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招标采购公告(广汉市自然资源局2022)
广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广公资土拍告〔2022〕10-4号
广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广公资土拍告〔2022〕10-4号
经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广汉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以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组织委托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主要指标
拍卖编号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
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拍卖起始价
宗地起拍时间
竞买保证金(万元)
TP2022-22号
德阳高新区2022—22#
滨湖路与学府大道交汇处西北侧
64080㎡(约96.12亩)
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兼容不超过20%的商业建筑),出让年限住宅 70年、商服40年
容积率≤2.5,绿地率≥35%,建筑密度≤30%(住宅建筑密度≤22%)
起拍价208.93万元/亩(宗地总价20082.36万元)
2022年11月9日17:00
4017
二、拍卖会相关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
2.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
3.拍卖会议开始时间: 2022年11月9日17:00
4.拍卖会举办地点: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广汉市成都路南一段1号)
三、竞买人资格及要求
竞买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只能单独竞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2.按宗地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23:59:59 (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交纳到账的不具有竞买资格。
四、竞买申请的办理
1.意向竞买人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xB7德阳市)(http://ggzyxx.deyang.gov.cn)注册,并办理CFCA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凭CFCA数字证书参与交易(用户注册及办理CFCA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838-2516653);
2.意向竞买人可于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凭CFCA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xB7德阳市),进入德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县一体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宗地拍卖出让文件,了解宗地出让详情,提交报名申请。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上述宗地拍卖采用有底价增价方式,不限定参与拍卖报名人数;
2.上述宗地拍卖采取拍卖会议现场举牌报价方式竞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3.上述宗地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4.上述宗地的其他要求详见该宗地拍卖出让文件。
六、成交价款支付说明
成交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不低于成交总价款的50%,第二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七、联系方式
广汉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广汉市长沙路西四段三号;
联系人:蔡先生、张女士 咨询电话:0838-5220237
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广汉市成都路南一段一号;
联系人:莫女士、刘先生 咨询电话:0838-5513015。
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合同样本.doc合同样本.doc广交拍〔2022〕10-4号(公告).pdf广交拍〔2022〕10-4号(公告).pdf2022-22#规条红线图.pdf2022-22#规条红线图.pdf2022-22#宗地图.pdf2022-22#宗地图.pdf(须知).pdf(须知).pdf附件1:授权委托书(单位使用)拍卖.docx附件1:授权委托书(单位使用)拍卖.docx2022-22#规条红线图.pdf2022-22#规条红线图.pdf附件2:授权委托书(个人使用)拍卖.docx附件2:授权委托书(个人使用)拍卖.docx
电子监管号:\n \n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n样本\n制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n \n合同编号: \n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n本合同双方当事人:\n出让人: 广汉市自然资源局 ;\n通讯地址: 长沙路西四段3号 ; \n邮政编码: / ;\n电话: 5220237 ;\n传真: / ;\n开户银行: / ;\n账号: / 。\n受让人: ;\n通讯地址: ;\n邮政编码: / ;\n电话: ;\n传真: / ;\n开户银行: / ;\n账号: / 。\n第一章 总 则\n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n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n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n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n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 ,宗地总面积大写 / 平方米(小写 /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 平方米(小写 / 平方米)。\n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n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n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n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n 为上界限,以 /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n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n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n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 年 / 月 /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n(一)场地平整达到 / \n ;\n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n ;\n(二)现状土地条件 / \n 。\n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n /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n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小写 /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n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n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n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n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n \n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n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n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n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n(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n(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n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n 主体建筑物性质 / ;\n附属建筑物性质 / ;\n建筑总面积 / 平方米;\n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 不低于 / ;\n建筑限高不高于 / 不低于 / ;\n建筑密度不高于 / 不低于 / ;\n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 ;\n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n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n(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n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n(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n1.移交给政府;\n2.由政府回购;\n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n4. / 。\n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n / \n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 \n年 / 月 / 日之前开工,在 / 年 / 月 / 日之前竣工。\n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n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n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n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 项规定办理:\n(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n(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n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n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n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n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 项规定的条件:\n(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n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n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n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n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n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n第五章 期限届满 \n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n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n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n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 项约定履行:\n(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n(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n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n第六章 不可抗力\n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n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n第七章 违约责任\n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n /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n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n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n(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n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n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n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 ‰的违约金。\n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n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n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n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n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n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n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n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n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n第九章 附 则\n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n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n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n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n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n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 份,出让人 / 份,受让人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n \n \n \n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n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n(签字): (签字):\n 二○二 / 年 / 月 / 日\n附件1\n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n \n 北错误!未找到引用源。\n比例尺:1: \n附件2\n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n采用的高程系: \n比例尺:1: \n附件3\n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n授权委托书\n(单位使用)\n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n我单位拟参加于2022年x月xx日x午xx:00时在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拍卖大厅(开标室)举行的xx地块壹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现授权我单位员工 (身份证号: )为我单位委托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参加贵中心组织的上述标的的拍卖活动。\n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活动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文书、合同和处理的与拍卖相关的一切活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竞买登记,领取文件、资料,签字、盖章,缴纳保证金,在相关文件、文书、合同上签字,拍卖活动后进行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的处理、缴纳,相关文件、文书、资料、相关票据等的签字、盖章、领取,权属办理和实物交割等所有行为,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n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n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经我单位签章后生效。\n特此授权。\n竞买人(签章): \n委托人(签章): \n(个人使用)\n\n\n\n委 托 人\n\n\n受 托 人\n\n\n\n\n姓 名\n\n\n\n\n姓 名\n\n\n\n\n\n\n性 别\n\n\n\n\n性 别\n\n\n\n\n\n\n出生日期\n\n\n\n\n出生日期\n\n\n\n\n\n\n证件号码\n\n\n\n\n证件号码\n\n\n\n\n\n\n本人授权______(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2022年x月xx日上午xx:00时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拍卖大厅(开标室)举行的xx地块壹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活动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文书、合同和处理的与拍卖相关的一切活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竞买登记,领取文件、资料,签字、盖章,缴纳保证金,在相关文件、文书、合同上签字,拍卖活动后进行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的处理、缴纳,相关文件、文书、资料、相关票据等的签字、盖章、领取,权属办理和实物交割等所有行为,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n委托人(签名): \n受托人(签名): \n___年__月__日\n\n\n\n\n备注\n\n\n\n\n\n广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广公资土拍告[2022]10-4号经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广汉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以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组织委托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主要指标拍卖编号宗地编号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规划设计主要指标拍卖起始价宗地起拍时间竞买保证金(万元)TP2022-22号德阳高新区2022-22#滨湖路与学府大道交汇处西北侧64080m(约96.12亩)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兼容不超过20%的商业建筑),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服40年容积率≤2.5,绿地率W35%,建筑密度≤30%(住宅建筑密度≤22%)起拍价208.93万元/亩(宗地总价20082.36万元)2022年11月9日17:004017二、拍卖会相关时间及地点1.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2.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3.拍卖会议开始时间:2022年11月9日17:004.拍卖会举办地点: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广汉市成都路南一段1号)三、竞买人资格及要求竞买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只能单独竞买:-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2.按宗地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23:59:59(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交纳到账的不具有竞买资格。四、竞买申请的办理1.意向竞买人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http://ggzyxx.deyang.gov.cn)注册,并办理CFCA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凭CFCA数字证书参与交易(用户注册及办理CFCA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838-2516653);2.意向竞买人可于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凭CFCA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进入德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县一体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宗地拍卖出让文件,了解宗地出让详情,提交报名申请。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1.上述宗地拍卖采用有底价增价方式,不限定参与拍卖报名人数;2.上述宗地拍卖采取拍卖会议现场举牌报价方式竞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3.上述宗地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4.上述宗地的其他要求详见该宗地拍卖出让文件。六、成交价款支付说明-2-成交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不低于成交总价款的50%,第二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七、联系方式广汉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广汉市长沙路西四段三号;联系人:蔡先生、张女士咨询电话:0838-5220237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广汉市成都路南一段一号;联系人:莫女士、刘先生咨询电话:0838-5513015。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3-德阳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广汉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德阳高新区狮象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参照《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如下:1、地块概况1.1地块位置:滨湖路与学府大道交汇处西北侧。1.2用地范围:(详见附图)1.3用地面积:约96.12亩(以自然资源部门测算为准)。2、土地使用性质2.1用地性质:R21(住宅用地)3、土地使用强度3.1容积率:R≤2.53.2建筑密度:M≤30%(住宅建筑密度≤22%)3.3绿地率:绿地率35%4、建筑设计要求4.1建筑使用性质:居住建筑(兼容不超过20%商业建筑,沿滨湖路设置独立商业街)。4.2建筑高度:H≤54m,且满足机场飞机净空要求及天际轮廊线要求。4.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及绿线详见附图):(1)地上建筑退让:在满足附图所示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确保规划建筑的间距和日照不影响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2)地下建筑退让:按项目方案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3)在满足相关退界要求以外,还应按项目方案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满足与用地外已建建筑的间距要求。该项目还应做日照分析,确保对周边已有建筑和用地不造成影响。(4)如出让地块临街部分设置有公园绿地或出让地块内规划有开放式绿地,则公园绿地及开放式绿地应由地块获得者按规划要求与项目同步作景观方案报批,并组织实施,对社会开放。4.4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照项目方案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除满足上述间距要求外,尚应满足相应规范中防火间距的规定。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4.5交通出入口设置:沿滨湖路和茂学路设置车行及人行出入口。(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4.6城市设计要求与相邻建筑应满足消防、日照、环境等要求,建筑立面、色彩、造型应满足城市景观要求、色调由规划、建设、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确定。(1)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隐蔽设置,装饰遮挡,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已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底层用房空调位不允许临街设置)。(2)雨水管不允许临街设置。(3)店招应进行统一规划,要求纳入方案统一设计,并作为以后店招审批的依据。(4)临街建筑光亮工程应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建筑立面统一设计。(5)环境设计和建筑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其他要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4.7竖向设计:相邻用地边界10米范围内不得任意改变基地地面高程。4.8节能设计:在设计时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做好建筑的节能设计,方案设计应有节能篇章。4.9绿建设计:符合德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建设要2求的通知》(2018年)要求的建设项目需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德阳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导则》进行设计和实施,有关内容和要求应征询建设主管部门意见。4.10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应实施装配式建造,其装配率等有关内容和要求应征询建设主管部门意见。4.11道路交叉口建设:要求若规划设置公交港湾站需利用项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部分用地或道路扩大交叉口需占用净建设用地(每处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土地,获得方应无条件同意。5、配建要求5.1停车泊位:停车位(含非机动车车位)配建标准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库的设置均按项目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存在小数时,应按个位递增1个车位计算。5.2公共配套设施:按项目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1)要考虑开闭所、配电房、门卫房、垃圾收集点、信报箱等的设置。(2)垃圾收集点应满足环卫部门相关要求。(3)要考虑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并应纳入建筑主体统一考虑。5.3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应实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设计标准等有关内容和要求应征询建设主管部门意见。5.4物业管理用房:物管用房配套标准按照项目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5.5养老服务设施:住宅建设项目需按照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非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地面上低层,多期开发的居住(小)区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6、其它要求6.1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应严格按国家现行规范(GB/T50353-2013)规定执行,并作为今后办证及验收的依据。6.2方案设计成果要求:(1)应提供总平面图,总平面图深度应满足《德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的要求。(2)应提供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单体设计图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要求。(3)应提供表达设计意图的实景效果图。效果图应真实反映建筑的平立面关系。(4)应提供有关文件和图纸(报审设计方案图纸装订成A3规格),内容应符合审批要求,若不清楚可向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咨询。6.3本通知书中所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因地块周边用地情况存在多样性和差异性,方案设计中相应的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建设单位在项目测算时因予以充分考虑。6.4退界距离、建筑间距、配套设施以及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7、遵守事项土地使用权者应凭发改委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环评批复,及时到我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应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据,否则我局不予办理其他一切建设手续。7.1该地块条件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的,本条件自行作废。再次出让前,应申请重新确定规划条件。7.2持本通知书委托具有符合承担本工程设计资格及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7.3本通知书中所列规划设计条件是我局审批设计方案的依据。7.4本工程所涉及消防、人防、航空限高、生活污水处置、现状水渠处置等问题,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现状沟渠迁改实施前,场地内建设应满足沟渠保护要求。7.5本通知书附图1份,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8、备注申报设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自行负责,如因虚报、满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以及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自行负责。9、附件建筑控制红线图。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2022年8月30日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2022-2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附图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2022-2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附图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地块位置地块位置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2022-2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附图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2022-2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附图第22号配套使用。规划净用地面积:64078.7435平方米(96.12亩)0图例禁止机动车开口路路控制点坐标用地红多低层建筑控制建设机动车开口方向中高层建筑控制制道公园绿地县(市、区)界报调整220KK高压线路图例禁止机动车开口路路控制点坐标用地红多低层建筑控制建设机动车开口方向中高层建筑控制制道公园绿地县(市、区)界报调整220KK高压线路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配套使用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配套使用学府大道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配套使用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配套使用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配套使用效电日图广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经广汉市人民政府“广府地[2022]113号文”批准,广汉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滨湖路与学府大道交汇处西北侧,地块编号为德阳高新区2022-2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组织委托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施。宗地拍卖出让公告于2022年10月18日起分别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四川经济日报》等媒体发布。一、出让人及交易组织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广汉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拍卖人为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二、拍卖出让原则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1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规划指标要求(一)地块位置:滨湖路与学府大道交汇处西北侧;(二)地块编号:德阳高新区2022-22#;(三)地块范围:详见宗地图、红线图;(四)出让面积:64080m(约96.12亩);(五)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兼容不超过20%的商业建筑);(六)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川2.5密度≤30%(住宅建筑密度≤22%)W35%≤54米且满足机场飞行净空要求及天际轮廊线要求。(七)土地开发程度:现状;(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住宅70年、商服40年;(九)建筑设计要求:按照德高规条(2022)第22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执行;(十)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德高规条(2022)第22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执行;(十一)配建要求:按照德高规条(2022)第22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执行;(十二)动工及竣工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2-(十三)特殊要求:该宗地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十四)其他条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等文件执行。四、竞买资格及要求竞买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只能单独申请竞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二)按以下规定交纳宗地竞买保证金:1.本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4017万元(大写:肆仟零壹拾柒万元整);2.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交纳到账的不具有竞买资格;3.缴款方式:意向竞买人须凭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注册后办理的CFCA数字证书,(用户注册及办理CFCA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838-2516653),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进入德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县一体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按流程和以下规定完成竞买保证金交纳:(1)竞买保证金须从意向竞买人的对公账户(即注册的账户)支付,请意向竞买人特别注意对公银行账号系统开放时间。(2)意向竞买人须在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以本人3(本企业、本组织)名义,按出让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指示,选定一个收款账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3)意向竞买人只能以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名义交纳,不得代交。五、申请和资格审查(一)参与竞买的技术条件1.意向竞买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http://ggzyxx.deyang.gov.cn),按照指引完成“用户注册”,并对所填写信息、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2.办理CFCA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意向竞买人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须在注册后办理CFCA数字证书和法人电子印章,凭CFCA数字证书参与交易。意向竞买人为自然人的,须在注册后办理CFCA数字证书和个人电子印章,凭CFCA数字证书参与交易。(二)拍卖文件取得竞买人可于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http://ggzyxx.deyang-gov.cn),进入交易系统,下载本次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拍卖出让公告;2.拍卖出让须知;3.宗地规划指标要求(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书);4.宗地图;4-5.地块红线图。(三)提交申请1.本次拍卖出让只接受网上申请,不接受现场申请;2.本次拍卖出让只接受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3.意向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时,交易系统自动比对其信誉情况,属于限制竞买人的,竞买申请不予通过;4.意向竞买人应于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凭CFCA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进入交易系统,按交易系统指引完成竞买申请提交,并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一个收款账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必须在出让文件规定的交纳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方为有效,意向竞买人应充分估计竞买保证金延迟到账而导致无法通过资格审核的风险。出让人或拍卖人不承担任何因银行系统关闭而无法缴纳竞买保证金导致的竞买资格丧失责任。(四)竞买资格取得拍卖活动开始前1小时,交易系统自动获取意向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交纳情况并判定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由交易系统生成《竞买资格确认书》。意向竞买人应提前到达拍卖活动现场,等候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对资格审查有疑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交易中心立即核查竞买保证金交纳情况。经核查,竞买保证金确已按时足额到账5的,准予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不再接受对资格审查结果的疑义、异议。六、答疑及现场踏勘竞买人对拍卖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拍卖会议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或拍卖人咨询,并在参加拍卖会议前自行对拟出让地块的地上、地下等全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查看。七、本次拍卖出让活动有关时间(一)报名期限: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二)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2022年11月8日23:59:59前;(三)拍卖地点: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广汉市成都路南一段1号);(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议定于2022年11月9日17:00在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广汉市成都路南一段1号)举行。拍卖会议开始前,意向竞买人须携带以下资料、CFCA数字证书、公章到拍卖会议现场、领取竞价号牌。资料不完整的,不发竞价号牌。1.竞买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到场经办竞拍事宜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竞买人属法人的,应携带竞买申请书(自行打印)、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6-代表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盖章);(2)竞买人属自然人的,应携带竞买申请书(自行打印)、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盖章);(3竞买人属其他组织的,应携带竞买申请书(自行打印)、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负责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盖章);(4)竞买人属境外竞买人的,应携带竞买申请书(自行打印)和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文件资料使用非中文语言的,必须附中文译文,所有文件资料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2.竞买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场经办竞拍事宜的,除提供竞买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本人到场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五)本宗地拍卖出让采取网络报名、现场竞价方式。八、宗地的拍卖起始价、增价幅度(一)本次拍卖起始价为人民币208.93万元/亩。(二)本宗地拍卖竞价活动采取拍卖会议现场报价方式。在拍卖文件规定时间,拍卖主持人按照宗地拍卖文件规定主持拍卖活动,增价幅度由拍卖主持人视竞价情况调整。-7九、拍卖程序(一)拍卖会议程序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议开始;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3.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拍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如无明确说明,均有底价)。记录人员同时记录宗地起拍价和增价幅度。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拍价,宣布竞价开始;7.竞买人举牌报价,记录人员记录报价;8.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人再出价,拍卖主持人宣布报价停止;9.本宗地出让有底价,公证人员或监督人员当场展示《出让底价通知书》密封现状并拆封,最后报价等于或高于《出让底价通知书》所确定出让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根据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意见,落宣布拍卖成交。当最后报价低于《标的出让底价通知书》所确定出让底价时,宣布流拍。(二)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交易系统生成、电子印-8-章用印,也可现场盖章)。成交结果对出让人、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拍卖人可以取消其竞得资格,出让人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至其缴款账户(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三)出让结果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结果由交易系统推送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公布、广汉市自然资源局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十、竞价规则(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二)竞价开始后,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在主持人约定的时限内,竞买人可多次应价。如有更高价出现,前一报价失去效力。(三)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一经举牌报价即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四)出现两名及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以时间在前的报价为有效报价。9(五)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不成交。(六)出现其他未在拍卖须知中约定的情况,以拍卖会议现场拍卖主持人裁定为准。十一、拍卖成交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一)拍卖成交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1.土地价款的收款账户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成交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不低于成交总价款的50%,第二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二)地产交易手续费支付要求竞得人在拍卖成交当日领取地产交易手续费缴款通知,并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川价发【2006]22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纳地产交易手续费。十二、特别约定(一)竞得人应按约定支付宗地拍卖成交价款及地产交易手续费。逾期未付,竞得人应按未付款额向出让人(或拍卖人)支付每日1%0的违约金。(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10-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自《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持公章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地产交易手续费缴款凭证等资料到广汉市自然资源局,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同时应按前款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土地出让面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四)土地用途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五)拍卖宗地管护及使用权的移交1.拍卖宗地管护权移交《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当日,视为出让人已将宗地管护权移交给竞得人,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宗地管护,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当日,竞得人不接受宗地管护权的,即为违约,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出让人收回拍卖宗地,追究竞得人的违约责任。出让人再行组织出让时原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地产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竞得人应设立值守岗位,派专人24小时值守,维护宗地原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宗地范围内新建违章建筑及设施、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品、新种植树木、栽种青苗、乱搭广告台(架)-11-及乱贴乱画、采砂取石、挖坑筑塘等。管护期间保证维护宗地原貌。如果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由竞得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清理费用。在管护制止过程中如果遇到上述强行或暴力违法行为,竞得人除及时处置外,应当即刻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城管部门、***门报告处理。广汉市自然资源局(监察支/大队)电话:12336广汉市城市执法管理局电话:12319广汉市公安局电话:1102.宗地使用权移交(1)移交时间:竞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将出让宗地使用权交付给竞得人。(2)移交方式:在约定的宗地使用权交付时间内,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宗地使用权正式移交给受让人;竞得人拒绝的,出让人对宗地使用权移交可采取公证送达方式或其他法律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移交认定函》送达日为宗地使用权移交日。(3)宗地使用权移交特别约定:移交土地使用权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六)如该宗土地闲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七)竞得人必须按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地面设施如电杆、电线、管线等以及地下水、电、气、给排水等地下设施、埋藏物等情况,由竞买人于宗地拍卖前自行到相关部-12-门了解核实,并承担相关的改造或迁建费用。(八)竞得人在该宗地内进行建设包括修建道路(通道)以及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城建规划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全部筹资建设。竞得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辅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九)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宗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含竞得人承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如税收机关进行税务征收,竞得人应依法纳税。(十)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到有关部门办理“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再由竞得人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及有关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十一)标的公告期限内,因标的展示或出让文件存在明显瑕疵等需要更正的,出让人有权延续公告期,意向竞买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申请退还,延续公告期满前再行交纳。未申请退还的,保证金不计息保留。(十二)本出让须知中所涉及到的面积、金额如有大写的,均以大写为准。(十三)公告期间以及拍卖会议举行前,如公告内容、《拍-13-卖出让须知》或者拍卖活动中发生拍卖中止,出让人有权进行变更,发布补充通知。竞买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退出报名。对退出报名者,在宗地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退出报名的,视为自行放弃竞买资格,不得再参加本次竞买活动。出让人以及拍卖人也不因此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十四)房地产开发资质按有关规定办理。(十五)本出让须知中所涉及到的面积、金额均以大写为准。十三、注意事项(一)竞买人须全面阅读出让文件、资料,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议开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拍卖人咨询。其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拍卖出让文件规定的条件,对自已作出的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二)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报名(提交)竞买申请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拍卖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成立新公司应在拍卖成交当日起计1个月内完成。(三)《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出让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发生放-14-弃竞得宗地等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会议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六)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放弃竞得宗地,由出让人收回拍卖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责任,包括不退还竞得人地产交易手续费,并按拍卖价款的20%由竞得人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1.竞得人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3.竞得人拒绝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当日接受国有建设用地管护权移交的。(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有关规范办理。十四、声明本次拍卖按照拍卖宗地的现状拍卖。除出让人、拍卖人有特-15-别声明外,其采用任何形式对拍卖宗地所作的描述、评价和介绍均属参考性意见,是拍卖人依法据实履行的告知义务,不代表出让人、拍卖人对拍卖宗地的任何瑕疵担保。因此,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宗地展示期间,认真察看宗地,详细了解宗地的有关情况,并索取相关资料。一经报名申请参与竞买,则表示对拍卖宗地的所有现状和拍卖条件予以认可。十五、会场纪律(一)拍卖活动现场人员纪律:参加拍卖活动的全体人员必须服从会议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在其指定的位置就座。必须保持会场的安静、严肃,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不得影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严禁高声喧哗,参加竞买的单位(或自然人)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陪同人员不得直接参与竞买报价,在与应价人传递信息或商量时,不得影响他人。爱护会场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拍卖活动结束后,依次退场,不得拥挤。(二)竞价纪律: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必须绝对服从拍卖主持人的裁定,严禁扰乱拍卖秩序,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同时追究其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责任。(三)不遵守拍卖纪律者,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责令其退出会场(退出竞价)。十六、交易系统异常情况处置异常情况是指因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受到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机构因素,-16-导致各方主体不能在交易系统执行竞买操作的情况,包括资格审查前系统操作异常、资格审查异常、报价过程中断等情况。(一)资格审查前系统操作异常及处置资格审查前系统操作异常是指公告期内不能查看出让文件、报名(交纳竞实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不能提交报名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等在资格审查前不能在交易系统执行操作的情况。在操作中出现前述异常情况的,请即刻报告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估故障在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不能解除或故障解除后竞买人没有时间执行操作而影响宗地出让交易的,由拍卖人会同宗地出让人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延期出让公告。故障解除后,拍卖人会同出让人重新确定交易时间和场地、发布更正公告。(二)资格审查异常及处置资格审查异常是指宗地出让进入资格审查时点后,在交易系统不能正常执行资格审查操作的情况。出现该类异常情况后,拍卖人立即报告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报告出让人或相关部门,并按以下方式作出处理决定:1.故障在1小时内排除、交易系统恢复正常的,继续开展交易活动;2.故障在1小时内不能排除的,可暂停、中止、终止出让并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公告,事后恢复交易另行公告。(三)报价过程中断及处置-17-报价过程中断是指拍卖期内报价过程中断。出现该类异常情况后,拍卖人立即报告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报告出让人或相关自然资源部门,并按以下方式作出处理:1.故障在1小时内排除、交易系统恢复正常的,继续开展交易活动;2.故障在1小时内不能排除的,可暂停、中止、终止出让并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公告,事后恢复交易另行公告。十七、特别提示(一)鉴于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敬请各位竞买人在竞买时严格遵守本《拍卖出让须知》,审视自身承受能力,慎重从事,三思而后行。一经报价,拍卖主持人宣布成交,买卖双方均无权反悔,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拍卖人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三)本宗地采取现场竞价方式,价高者得。竞买人对本《拍卖出让须知》若无异议,请在提交报名申请时予以确认。一经确认,即视为同意履行本《拍卖出让须知》各项规定。广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18-德阳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广汉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德阳高新区狮象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参照《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如下:1、地块概况1.1地块位置:滨湖路与学府大道交汇处西北侧。1.2用地范围:(详见附图)1.3用地面积:约96.12亩(以自然资源部门测算为准)。2、土地使用性质2.1用地性质:R21(住宅用地)3、土地使用强度3.1容积率:R≤2.53.2建筑密度:M≤30%(住宅建筑密度≤22%)3.3绿地率:绿地率35%4、建筑设计要求4.1建筑使用性质:居住建筑(兼容不超过20%商业建筑,沿滨湖路设置独立商业街)。4.2建筑高度:H≤54m,且满足机场飞机净空要求及天际轮廊线要求。4.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及绿线详见附图):(1)地上建筑退让:在满足附图所示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确保规划建筑的间距和日照不影响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2)地下建筑退让:按项目方案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3)在满足相关退界要求以外,还应按项目方案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满足与用地外已建建筑的间距要求。该项目还应做日照分析,确保对周边已有建筑和用地不造成影响。(4)如出让地块临街部分设置有公园绿地或出让地块内规划有开放式绿地,则公园绿地及开放式绿地应由地块获得者按规划要求与项目同步作景观方案报批,并组织实施,对社会开放。4.4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照项目方案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除满足上述间距要求外,尚应满足相应规范中防火间距的规定。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4.5交通出入口设置:沿滨湖路和茂学路设置车行及人行出入口。(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4.6城市设计要求与相邻建筑应满足消防、日照、环境等要求,建筑立面、色彩、造型应满足城市景观要求、色调由规划、建设、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确定。(1)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隐蔽设置,装饰遮挡,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已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底层用房空调位不允许临街设置)。(2)雨水管不允许临街设置。(3)店招应进行统一规划,要求纳入方案统一设计,并作为以后店招审批的依据。(4)临街建筑光亮工程应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建筑立面统一设计。(5)环境设计和建筑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其他要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4.7竖向设计:相邻用地边界10米范围内不得任意改变基地地面高程。4.8节能设计:在设计时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做好建筑的节能设计,方案设计应有节能篇章。4.9绿建设计:符合德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建设要2求的通知》(2018年)要求的建设项目需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德阳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导则》进行设计和实施,有关内容和要求应征询建设主管部门意见。4.10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应实施装配式建造,其装配率等有关内容和要求应征询建设主管部门意见。4.11道路交叉口建设:要求若规划设置公交港湾站需利用项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部分用地或道路扩大交叉口需占用净建设用地(每处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土地,获得方应无条件同意。5、配建要求5.1停车泊位:停车位(含非机动车车位)配建标准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库的设置均按项目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存在小数时,应按个位递增1个车位计算。5.2公共配套设施:按项目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1)要考虑开闭所、配电房、门卫房、垃圾收集点、信报箱等的设置。(2)垃圾收集点应满足环卫部门相关要求。(3)要考虑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并应纳入建筑主体统一考虑。5.3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应实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设计标准等有关内容和要求应征询建设主管部门意见。5.4物业管理用房:物管用房配套标准按照项目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5.5养老服务设施:住宅建设项目需按照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非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地面上低层,多期开发的居住(小)区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6、其它要求6.1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应严格按国家现行规范(GB/T50353-2013)规定执行,并作为今后办证及验收的依据。6.2方案设计成果要求:(1)应提供总平面图,总平面图深度应满足《德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的要求。(2)应提供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单体设计图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要求。(3)应提供表达设计意图的实景效果图。效果图应真实反映建筑的平立面关系。(4)应提供有关文件和图纸(报审设计方案图纸装订成A3规格),内容应符合审批要求,若不清楚可向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咨询。6.3本通知书中所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因地块周边用地情况存在多样性和差异性,方案设计中相应的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建设单位在项目测算时因予以充分考虑。6.4退界距离、建筑间距、配套设施以及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审批时的《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7、遵守事项土地使用权者应凭发改委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环评批复,及时到我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应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据,否则我局不予办理其他一切建设手续。7.1该地块条件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的,本条件自行作废。再次出让前,应申请重新确定规划条件。7.2持本通知书委托具有符合承担本工程设计资格及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7.3本通知书中所列规划设计条件是我局审批设计方案的依据。7.4本工程所涉及消防、人防、航空限高、生活污水处置、现状水渠处置等问题,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现状沟渠迁改实施前,场地内建设应满足沟渠保护要求。7.5本通知书附图1份,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8、备注申报设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自行负责,如因虚报、满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以及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自行负责。9、附件建筑控制红线图。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2022年8月30日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2022-2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附图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2022-2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附图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地块位置地块位置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2022-2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附图德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2022-2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附图第22号配套使用。规划净用地面积:64078.7435平方米(96.12亩)0图例禁止机动车开口路路控制点坐标用地红多低层建筑控制建设机动车开口方向中高层建筑控制制道公园绿地县(市、区)界报调整220KK高压线路图例禁止机动车开口路路控制点坐标用地红多低层建筑控制建设机动车开口方向中高层建筑控制制道公园绿地县(市、区)界报调整220KK高压线路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配套使用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配套使用学府大道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配套使用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配套使用本图与规划设计条件书德高规条(2022)第22号配套使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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