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稻谷 产晚籼稻招标采购公告(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2022)
9月16日江苏(宿迁)地方稻谷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受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暨宿迁分市场举办本次地方稻谷竞价销售交易活动。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2022年9月16日 14:15
交易方式:为避免交易中心人员聚集,交易全部采取网上远程交易模式。本次竞价交易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新版地方竞价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会员点击“交易”,再点击“地**策性粮-江苏市场”进入“宿迁分市场地方粮食交易专场”参与交易。
二、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存粮地点
品种:2020年产晚籼稻(长粒)
数量:2000吨,分1个标段
质量:以卖方质量公告中库点实际的质量为准,买方可以先到库点看样。如不看样视同认可库点公布标的清单中公布的质量,成交后自觉履行各项义务,不得对质量提出异议,不得以质量问题申请商务处理。
交易价格:卖方仓库车板价(散装)。应价起点数量为每个标的的全部数量。销售底价2540元/吨,竞价阶梯5元/吨,收取中标方成交金额0.8‰的手续费。
三、参加竞价销售交易资格。凡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且认同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江苏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细则》所有内容的法人企业或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本次竞价销售活动。委托销售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作为或委托其他单位作为竞买人参加本次竞价交易。
四、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已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会员,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2、非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的单位或自然人,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请加入江苏市场会员交流QQ群(群号:164523699,申请入群请注明单位名称)进行报名业务咨询。
五、履约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
所有参加竞价销售的单位应预交保证金: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保证金必须在竞价交易前到账。
收款单位: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20332999900100000090711
六、交割事项:成交后买受人将货款汇至江苏市场账户并在系统开具出库单,凭出库通知单和身份证明到卖方库点提货,交割完成后买卖双方凭确认单到交易市场退保证金(保证金在开出库单时不冲抵货款,待合同履约结束后统一释放)。缴款期为合同成交之日起15日(日历天)内,交割期为合同成交之日起15日(日历天)内。
七、联系方式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孙经理 13032588833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李佩璇 18900668971
孙先生18118996613
会员端技术维护: 徐杰 18963609170
(传真)025-58800160 (财务部)025-58800241
具体交易业务问题请加入江苏市场会员交流QQ群咨询,群号164523699。
2022年9月14日
附件一:江苏市场新版地储系统会员操作手册.docx附件一:江苏市场新版地储系统会员操作手册.docx
附件二:江苏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细则.doc附件二:江苏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细则.doc
附件三: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清单xlsx附件三: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清单xlsx
江苏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细则\n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江苏市场)承担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此交易细则。\n第二条 地方粮食竞价交易活动采取现场电子竞价和网上电子竞价的交易方式同时进行,当期公告中明确委托方或卖方(采购专场时买卖双方对调,以下同)作为合同签订人的具体情况。交货地点为卖方委托存粮单位(实际存储库点,参见交易清单),卖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同意《江苏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细则》全部内容,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作为或委托他人作为竞买人参加竞价交易活动。\n第三条 江苏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江苏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n第二章 交易准备\n第四条 已经在江苏市场登记注册参加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和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的企业,参加竞价交易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持原会员号和密码并交纳保证金可参加竞价交易。\n 新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后交保证金;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有关资料交至江苏市场,申请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n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江苏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当期公告规定缴纳,在竞价交易前必须汇至江苏市场指定帐户(指定账户见当期公告)。\n第六条 江苏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买方交易代表必须在交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到江苏市场报到;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江苏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n第七条 卖方提供所卖粮食的存粮地点、品种、数量、仓库实际粮食质量参考指标。质量判定依据根据当期公告公布的方法进行。\n第八条 江苏市场于竞价交易活动前至少两天通过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www.jsgrain.gov.cn)官网等相关网站及自媒体发布《地方粮食竞价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n第九条 江苏市场发布竞价交易公告时同步发布《地方粮食竞价交易清单》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需要培训的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n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n第十条 交易时间以当期公告为准。\n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江苏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n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n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江苏市场将提前公告。\n第四章 交易秩序\n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应提前30分钟入场。竞价交易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远程交易客户www.grainmarket.com.cn 网站登录,点击“我要买粮”,再点击“参加竞价交易”进入 当期公告中所示专场交易。\n第十五条 进场参加竞价交易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n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江苏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n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n第五章 交易程序\n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当期公告中注明的价格含义,不含包装物,包装及出库(点)以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如果需灌包,包装物由买方自备,灌包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买方如还需要其它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n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一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n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当期公告所规定的价格阶梯递升(采购为递减)报价。\n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n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买人竞价成交数量已达到预交保证金数量的,不可再超过预交保证金数量参加竞价。\n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买人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n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网签《地方粮食竞价交易合同》。\n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n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n第二十六条 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以当期公告为准。\n第二十七条 交割方式,以当期公告为准。\n第二十八条 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现场验收并监装。本次竞价交易的粮食质量,以公告中质量认定方法为准。发货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如发货数量少于合同数量,以仓库实有数量发货),交割时以卖方计量衡器为基准。交割结束时卖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买方(不提供销售发票的应在当期公告中说明)。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双方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卖方负责及时送达江苏市场;如买方对计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江苏市场调解。经江苏市场调解不成,由江苏市场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部门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过错方承担。\n第二十九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江苏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交割期内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江苏市场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3个工作日后江苏市场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江苏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n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必须在合同到期日前3日内书面申请江苏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n第三十一条 江苏市场按合同成交总金额的比例(当期公告中规定的比例)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买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n第三十二条 买方预交的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数额在当期公告中注明)在合同成交后,按照当期公告规定确定保证金的使用及清退规则;未能成交的,由竞购(采)方出具指定格式的退款申请退还保证金。\n第三十三条 卖方发货后,江苏市场凭每笔合同和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按照当期公告要求处理货款和保证金事宜。\n第七章 违约处罚\n第三十四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5日内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江苏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卖方和江苏市场。\n第三十五条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江苏市场指定帐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江苏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卖方和江苏市场。\n第三十六条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江苏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按照卖方实际违约数量,从卖方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买方和江苏市场。\n第三十七条 江苏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拨付货款的,由江苏市场按银行利率向卖方支付未支付货款的贷款利息。\n第八章 附 则\n第三十八条 江苏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江苏市场负责联系省有关部门协商处理。\n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江苏市场组织的地方粮食竞价交易。\n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由江苏市场负责解释。\n \n-3
附件三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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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单位:元、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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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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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号
存粮单位
存粮地点
仓(囤)号
生产年份
品种
数量(吨)
参考质量指标
参考质量指标
底价
标的号
存粮单位
存粮地点
仓(囤)号
生产年份
品种
数量(吨)
水分
出糙
底价
合计
2000
jsxd22091601-sq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33
2020
晚籼稻(长粒)
2000
13.2
78.9
2540
受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暨宿迁分市场举办本次地方稻谷竞价销售交易活动。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2022年9月16日 14:15
交易方式:为避免交易中心人员聚集,交易全部采取网上远程交易模式。本次竞价交易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新版地方竞价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会员点击“交易”,再点击“地**策性粮-江苏市场”进入“宿迁分市场地方粮食交易专场”参与交易。
二、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存粮地点
品种:2020年产晚籼稻(长粒)
数量:2000吨,分1个标段
质量:以卖方质量公告中库点实际的质量为准,买方可以先到库点看样。如不看样视同认可库点公布标的清单中公布的质量,成交后自觉履行各项义务,不得对质量提出异议,不得以质量问题申请商务处理。
交易价格:卖方仓库车板价(散装)。应价起点数量为每个标的的全部数量。销售底价2540元/吨,竞价阶梯5元/吨,收取中标方成交金额0.8‰的手续费。
三、参加竞价销售交易资格。凡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且认同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江苏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细则》所有内容的法人企业或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本次竞价销售活动。委托销售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作为或委托其他单位作为竞买人参加本次竞价交易。
四、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已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会员,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2、非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的单位或自然人,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请加入江苏市场会员交流QQ群(群号:164523699,申请入群请注明单位名称)进行报名业务咨询。
五、履约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
所有参加竞价销售的单位应预交保证金: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保证金必须在竞价交易前到账。
收款单位: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20332999900100000090711
六、交割事项:成交后买受人将货款汇至江苏市场账户并在系统开具出库单,凭出库通知单和身份证明到卖方库点提货,交割完成后买卖双方凭确认单到交易市场退保证金(保证金在开出库单时不冲抵货款,待合同履约结束后统一释放)。缴款期为合同成交之日起15日(日历天)内,交割期为合同成交之日起15日(日历天)内。
七、联系方式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孙经理 13032588833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李佩璇 18900668971
孙先生18118996613
会员端技术维护: 徐杰 18963609170
(传真)025-58800160 (财务部)025-58800241
具体交易业务问题请加入江苏市场会员交流QQ群咨询,群号164523699。
2022年9月14日
附件一:江苏市场新版地储系统会员操作手册.docx附件一:江苏市场新版地储系统会员操作手册.docx
附件二:江苏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细则.doc附件二:江苏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细则.doc
附件三: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清单xlsx附件三: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清单xlsx
江苏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细则\n第一章 总则\n第一条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江苏市场)承担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此交易细则。\n第二条 地方粮食竞价交易活动采取现场电子竞价和网上电子竞价的交易方式同时进行,当期公告中明确委托方或卖方(采购专场时买卖双方对调,以下同)作为合同签订人的具体情况。交货地点为卖方委托存粮单位(实际存储库点,参见交易清单),卖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同意《江苏地方粮食竞价交易细则》全部内容,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作为或委托他人作为竞买人参加竞价交易活动。\n第三条 江苏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江苏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n第二章 交易准备\n第四条 已经在江苏市场登记注册参加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和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的企业,参加竞价交易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持原会员号和密码并交纳保证金可参加竞价交易。\n 新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后交保证金;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有关资料交至江苏市场,申请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n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江苏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当期公告规定缴纳,在竞价交易前必须汇至江苏市场指定帐户(指定账户见当期公告)。\n第六条 江苏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买方交易代表必须在交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到江苏市场报到;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江苏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n第七条 卖方提供所卖粮食的存粮地点、品种、数量、仓库实际粮食质量参考指标。质量判定依据根据当期公告公布的方法进行。\n第八条 江苏市场于竞价交易活动前至少两天通过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www.jsgrain.gov.cn)官网等相关网站及自媒体发布《地方粮食竞价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n第九条 江苏市场发布竞价交易公告时同步发布《地方粮食竞价交易清单》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需要培训的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n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n第十条 交易时间以当期公告为准。\n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江苏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n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n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江苏市场将提前公告。\n第四章 交易秩序\n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应提前30分钟入场。竞价交易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远程交易客户www.grainmarket.com.cn 网站登录,点击“我要买粮”,再点击“参加竞价交易”进入 当期公告中所示专场交易。\n第十五条 进场参加竞价交易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n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江苏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n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n第五章 交易程序\n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当期公告中注明的价格含义,不含包装物,包装及出库(点)以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如果需灌包,包装物由买方自备,灌包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买方如还需要其它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n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一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n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当期公告所规定的价格阶梯递升(采购为递减)报价。\n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n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买人竞价成交数量已达到预交保证金数量的,不可再超过预交保证金数量参加竞价。\n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买人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n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网签《地方粮食竞价交易合同》。\n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n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n第二十六条 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以当期公告为准。\n第二十七条 交割方式,以当期公告为准。\n第二十八条 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现场验收并监装。本次竞价交易的粮食质量,以公告中质量认定方法为准。发货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如发货数量少于合同数量,以仓库实有数量发货),交割时以卖方计量衡器为基准。交割结束时卖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买方(不提供销售发票的应在当期公告中说明)。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双方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卖方负责及时送达江苏市场;如买方对计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江苏市场调解。经江苏市场调解不成,由江苏市场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部门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过错方承担。\n第二十九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江苏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交割期内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江苏市场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3个工作日后江苏市场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江苏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n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必须在合同到期日前3日内书面申请江苏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n第三十一条 江苏市场按合同成交总金额的比例(当期公告中规定的比例)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买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n第三十二条 买方预交的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数额在当期公告中注明)在合同成交后,按照当期公告规定确定保证金的使用及清退规则;未能成交的,由竞购(采)方出具指定格式的退款申请退还保证金。\n第三十三条 卖方发货后,江苏市场凭每笔合同和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按照当期公告要求处理货款和保证金事宜。\n第七章 违约处罚\n第三十四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5日内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江苏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卖方和江苏市场。\n第三十五条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江苏市场指定帐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江苏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卖方和江苏市场。\n第三十六条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江苏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按照卖方实际违约数量,从卖方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买方和江苏市场。\n第三十七条 江苏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拨付货款的,由江苏市场按银行利率向卖方支付未支付货款的贷款利息。\n第八章 附 则\n第三十八条 江苏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江苏市场负责联系省有关部门协商处理。\n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江苏市场组织的地方粮食竞价交易。\n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由江苏市场负责解释。\n \n-3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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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2年9月16日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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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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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号
存粮单位
存粮地点
仓(囤)号
生产年份
品种
数量(吨)
参考质量指标
参考质量指标
底价
标的号
存粮单位
存粮地点
仓(囤)号
生产年份
品种
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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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糙
底价
合计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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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宿迁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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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籼稻(长粒)
2000
13.2
78.9
254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方稻谷 产晚籼稻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