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采购公告(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



府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府自然资告字〔2023〕6号)

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府自然资告字〔2023〕6号
经府谷县人民政府批准,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决定委托陕西佳仕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办人)于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依托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以挂牌方式出让下列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序号
块地 编号
块地 位置
出让面积(平方米)
规划 用途
容积率
建筑 系数(建筑密度)
绿地率
出让年限(年)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起始价 (万元)
竞价幅度(万元)

1
FG-2023-14号
府谷镇 碛塄村
13319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2.0
≤45%
≥20%
40
154.95
309.9
20

2
FG-2023-15号
孤山镇 沙牛峁村
3933
商服用地
≤0.6
≤50%
≤15%
40
58.55
117.1
2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及《挂牌出让文件》限制的除外;本期挂牌出让只接受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化报名。
三、提交竞买申请前,申请人应对出让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挂牌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挂牌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出让人书面提出。
四、报名参与竞买上述公告中宗地的申请人均视为自愿接受本期挂牌出让文件中所有规则的约束、按照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接受网上交易的最终结果。竞买人操作详见《榆林市土地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获得地址为:交易中心门户网站(http://yl.sxggzyjy.cn/)/服务指南>下载专区)。
五、申请人须在报名前持挂牌出让文件要求的申请文件到出让人处提交竞买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在交易中心备案后,用办理的CA锁、账号登陆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及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银行账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该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资料下载和挂牌网络竞价均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报名时间:2023年6月30日9:00至2023年7月29日17:00
保证金缴纳时间:2023年6月30日9:00至2023年7月29日17:00
挂牌网络竞价时间:2023年7月20日9:00至2023年7月31日15:00
(温馨提示:为避免因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延误,影响你顺利获取网上交易竞买资格,建议你尽早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报名并足额缴纳保证金)
六、申请人持“竞买保证金缴纳电子回单”及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打印的“竞买资格通知书”,于2023年7月29日17:00前至出让人处进行最终的竞买资格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七、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设有底价的不得低于底价);本期挂牌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
八、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办理,如遇到疑难问题请拨打以下电话:
宗地业务办理(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912—8739115)
出让宗地咨询(陕西佳仕德拍卖有限公司18629010107)
电子交易系统(交易中心业务三科0912-3515062)
CA锁(数字证书)办理(市民大厦四楼CA窗口0912-3515031)
电子交易系统技术咨询:4009980000
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30日
  出让文件.doc出让文件.doc

府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FG-2023-14号、FG-2023-15号,共2宗地块)挂牌出让文件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目录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3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6三、竞买申请书(样本)14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本)16五、授权委托书(样本)17六、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18七、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19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21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府自然资告字〔2023〕6号经府谷县人民政府批准,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决定委托陕西佳仕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办人)于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依托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以挂牌方式出让下列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序号块地编号块地位置出让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年)竞买保证金(万元)起始价(万元)竞价幅度(万元)1FG-2023-14号府谷镇碛塄村13319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2.0≤45%≥20%40154.95309.9202FG-2023-15号孤山镇沙牛峁村3933商服用地≤0.6≤50%≤15%4058.55117.12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及《挂牌出让文件》限制的除外;本期挂牌出让只接受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化报名。三、提交竞买申请前,申请人应对出让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挂牌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挂牌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出让人书面提出。四、报名参与竞买上述公告中宗地的申请人均视为自愿接受本期挂牌出让文件中所有规则的约束、按照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接受网上交易的最终结果。竞买人操作详见《榆林市土地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获得地址为:交易中心门户网站(http://yl.sxggzyjy.cn/)/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五、申请人须在报名前持挂牌出让文件要求的申请文件到出让人处提交竞买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在交易中心备案后,用办理的CA锁、账号登陆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及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银行账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该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资料下载和挂牌网络竞价均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名时间:2023年6月30日9:00至2023年7月29日17:00保证金缴纳时间:2023年6月30日9:00至2023年7月29日17:00挂牌网络竞价时间:2023年7月20日9:00至2023年7月31日15:00(温馨提示:为避免因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延误,影响你顺利获取网上交易竞买资格,建议你尽早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报名并足额缴纳保证金)六、申请人持“竞买保证金缴纳电子回单”及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打印的“竞买资格通知书”,于2023年7月29日17:00前至出让人处进行最终的竞买资格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七、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设有底价的不得低于底价);本期挂牌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八、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办理,如遇到疑难问题请拨打以下电话:宗地业务办理(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912—8739115)出让宗地咨询(陕西佳仕德拍卖有限公司18629010107)电子交易系统(交易中心业务三科0912-3515062)CA锁(数字证书)办理(市民大厦四楼CA窗口0912-3515031)电子交易系统技术咨询:4009980000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6月30日府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的出让人为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陕西佳仕德拍卖有限公司(为下简称承办人),具体挂牌交易业务通过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挂牌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要求:序号块地编号块地位置出让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年)竞买保证金(万元)起始价(万元)竞价幅度(万元)1FG-2023-14号府谷镇碛塄村13319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2.0≤45%≥20%40154.95309.9202FG-2023-15号孤山镇沙牛峁村3933商服用地≤0.6≤50%≤15%4058.55117.120四、申请和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在2023年6月30日9时00分至2023年7月29日17时00分前登录交易中心门户网站(http://yl.sxggzyjy.cn/)电子交易系统陕西省权益类交易系统企业端,点击对应项目公告详情查询,索取挂牌出让文件,按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二)提交申请申请文件包括: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竞买申请书;(2)竞买人无不良信息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官网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挂牌截止时间一个月前的时间节点均可);(3)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6)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竞买资格通知书、竞买保证金缴纳电子回单);(7)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竞买申请书;(2)竞买人无不良信息记录,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的个人征信报告(签字或签章,挂牌截止时间一个月前的时间节点均可);(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竞买资格通知书、竞买保证金缴纳电子回单);(6)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竞买申请书;(2)竞买人无不良信息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官网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挂牌截止时间一个月前的时间节点均可);(3)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4)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6)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竞买资格通知书、竞买保证金缴纳电子回单);(7)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竞买申请书;(2)竞买人无不良信息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官网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挂牌截止时间一个月前的时间节点均可),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的个人征信报告(签字或签章,挂牌截止时间一个月前的时间节点均可);(3)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竞买资格通知书、竞买保证金缴纳电子回单);(6)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2)竞买人无不良信息记录,联合各方提供“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官网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挂牌截止时间一个月前的时间节点均可),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的个人征信报告(签字或签章,挂牌截止时间一个月前的时间节点均可);(3)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6)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竞买资格通知书、竞买保证金缴纳电子回单);(7)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注:入库后的申请人再次参与土地竞买,仍需至出让人处提交更新后的信用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竞买保证金缴纳后申请人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才算缴纳成功,成功后打印“竞买保证金缴纳电子回单”及“竞买资格通知书”到出让人处进行最终的竞买资格确认工作。不进行信用审查和最终竞买资格确认的申请人不可参与竞买。(三)资格审查申请人按挂牌出让文件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持申请文件到出让人处进行入库资格审查及竞买资格预审,入库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持出让人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到交易中心业务科室(市民大厦1114)进行入库登记。入库登记后,申请人用CA锁(CA数字证书)、账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持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自行打印的“竞买保证金缴纳电子回单”及“竞买资格通知书”,于2023年7月29日17:00前至承办人处进行最终的竞买资格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现场踏勘及答疑申请人应自行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踏勘。对宗地现状或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工作人员咨询。网络竞价程序及规则1.挂牌期开始后,竞买人使用CA数字证书、账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以增价方式报价进行网上报价,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2.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3.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电子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4.挂牌期截止时,若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延时竞价。竞买人应在挂牌期限截止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对是否参加延时竞价进行确认。有竞买人确认参加延时竞价的,电子交易系统在挂牌期限截止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挂牌期截止时最高有效的报价为延时竞价期的起始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延时竞价期产生新的报价,延时竞价期结束后系统自动转入下一个延时竞价期,直至某个延时竞价期没有新的报价产生,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竞价结束,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并显示唯一最高报价。确认不参加延时竞价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选择操作的竞买人,视为放弃参加延时竞价。5.本期挂牌竞价期截止,以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为原则确定竞得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1)在挂牌竞价期内只有一个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以该竞买人最高报价成交。(2)在挂牌竞价期内有两个或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在挂牌竞价期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以上的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报价的,所有竞买人应在挂牌期限截止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确认进入延时竞价期,按照延时竞价期的规则进行报价,确认不参加延时竞价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选择操作的竞买人,视为放弃参加延时竞价。延时竞价期结束后,符合其他条件,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6.在挂牌竞价期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7.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打印加盖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专用电子签章的《结果通知书》,并持《结果通知书》按挂牌文件要求到出让人处办理后续成交确认工作,签订《成交确认书》。六、成交服务1.土地成交价款为该宗土地的总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划拨土地权益价款等。如有其它费用会提前公告说明。2.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宗地的定金,出让人持《成交确认书》及土地交易划转账户信息办理竞买保证金划转手续。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还,退还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3.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必须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地址,领取缴款通知书、交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成交价款的,逾期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超出规定期限仍不能足额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出让人可以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定金不予退还。七、注意事项(一)申请人需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方式向出让人书面提出。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申请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二)申请人所交纳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若有不实,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三)因竞买人的计算机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等原因,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网上交易不因此停止。(四)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并经出让人审查确认。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竞得人名称。(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发布公告通知: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六)挂牌不成交的,由出让人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八、法律责任1.因受到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网上挂牌活动中止,出让人不承担责任。2.因竞买人的计算机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等原因导致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或者竞买人的CA证书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出让人不承担责任。3.竞得人不符合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约定条件参与竞买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参与网上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信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5.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陕西佳仕德拍卖有限公司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佳仕德拍卖有限公司2023年6月30日府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样本)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认真阅读《府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宗地编号:FG-2023-号),并实地踏勘该宗地后,我方完全接受出让文件的内容且无异议,清楚了解出让的程序和规则,愿意遵守出让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举行的该宗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一、我方愿意按照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大写:人民币(小写:¥)。二、若能竞得该宗地,我方保证按照本次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三、若我方在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逾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特此申请和承诺。附件:(按照出让文件中出让须知要求提交)竞买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本竞买申请书壹式贰份,出让人执壹份、承办人执壹份。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与原件核对无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文件(自然人申请不需要提供);5.立项文件、选址文件(工业用地提供);6.保证金缴纳凭证;7.申请人未有不良记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8.按出让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府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系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盖章)日期:2023年月日府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委托书(样本)委托人受托人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证件号码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号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件号码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授权 代表本人参加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编号为FG-2023-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受托人在该地块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注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府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你方提交的关于FG-2023-号地块的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你方目前为止在“信用中国”官网未有不良信息记录,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本次挂牌出让预审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具备竞买资格。请持此《竞买资格确认书》到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库登记。入库登记及报名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请你方持“竞买保证金缴纳电子回单”及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自行打印的“竞买资格通知书”,于2023年7月29日17:00前至我方处进行最终的竞买资格备案。获得最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请于本次土地挂牌期内(2023年7月20日9:00至2023年7月31日15:00前),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价规则进行竞价。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月日注:入库后的申请人再次参与土地竞买,仍需至我方处提交更新后的信用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送至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府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府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确认为FG-2023-号宗地使用权的竞得人。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1.挂牌成交宗地面积为平方米,挂牌成交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小写:¥)。2.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竞得宗地的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不足的部分,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年内补齐。成交结果由委托方在10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持交款凭证与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不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逾期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超出规定期限仍不能足额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退还。4.本《成交确认书》壹式肆份,出让人执壹份,竞得人执壹份,承办人执贰份。特此确认。出让人(盖章):竞得人(盖章):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承办人(盖章):陕西佳仕德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日期:2023年7月31日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交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交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交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交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第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份,受让人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比例尺:1:附件2粘贴线粘贴线下界限高程下界限高程出让宗地竖向界限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挂牌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