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招标采购公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2023)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2023〕第04号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5 来源:自然资源分局

联杰路下穿维修工区段道路已纳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南宁市2021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第二期)的通知(南发改投资〔2021〕128号),项目用地面积1.431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将对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1.2036公顷国有土地实施收回工作,收回后的土地主要用于联杰路下穿维修工区段道路的建设,土地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现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不得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收回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参照《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0〕3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参照实行武鸣区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东盟经开区政〔2022〕12号)以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公告送达或者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申报权利,并按要求提交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利证明材料,收回范围内的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收回国有土地协议。
四、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农场及职工或土地使用权人对拟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宁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