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 生态价值核算研究招标采购公告(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2022)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MGZC-C-F-220376-1

二、合同名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NMGZC-C-F-220376-1

四、项目名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3号
联系方式:15354863639
供应商(乙方):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 11 号
联系方式:1381100444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试点区域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草原资源生态价值核算研究
1(项)
¥500,000.00
¥500,000.00


合同金额: 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01月15日
履约地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3号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年12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中国科学院地理所.pdf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中国科学院地理所.pdf
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中国科学院地理所.pdf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中国科学院地理所.pdf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
2022年12月08日

合同编号:NMGZC-C-F-220376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草原资源生态价值核算研究项目地点:呼和浩特市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乙方: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合同编号:NMGZC-C-F-220376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地址(详细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3号乙方: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地址(详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合同号:NMGZC-C-F-2203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草原资源生态价值核算研究”(政府采购项目编号:NMGZC-C-F-220376)中工作内容与成果要求,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2、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第二条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1、服务内容(1)对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全民所有草原开展资源资产调查研究,摸清草原资源现状;(2)开展试点保护区生态资产核算评估研究,确定内蒙古草原生态产品价值总量,分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现状和困境,探究草原生态价值实现的路径和机制,并提出加快实现生态价值的政策建议。2、成果数据格式矢量数据采用Shapefile/gdb格式;图片数据采用“.jpg”格式;文字、表格等数据文件采用docx或xlsx格式。3、预期指标及成果1.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生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技术报告。2.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生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工作报告。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生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案例报告: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生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案例报告:白音锡勒牧场。第三条交货安装及质量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日内交付所有成果。交货地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3号。标的物质量:乙方提供的标的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且能够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提供的相关服务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标的物包装:乙方提供的标的物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第四条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须及时提供本次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给乙方;(2)甲方须及时解决乙方在项目过程中发现的基础资料错误或问题;(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状况,对不能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人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4)甲方对乙方在工作中的质量、安全有权进行监督和管理;(5)甲方派遣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对项目完成进度、质量有权进行监督;(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有关费用,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基本草原划定工作。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需保证成果符合成果质量要求,如有质量问题,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整改;(2)乙方对本项工作中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应予以保密,项目结束后不得留有任何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数据,否则甲方可终止本项目合作,造成损失的甲方依法追究乙方及相关责任人;(3)在服务期内,乙方负责解答甲方人员提出与本项目有关的问题。(4)服务期结束后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费使用的说明和明细表,保证项目经费使用合规合法,并全部用于项目实施。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协作、相互配合的态度进行本项工作,在工作中如有异议应协商解决。第五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2、本合同经费由甲方按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乙方:(1)一次总付(支付时间和方式);成果通过验收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业务内容的正式发票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项目款。(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1期:支付比例70%,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且甲方收到正规发票后的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项目款的70%;2期:支付比例30%,乙方提交的成果通过验收且甲方收到正规发票后的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项目款的30%。(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乙方银行信息乙方名称: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东升路支行银行帐号:0200006209089116297第六条保密责任1、为本项目顺利实施,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数据、资料,及乙方利用本项目形成的所有数据、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仅限乙方为完成本项目使用,禁止向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提供,且不得用于其他项目。2、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泄密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合作,并向乙方追回经费,同时甲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七条知识产权1、乙方利用本项目部分或全部数据、资料等所有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进行任何对外项目合作或成果产出,包括但不限于论文发表,学位论文撰写、专著出版、科技奖申报、完成其他项目等,都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公开使用,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纠乙方法律责任。2、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标的物或标的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3、甲方对数据、资料等脱密处理后,乙方可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使用本项目形成的数据、资料。具体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在书面同意书中明确。第八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造成成果质量不合格、项目延期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每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计算方式向甲方支付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在明确乙方无法完成规定的任务并提交相应成果,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全部经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因甲方原因,没有及时提供基础数据(或者基础数据有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的延期不应认定为乙方责任,工期应顺延;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采取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1、双方同意由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双方约定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验收标准和方式1、乙方将项目成果,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一同验收并签字确认。2、对项目成果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发现后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负责处理。甲方未对项目成果质量做出明确异议的,视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确实还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按招标时的承诺进行完善。3、经双方共同验收,标的物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验收通过的由甲方出具验收证明。第十一条售后服务(一)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二)其他售后服务内容:(投标文件售后承诺等)第十二条其他1、本项目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发现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完善,但因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的除外。2、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三天内向对方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文本一式6份,甲方持3份,乙方持3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字盖章页0H甲方名称:(盖章)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2年二月乙方名称:(盖章)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2年1月30日6合同编号:NMGZC-C-F-220376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草原资源生态价值核算研究项目地点:呼和浩特市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乙方: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合同编号:NMGZC-C-F-220376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地址(详细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3号乙方: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地址(详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合同号:NMGZC-C-F-2203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草原资源生态价值核算研究”(政府采购项目编号:NMGZC-C-F-220376)中工作内容与成果要求,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2、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第二条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1、服务内容(1)对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全民所有草原开展资源资产调查研究,摸清草原资源现状;(2)开展试点保护区生态资产核算评估研究,确定内蒙古草原生态产品价值总量,分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现状和困境,探究草原生态价值实现的路径和机制,并提出加快实现生态价值的政策建议。2、成果数据格式矢量数据采用Shapefile/gdb格式;图片数据采用“.jpg”格式;文字、表格等数据文件采用docx或xlsx格式。3、预期指标及成果1.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生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技术报告。2.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生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工作报告。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生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案例报告: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生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案例报告:白音锡勒牧场。第三条交货安装及质量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日内交付所有成果。交货地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3号。标的物质量:乙方提供的标的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且能够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提供的相关服务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标的物包装:乙方提供的标的物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第四条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须及时提供本次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给乙方;(2)甲方须及时解决乙方在项目过程中发现的基础资料错误或问题;(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状况,对不能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人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4)甲方对乙方在工作中的质量、安全有权进行监督和管理;(5)甲方派遣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对项目完成进度、质量有权进行监督;(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有关费用,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基本草原划定工作。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需保证成果符合成果质量要求,如有质量问题,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整改;(2)乙方对本项工作中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应予以保密,项目结束后不得留有任何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数据,否则甲方可终止本项目合作,造成损失的甲方依法追究乙方及相关责任人;(3)在服务期内,乙方负责解答甲方人员提出与本项目有关的问题。(4)服务期结束后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费使用的说明和明细表,保证项目经费使用合规合法,并全部用于项目实施。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协作、相互配合的态度进行本项工作,在工作中如有异议应协商解决。第五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2、本合同经费由甲方按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乙方:(1)一次总付(支付时间和方式);成果通过验收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业务内容的正式发票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项目款。(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1期:支付比例70%,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且甲方收到正规发票后的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项目款的70%;2期:支付比例30%,乙方提交的成果通过验收且甲方收到正规发票后的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项目款的30%。(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乙方银行信息乙方名称: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东升路支行银行帐号:0200006209089116297第六条保密责任1、为本项目顺利实施,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数据、资料,及乙方利用本项目形成的所有数据、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仅限乙方为完成本项目使用,禁止向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提供,且不得用于其他项目。2、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泄密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合作,并向乙方追回经费,同时甲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七条知识产权1、乙方利用本项目部分或全部数据、资料等所有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进行任何对外项目合作或成果产出,包括但不限于论文发表,学位论文撰写、专著出版、科技奖申报、完成其他项目等,都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公开使用,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纠乙方法律责任。2、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标的物或标的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3、甲方对数据、资料等脱密处理后,乙方可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使用本项目形成的数据、资料。具体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在书面同意书中明确。第八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造成成果质量不合格、项目延期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每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计算方式向甲方支付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在明确乙方无法完成规定的任务并提交相应成果,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全部经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因甲方原因,没有及时提供基础数据(或者基础数据有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的延期不应认定为乙方责任,工期应顺延;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采取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1、双方同意由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双方约定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验收标准和方式1、乙方将项目成果,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一同验收并签字确认。2、对项目成果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发现后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负责处理。甲方未对项目成果质量做出明确异议的,视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确实还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按招标时的承诺进行完善。3、经双方共同验收,标的物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验收通过的由甲方出具验收证明。第十一条售后服务(一)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二)其他售后服务内容:(投标文件售后承诺等)第十二条其他1、本项目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发现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完善,但因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的除外。2、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三天内向对方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文本一式6份,甲方持3份,乙方持3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字盖章页1甲方名称:(盖章)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2年二月乙方名称:(盖章)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2年1月30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 生态价值核算研究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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