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良资产转让 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招标采购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2022)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金所”)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委托,对下列资产公开转让,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特此联合公告如下(本公告与我所网站资产交易板块的项目信息同时发布):

项目名称
债务人

天津市国丰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项目
天津市国丰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

本金余额(万元)
债权总额(万元)
挂牌价格(万元)
保证金(万元)

1,650.59
2,876.64
1,341.00
268.00

公告期限:
1、首个公告期限为 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22日
2、若在首个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掉牌。
有受让意向者请于公告期限内向天金所提出受让登记申请。首个公告期限报名截止日:2022年11月22日下午5:00。公告期限如有顺延,报名截止日期详见我所网站资产交易板块的项目详细信息。

特别提示:
1、 本项目的整个交易过程应遵守天金所网站公布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等相关交易规则。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确认(如出现资格确认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由转让方主动书面通知天金所或由天金所向转让方发出书面征询函,转让方应在收到该函两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明确回复,否则视为对意向受让方合格资格的确认。
3、 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者摘牌后未按时签约的,转让方应向天金所发出书面通知,由天金所按照成功交易情况下的服务费标准进行扣除之后将余额划转给转让方。

对受让方要求:

受让方具有签订承诺书、参与本次挂牌及签订和履行《债权转让合同》等文件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受让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本次公开转让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公开转让标的的主体。交易保证金为268万元人民币,汇入到如下账户户名: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户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0434590000379338。保证金打款截止日期:2022年11月22日下午5:00,以到账时间为准。

重大事项披露:
1、 项目具体情况:截至2022年9月30日,该项目本息合计2,876.64万元,其中本金余额1,650.59万元,划转利息为328.09万元,孳生利息为897.96万元。
2、该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4、拟处置债权若已进入诉讼、执行阶段,本次转让时,该债权项下诉讼相关权利一并转让,执行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贷款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该债权项下的抵押物、查封物可能存在已灭失、已出租、损毁、指向不明,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费用,存在在先查封或抵押给第三人等在先权利,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7、未诉部分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涉诉部分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执行主体、相关执行费用未付、被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相关公证文书或调整执行申请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8、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9、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2022年9月30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0、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1、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1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包括《债权转让合同》(格式)中披露风险揭示]。
13、当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将补登7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若在挂牌公示期内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挂牌公示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无息返还。
1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15、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含仅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的情形)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6、本项目受让登记手续、竞价均须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17、本标的资产交易保证金由转让方收取,保证金和转让交易价款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行号:503100000015
账号:0434590000379338
如以个人账户付款,保证金和转让交易价款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佟楼支行
行号:1031 1001 8003
账号:02-180001040018988
本次交易手续费由最终受让方按照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标准,于签约通知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汇入到如下账户,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佟楼支行
行号:1031 1001 8003
账号:02-180001040018988
18、本次转让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应付价款支付至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包括保证金和剩余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下:账户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账号:12001635400050000669,开户银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营业部。
19、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0、拟处置债权若现处于执行状态中,已支付的诉讼费用受让方不另行承担,如存在欠缴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诉讼退费,退费款项归受让方所有。
21、该债权资产包项下可能存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受让方须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对此类债权的相应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其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拟选择的竞价方式:
若在挂牌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拟选择_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进行竞价;最终确定的竞价方式详见竞价公告中的《竞价须知》。
上述转让项目详细情况,欢迎意向受让方来人来电咨询或登录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站:http//www.tjfae.com 查询。
以上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产权登记证书、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联系人:肖经理联系电话:13920599971
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于家堡融合路681号宝策大厦31层
转让方联系人:杨先生、陈女士联系电话: 022-83122691、022-83122690
转让方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2号君隆广场B3-901

附件:债权转让合同(公开转让方式-金融类)债权转让合同(公开转让方式-金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受让方)【】与(作为转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市【】区共同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转让合同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1、2号楼西安道2号901、1001负责人:毕进宇定义甲乙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甲方就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明细》(见附件一)所列示的标的债权,委托【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依法进行公开转让。交易所于【】年【】月【】日举行公开转让,乙方参加公开转让并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见附件二)。甲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财政部及原***(现银保监会)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鉴于: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转让价款的数额以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附件二)所载明的数额为准。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用。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通知日(含本日)的期间。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通知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乙方以直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通知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通过交易所向竞买人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含第6.7条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该债权资产包项下可能存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受让方须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对此类债权的相应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其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未诉部分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涉诉部分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执行主体、相关执行费用未付、被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相关公证文书或调整执行申请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乙方以《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所载明的成交价作为购买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小写:),利息为人民币【】(小写:),代垫费用为人民币【】(小写:),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小写:)。标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标的债权的数额在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4.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汇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所在收到款项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汇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汇款账户乙方同意并授权交易所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竞拍保证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以竞买人身份在公开转让前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划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时,保证金可以冲抵相应部分的转让价款。保证金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账户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行号:账号:开户银行:户名:交易所指定账户信息如下:标的债权的转移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通知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风险的转移开户银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账号:12001635400050000669文件的交付在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配合办理权利转移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受让方应当在权利转移日后第【】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执行主体相关手续的变更,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办理完成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造成转让方的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为避免疑义,在过渡期所产生的该等收益所产生的孳息由甲方所有。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如果甲方在交接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如果抵债资产需要并能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在交接时,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的权属文件(如有)。抵债资产的交付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标的债权的加速交付乙方承诺,如果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则乙方保证不聘用该中介机构处理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任何事宜。乙方同意无条件承继甲方及其前手在基准日之前为管理、保全或处置标的债权而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并受该等合同条款的约束。乙方自行负责该等服务合同的协商解约、终止事宜,并承担与该等服务合同相关的风险与责任;如需要甲方继续承担全额或部分的支付责任,或甲方被索赔,乙方应对甲方实际支付的款项给予全额补偿。甲方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甲方同意在通知日后【10】日内,将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内甲方因管理标的债权而获得的现金(如有),在扣除本合同第7.3条约定费用后,支付给乙方。现金的交付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双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乙方应当及时留存债权通知过程中形成的通知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催收通知、送达回执、邮寄回单、来往数据电文等材料。因未及时送达产生的债权及担保权利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灭失、无效、超过诉讼时效、因未通知而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等),均由乙方承担。双方确认,无论双方在交接期间内是否完成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的交付,乙方均应在权利转移日后【】日内,采取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等直接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的名义并以甲方认可的内容通知债务人和/或担保人。若该等主体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则由乙方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的名义并以甲方认可的内容在全国或者省级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邮寄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标的债权转让通知自权利转移日后,甲方不再承担标的债权的管理责任。在交接期间内,如遇紧急情形,甲方有权对部分标的债权加速交付,并对加速交付部分进行单独通知或个别通知或公告,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予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声明和保证声明与保证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过户费、公告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该费用由甲方按本合同第6.4条的约定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回收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公开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公开转让标的的主体。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不冲突保证: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非欺骗保证:甲方保证在持有标的债权期间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故意提供任何虚假信息。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受让的标的债权行使权利。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鉴于甲方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等金融机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等金融机构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乙方特别承诺: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甲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乙方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乙方在参与竞买标的债权前,已经认真审阅了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标的债权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标的债权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不冲突保证: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a)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组织性文件;(b)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如乙方发生如下任一违约情形,甲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对应措施:乙方的违约责任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不能行使主要权利,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资金来源合法性保证:乙方保证,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乙方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乙方保证,配合反洗钱工作,应甲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审查。保密无论甲方是否就乙方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上述各种权利的选择权。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已经接收的相关资料,相应债权转回甲方的事宜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如甲方再行委托公开转让、债务重组或其他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债权的,乙方应支付再行公开转让、处置所产生的费用;如再行公开转让成交金额或处置金额低于本合同项下约定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该部分差价。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声明、保证或承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缴纳的竞拍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总额的【】%,如乙方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转让价款,甲方有权直接在该等价款中扣除对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如该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为避免疑义,在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外仍有剩余金额,且甲方退回该等资金的情况下,该等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归甲方所有,乙方承诺不再主张任何权益。如乙方违反除付款义务外的其他义务、声明、保证或承诺,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没收乙方已缴纳的竞拍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2)要求乙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采取补救措施。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没收乙方已缴纳的竞拍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2)要求乙方就应付未付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应付未付价款已足额支付完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下列【A】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法律适用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并按《保密承诺》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本合同各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通知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的生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讯地址:乙方:联系人:手机号码: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1、2号楼西安道2号901、1001甲方(信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信达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可通过在信达的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合同其他方。信达向合同其他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者因为涉及诉讼及仲裁而由法院、仲裁机构向信达以外的合同其他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送达中的任一种送达方式。信达以外的合同其他方向信达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者因为涉及诉讼及仲裁而由法院、仲裁机构向信达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上述地址为各方相互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地址。如各方因合同而发生纠纷,上述地址同为仲裁及法院涉诉程序中(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类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联系人:手机号码:邮政编码:其他不属于合同其他方的原因。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上述第14.3条的程序告知合同其他方或者法院、仲裁机构;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有关通知、文件及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仍视同合同其他方及仲裁机构、法院已经送达:信达以外的合同其他方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以新的纸质《送达地址确认书》直接送交或者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信达。自信达收到或签收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之日起,送达地址按照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仲裁、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该方所确认的原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合同其他方按照本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方式送达,或者按照该方向仲裁机构、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送达之日按照上述第14.4条确定。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与本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该方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确认送达地址为准,但该方应于当日按照上述第14.3条的约定履行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义务。通过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通过EMS方式邮寄的,以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单号显示的签收/拒收之日为送达之日;以其他方式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条所列上述情形,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送达之日: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次债权转让发生的费用,本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如果本合同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其他约定债权转让合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本页无正文)(以下无正文)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盖章)签字页附件二:《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附件一: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明细》附件清单债权转让合同与【】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不良资产转让 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天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