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招标采购公告(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
平昌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经平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平昌县金宝新区PC-2023B005、PC-2023B011、PC-2023B018号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委托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拍卖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单位:米、亩、万元
地块位置
宗地号
土地面积
用地性质
规划指标
出让 年限
建议出让起始价
竞买 保证金
增幅价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
金宝新区黄滩坝
PC-2023B005
63.6
商住用地(RB)(商业≤20%)
30
2.9
35
80
商业40年, 住宅70年
13350
2700
100
金宝大道樊家沟
PC-2023B011
32.5
30
2.7
35
80
6800
1400
100
金宝新区五一片区(光辉社区张家坝)
PC-2023B018
87.6
30
2.9
35
80
14850
3000
100
合计
183.7
35000
710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9日,到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自行下载拍卖文件。
五、申请人交纳保证金,向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9日12时。(竞买保证金以到账为准,并需注明是XX宗地竞买保证金)。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在2023年6月12日10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23年6月12日10时30分在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拍卖大厅举行。
七、联系方式与银行账号
联系地址: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 系 人:任先生
联系电话:0827-6222978
开户单位: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开 户 行:平昌县信用联社
账 号:881901200018418930006
附件:PC-2023B005等三宗拍卖须知.docPC-2023B005等三宗拍卖须知.doc
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9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平公共国土拍〔2023〕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平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平昌县金宝新区PC-2023B005、PC-2023B011、PC-2023B018号三宗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组织实施由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承办。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附表单位:米、亩、万元地块位置宗地号土 地 面 积 用地性质规划指标出让年限建议出让起始价竞买 保证金增幅价地块位置宗地号土 地 面 积 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出让年限建议出让起始价竞买 保证金增幅价金宝新区黄滩坝PC-2023B00563.6商住用地(RB)(商业≤20%)302.93580商业40年,住宅70年133502700100金宝大道樊家沟PC-2023B01132.5商住用地(RB)(商业≤20%)302.73580商业40年,住宅70年68001400100金宝新区五一片区(光辉社区张家坝)PC-2023B01887.6商住用地(RB)(商业≤20%)302.93580商业40年,住宅70年148503000100合计183.7350007100四、竞买资格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9日12时。上述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PC-2023B005号地块为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大写)(¥2700万元);PC-2023B011号地块为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大写)(¥1400万元);PC-2023B018号地块为人民币叁仟万元(大写)(¥3000万元);五、申请和资格审查(一)拍卖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9日,到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自行下载拍卖文件。具体包括:1、拍卖出让公告;2、拍卖出让须知;3、竞买申请书;4、宗地界址图;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6、成交确认书;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其它相关文件。(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可2023年5月20日9时至2023年6月9日12时前,到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4)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三)资格审查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确认竞买人资格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在2023年6月12日10时30分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领取竞买标志牌以及参加拍卖会。(五)答疑及现场踏勘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拍卖会开始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咨询。需现场踏勘的,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派人陪同现场踏勘,或者自行前往土地现场实地踏勘。宗地的拍卖起始价、增价幅度PC-2023B005号宗地,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叁仟叁佰伍拾万元(大写)(¥13350万元);增幅价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大写)(¥100万元)。PC-2023B011号宗地,起始价为人民币陆仟捌佰万元(大写)(¥6800万元);增幅价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大写)(¥100万元)。PC-2023B018号宗地,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伍拾万元(大写)(¥14850万元);增幅价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大写)(¥100万元)。七、拍卖程序(一)拍卖会程序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3、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公证人现场查验后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8、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9、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二)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与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出让结果公布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四川土地矿权网站等公布拍卖出让结果。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同时在相关渠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八、竞价规则(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三)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九、注意事项(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活动,并通知竞买人: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八)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九)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十)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十一)其他事项1、成交价款为本次拍卖文件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其他税费,拍卖出让土地涉及的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税费等由竞得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全部承担。竞得人按规定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后,其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金,订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超过部分可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预付款。经出让人同意,竞得人可分期缴纳成交土地价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不少于50%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余款必须在1年内交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竞得人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竞得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出让人应当按本次拍卖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移交给竞得人,并签订土地移交协议。土地移交时间由出让人与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约定。竞得人按约定全额缴付成交地价款后,出让人未按本次拍卖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土地移交给竞得人的,除征得竞得人同意外,视为出让人违约,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竞得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竞得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竞得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竞得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3、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4、其它有关约定,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或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由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协商确定。(十二)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拍卖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3年5月19日竞买申请书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认真阅读编号为PC-号宗地的拍卖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方于年月日在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的PC-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我方愿意按拍卖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元)。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并成立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特此申请和承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交确认书在年月日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PC-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元),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其中,出让金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元),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竞得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之内,持本《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出让人、竞得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特此确认出让人:竞得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受托人:受托人:年月日授 权 委 托 书委 托 人受 托 人姓 名姓 名性 别性 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职 务职 务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 本人授权 代表本人参加 年 月 日在 举办的编号为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备注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5.。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二);(三)。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第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