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2)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环罚(双)〔2022〕11号
娄环罚(双)〔2022〕11号
湖南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双峰县金开街道炭山村
法定代表人:谢**
2022年9月8日,省检查组对湖南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对我县交办了你公司的相关环境问题。尔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未建设封闭式堆料厂棚,传输带未采取密闭措施,入料口未安装喷淋洒水装置,生产时有粉尘、废水产生;2、你公司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4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送达回执1份、《关于谢建国在同裕采石场“水稳料搅拌场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合作协议》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1份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娄环告(双)〔2022〕11号)并于2022年10月19日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2年10月19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免于处罚同时愿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裁量: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因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后积极整改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虽不属于《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中免于处罚的情形,但符合从轻处罚之情形。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娄底春园支行
账 号: ***************
户 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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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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