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招标采购公告(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2023)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新华区鞠官屯村土地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新华区鞠官屯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1.1722公顷。该宗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9日批准征收为国有(属沧州市2022年第58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1266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共征收土地面积1.1722公顷,其中农用地0.9839公顷(含耕地0.3091公顷),建设用地0.1883公顷。征地前属鞠官屯村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地块的四至范围,宗地1::东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鞠官屯村集体土地,西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南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北至鞠官屯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第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为1.1722公顷,合计209.2377万元。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5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新华区孙庄子村土地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新华区孙庄子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28.5367公顷。该宗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9日批准征收为国有(属沧州市2022年第58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1266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共征收土地面积28.5376公顷,其中农用地28.4266公顷(含耕地24.8924公顷),建设用地0.1101公顷。征地前属孙庄子村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地块的四至范围,宗地1:东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鞠官屯村集体土地,西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鞠官屯村集体土地,南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北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鞠官屯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第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为28.5367公顷,合计5093.8010万元。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5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新华区万庄子村土地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新华区万庄子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9.3268公顷。该宗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9日批准征收为国有(属沧州市2022年第84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1886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共征收土地面积9.3268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征地前属万庄子村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地块的四至范围,宗地1:东至万庄子村集体土地,西至万庄子村集体土地,南至万庄子村集体土地,北至万庄子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第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为9.3268公顷,合计1664.8338万元。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5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新华区孙庄子村土地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新华区孙庄子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14.4319公顷。该宗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9日批准征收为国有(属沧州市2022年第60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1441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共征收土地面积14.4319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4289公顷。征地前属孙庄子村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地块的四至范围,宗地1:东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西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南至芦家园村集体土地,北至鞠官屯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第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为14.8243公顷,合计2646.1376万元。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5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新华区鞠官屯村土地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新华区鞠官屯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1.8922公顷。该宗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9日批准征收为国有(属沧州市2022年第60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1441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共征收土地面积1.8922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5167公顷。征地前属鞠官屯村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地块的四至范围,宗地1:东至鞠官屯村集体土地,西至鞠官屯村集体土地,南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北至鞠官屯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第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为14.8136公顷,合计2644.2276万元。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5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新华区芦家园村土地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新华区芦家园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2.5797公顷。该宗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9日批准征收为国有(属沧州市2022年第60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2〕1441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共征收土地面积2.5797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5029公顷。征地前属芦家园村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地块的四至范围,宗地1:东至芦家园村集体土地,西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南至芦家园村集体土地,北至孙庄子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第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为14.8243公顷,合计2646.1376万元。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5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集体土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