源规设条〔2022〕9号)、《规划用地红线图》。其中:第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并在开工后3日内向出让人书面申报。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并在竣工后3日内向出让人书面申报。受让人未按期向出让人进行申报的,出让人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且限制受让人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出让人组织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高县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高资源规设条〔2022〕9)为准。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价款)。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九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双方同意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一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三十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五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三十四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高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九章附则(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让人(章):受让人(章):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出让人执二份、受让人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年月日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二、各执收单位(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收费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执收单位(机构)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必须注明批准机关名称和文号)、收费范围、收费性质、投诉电话和公示内容的核准日期(本通知发文日期)。公示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牌、公示栏和公示墙等。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附件:2016年四川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改四)员会-4一15Y座不不不Y时不8000000000不可会018110】中置鲁DC[9102]°好好多三Y不86[手证606600在00[666](A)中x()别管()[海晶丰不上8L重量当号甲士中99C81粘图址界宜宾市物价局文件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宜市价[2007]34号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9号)转发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3]49-1-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额可在下表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中标金额(万元):费率100以下1.5%100-5000.8%500-10000.45%41000-50000.25%5000-100000.1%10000-1000000.05%:100000以上0.01%(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的,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成交金额(万元)费率500以下0.1%500-10000.09%1000-50000.08%5000-100000.07%10000-1000000.06%100000以上0.05%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宜宾市物价局、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2-附件2:出让宗地规划条件比例尺1:线贴(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宜价费[2004]133号)同时废止。附件:川价发[2006]229号文件国市宾月五日七年二三二宜主题词:转发地矿交易收费通知抄送:市地税局宜宾市物价局办公室2007年2月6日印(共印28份)-3-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价发(2006)229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国上资源局: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矿)产交易手续费。二、地(矿)产交易中心(所)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B-05-01-2地块样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人: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通讯地址:;受让人:;传真:0831-5419939;电话:0831-5091022;邮政编码:645154;通讯地址:高县县政府办公楼二楼;第一章总则账号:。开户银行:;传真:;电话:;邮政编码:;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另见《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规划用地面积为大写叁万零壹佰伍拾玖平方米(小写30159平方米,以交地放线面积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庆符镇百家村(B-05-01-2号地块)。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全额付清上述第八条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小写900000元)(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直接转为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叁拾年,自出让人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支付完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为:已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现状土地出让,周围基础设施以签订合同时的现状为准。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1.0以上;土地使用性质:二类工业用地(M2),不可兼容其他性质用地;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高县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高资源规设条〔2022〕27号)、《规划用地红线图》。其中: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除土地出让价款外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款,可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本宗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并在开工后3日内向出让人书面申报。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并在竣工后3日内向出让人书面申报。受让人未按期向出让人进行申报的,出让人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且限制受让人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出让人组织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高县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高资源规设条〔2022〕27)为准。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验收)。绿地率:10%以上,20%以下;建筑密度:50%以下;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九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价款)。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双方同意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三十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三十五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三十四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一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高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出让人(章):受让人(章):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出让人执二份、受让人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年月日(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界北(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二)提供交易信息。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三)代理交易服务。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四)办理交易手续。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五)提供政策咨询。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二、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范画(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三)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四、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拍卖金额费率1100万元以下3.5%2100-500万元3.0%3500-1000万元2.5%41000-5000万元1.5%1000-5000万元1.5%55000-10000万元1.0%610000-100000万元:0.5%7100000万元以上0.1%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相50%(三)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参照招标代理的递减原则确定。(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得收费。(六)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七)住房进行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地产交易手续费。五、收取的地(矿)产交易手续费属服务性收费。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它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费用;信息资料和公告费用;其它业务费用;交纳税金等开支。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六、地(矿)产交易中心应持本通知和收费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矿)产有形市场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使用税务票据,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川价费[2004]55号文同时废止。十主题词:经济管理地矿交易收费通知2006年12月22日印发四川省物价局6.2排水体制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污水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达标排放。高县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6.3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物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后处理。6.4在工程总平面图设计中,应以规划道路标高为依据,妥善处理好场地与周边地块及道路标高的相互关系高资源规设条(2022)9号6.5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所有道路及其它配套设施由建设方负责配套建设。7、其它根据《高县城西工业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庆符镇百家村B-05-01-1号地块按以下规划设7.1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计条件进行使用7.2本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彩色效果图)设计完成后送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1、用地情况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送审的方案图含电子图文光盘,图文采用A3纸打印并装1.1规划用地范围:如图示红线范围:订成册。1.2总用地面积约:15093平方米(22.64亩)8、遵守事项2、用地使用性质8.1本通知书所列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是我局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2.1用地使用性质:二类工业用地(M2)8.2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持有关资料、文件、用地批准书和相关手续、图纸(附电子图文光盘1份)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用地使用强度8.3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3.1建筑密度:50%以下:8.4本地块涉及其它问题时,应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商讨解决方案,并取得书面3.2容积率:0.7以上(不含地下室)意见.3.3绿地率:10%以上,20%以下8.5本通知与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共同使用,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4建筑设计要求附件一:高县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高资源规设条(2022)9号规划建设用地红4.1建筑规模: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其中,办公及生活服务实施用地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线图的7%4.2建筑高度:已审定的方案为准4.3建筑问距:建筑问距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人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二0二二年八月五日4.4交通出入口方位以审定的方案为准。5、城市设计要求5.1工业建筑宜采用标准化厂房,以低层、多层为主,建筑色彩宜采用浅色调,风格应当简洁、5.2厂区不得设置实体围培,应采用通透围墙形式,或以灌木、绿萬、栅栏等分隔。5.3绿化:与建筑总平面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本地块内所有建筑外墙必须按审定后的外墙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色彩与周边建筑协调。5.4地下室,按国家有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以室外地坪面为基准,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坪面不超过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地形原因,室外地坪面有变化,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5.5本地块内的所有建(构)筑物正负零标高设计必须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为依据。6、其它市政配套设施配建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验收)6.1给水管连成环状,内部管网,形成网状供水管道系统和消防系统比例尺1:线贴粘图址附件2: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高县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高资源规设条【2022】9号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用地红线图地块编号地块编号B-05-01-1总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15093m(22.64亩)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性质二类工业用地(M2)土地兼容性质土地兼容性质不兼容其他用地性质地点高县庆符镇百家村建筑密度50%以下容积率1.0以上绿地率10%以上,20%以下05-01-115093m22.64苗类工业用地M26.2排水体制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污水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达标排放。高县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6.3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物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后处理6.4在工程总平面图设计中,应以规划道路标高为依据,妥善处理好场地与周边地块及道路标高的相互关系高资源规设条(2022)27号6.5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所有道路及其它配套设施由建设方负责配套建设。7、其它根据《高县城西工业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庆符镇百家村B-05-01-2号地块按以下规划设7.1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计条件进行使用7.2本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彩色效果图)设计完成后送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1、用地情况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送审的方案图含电子图文光盘,图文采用A3纸打印并装1.1规划用地范围:如图示红线范围;订成册1.2总用地面积约:30159平方米(45.24亩)8、遵守事项2、用地使用性质8.1本通知书所列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是我局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2.1用地使用性质:二类工业用地(M2)8.2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持有关资料、文件、用地批准书和相关手续、图纸(附电子图2.2用地兼容性质:不可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文光盘1份)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用地使用强度8.3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3.1建筑密度:50%以下;8.4本地块涉及其它问题时,应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商讨解决方案,并取得书面3.2容积率:1.0以上:3.3绿地率:10%以上,20%以下.意见。8.5本通知与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共同使用,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4建筑设计要求附件一:高县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高资源规设条(2022)27号规划建设用地4.1建筑规模: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其中,办公及生活服务实施用地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红线图的7%4.2建筑高度:已审定的方案为准4.3建筑问距: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人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二0二二年八月五日4.4交通出入口方位以审定的方案为准。5、城市设计要求5.1工业建筑宜采用标准化厂房,以低层、多层为主,建筑色彩宜采用浅色调,风格应当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工业形象5.2厂区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采用通透围墙形式,或以灌木、绿禽、栅栏等分隔。5.3绿化:与建筑总平面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本地块内所有建筑外墙必须按审定后的外墙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色彩与周边建筑协调。5.4地下室,按国家有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以室外地坪面为基准,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坪面不超过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地形原因,室外地坪面有变化,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5.5本地块内的所有建(构)筑物正负零标高设计必须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为依据。6、其他市政配套设施配建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验收)6.1给水管连成环状,内部管网、形成网状供水管道系统和消防系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类工业用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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