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权出让招标采购公告(清远市水利局2023)
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石尾塘、林屋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名称:
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石尾塘、林屋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
标段(包)名称:
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石尾塘、林屋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
发布说明:
正常
是否延期开标:
否
开启时间:
2023-03-30 09:30:00
开启方式:
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2.开标时间:详见招投标日程安排表。 3.开标地点: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开标大厅。 4.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招标文件:
发 布 人 :
清远市中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03-09
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2年度2个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挂网稿).pdf
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2年度2个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挂网稿).pdf
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石尾塘、林屋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人:清远市水利局招标代理:清远市中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613年5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章:采砂作业技术要求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报价书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五、资格审查资料六、综合审查资料七、承诺书八、其它材料(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第五章: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第六章:定向销售合同第一章招标公告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修订)、《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批准我省主要河道2023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2〕29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清远市水利局现对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石尾塘、林屋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一、项目名称: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石尾塘、林屋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二、联系方式:招标单位:清远市水利局联系人:骆先生联系电话:0763-3362606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区鹿鸣路八号之9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中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莫小姐联系电话:0763-3666603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振兴路25号恒福商务中心3层商场01号之303招标监督机构:清远市水利局投诉电话:0763-3362925三、项目地点:1、石尾塘采区位于清远英德市白石窑大坝上游冬瓜铺河段、白石窑枢纽库区内;2、林屋采区位于北江云山水厂原清远英德市观洲坝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四、项目概况:(1)石尾塘采区长2700m,平均宽256m,开采面积69.2万㎡。控制开采高程26.0m,平均开采深度1.60m,控制采砂量105.0万m。采区采砂范围控制坐标为:A(2693735.818,38446786.980)、B(2694623.843,38447630.195)C(2695618.057,38448096.250)、D(2695695.562,38447952.309)E(2694760.982,38447348.731)、F(2694006.000,38446637.000)G(2693531.196,38446439.005)、H(2693433.781,38446584.581)。(2)林屋采区长2250m,平均宽219m,开采面积49.3万㎡。控制开采高程15.5m,平均开采深度1.60m,控制采砂量74.5万m³。采区采砂范围控制坐标为:A(2670557.725,38437956.717)、B(2669615.003,38436952.426)C(2668959.584,38436375.609)、D(2668838.459,38436541.934)E(2669462.110,38437141.076)、F(2670133.965,38437838.108)G(2670469.833,38438050.323)。五、开采作业要求1.采砂作业方式:采用采砂船(含射流式吸泥船与冲吸式挖泥船或自吸自运式(自吸自射式)采砂船或链斗式采砂船)进行河砂开采活动。2.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石尾塘采区配备1至4艘采砂船只,同时作业采砂船不超过4艘;林屋采区配备1至3艘采砂船只,同时作业采砂船不超过3艘。每艘采砂船配备足员合格持证船员;采砂船吸砂机械动力(即《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特种机械技术数据)不超过1000kW。至少有1艘采砂船舶为投标人所有或者所有权为共有的,投标人所有权份额占51%或以上(以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为准)。3.开采期限:石尾塘采区开采期限11个月、林屋采区开采期限11个月;上述两个采区可同时开采,具体时间以《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为准(作业时间:每天7:00-19:00)。4.本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已参与其他采区作业的采砂船进行投标。若采用已参与其他采区作业的采砂船进行投标,投标人需提供《拟投入的采砂工具承诺书》,若中标,中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采砂船从原作业采区撤销,否则取消中标资格。5.中标人主要权利和职责:本项目中标人拥有河砂开采权。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依法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及相关税费;按规定办理河砂开采过程中的有关手续,解决河砂开采过程中的民事问题;按要求负责河砂开采并将开采上来的河砂运输至指定的销售场地或合同约定地点;按规定将开采上来的河砂整体销售给清远市政府授权的河砂销售权人;落实河砂开采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采区完工验收等。六、本项目开采权出让费用:本项目河砂开采权出让价格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最高限价为70元/m3,最低限价为65元/m3。投标人只能在该限价范围(65-70元/m3,含界值)内报价。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以其投标报价为准,该中标价格即为河砂开采权出让价格(以每立方米河砂为计算单位)。本项目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河砂开采权出让价格*2个采区控制总采砂量(179.5万m3),由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七、投标保证金:1.形式:银行保函或转账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2.金额:10万元。3.递交方式:采用转账方式的可委托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方式的,应选用接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确认。银行保函需为“见索即付型”保函,否则保函视为无效。4.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详见投标须知第2.3.4条。八、投标文件的递交与开标时间及地点: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2.开标时间:详见招投标日程安排表。3.开标地点: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开标大厅。4.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九、办理投标登记手续: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CA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未办理CA证书的投标人应及时办理。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编制投标文件,并完整上传至交易平台。十、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十一、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有经营河砂业务的经营范围。2.至少有1艘采砂船舶为投标人所有,所有权为共有的,投标人船舶所有权份额应占51%或以上,以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为准。采砂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采砂作业方式:采用采砂船(含射流式吸泥船与冲吸式挖泥船或自吸自运式(自吸自射式)采砂船或链斗式采砂船)进行河砂开采活动。(2)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石尾塘采区配备1至4艘采砂船只,同时作业采砂船不超过4艘;林屋采区配备1至3艘采砂船只,同时作业采砂船不超过3艘。每艘采砂船配备足员合格持证船员;采砂船吸砂机械动力(即《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特种机械技术数据)不超过1000kW。3.投标人和拟参加采砂的船舶近三年内(2020年3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出之日止)在广东省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提供投标人和拟参加采砂的船舶近三年内在广东省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承诺函和由清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投标人和拟参加采砂的船舶近三年内在北江干流清远河段范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查询文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如中标后经招标人核查存在违法采砂记录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进行通报。4.投标人拟参加采砂作业船舶具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未被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注:1、由投标人按要求提供。2、查询要求:①“裁判日期”选项统一以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同1日为开始日、以招标公告发布日的前1日为终止日进行查询;②以“当事人”为选项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③“案由”选项中投标人查询“单位行贿罪”1项罪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查询“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3项罪名。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十三、本项目两个采区,分别是石尾塘采区(控制采砂量为105.0万m³)、林屋采区(控制采砂量为74.5万m³),控制开采河砂量共179.5万m³。投标人应当充分预见并承担采砂期限内因自然因素(洪水、干旱)变化对采砂作业的影响、河砂市场价格、河砂质量及对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补偿等风险。开采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任何其他因素导致上述两个采区达不到其采区原定控制采砂量或河砂质量不佳的,投标人将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中标人依法依规进行河砂开采,开釆期间须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如出现违法采砂行为,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十四、本公告及中标公示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本公告及公示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文本为准。招标人:清远市水利局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中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3年3月9日附件1: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日程安排项目名称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石尾塘、林屋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工程编号GC4418002023029招标公告开始时间2023年3月9日8时30分招标公告结束时间2023年3月30日9时30分投标人提问开始时间2023年3月9日8时30分投标人提问结束时间2023年3月20日17时30分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2023年3月30日9时30分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3月30日9时30分开标时间2023年3月30日9时30分开标地点网上开标大厅评标时间2023年3月31日9时00分评标地点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评标4室第二章、投标须知重要提示:星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应按照《星号条款承诺函》格式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任何负偏离或不响应将视为无效投标。2.1总则2.1.1招标范围(1)石尾塘采区长2700m,平均宽256m,开采面积69.2万㎡。控制开采高程26.0m,平均开采深度1.60m,控制采砂量105.0万m。采区采砂范围控制坐标为:A(2693735.818,38446786.980)、B(2694623.843,38447630.195)C(2695618.057,38448096.250)、D(2695695.562,38447952.309)E(2694760.982,38447348.731)、F(2694006.000,38446637.000)G(2693531.196,38446439.005)、H(2693433.781,38446584.581)。(2)林屋采区长2250m,平均宽219m,开采面积49.3万㎡。控制开采高程15.5m,平均开采深度1.60m,控制采砂量74.5万m³。采区采砂范围控制坐标为:A(2670557.725,38437956.717)、B(2669615.003,38436952.426)C(2668959.584,38436375.609)、D(2668838.459,38436541.934)E(2669462.110,38437141.076)、F(2670133.965,38437838.108)G(2670469.833,38438050.323)。★本项目中标人拥有河砂开采权。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依法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及相关税费;按规定办理河砂开采过程中的有关手续,解决河砂开采过程中的民事问题;按要求负责河砂开采并将开采上来的河砂运输至指定的销售场地或合同约定地点;按规定将开采上来的河砂整体销售给清远市政府授权的河砂销售权人;落实河砂开采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采区完工验收等。★本项目中标人在开采期间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工程机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大气污染;降低作业噪声;防止水污染,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等。本项目两个采区,分别是石尾塘采区(控制采砂量为105.0万m³)、林屋采区(控制采砂量为74.5万m³),控制开采河砂量共179.5万m³。投标人应当充分预见并承担采砂期限内因自然因素(洪水、干旱)变化对采砂作业的影响、河砂市场价格、河砂质量及对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补偿等风险。开采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任何其他因素导致上述两个采区达不到其采区原定控制采砂量或河砂质量不佳的,投标人将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中标人依法依规进行河砂开采,开釆期间须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如出现违法采砂行为,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2.1.2开采作业要求(1)采砂规模控制: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2个采区控制采砂总量共179.5万m3;(2)采砂作业方式:采用采砂船(含射流式吸泥船与冲吸式挖泥船或自吸自运式(自吸自射式)采砂船或链斗式采砂船)进行河砂开采活动。(3)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石尾塘采区配备1至4艘采砂船只,同时作业采砂船不超过4艘;林屋采区配备1至3艘采砂船只,同时作业采砂船不超过3艘。每艘采砂船配备足员合格持证船员;采砂船吸砂机械动力(即《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特种机械技术数据)不超过1000kW。至少有1艘采砂船舶为投标人所有或者所有权为共有的,投标人所有权份额占51%或以上(以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为准)。2.1.3开采期限:石尾塘采区开采期限11个月、林屋采区开采期限11个月;上述两个采区可同时开采,具体时间以《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为准(作业时间:每天7:00-19:00)。第七条甲方对采砂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时可制作检查记录,甲、乙及监理三方应当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第八条乙方指派的现场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当委派其他管理人员代行其职,并函告甲方。第九条甲乙双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报表等资料,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第十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乙方应及时予以撤换,新变更的人员应符合乙方投标文件中的资历条件。第十一条采砂船舶工具等(在晚上常规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和临时禁采区)应停泊在监理单位指定区域,乙方采砂船不得擅自离开停泊区。第十二条甲方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实施采砂现场监理,乙方应当服从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第十三条甲方和监理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严格复查乙方采砂河段的水下断面,复查开采量,与乙方报送的统计工作量比较分析,检查乙方是否按照开采范围要求进行开采。第十四条甲乙双方除按上述条款执行外,还应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五、采砂量的核定第十五条双方合同签定后,甲方提供河砂开采范围的测量成果,确定合同的采砂范围及其附近河段的初始地形。乙方进场采砂作业前(即采前),如对甲方提供的测量成果存有疑问,可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在甲方、乙方、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共同见证下进行实地测量,经确认后作为开采地形及计算采砂量的依据,乙方委托测量单位的费用自付。合同有效期期间及合同期满(即采中、采后),由监理单位或其委托的测量单位在甲方、乙方现场代表共同见证下对同一范围用同样的方法进行2次测量,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采砂量进行对比分析,提交监测报告,作为监控采砂量及确认采砂不良行为和违法的依据之一。第十六条由清远市政府授权的河砂销售权人负责对每艘运砂船的实际运砂量进行测量,乙方应对每艘运砂船的实际运砂量,用“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进行登记,甲方、乙方、采砂现场管理机构、运砂人各执一联,“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应当注明采区地点及运砂船的船名和船号、装运砂时间、装砂量和卸砂地点、有效期限等信息,采砂现场管理机构、乙方、监理单位、河砂销售权人四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名确认。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或者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含控制高程)的,乙方应停止采砂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对乙方开采河砂总量的核定,采取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管理人员会同采砂监理单位现场登记运输总量与采砂断面测量计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定,两种测算方法中的量大者将作为核定的最终采砂总量。第十九条河道采砂完工验收。当采砂人实际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量或理论可采砂量时,或《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期限届满时,或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含控制高程),或解除合同时,甲方向采砂人发出终止采砂权的书面通知,并组织对采砂现场进行复测,在复测的基础上组织并主持该可采区河道采砂完工验收,监理单位、乙方等参加,邀请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清远海事局、广东省北江航道事务中心等单位参加。六、风险责任第二十条乙方应当充分预见并承担采砂期限内因自然因素(洪水、干旱)变化对采砂作业的影响、河砂市场价格、河砂质量及对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补偿等风险。本项目两个采区,分别是石尾塘采区(控制采砂量为105.0万m³)、林屋采区(控制采砂量为74.5万m³),控制开采河砂量共179.5万m³。投标人应当充分预见并承担采砂期限内因自然因素(洪水、干旱)变化对采砂作业的影响、河砂市场价格、河砂质量及对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补偿等风险。开采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任何其他因素导致上述两个采区达不到其采区原定控制采砂量或河砂质量不佳的,投标人将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中标人依法依规进行河砂开采,开釆期间须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如出现违法采砂行为,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七、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一)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二)经采砂招标河段地级以上市或其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继续执行合同将危及河道防洪安全、危及河势稳定或者其他工程安全的;(三)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违法采砂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四)乙方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实施采砂作业的;(五)乙方以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转让河砂开采权,或者伪造、涂改、变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六)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相关部门交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和矿产资源税的;(七)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发出整改通知而乙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八)乙方未按承诺及时处理好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关系,办理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补偿有关事项的。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一)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二)经采砂招标河段地级以上市或其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继续执行合同将危及河道防洪安全、危及河势稳定或者其他水工程的安全的;(三)甲方或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合同约定的采砂范围和合同期限内规定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累计超过30天的;(四)在签订本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于不属于乙方的原因,未能领取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因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三)至(八)项或第二十二条第(三)至(四)项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说明理由,在另一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合同解除。因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二)项或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二)项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说明理由,得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合同解除。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停止采砂作业并在2天内将所有采砂作业工具撤离现场。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三)至(八)项解除合同时,已收取的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不予以退回。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二)项解除合同时,应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确认的复测结果,退回乙方未完成的相应采砂量的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第二十五条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回乙方未完成的相应采砂量的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已向乙方收取的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八、河砂开采权的终止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河砂开采权:(一)累计采砂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控制采砂量;(二)《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三)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含控制高程);(四)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㈠项终止河砂开采权时,应提前3天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供“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统计结果;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㈡、㈢、(四)项终止河砂开采权时,应提前10天书面告知乙方。第二十八条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河砂开采权的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的时限停止采砂作业,并在停止采砂作业2天内将所有采砂作业工具和设备撤离现场。九、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甲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总额的1%收取违约金,并作为采砂不良记录;构成违法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本合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十)项的约定办理开工手续即进场采砂作业的;(三)超出本合同约定的采砂范围进行采砂作业的;(四)低于本合同约定的采砂控制高程进行采砂作业的;(五)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控制采砂量进行采砂作业的;(六)采砂作业工具数量或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七)将河砂开采权转让给他人的;(八)伪造、涂改、变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九)故意损坏或未经监理单位允许拆除安装在采砂作业工具上的监控设备,或中断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十)提供虚假采砂记录等有关资料的;(十一)在河砂开采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采砂作业工具撤离现场的;(十二)擅自停放采砂船舶,将采砂船舶停靠在非指定的区域和位置的;(十三)私自更换采砂船舶或增大采砂船舶功率的;(十四)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和临时禁采期内进行采砂作业的。甲方对乙方的以上行为进行处理后,乙方再次实施以上任何一项行为的,可根据本条规定再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三十条乙方实际采砂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控制采砂量的部分为超采量。乙方应按超采量和规定的单价乘积向甲方支付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同时依法缴纳相应的行政规费。甲方还可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约定处理。第三十一条甲方如有充分证据或充分理由证明乙方有违约行为,除可以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外,还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违反《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实施采砂作业的,甲方可以责令其停业整改,乙方必须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整改。第三十二条乙方的以上违约行为同时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十、纠纷及处理第三十三条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合同的组成及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当这些文件出现歧义时,按下列顺序解释:(一)本《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二)政府批复文件;(三)为执行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文书;(四)本合同附件。以上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效力优先次序按排列顺序,若有关文件互有矛盾以最后确定的文件资料为准。十二、名词解释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各种自然灾害、社会动乱和法律禁令等。第三十六条“天”指日历天;“日”指工作日。第三十七条“工地”指采砂作业现场和甲方或乙方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十三、合同生效与终止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发证机关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乙方撤离现场所有采砂作业工具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按甲方的要求清理现场,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完工验收,合同终止。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捌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柒份,甲方肆份,乙方、监理单位、代理机构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若正、副本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理人: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第六章:定向销售合同清远市河砂定向销售合同甲方:乙方:合同编号:经公开招标,确定(甲方)为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石尾塘、林屋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中标人,根据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石尾塘、林屋采区开采权出让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甲方须将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2个采区,分别是石尾塘采区(控制采砂量105.0万m³)、林屋采区(控制采砂量74.5万m³)河砂整体定向销售给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3年度2个采区河砂定向销售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向销售河砂概况1.定向销售河砂为采区河砂,销售总量为万m3,定向销售(供货)期限为个月,具体时间以本项目河砂采砂许可证规定时间为准,采用采砂船开采作业。第二条河砂的质量甲方销售给乙方的河砂必须符合以下质量要求:1.河砂必须符合建设用砂国家标准GB/T14684-2011。2.河砂含泥量小于5%,禁止有泥块。第三条河砂交割方式1.配送:甲方负责组织人员及运砂船将开采的河砂运抵乙方指定河砂上岸堆砂场,乙方河砂上岸堆砂场为,,位于,距离采区约公里。2.自提:乙方组织人员及运砂船到甲方河砂开采水域,甲方负责将开采的河砂输送至乙方组织的运砂船舱。3.计量方式:以《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登记的河砂量为计量依据。4.河砂交割时间为:08:00-19:00。第四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河砂定向销售单价:配送价为元/m3,自提价为元/m3,货款总额暂以配送价计算,河砂定向销售总量暂定为万m3,货款总额暂定为万元,分3期支付。2.甲方收款账户账户名:,;账号:,;开户行:,;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将河砂运输到甲方销售点或乙方销售方船只。2.向乙方提供河砂销售发票。3.甲方负责采区现场管理,自行承担采区安全责任,采区区域工作人员服从甲方安全管理。4.甲方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开采计划报备乙方,甲方按照开采计划进行开采。5.甲方负责采区民事协调。6.甲方组织开采船只、运输船只必须具备资质,符合相关行政单位的要求。(二)乙方权利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提货。2.每月按时足额支付河砂货款。3.乙方须安排不少于1名熟悉工作人员作为河砂采区监督、管理人员。4.乙方有权对运输船只进行监督管理,并到达上砂点后随机进行抽检。第六条其他约定1.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乙方人员、第三方工作人员行贿,如有发现扣减该月度2%货款,情节严重的报由司法机关处理。2.。第七条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因素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政府政策性因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三日内提供证明,双方可协商一致,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附则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同具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时间:年月日地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开采权出让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