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23)



1.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JM202301077-2
 
受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委托,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网上公开竞价以下标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基本情况

序号
标的名称
挂牌价
保证金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自由竞价结束时间
查看明细

1
江门市蓬江区常安路68-70号首层、二层、三层(第2次轮巡)
18000元/月
36000元
2023-08-10 10:00:00
  2023-08-11 10:00:00

2
江门市蓬江区江华路47号首层6-7 A-I轴全部(第2次轮巡)
5000元/月
10000元
2023-08-10 10:00:00
  2023-08-11 10:00:00

3
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32号首层1-3 B-G轴部分(第2次轮巡)
3600元/月
7200元
2023-08-10 10:00:00
  2023-08-11 10:00:00

4
江门市蓬江区高沙丽苑4幢-1 703房(第2次轮巡)
400元/月
800元
2023-08-10 10:00:00
  2023-08-11 10:00:00

5
江门市江海一路36.38.40号第8-9卡(第2次轮巡)
2100元/月
4200元
2023-08-10 10:00:00
  2023-08-11 10:00:00

6
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123.125号首层第一卡(第2次轮巡)
2500元/月
5000元
2023-08-10 10:00:00
  2023-08-11 10:00:00

7
江门市蓬江区胜利新村18号首层1-3 G-S轴第3卡(第2次轮巡)
1300元/月
2600元
2023-08-10 10:00:00
  2023-08-11 10:00:00

二、意向竞投人可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门市)下载项目挂牌公告、交易须知及交易相关文件,并按上述资料规定的操作程序在网上参加竞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合法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投上述标的。本交易项目只接受网上竞投申请,申请网站为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门市)--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报名地址:https://ygp.gdzwfw.gov.cn/#/440700/jyxt
四、本交易项目按《江门市产权电子交易规程》的规定程序进行,意向竞投人可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门市)详细阅读该《规程》。
(《规程》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440700/zcfg/detail?id=164022781686592512&pageType=gg-zcfg&publishWay=0)
五、时间安排
1. 公告时间:2023年08月01日 至 2023年08月09日;
2. 标的查看时间:2023年08月01日 至 2023年08月09日【请与委托方(业主方)电话预约查看标的】;
3. 竞投申请时间:2023年08月01日08时30分 至 2023年08月09日17时30分;
4. 缴交保证金时间:2023年08月01日08时30分 至 2023年08月10日09时45分;
5. 网上自由报价时间:2023年08月10日10时00分 至 2023年08月11日10时00分;
6. 限时竞价时间:2023年08月11日10时00分 起 。
六、本交易项目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最终竞得人。
七、竞投申请须上传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需提交的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确认);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4. 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盖章确认)。
(二)自然人需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公告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
八、联系方式:
1.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人: 胡婉薇 联系电话:3160926
2.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07503509203
3.网上交易系统操作咨询电话:黄先生(0750)3509004 
九、特别声明:
1.保证金逾期不到账的,本中心不予受理,所造成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意向竞投人自负。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竞投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竞投该项目及项目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意向竞投人如对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挂牌公告、交易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2.相关附件

交易须知.pdf 交易须知.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常安路68-70号首层、二层、三层).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常安路68-70号首层、二层、三层).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江华路47号首层6-7A-I轴全部).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江华路47号首层6-7A-I轴全部).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建设路32号首层1-3B-G轴部分20.07平方米).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建设路32号首层1-3B-G轴部分20.07平方米).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建设路32号首层1-3B-G轴部分78.63平方米).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建设路32号首层1-3B-G轴部分78.63平方米).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江会路69号厂区测试中心全部).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江会路69号厂区测试中心全部).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高沙丽苑4幢-1703房).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高沙丽苑4幢-1703房).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江海一路36.38.40号第8-9卡).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江海一路36.38.40号第8-9卡).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跃进路123.125号首层第一卡).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跃进路123.125号首层第一卡).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胜利新村18号首层1-3G-S轴第3卡).pdf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胜利新村18号首层1-3G-S轴第3卡).pdf
产权交易系统-竞投人操作手册.pdf 产权交易系统-竞投人操作手册.pdf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电子交易项目须知一、项目披露信息1、竞投保证金由竞投人在竞投前划入指定账户。竞投人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投,竞投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竞投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如竞投成功者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在承租期内违约,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和追索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竞投不成功者,则全部保证金无息全数予以退还。2、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3、竞租成功者在签订《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向出租方缴交履约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4、所有招租物业均没有免租期。5、招租标的竞投成功后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和租金收取情况详见附件《出租标的物合同签订、租金收取明细表》。6、物业按现状出租,一切有关修缮工作由承租方自行处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负。7、承租方装修前按电气规范要求重新敷设电源线路和安装漏电开关;按消防规范配置消防器械。8、物业建筑外墙只限用于本物业内经营事项的公告或广告,除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全部内容为公益性广告外,不得用于与本物业内经营不相关事项的公告或广告。如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或行为须经城监部门批准,则报批手续及费用(如有)由承租方负责。9、租赁期间,出租方承担标的物租赁税费,承租方承担自身经营产生的税费。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转租、分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标的物,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经营租赁标的。11、承租方在接管租赁房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完成对租赁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出租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后才可正式进场经营。12、赁期限届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提前终止的,标的物中的不动产(包括水、电、消防设施等)和不可拆卸、装修物,不论是否由承租方出资建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13、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物业,且承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1)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政府征收、征用标的物;(2)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出租方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出租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3)出租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14、竞租者可了解清楚租赁标的物的合同条款。15、未尽事宜,详见正式租赁合同。二、竞投人资格要求竞投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竞投信息(一)本项目挂牌起始价、最低增价幅度及竞投保证金要求详见项目《公告(通告)》。本项目保证金须缴付至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产权交易系统”)提供的银行账户。(二)时间安排1.公告时间:2023年07月06日至2023年07月14日;2.标的查看时间:2023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14日【请与委托方(业主方)电话预约查看标的】;3.竞投申请时间:2023年07月06日08时30分至2023年07月14日17时30分;4.缴交保证金时间:2023年07月06日08时30分至2023年07月17日09时45分;5.网上自由报价时间:2023年07月17日10时00分至2023年07月18日10时00分;6.限时竞价时间:2023年07月18日10时00分起。(三)本交易项目只接受网上竞投申请,相关申请须在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操作。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须经过以下流程:竞投人网上注册用户—提交项目报名申请—按时足额交付竞投保证金—获得竞投资格。报名申请地址:https://ygp.gdzwfw.gov.cn/#/440700/jyxt(四)本交易项目按《关于新旧产权电子交易规程过渡期间交易规范的通知》的规定程序进行,意向竞投人可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门市)详细阅读该《通知》。(《通知》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index.html#/440700/zhdt/detail?id=1630490050792251393&pageType=gg-zhdt)(五)我中心需对挂牌交易条件进行修改、补充时,将在产权交易系统或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门市)上发布变更挂牌《公告(通告)》,竞投人应当及时关注项目挂牌交易信息。发出的修改、补充《公告(通告)》,与本《交易须知》、《公告(通告)》及相关交易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若与本《交易须知》、《公告(通告)》及相关交易文件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四、交易项目相关文件的浏览及下载竞投人可在产权交易系统或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江门市)浏览或下载本交易项目相关文件。五、网上竞价交易程序(一)竞投人登记1.竞投人须在产权交易系统中办理身份注册,竞投人在注册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准确、真实填写自己所注册账户的相关资料。2.竞投人应当详细阅读挂牌《公告(通告)》、《交易须知》和标的相关信息。竞投人对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咨询。竞投人可以现场查看标的物,对标的物现状有疑议的,应当在提交竞投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投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标的物现状及相关情况无异议。3.产权交易只接受网上竞投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4.竞投申请提交后,竞投人需在产权交易系统的保证金交纳页面中选择一间银行交纳保证金,产权交易系统将自动分配一个交纳保证金账号给竞投人。该账号一经分配不得变更且为唯一账号,竞投人须按规定向此账号交纳足额保证金。竞投人应当通过本人账户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保证金。产权交易系统在确认保证金按时足额达账后自动赋予参与竞投的资格。每笔保证金只对应竞投一项标的,如需竞投多项标的,则须分别交纳保证金至各标的对应的账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以挂牌《公告(通告)》规定时间为准。在此时间点之前达账的保证金被视为有效,否则被认定为无效。5.按挂牌《公告(通告)》要求,采取事后审核竞投人资格条件的,竞投人应当于竞投成功后向交易中心递交下述材料:企业法人需提交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盖章确认):(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通告规定的其他材料。自然人需提交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身份证;(2)通告规定的其他材料。按挂牌《公告(通告)》要求,须事前审核竞投人资格条件的,竞投人应当在竞投申请起止时间内向交易中心递交上述材料,经交易中心审核后,才可以办理竞投申请。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部分竞投人对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承租)权的,交易中心须在挂牌《公告(通告)》中如实反映。网络竞价过程中上述竞投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对标的的优先购买(承租)权,也可以放弃该权利。享有优先购买(承租)权的竞投人,须在竞投申请起止时间内提交竞投申请,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二)网络竞价1.在挂牌《公告(通告)》规定时间内,竞投人通过产权交易系统办理了竞投申请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投的资格即可登录产权交易系统进行网络竞价。2.网络竞价分为“网上自由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两个阶段,网络竞价时须遵守下列规定:(1)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2)竞投人可以多次报价;(3)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4)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价位递增1个加价幅度价位或1个加价幅度价位的整数倍。3.竞投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产权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4.网上自由报价期间原则上为1天,从当日10时起至次日10时止,具体信息以挂牌《公告(通告)》规定为准。在网上自由报价期间,竞投人可以对标的不受每轮报价时间限制自由地充分报价,报价只要高于现有最高报价,且高出部分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被视为有效报价。5.在挂牌《公告(通告)》规定的网上自由报价期限截止后,产权交易系统随即进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所有竞投人均可以参与网上限时竞价。6.网上限时竞价时间周期统一设置为5分钟。7.网上限时竞价可以有多个时间周期组成,在每个时间周期内有竞投人加价的,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时间周期起点,往后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最后一个时间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后,产权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三)成交确认和资金结算1.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后,产权交易系统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交易结果:(1)最终报价且不低于保留价的竞投人被确认为竞得人;(2)在整个网络竞价期间内无报价、最终报价低于保留价或不符合挂牌《公告(通告)》规定条件的,标的不成交。2.标的成交后,交易中心应当公告交易结果并及时通知竞得人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交易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挂牌《公告(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款项。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和缴付相关款项凭证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理标的物交付和资金结算手续。3.标的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按挂牌《公告(通告)》规定的方式处置。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手续。4.若无特别约定,交纳保证金、支付相关款项及其他按规定需支付的费用均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江门市行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黄小虎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1(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常安路68-70号首层、二层、三层(面积676.22m2)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为准。标的物不含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4_情形:1、7已被法院查封;2、已办理抵押登记;73、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4、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年1月日至_年月L日,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第1页共21页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第三条履约保证金(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2个月租金额度)及水电按金人民币1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1、乙方拖欠租金金额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20天(含本数)的;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一元(含本数)的。第四条租金及交付(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租金第3年递增一次,递增月租金5%,具体如下:1、年月卜日至_年月卜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2、年月卜日至_年月卜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3、年1月十日至年月卜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4、年月日至年月卜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5、年_月日至年月卜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6、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1、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当月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如下账户:第2页共21页单位名称:江门市行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012002209024935885开户行:江门城西支行营业室2、乙方必须于每年的上月上日前交纳上半年租金,每年月二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每月按租赁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每平方米元支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标的物及风险移交(一)本合同生效后_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0日)乙方应当按照正常经营使用现状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第六条标的物的使用(一)除租赁标的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性质外,甲方对于租赁标的的使用限制做如下特别说明:1、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2、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第3页共21页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凿渠道或铺设管道。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租赁期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五)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化粪池所造成的堵塞以及门窗损坏等)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该房屋发生非因乙方使用而导致的楼体结构性维修,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由甲方负责。(六)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七)装修1、若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限的,双方同意装修期限自一年1月日至_年1月工日,装修期限只能在租赁开始时连续使用,不得将装修期第4页共21页限分拆使用。装修期间的租金按工标准支付给甲方。2、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需要进行装修、拆除、扩建或改变设施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获批后,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拒绝办理审批时,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要求,并将相应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且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完毕后,须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和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乙方不得因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而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各种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证照为由,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3、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合同期限届满、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所有装修和租赁标的物内新增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影响标的价值及破坏外观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水电设备、不可拆卸的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第5页共21页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_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2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60日的;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1元(含本数)的;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6、甲、乙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有装修约定的,乙方在规定装修期内投资不动产设备累计不足人民币____万元(含本数)的;7、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8、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9、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租赁、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第6页共21页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10_日以上(含本数)的;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九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各种劳动保护。(五)乙方使用的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含电梯,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含年检,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第7页共21页(七)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见附件四)。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一)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1、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2、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3、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4、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5、乙方对甲方实施话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三)如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导致本合同需提前终止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中已包含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补偿部分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对该新增加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甲方按照评估值金额从甲方已收取的征收部门支付的款项中将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如果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中不含乙方新增不动产和经营损失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一)若因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二)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第8页共21页内容为准,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事项仍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规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年租金的%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三)甲方未及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元。(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除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元。(五)乙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当作价赔偿或按照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向甲方赔偿。第十三条免责条件(一)因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战争等本合同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有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提前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三)租赁期间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消防或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乙方委托单位或雇佣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发生的损害,因标的物的有关设施、设备自然损耗发生的事故,因乙方缺乏维护或维修发生的损害等)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第9页共21页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联系方式(一)甲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0750-3160926,传真:联系地址:江门市吉利街37号,邮编:529000(二)乙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邮编:(三)资料及送达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通过公告、EMS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壹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其他方式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2、甲方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上述租赁标的物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也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函件或通知,经张贴视为送达。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一)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返还铺位、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九十日内乙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申请办理不再使用该租赁标的物地址的有关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上述第十五条约定的地址同时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第十七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第10页共21页附件二: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7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双方已于年_月_日时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对此双方确认如下:/_已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年_月日时的现状移交给T年_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年险均由承担。本确认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和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一年1月/日附件三:第13页共21页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_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于_年__月日时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返还给。对此双方确认如下:/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接收标的物时(即年__月—日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经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归还给二、自年月_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三、归还的租赁标的物存在的情况是: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月日第14页共21页附件四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出租方:江门市行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黄小虎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1(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因乙方承租/使用甲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常安路68-70号首层、二层、三层(面积676.22m)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及责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乙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依法对其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协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经营。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其所租赁/使用的资产或设备、设施如果可以分包或转租的,乙方应当与分包或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责任,并声明本协议对于分包或承租单位具有同等约束力。4、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第15页共21页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及消防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生产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及完好有效。5、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府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事故和进行事故处理。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不到位,措施未能及时落实而造成的安全生产或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对在租赁/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有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把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及员工岗位。2、乙方有权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职工安全教育、消防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3、乙方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暑降温、搞好通风除尘等管理权利。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4、乙方在两单位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活动危及安全或起重、高空作业,应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5、乙方对辖区内作业场所、仓库的设备和电器安装、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及防火警示标志。6、乙方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定期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设备的安全防护或装置有检查、维护保养的责任。设备安全防护或装置严重第16页共21页锈蚀、缺损、失效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必须负责维护、更换,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使用。7、乙方要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损坏的要及时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乙方同时要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志符合规定的需要,并完好、有效。8、乙方必须经常地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和落实有关的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9、乙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安排上岗作业。10、乙方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结合租赁/使用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特点,配备义务消防员。并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检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防火方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需要甲方协助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助。11、乙方若增减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需知会甲方审查备案。12、乙方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甲方,须按事故“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及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民事责任。13、乙方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上级及甲方的安全检查。14、甲方制定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制度,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双方协商解决。第17页共21页15、乙方如果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6、乙方如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7、乙方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8、乙方与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聘用合同等,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2、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3、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乙方承租/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对在安全生产、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消防隐患、“三违”等现象,要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及时将其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乙方重大的危害事故隐患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责令停机处理等措施。5、乙方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协议书其中任一项条款,甲方有权指出乙方违章、违规的危害性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第18页共21页6、租赁/使用期间租赁/使用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乙方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租赁/使用关系,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补偿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责任。第四条、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对租赁/使用标的签署任何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或合同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与甲方签署同样的合同或协议。若有关部门要求乙方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保证书或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第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第六条、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负责人是乙方该负责人若有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通知的,不影响本协议对乙方的约束力。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约定,双方就物业的消防管理责任作如下特别约定。1、乙方应当自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物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2、在消防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对乙方承租物业山进行消防检查时,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13、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甲方企业对乙方进行消防培训时,乙方(或乙方保证指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4、乙方是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人(单位),乙方对承租物业、以及与承租物业范围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19页共21页5、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1)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2)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乙方已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许可证照除外);(3)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6、乙方发现物业及相关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甲方及时消除。7、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8、乙方在使用物业期间,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9、物业中的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物业中的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10、如果物业的建筑物存在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乙方应当对该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定期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11、如果物业中存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的,乙方不得挪作第20页共21页他用。12、如果物业中存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13、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14、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监督和整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和整改,否则视为乙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15、若因乙方违反《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消防规定,导致甲方受到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签订时间:一年1月/日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第21页共21页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江门市行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黄小虎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1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江华路47号首层6-7A-I轴全部(面积102.56m)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为准。标的物不含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4_情形:1、/已被法院查封;中2、已办理抵押登记;13、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4、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年1月日至_年月L日,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第1页共21页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第三条履约保证金(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2个月租金额度)及水电按金人民币1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1、乙方拖欠租金金额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_20天(含本数)的;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1元(含本数)的;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一_元(含本数)的。第四条租金及交付(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租金第3年递增一次,递增月租金5%,具体如下:1、年月卜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2、年月十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3、年1月日至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4、年1月日至年月一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5、年1月日至_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6、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1、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当月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如下账户:第2页共21页单位名称:江门市行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012002209024935885开户行:江门城西支行营业室2、乙方必须于每年的1月(日前交纳上半年租金,每年月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每月按租赁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每平方米L元支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标的物及风险移交(一)本合同生效后_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0日)乙方应当按照正常经营使用现状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第六条标的物的使用(一)除租赁标的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性质外,甲方对于租赁标的的使用限制做如下特别说明:1、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2、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第3页共21页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齿渠道或铺设管道。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租赁期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五)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化粪池所造成的堵塞以及门窗损坏等)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该房屋发生非因乙方使用而导致的楼体结构性维修,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由甲方负责。(六)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七)装修1、若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限的,双方同意装修期限自一年1月_日至1年_月一日,装修期限只能在租赁开始时连续使用,不得将装修期第4页共21页限分拆使用。装修期间的租金按!标准支付给甲方。2、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需要进行装修、拆除、扩建或改变设施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获批后,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拒绝办理审批时,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要求,并将相应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且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完毕后,须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和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乙方不得因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而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各种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证照为由,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3、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合同期限届满、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所有装修和租赁标的物内新增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影响标的价值及破坏外观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水电设备、不可拆卸的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第5页共21页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2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60日的;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元(含本数)的;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6、甲、乙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有装修约定的,乙方在规定装修期内投资不动产设备累计不足人民币1_万元(含本数)的;7、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8、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9、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租赁、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第6页共21页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10_日以上(含本数)的;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九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各种劳动保护。(五)乙方使用的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含电梯,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含年检,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第7页共21页(七)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见附件四)。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一)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1、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2、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3、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4、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5、乙方对甲方实施低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三)如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导致本合同需提前终止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中已包含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补偿部分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对该新增加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甲方按照评估值金额从甲方已收取的征收部门支付的款项中将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如果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中不含乙方新增不动产和经营损失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一)若因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二)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第8页共21页内容为准,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事项仍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规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年租金的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三)甲方未及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元。(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除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元。(五)乙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当作价赔偿或按照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向甲方赔偿。第十三条免责条件(一)因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战争等本合同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有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提前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三)租赁期间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消防或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乙方委托单位或雇佣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发生的损害,因标的物的有关设施、设备自然损耗发生的事故,因乙方缺乏维护或维修发生的损害等)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第9页共21页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联系方式(一)甲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0750-3160926,传真:联系地址:江门市吉利街37号号,邮编:529000(二)乙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7联系地址:邮编:7(三)资料及送达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通过公告、EMS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壹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其他方式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2、甲方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上述租赁标的物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也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函件或通知,经张贴视为送达。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一)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返还铺位、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九十日内乙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申请办理不再使用该租赁标的物地址的有关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上述第十五条约定的地址同时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第十七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第10页共21页附件二: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双方已于一年_月_日时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对此双方确认如下:1已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年日时的现状移交给月自年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1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1(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月/日附件三:第13页共21页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于年_月_日时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返还给对此双方确认如下: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接收标的物时(即年__月日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经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归还给二、自年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归还的租赁标的物存在的情况是:三、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7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1月F第14页共21页附件四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出租方:江门市行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黄小虎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因乙方承租/使用甲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江华路47号首层6-7A-I轴全部(面积102.56m)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及责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乙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依法对其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协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经营。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其所租赁/使用的资产或设备、设施如果可以分包或转租的,乙方应当与分包或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责任,并声明本协议对于分包或承租单位具有同等约束力。4、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第15页共21页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及消防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生产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及完好有效。5、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府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事故和进行事故处理。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不到位,措施未能及时落实而造成的安全生产或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对在租赁/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有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把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及员工岗位。2、乙方有权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职工安全教育、消防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3、乙方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暑降温、搞好通风除尘等管理权利。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4、乙方在两单位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活动危及安全或起重、高空作业,应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5、乙方对辖区内作业场所、仓库的设备和电器安装、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及防火警示标志。6、乙方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定期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设备的安全防护或装置有检查、维护保养的责任。设备安全防护或装置严重第16页共21页锈蚀、缺损、失效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必须负责维护、更换,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使用。7、乙方要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损坏的要及时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乙方同时要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志符合规定的需要,并完好、有效。8、乙方必须经常地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和落实有关的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9、乙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安排上岗作业。10、乙方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结合租赁/使用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特点,配备义务消防员。并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检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防火方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需要甲方协助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助。11、乙方若增减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需知会甲方审查备案。12、乙方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甲方,须按事故“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及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民事责任。13、乙方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上级及甲方的安全检查。14、甲方制定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制度,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双方协商解决。第17页共21页15、乙方如果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6、乙方如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7、乙方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点、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8、乙方与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聘用合同等,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2、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3、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乙方承租/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对在安全生产、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消防隐患、“三违”等现象,要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及时将其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乙方重大的危害事故隐患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责令停机处理等措施。5、乙方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协议书其中任一项条款,甲方有权指出乙方违章、违规的危害性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第18页共21页6、租赁/使用期间租赁/使用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乙方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租赁/使用关系,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补偿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责任。第四条、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对租赁/使用标的签署任何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或合同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与甲方签署同样的合同或协议。若有关部门要求乙方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保证书或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第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第六条、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负责人是乙方该负责人若有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通知的,不影响本协议对乙方的约束力。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约定,双方就物业的消防管理责任作如下特别约定。1、乙方应当自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物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2、在消防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对乙方承租物业进行消防检查时,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3、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甲方企业对乙方进行消防培训时,乙方(或乙方保证指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4、乙方是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人(单位),乙方对承租物业、以及与承租物业范围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19页共21页5、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1)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2)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乙方已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许可证照除外);(3)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6、乙方发现物业及相关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甲方及时消除。7、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8、乙方在使用物业期间,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9、物业中的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物业中的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10、如果物业的建筑物存在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乙方应当对该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定期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11、如果物业中存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的,乙方不得挪作第20页共21页他用。12、如果物业中存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13、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14、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监督和整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和整改,否则视为乙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15、若因乙方违反《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消防规定,导致甲方受到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1签订时间:/年1月/日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第21页共21页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江门市豪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招婉仪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1(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1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32号首层1-3B-G轴部分(面积20.07m)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为准。标的物不含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4情形:1、/已被法院查封;2、已办理抵押登记;3、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4、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1年月日至_年月L日,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第1页共21页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第三条履约保证金(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2个月租金额度)及水电按金人民币/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1、乙方拖欠租金金额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_20天(含本数)的;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一_元(含本数)的。第四条租金及交付(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租金第3年递增一次,递增月租金5%,具体如下:1、年月日至_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2、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3、年1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4、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5、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6、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1、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当月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如下账户:第2页共21页单位: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账号:4400167022105300144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港口支行2、乙方必须于每年的上月上日前交纳上半年租金,每年月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每月按租赁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每平方米_/元支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标的物及风险移交(一)本合同生效后_10_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0日)乙方应当按照正常经营使用现状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第六条标的物的使用(一)除租赁标的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性质外,甲方对于租赁标的的使用限制做如下特别说明:1、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2、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第3页共21页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凿渠道或铺设管道。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租赁期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五)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化粪池所造成的堵塞以及门窗损坏等)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该房屋发生非因乙方使用而导致的楼体结构性维修,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由甲方负责。(六)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七)装修1、若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限的,双方同意装修期限自一年月工日至1年1月一日,装修期限只能在租赁开始时连续使用,不得将装修期第4页共21页限分拆使用。装修期间的租金按—标准支付给甲方。2、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需要进行装修、拆除、扩建或改变设施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获批后,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拒绝办理审批时,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要求,并将相应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且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完毕后,须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和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乙方不得因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而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各种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证照为由,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3、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合同期限届满、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所有装修和租赁标的物内新增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影响标的价值及破坏外观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水电设备、不可拆卸的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第5页共21页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_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2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60日的;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7_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元(含本数)的;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6、甲、乙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有装修约定的,乙方在规定装修期内投资不动产设备累计不足人民币____万元(含本数)的;7、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8、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9、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租赁、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第6页共21页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_10_日以上(含本数)的;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九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各种劳动保护。(五)乙方使用的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含电梯,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含年检,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第7页共21页(七)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见附件四)。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一)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1、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2、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3、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4、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5、乙方对甲方实施话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三)如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导致本合同需提前终止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中已包含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补偿部分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对该新增加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甲方按照评估值金额从甲方已收取的征收部门支付的款项中将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如果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中不含乙方新增不动产和经营损失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一)若因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二)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第8页共21页内容为准,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事项仍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规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年租金的!%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三)甲方未及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元。(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除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五)乙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当作价赔偿或按照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向甲方赔偿。第十三条免责条件(一)因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战争等本合同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有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提前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三)租赁期间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消防或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乙方委托单位或雇佣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发生的损害,因标的物的有关设施、设备自然损耗发生的事故,因乙方缺乏维护或维修发生的损害等)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第9页共21页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联系方式(一)甲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0750-3160926,传真:联系地址:江门市吉利街37号,邮编:529000(二)乙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三)资料及送达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通过公告、EMS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壹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其他方式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2、甲方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上述租赁标的物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也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函件或通知,经张贴视为送达。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一)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返还铺位、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九十日内乙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申请办理不再使用该租赁标的物地址的有关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上述第十五条约定的地址同时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第十七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第10页共21页附件二: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_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双方已于一年_月_日时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对此双方确认如下:已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1租赁标的物以日一时的现状移交给年1月日一时的现状移交给/年1月1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承担。险均由_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1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一(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月日附件三:第13页共21页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_月7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于_年_月_日时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返还给。对此双方确认如下:/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接收标的物时(即年__月—日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经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归还给/二、自年_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三、归还的租赁标的物存在的情况是:/7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A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月日第14页共21页附件四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出租方:江门市豪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招婉仪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1(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因乙方承租/使用甲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32号首层1-3B-G轴部分(面积20.07m)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及责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乙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依法对其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协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经营。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其所租赁/使用的资产或设备、设施如果可以分包或转租的,乙方应当与分包或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责任,并声明本协议对于分包或承租单位具有同等约束力。4、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第15页共21页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及消防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生产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及完好有效。5、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府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事故和进行事故处理。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不到位,措施未能及时落实而造成的安全生产或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对在租赁/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有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把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及员工岗位。2、乙方有权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职工安全教育、消防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3、乙方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暑降温、搞好通风除尘等管理权利。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4、乙方在两单位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活动危及安全或起重、高空作业,应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5、乙方对辖区内作业场所、仓库的设备和电器安装、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及防火警示标志。6、乙方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定期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设备的安全防护或装置有检查、维护保养的责任。设备安全防护或装置严重第16页共21页锈蚀、缺损、失效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必须负责维护、更换,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使用。7、乙方要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损坏的要及时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乙方同时要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志符合规定的需要,并完好、有效。8、乙方必须经常地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和落实有关的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9、乙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安排上岗作业。10、乙方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结合租赁/使用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特点,配备义务消防员。并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检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防火方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需要甲方协助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助。11、乙方若增减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需知会甲方审查备案。12、乙方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甲方,须按事故“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及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民事责任。13、乙方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上级及甲方的安全检查。14、甲方制定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制度,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双方协商解决。第17页共21页15、乙方如果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6、乙方如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7、乙方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8、乙方与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聘用合同等,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2、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3、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乙方承租/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对在安全生产、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消防隐患、“三违”等现象,要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及时将其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乙方重大的危害事故隐患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责令停机处理等措施。5、乙方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协议书其中任一项条款,甲方有权指出乙方违章、违规的危害性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第18页共21页6、租赁/使用期间租赁/使用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乙方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租赁/使用关系,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补偿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责任。第四条、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对租赁/使用标的签署任何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或合同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与甲方签署同样的合同或协议。若有关部门要求乙方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保证书或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第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第六条、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负责人是乙方该负责人若有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通知的,不影响本协议对乙方的约束力。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约定,双方就物业的消防管理责任作如下特别约定。1、乙方应当自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物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2、在消防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对乙方承租物业进行消防检查时,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3、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甲方企业对乙方进行消防培训时,乙方(或乙方保证指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4、乙方是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人(单位),乙方对承租物业、以及与承租物业范围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19页共21页5、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1)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2)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乙方已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许可证照除外);(3)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6、乙方发现物业及相关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甲方及时消除。7、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8、乙方在使用物业期间,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9、物业中的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物业中的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10、如果物业的建筑物存在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乙方应当对该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定期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11、如果物业中存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的,乙方不得挪作第20页共21页他用。12、如果物业中存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13、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14、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监督和整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和整改,否则视为乙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15、若因乙方违反《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消防规定,导致甲方受到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签订时间:一年1月/日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第21页共21页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江门市豪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招婉仪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1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32号首层1-3B-G轴部分(面积78.63m)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为准。标的物不含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4_情形:1、已被法院查封;72、已办理抵押登记;3、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4、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年1月日至年_月L日,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第1页共21页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第三条履约保证金(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2个月租金额度)及水电按金人民币_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1、乙方拖欠租金金额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_20天(含本数)的;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一_元(含本数)的。第四条租金及交付(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租金第3年递增一次,递增月租金5%,具体如下:1、年1月卜日至_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2、一年1月日至_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3、年1月卜日至_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4、年月日至_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5、一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6、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1、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当月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如下账户:第2页共21页单位: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账号:4400167022105300144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港口支行2、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工月一日前交纳上半年租金,每年月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每月按租赁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每平方米/元支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标的物及风险移交(一)本合同生效后_10_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0日)乙方应当按照正常经营使用现状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第六条标的物的使用(一)除租赁标的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性质外,甲方对于租赁标的的使用限制做如下特别说明:1、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2、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7(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第3页共21页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凿渠道或铺设管道。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租赁期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五)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化粪池所造成的堵塞以及门窗损坏等)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该房屋发生非因乙方使用而导致的楼体结构性维修,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由甲方负责。(六)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七)装修1、若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限的,双方同意装修期限自1年月日至1年1月卜日,装修期限只能在租赁开始时连续使用,不得将装修期第4页共21页限分拆使用。装修期间的租金按—标准支付给甲方。2、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需要进行装修、拆除、扩建或改变设施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获批后,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拒绝办理审批时,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要求,并将相应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且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完毕后,须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和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乙方不得因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而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各种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证照为由,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3、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合同期限届满、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所有装修和租赁标的物内新增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影响标的价值及破坏外观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水电设备、不可拆卸的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第5页共21页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2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60日的;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1元(含本数)的;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6、甲、乙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有装修约定的,乙方在规定装修期内投资不动产设备累计不足人民币____万元(含本数)的;7、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8、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9、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租赁、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第6页共21页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10_日以上(含本数)的;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九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各种劳动保护。(五)乙方使用的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含电梯,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含年检,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第7页共21页(七)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见附件四)。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一)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1、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2、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3、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4、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5、乙方对甲方实施低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三)如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导致本合同需提前终止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中已包含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补偿部分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对该新增加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甲方按照评估值金额从甲方已收取的征收部门支付的款项中将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如果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中不含乙方新增不动产和经营损失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一)若因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二)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第8页共21页内容为准,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事项仍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规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年租金的%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三)甲方未及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元。(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除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元。(五)乙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当作价赔偿或按照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向甲方赔偿。第十三条免责条件(一)因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战争等本合同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有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提前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三)租赁期间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消防或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乙方委托单位或雇佣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发生的损害,因标的物的有关设施、设备自然损耗发生的事故,因乙方缺乏维护或维修发生的损害等)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第9页共21页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联系方式(一)甲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0750-3160926,传真:联系地址:江门市吉利街37号,邮编:529000(二)乙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三)资料及送达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通过公告、EMS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壹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其他方式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2、甲方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上述租赁标的物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也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函件或通知,经张贴视为送达。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一)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返还铺位、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九十日内乙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申请办理不再使用该租赁标的物地址的有关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上述第十五条约定的地址同时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第十七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第10页共21页附件二: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双方已于_年_月_日时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对此双方确认如下:/已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年_月日时的现状移交给年_月1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一年/月/日附件三:第13页共21页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于__年_月_日时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返还给。对此双方确认如下:1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接收标的物时(即年_月—日_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经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归还给二、自年月_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7险均由承担。归还的租赁标的物存在的情况是:三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A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月日第14页共21页附件四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出租方:江门市豪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招婉仪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因乙方承租/使用甲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32号首层1-3B-G轴部分(面积78.63m2)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及责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乙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依法对其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协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小X下组织实施生产经营。G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其所租赁/使用的资产或设备、设施如果可以分包或转租的,乙方应当与分包或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责任,并声明本协议对于分包或承租单位具有同等约束力。4、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第15页共21页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及消防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生产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及完好有效。5、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府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事故和进行事故处理。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不到位,措施未能及时落实而造成的安全生产或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对在租赁/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有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把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及员工岗位。2、乙方有权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职工安全教育、消防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3、乙方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暑降温、搞好通风除尘等管理权利。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4、乙方在两单位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活动危及安全或起重、高空作业,应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5、乙方对辖区内作业场所、仓库的设备和电器安装、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及防火警示标志。6、乙方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定期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设备的安全防护或装置有检查、维护保养的责任。设备安全防护或装置严重第16页共21页锈蚀、缺损、失效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必须负责维护、更换,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使用。7、乙方要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损坏的要及时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乙方同时要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志符合规定的需要,并完好、有效。8、乙方必须经常地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和落实有关的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9、乙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安排上岗作业。10、乙方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结合租赁/使用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特点,配备义务消防员。并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检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防火方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需要甲方协助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助。11、乙方若增减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需知会甲方审查备案。12、乙方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甲方,须按事故“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及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民事责任。13、乙方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上级及甲方的安全检查。14、甲方制定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制度,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双方协商解决。第17页共21页15、乙方如果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6、乙方如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7、乙方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8、乙方与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聘用合同等,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2、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3、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乙方承租/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对在安全生产、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消防隐患、“三违”等现象,要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及时将其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乙方重大的危害事故隐患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责令停机处理等措施。5、乙方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协议书其中任一项条款,甲方有权指出乙方违章、违规的危害性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第18页共21页6、租赁/使用期间租赁/使用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乙方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租赁/使用关系,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补偿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责任。第四条、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对租赁/使用标的签署任何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或合同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与甲方签署同样的合同或协议。若有关部门要求乙方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保证书或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第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第六条、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负责人是乙方该负责人若有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通知的,不影响本协议对乙方的约束力。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约定,双方就物业的消防管理责任作如下特别约定。1、乙方应当自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物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2、在消防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对乙方承租物业进行消防检查时,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3、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甲方企业对乙方进行消防培训时,乙方(或乙方保证指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4、乙方是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人(单位),乙方对承租物业、以及与承租物业范围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19页共21页5、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1)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2)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乙方已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许可证照除外);(3)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6、乙方发现物业及相关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甲方及时消除。7、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8、乙方在使用物业期间,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9、物业中的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物业中的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10、如果物业的建筑物存在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乙方应当对该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定期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11、如果物业中存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的,乙方不得挪作第20页共21页他用。12、如果物业中存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13、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14、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监督和整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和整改,否则视为乙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15、若因乙方违反《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消防规定,导致甲方受到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签订时间:、年1月/日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第21页共21页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江门市豪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招婉仪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江会路69号厂区测试中心全部(面积2352.67m)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为准。标的物不含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4情形:1、已被法院查封;2、已办理抵押登记:3、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4、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年1月_日至_年月L日,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第1页共21页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第三条履约保证金(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2个月租金额度)及水电按金人民币/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1、乙方拖欠租金金额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20天(含本数)的;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1元(含本数)的;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一_元(含本数)的。第四条租金及交付(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租金第3年递增一次,递增月租金5%,具体如下:1、一年1月日至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2、年月卜日至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3、年1月二日至年1月二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4、年1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5、年月卜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6、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1、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当月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如下账户:第2页共21页单位: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账号:4400167022105300144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港口支行2、乙方必须于每年的_月—日前交纳上半年租金,每年1月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每月按租赁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每平方米元支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标的物及风险移交(一)本合同生效后_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0日)乙方应当按照正常经营使用现状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第六条标的物的使用(一)除租赁标的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性质外,甲方对于租赁标的的使用限制做如下特别说明:1、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2、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0(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第3页共21页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齿渠道或铺设管道。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租赁期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五)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化粪池所造成的堵塞以及门窗损坏等)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该房屋发生非因乙方使用而导致的楼体结构性维修,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由甲方负责。(六)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七)装修1、若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限的,双方同意装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二日,装修期限只能在租赁开始时连续使用,不得将装修期第4页共21页限分拆使用。装修期间的租金按—标准支付给甲方。2、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需要进行装修、拆除、扩建或改变设施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获批后,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拒绝办理审批时,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要求,并将相应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且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完毕后,须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和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乙方不得因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而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各种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证照为由,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3、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合同期限届满、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所有装修和租赁标的物内新增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影响标的价值及破坏外观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水电设备、不可拆卸的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第5页共21页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2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60日的;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7_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元(含本数)的;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6、甲、乙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有装修约定的,乙方在规定装修期内投资不动产设备累计不足人民币1_万元(含本数)的;7、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8、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9、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租赁、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第6页共21页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10_日以上(含本数)的;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九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各种劳动保护。(五)乙方使用的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含电梯,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含年检,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第7页共21页(七)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见附件四)。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一)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1、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2、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3、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4、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5、乙方对甲方实施低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三)如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导致本合同需提前终止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中已包含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补偿部分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对该新增加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甲方按照评估值金额从甲方已收取的征收部门支付的款项中将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如果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中不含乙方新增不动产和经营损失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一)若因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二)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王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第8页共21页内容为准,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事项仍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规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年租金的!%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三)甲方未及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除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五)乙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当作价赔偿或按照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向甲方赔偿。第十三条免责条件(一)因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战争等本合同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有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提前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三)租赁期间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消防或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乙方委托单位或雇佣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发生的损害,因标的物的有关设施、设备自然损耗发生的事故,因乙方缺乏维护或维修发生的损害等)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第9页共21页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联系方式(一)甲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0750-3160926,传真:联系地址:江门市吉利街37号,邮编:529000(二)乙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三)资料及送达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通过公告、EMS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壹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其他方式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2、甲方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上述租赁标的物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也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函件或通知,经张贴视为送达。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一)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返还铺位、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九十日内乙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申请办理不再使用该租赁标的物地址的有关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上述第十五条约定的地址同时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第十七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第10页共21页附件二: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双方已于一年_月_日时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对此双方确认如下:1已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年_月日时的现状移交给、自年1月1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1月/日附件三:第13页共21页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7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于_年_月_日时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返还给对此双方确认如下:1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接收标的物时(即年__月日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经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归还给、自年月/日1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归还的租赁标的物存在的情况是:三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1和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1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1月日第14页共21页附件四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出租方:江门市豪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招婉仪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1因乙方承租/使用甲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江会路69号厂区测试中心全部(面积2352.67m)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及责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乙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依法对其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协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经营。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其所租赁/使用的资产或设备、设施如果可以分包或转租的,乙方应当与分包或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责任,并声明本协议对于分包或承租单位具有同等约束力。4、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第15页共21页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及消防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生产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及完好有效。5、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府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事故和进行事故处理。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不到位,措施未能及时落实而造成的安全生产或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对在租赁/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有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把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及员工岗位。2、乙方有权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职工安全教育、消防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3、乙方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暑降温、搞好通风除尘等管理权利。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4、乙方在两单位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活动危及安全或起重、高空作业,应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5、乙方对辖区内作业场所、仓库的设备和电器安装、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及防火警示标志。6、乙方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定期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设备的安全防护或装置有检查、维护保养的责任。设备安全防护或装置严重第16页共21页锈蚀、缺损、失效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必须负责维护、更换,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使用。7、乙方要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损坏的要及时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乙方同时要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志符合规定的需要,并完好、有效。8、乙方必须经常地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和落实有关的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9、乙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安排上岗作业。10、乙方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结合租赁/使用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特点,配备义务消防员。并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检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防火方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需要甲方协助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助。11、乙方若增减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需知会甲方审查备案。12、乙方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甲方,须按事故“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及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民事责任。13、乙方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上级及甲方的安全检查。14、甲方制定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制度,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双方协商解决。第17页共21页15、乙方如果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6、乙方如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7、乙方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8、乙方与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聘用合同等,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2、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3、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乙方承租/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对在安全生产、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消防隐患、“三违”等现象,要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及时将其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乙方重大的危害事故隐患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责令停机处理等措施。5、乙方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协议书其中任一项条款,甲方有权指出乙方违章、违规的危害性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第18页共21页6、租赁/使用期间租赁/使用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乙方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租赁/使用关系,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补偿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责任。第四条、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对租赁/使用标的签署任何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或合同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与甲方签署同样的合同或协议。若有关部门要求乙方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保证书或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第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第六条、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负责人是乙方该负责人若有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通知的,不影响本协议对乙方的约束力。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约定,双方就物业的消防管理责任作如下特别约定。1、乙方应当自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物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2、在消防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对乙方承租物业进行消防检查时,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3、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甲方企业对乙方进行消防培训时,乙方(或乙方保证指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4、乙方是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人(单位),乙方对承租物业、以及与承租物业范围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19页共21页5、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1)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2)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乙方已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许可证照除外);(3)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6、乙方发现物业及相关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甲方及时消除。7、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8、乙方在使用物业期间,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9、物业中的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物业中的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10、如果物业的建筑物存在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乙方应当对该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定期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11、如果物业中存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的,乙方不得挪作第20页共21页他用。12、如果物业中存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13、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14、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监督和整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和整改,否则视为乙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15、若因乙方违反《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消防规定,导致甲方受到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1签订时间:一年1月/日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第21页共21页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江门市经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招婉仪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1(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高沙丽苑4幢-1703房(面积71.68m)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为准。标的物不含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4_情形:1、7已被法院查封;2、已办理抵押登记;73、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4、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年月卜日至_年月L日,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第1页共21页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第三条履约保证金(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2个月租金额度)及水电按金人民币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1、乙方拖欠租金金额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20天(含本数)的;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1元(含本数)的;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一元(含本数)的。第四条租金及交付(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租金第3年递增一次,递增月租金5%,具体如下:1、年1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2、年1月日至_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3、年1月日至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4、年1月日至_年月卜日,月租金为人民币L元;5、年1月卜日至_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6、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1、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当月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如下账户:第2页共21页单位: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账号:4400167022105300144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港口支行2、乙方必须于每年的上月上日前交纳上半年租金,每年月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每月按租赁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每平方米L元支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标的物及风险移交(一)本合同生效后_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0日)乙方应当按照正常经营使用现状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第六条标的物的使用(一)除租赁标的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性质外,甲方对于租赁标的的使用限制做如下特别说明:1、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2、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第3页共21页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凿渠道或铺设管道。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租赁期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五)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化粪池所造成的堵塞以及门窗损坏等)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该房屋发生非因乙方使用而导致的楼体结构性维修,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由甲方负责。(六)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七)装修1、若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限的,双方同意装修期限自一年1月日至1年1月日,装修期限只能在租赁开始时连续使用,不得将装修期第4页共21页限分拆使用。装修期间的租金按!标准支付给甲方。2、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需要进行装修、拆除、扩建或改变设施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获批后,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拒绝办理审批时,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要求,并将相应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且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完毕后,须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和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乙方不得因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而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各种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证照为由,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3、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合同期限届满、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所有装修和租赁标的物内新增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影响标的价值及破坏外观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水电设备、不可拆卸的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第5页共21页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_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2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60日的;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1元(含本数)的;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6、甲、乙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有装修约定的,乙方在规定装修期内投资不动产设备累计不足人民币___万元(含本数)的;7、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8、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9、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租赁、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第6页共21页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_10_日以上(含本数)的;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九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各种劳动保护。(五)乙方使用的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含电梯,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含年检,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第7页共21页(七)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见附件四)。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一)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1、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2、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3、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4、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5、乙方对甲方实施低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三)如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导致本合同需提前终止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中已包含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补偿部分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对该新增加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甲方按照评估值金额从甲方已收取的征收部门支付的款项中将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如果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中不含乙方新增不动产和经营损失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一)若因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二)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第8页共21页内容为准,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事项仍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规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年租金的—%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三)甲方未及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元。(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除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五)乙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当作价赔偿或按照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向甲方赔偿。第十三条免责条件(一)因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战争等本合同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有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提前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三)租赁期间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消防或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乙方委托单位或雇佣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发生的损害,因标的物的有关设施、设备自然损耗发生的事故,因乙方缺乏维护或维修发生的损害等)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第9页共21页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联系方式(一)甲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0750-3160926,传真:联系地址:江门市吉利街37号,邮编:529000(二)乙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1,联系电话:传真:7联系地址:邮编:(三)资料及送达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通过公告、EMS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壹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其他方式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2、甲方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上述租赁标的物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也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函件或通知,经张贴视为送达。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一)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返还铺位、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K(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九十日内乙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申请办理不再使用该租赁标的物地址的有关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上述第十五条约定的地址同时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第十七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第10页共21页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双方已于一年__月_日时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对此双方确认如下:/已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年_月日/时的现状移交给一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自年险均由_承担。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1(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一年1月-日附件三: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第13页共21页根据和于年_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于__年_月_日时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返还给。对此双方确认如下:/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接收标的物时(即年__月—日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经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归还给二、自年_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三、归还的租赁标的物存在的情况是: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月日第14页共21页附件四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出租方:江门市经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招婉仪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1(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因乙方承租/使用甲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高沙丽苑4幢-1703房(面积71.68m)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及责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乙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依法对其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协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经营。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其所租赁/使用的资产或设备、设施如果可以分包或转租的,乙方应当与分包或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责任,并声明本协议对于分包或承租单位具有同等约束力。4、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第15页共21页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及消防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生产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及完好有效。5、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府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事故和进行事故处理。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不到位,措施未能及时落实而造成的安全生产或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对在租赁/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有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把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及员工岗位。2、乙方有权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职工安全教育、消防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3、乙方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暑降温、搞好通风除尘等管理权利。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4、乙方在两单位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活动危及安全或起重、高空作业,应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5、乙方对辖区内作业场所、仓库的设备和电器安装、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及防火警示标志。6、乙方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定期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设备的安全防护或装置有检查、维护保养的责任。设备安全防护或装置严重第16页共21页锈蚀、缺损、失效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必须负责维护、更换,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使用。7、乙方要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损坏的要及时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乙方同时要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志符合规定的需要,并完好、有效。8、乙方必须经常地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和落实有关的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9、乙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安排上岗作业。10、乙方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结合租赁/使用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特点,配备义务消防员。并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检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防火方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需要甲方协助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助。11、乙方若增减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需知会甲方审查备案。12、乙方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甲方,须按事故“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及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民事责任。13、乙方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上级及甲方的安全检查。14、甲方制定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制度,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双方协商解决。第17页共21页15、乙方如果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6、乙方如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7、乙方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8、乙方与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聘用合同等,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2、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3、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乙方承租/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对在安全生产、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消防隐患、“三违”等现象,要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及时将其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乙方重大的危害事故隐患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责令停机处理等措施。5、乙方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协议书其中任一项条款,甲方有权指出乙方违章、违规的危害性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第18页共21页6、租赁/使用期间租赁/使用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乙方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租赁/使用关系,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补偿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责任。第四条、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对租赁/使用标的签署任何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或合同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与甲方签署同样的合同或协议。若有关部门要求乙方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保证书或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第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第六条、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负责人是乙方该负责人若有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通知的,不影响本协议对乙方的约束力。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约定,双方就物业的消防管理责任作如下特别约定。1、乙方应当自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物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2、在消防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对乙方承租物业进行消防检查时,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3、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甲方企业对乙方进行消防培训时,乙方(或乙方保证指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4、乙方是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人(单位),乙方对承租物业、以及与承租物业范围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19页共21页5、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1)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2)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乙方已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许可证照除外);(3)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6、乙方发现物业及相关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甲方及时消除。7、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8、乙方在使用物业期间,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9、物业中的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物业中的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10、如果物业的建筑物存在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乙方应当对该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定期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11、如果物业中存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的,乙方不得挪作第20页共21页他用。12、如果物业中存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13、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14、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监督和整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和整改,否则视为乙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15、若因乙方违反《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消防规定,导致甲方受到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签订时间:一年1月/日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第21页共21页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江门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岑崇欢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竹排街30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123.125号首层第一卡(面积126m)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为准。标的物不含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4_情形:1、已被法院查封;72、已办理抵押登记;3、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4、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_年1月日至年月L日,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第1页共21页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第三条履约保证金(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2个月租金额度)及水电按金人民币1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1、乙方拖欠租金金额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20天(含本数)的;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一元(含本数)的。第四条租金及交付(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租金第3年递增一次,递增月租金5%,具体如下:1、年1月卜日至_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2、年1月日至_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3、年1月日至_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4、年1月日至_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5、年1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6、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1、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当月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如下账户:第2页共21页单位:江门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账号:44001670221053000184开户行:建设银行江门港口支行2、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工月一日前交纳上半年租金,每年月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每月按租赁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每平方米_L元支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标的物及风险移交(一)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0日)乙方应当按照正常经营使用现状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第六条标的物的使用(一)除租赁标的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性质外,甲方对于租赁标的的使用限制做如下特别说明:1、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2、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第3页共21页(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凿渠道或铺设管道。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租赁期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五)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化粪池所造成的堵塞以及门窗损坏等)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该房屋发生非因乙方使用而导致的楼体结构性维修,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由甲方负责。(六)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七)装修1、若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限的,双方同意装修期限自一年月日第4页共21页至一年1月一日,装修期限只能在租赁开始时连续使用,不得将装修期限分拆使用。装修期间的租金按工标准支付给甲方。2、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需要进行装修、拆除、扩建或改变设施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获批后,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拒绝办理审批时,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要求,并将相应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且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完毕后,须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和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乙方不得因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而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各种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证照为由,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3、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合同期限届满、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所有装修和租赁标的物内新增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影响标的价值及破坏外观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水电设备、不可拆卸的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A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第5页共21页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_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_2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_60日的;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1元(含本数)的;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6、甲、乙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有装修约定的,乙方在规定装修期内投资不动产设备累计不足人民币____万元(含本数)的;7、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8、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9、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租赁、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第6页共21页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10_日以上(含本数)的;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九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各种劳动保护。(五)乙方使用的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含电梯,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含年检,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7页共21页(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七)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见附件四)。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一)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1、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2、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3、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4、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5、乙方对甲方实施低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三)如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导致本合同需提前终止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中已包含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补偿部分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对该新增加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甲方按照评估值金额从甲方已收取的征收部门支付的款项中将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如果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中不含乙方新增不动产和经营损失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一)若因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二)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行政第8页共21页管理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为准,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事项仍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规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年租金的%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三)甲方未及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元。(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除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元。(五)乙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当作价赔偿或按照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向甲方赔偿。第十三条免责条件(一)因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战争等本合同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有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提前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三)租赁期间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消防或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乙方委托单位或雇佣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发生的损害,因标的物的有关设施、设备自然损耗发生的事故,因乙方缺乏维护或维修发生的损害等)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9页共21页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联系方式(一)甲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0750-3160926,传真:联系地址:江门市吉利街37号,邮编:529000(二)乙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三)资料及送达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通过公告、EMS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壹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其他方式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2、甲方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上述租赁标的物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也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函件或通知,经张贴视为送达。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一)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返还铺位、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九十日内乙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申请办理不再使用该租赁标的物地址的有关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上述第十五条约定的地址同时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第十七条其他事项第10页共21页附件二: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双方已于年_月日时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对此双方确认如下:/已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年_月日时的现状移交给年_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自险均由承担。本确认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和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1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1(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月/日第13页共21页附件三: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于_年__月日时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返还给。对此双方确认如下:/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接收标的物时(即年_月_日_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经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归还给/二、自一年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1三、归还的租赁标的物存在的情况是: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月/日第14页共21页附件四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出租方:江门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岑崇欢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竹排街30号承租方:1(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因乙方承租/使用甲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123.125号首层第一卡(面积126m)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及责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乙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依法对其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协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经营。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其所租赁/使用的资产或设备、设施如果可以分包或转租的,乙方应当与分包或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责任,并声明本协议对于分包或承租单位具有同等约束力。4、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第15页共21页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及消防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生产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及完好有效。5、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府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事故和进行事故处理。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不到位,措施未能及时落实而造成的安全生产或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对在租赁/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有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把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及员工岗位。2、乙方有权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职工安全教育、消防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3、乙方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暑降温、搞好通风除尘等管理权利。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4、乙方在两单位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活动危及安全或起重、高空作业,应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5、乙方对辖区内作业场所、仓库的设备和电器安装、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及防火警示标志。6、乙方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定期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设备的安全防护或装置有检查、维护保养的责任。设备安全防护或装置严重第16页共21页锈蚀、缺损、失效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必须负责维护、更换,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使用。7、乙方要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损坏的要及时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乙方同时要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志符合规定的需要,并完好、有效。8、乙方必须经常地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和落实有关的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9、乙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安排上岗作业。10、乙方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结合租赁/使用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特点,配备义务消防员。并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检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防火方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需要甲方协助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助。11、乙方若增减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需知会甲方审查备案。12、乙方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甲方,须1按事故“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及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民事责任。A13、乙方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上级及甲方的安全检查。14、甲方制定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制度,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双方协商解决。第17页共21页15、乙方如果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6、乙方如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7、乙方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8、乙方与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聘用合同等,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2、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3、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乙方承租/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对在安全生产、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消防隐患、“三违”等现象,要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及时将其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乙方重大的危害事故隐患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责令停机处理等措施。5、乙方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协议书其中任一项条款,甲方有权指出乙方违章、违规的危害性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第18页共21页6、租赁/使用期间租赁/使用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乙方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租赁/使用关系,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补偿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责任。第四条、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对租赁/使用标的签署任何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或合同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与甲方签署同样的合同或协议。若有关部门要求乙方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保证书或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第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第六条、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负责人是乙方该负责人若有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通知的,不影响本协议对乙方的约束力。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约定,双方就物业的消防管理责任作如下特别约定。1、乙方应当自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物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2、在消防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对乙方承租物业进行消防检查时,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2a3、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甲方企业对乙方进行消防培训时,乙方(或乙方保证指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4、乙方是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人(单位),乙方对承租物业、以及与承租物业范围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19页共21页5、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1)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2)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乙方已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许可证照除外);(3)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6、乙方发现物业及相关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甲方及时消除。7、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8、乙方在使用物业期间,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9、物业中的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物业中的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10、如果物业的建筑物存在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乙方应当对该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定期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11、如果物业中存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的,乙方不得挪作第20页共21页他用。12、如果物业中存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13、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14、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监督和整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和整改,否则视为乙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15、若因乙方违反《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消防规定,导致甲方受到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签订时间:一年1月/日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第21页共21页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江门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岑崇欢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竹排街30号承租方:1(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胜利新村18号首层1-3G-S轴第3卡(面积75.25m)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为准。标的物不含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4_情形:1、_已被法院查封;2、已办理抵押登记;13、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4、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_年1月日至年月L日,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第1页共21页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第三条履约保证金(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2个月租金额度)及水电按金人民币_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1、乙方拖欠租金金额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_20天(含本数)的;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一元(含本数)的。第四条租金及交付(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租金第3年递增一次,递增月租金5%,具体如下:1、年1月日至_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2、年1月卜日至_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3、年1月日至_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4、年月日至年月卜日,月租金为人民币元;5、年月日至年月卜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6、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1、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当月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如下账户:第2页共21页单位:江门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账号:44001670221053000184开户行:建设银行江门港口支行2、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工月工日前交纳上半年租金,每年月二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每月按租赁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每平方米/元支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标的物及风险移交(一)本合同生效后_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0日)乙方应当按照正常经营使用现状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第六条标的物的使用(一)除租赁标的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性质外,甲方对于租赁标的的使用限制做如下特别说明:1、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2、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0第3页共21页(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凿渠道或铺设管道。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租赁期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五)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化粪池所造成的堵塞以及门窗损坏等)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该房屋发生非因乙方使用而导致的楼体结构性维修,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由甲方负责。(六)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七)装修1、若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限的,双方同意装修期限自一年1月日第4页共21页至一年_月_日,装修期限只能在租赁开始时连续使用,不得将装修期限分拆使用。装修期间的租金按工标准支付给甲方。2、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需要进行装修、拆除、扩建或改变设施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获批后,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拒绝办理审批时,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要求,并将相应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且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完毕后,须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和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乙方不得因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而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各种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证照为由,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3、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合同期限届满、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所有装修和租赁标的物内新增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影响标的价值及破坏外观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水电设备、不可拆卸的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第5页共21页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_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2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60日的;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1元(含本数)的;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6、甲、乙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有装修约定的,乙方在规定装修期内投资不动产设备累计不足人民币___万元(含本数)的;7、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8、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9、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租赁、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第6页共21页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10_日以上(含本数)的;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九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各种劳动保护。(五)乙方使用的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含电梯,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含年检,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7页共21页(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七)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见附件四)。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一)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1、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2、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3、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4、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5、乙方对甲方实施低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三)如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导致本合同需提前终止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中已包含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补偿部分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对该新增加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甲方按照评估值金额从甲方已收取的征收部门支付的款项中将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如果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中不含乙方新增不动产和经营损失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一)若因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二)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行政第8页共21页管理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为准,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事项仍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规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年租金的%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三)甲方未及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除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元。(五)乙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当作价赔偿或按照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向甲方赔偿。第十三条免责条件(一)因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战争等本合同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有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提前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三)租赁期间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消防或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乙方委托单位或雇佣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发生的损害,因标的物的有关设施、设备自然损耗发生的事故,因乙方缺乏维护或维修发生的损害等)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9页共21页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联系方式(一)甲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0750-3160926,传真:联系地址:江门市吉利街37号。邮编:529000(二)乙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三)资料及送达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通过公告、EMS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壹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其他方式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2、甲方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上述租赁标的物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也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函件或通知,经张贴视为送达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一)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返还铺位、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九十日内乙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申请办理不再使用该租赁标的物地址的有关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上述第十五条约定的地址同时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第十七条其他事项第10页共21页附件二: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于年月/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双方已于_年_月_日时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对此双方确认如下:/_已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年月日时的现状移交给年_月1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二险均由_承担。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一年1月/日附件三:第13页共21页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于年_月和于年_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于年月_日/时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返还给,对此双方确认如下:/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接收标的物时(即即年_月日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经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归还给二、自年1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三、归还的租赁标的物存在的情况是:/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17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7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月1第14页共21页附件四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出租方:江门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岑崇欢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竹排街30号承租方:1(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因乙方承租/使用甲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胜利新村18号首层1-3G-S轴第3卡(面积75.25m)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及责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乙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依法对其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协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经营。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其所租赁/使用的资产或设备、设施如果可以分包或转租的,乙方应当与分包或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责任,并声明本协议对于分包或承租单位具有同等约束力。4、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第15页共21页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及消防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生产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及完好有效。5、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府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事故和进行事故处理。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不到位,措施未能及时落实而造成的安全生产或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对在租赁/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有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把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及员工岗位。2、乙方有权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职工安全教育、消防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3、乙方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暑降温、搞好通风除尘等管理权利。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4、乙方在两单位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活动危及安全或起重、高空作业,应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5、乙方对辖区内作业场所、仓库的设备和电器安装、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及防火警示标志。6、乙方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定期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设备的安全防护或装置有检查、维护保养的责任。设备安全防护或装置严重第16页共21页锈蚀、缺损、失效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必须负责维护、更换,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使用。7、乙方要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损坏的要及时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乙方同时要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志符合规定的需要,并完好、有效。8、乙方必须经常地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和落实有关的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9、乙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安排上岗作业。10、乙方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结合租赁/使用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特点,配备义务消防员。并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检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防火方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需要甲方协助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助。11、乙方若增减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需知会甲方审查备案。12、乙方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甲方,须按事故“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及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民事责任。13、乙方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上级及甲方的安全检查。14、甲方制定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制度,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双方协商解决。第17页共21页15、乙方如果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6、乙方如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7、乙方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8、乙方与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聘用合同等,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2、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3、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乙方承租/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对在安全生产、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消防隐患、“三违”等现象,要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及时将其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乙方重大的危害事故隐患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责令停机处理等措施。5、乙方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协议书其中任一项条款,甲方有权指出乙方违章、违规的危害性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第18页共21页6、租赁/使用期间租赁/使用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乙方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租赁/使用关系,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补偿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责任。第四条、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对租赁/使用标的签署任何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或合同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与甲方签署同样的合同或协议。若有关部门要求乙方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保证书或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第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第六条、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负责人是乙方该负责人若有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通知的,不影响本协议对乙方的约束力。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约定,双方就物业的消防管理责任作如下特别约定。1、乙方应当自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物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2、在消防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对乙方承租物业进行消防检查时,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3、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甲方企业对乙方进行消防培训时,乙方(或乙方保证指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4、乙方是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人(单位),乙方对承租物业、以及与承租物业范围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19页共21页5、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1)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2)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乙方已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许可证照除外);(3)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6、乙方发现物业及相关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甲方及时消除。7、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8、乙方在使用物业期间,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9、物业中的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物业中的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10、如果物业的建筑物存在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乙方应当对该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定期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11、如果物业中存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的,乙方不得挪作第20页共21页他用。12、如果物业中存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13、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14、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监督和整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和整改,否则视为乙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15、若因乙方违反《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消防规定,导致甲方受到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签订时间:/年1月/日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第21页共21页interface return error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江门市通用木器厂(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王辉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1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江门市江海一路36.38.40号第8-9卡(面积58.5m)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为准。标的物不含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4情形:1、一已被法院查封;2、已办理抵押登记;/3、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4、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第二条租赁期限(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年1月卜日至年月日,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第1页共21页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三)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第三条履约保证金(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元(2个月租金额度)及水电按金人民币1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1、乙方拖欠租金金额超过人民币_元(含本数)的;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20天(含本数)的;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1元(含本数)的;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一元(含本数)的。第四条租金及交付(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租金第3年递增一次,递增月租金5%,具体如下:1、年1月日至_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2、年1月日至年月卜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3、年月日至一年月卜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4、年1月日至年1月二日,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5、年1月日至_年1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元;6、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1、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当月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如下账户:第2页共21页单位:江门市通用木器厂账号:20120021090858443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门滨江支行2、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工月工日前交纳上半年租金,每年月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每月按租赁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每平方米_L元支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标的物及风险移交(一)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10日)乙方应当按照正常经营使用现状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第六条标的物的使用(一)除租赁标的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性质外,甲方对于租赁标的的使用限制做如下特别说明:1、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2、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1(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第3页共21页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齿渠道或铺设管道。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四)租赁期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五)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化粪池所造成的堵塞以及门窗损坏等)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该房屋发生非因乙方使用而导致的楼体结构性维修,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由甲方负责。(六)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七)装修1、若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限的,双方同意装修期限自一年1月日至一年1月日,装修期限只能在租赁开始时连续使用,不得将装修期第4页共21页限分拆使用。装修期间的租金按!标准支付给甲方。2、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需要进行装修、拆除、扩建或改变设施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获批后,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拒绝办理审批时,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要求,并将相应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且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装修完毕后,须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和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乙方不得因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而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各种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证照为由,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3、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合同期限届满、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所有装修和租赁标的物内新增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影响标的价值及破坏外观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水电设备、不可拆卸的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第5页共21页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2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60日的;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元(含本数)的;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6、甲、乙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有装修约定的,乙方在规定装修期内投资不动产设备累计不足人民币__万元(含本数)的;7、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8、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9、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租赁、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第6页共21页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10日以上(含本数)的;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第九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各种劳动保护。(五)乙方使用的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含电梯,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含年检,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消防、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第7页共21页(七)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见附件四)。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一)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1、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2、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3、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4、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5、乙方对甲方实施低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三)如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导致本合同需提前终止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补偿中已包含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补偿部分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对该新增加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甲方按照评估值金额从甲方已收取的征收部门支付的款项中将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如果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征用(或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中不含乙方新增不动产和经营损失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一)若因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二)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第8页共21页内容为准,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事项仍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规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年租金的%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三)甲方未及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元。(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除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元。(五)乙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当作价赔偿或按照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向甲方赔偿。第十三条免责条件(一)因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战争等本合同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有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提前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三)租赁期间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消防或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乙方委托单位或雇佣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发生的损害,因标的物的有关设施、设备自然损耗发生的事故,因乙方缺乏维护或维修发生的损害等)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第9页共21页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联系方式(一)甲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0750-3160926,传真:联系地址:江门市吉利街37号,邮编:529000(二)乙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邮编:(三)资料及送达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通过公告、EMS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壹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其他方式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2、甲方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上述租赁标的物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甲方也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函件或通知,经张贴视为送达。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一)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返还铺位、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九十日内乙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申请办理不再使用该租赁标的物地址的有关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上述第十五条约定的地址同时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第十七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第10页共21页附件二: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月1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双方已于年_月_日时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对此双方确认如下:/已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年_月日__时的现状移交给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自年险均由_承担。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1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一年/月/日附件三:第13页共21页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根据和于年_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于一年_月_日时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返还给,对此双方确认如下:1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接收标的物时(即_年__月_日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经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归还给二、自/年月_日_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归还的租赁标的物存在的情况是:三7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时间:/年1月日第14页共21页附件四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出租方:江门市通用木器厂(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王辉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吉利街37号承租方:1(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1地址:/因乙方承租/使用甲方位于:江门市江海一路36.38.40号第8-9卡(面积58.5m)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及责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乙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依法对其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协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经营。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其所租赁/使用的资产或设备、设施如果可以分包或转租的,乙方应当与分包或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责任,并声明本协议对于分包或承租单位具有同等约束力。4、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第15页共21页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及消防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生产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及完好有效。5、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府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事故和进行事故处理。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不到位,措施未能及时落实而造成的安全生产或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对在租赁/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有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把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及员工岗位。2、乙方有权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职工安全教育、消防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3、乙方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暑降温、搞好通风除尘等管理权利。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4、乙方在两单位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活动危及安全或起重、高空作业,应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5、乙方对辖区内作业场所、仓库的设备和电器安装、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及防火警示标志。6、乙方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定期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设备的安全防护或装置有检查、维护保养的责任。设备安全防护或装置严重第16页共21页锈蚀、缺损、失效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必须负责维护、更换,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使用。7、乙方要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损坏的要及时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乙方同时要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志符合规定的需要,并完好、有效。8、乙方必须经常地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和落实有关的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9、乙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安排上岗作业。10、乙方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结合租赁/使用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特点,配备义务消防员。并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检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防火方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需要甲方协助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助。11、乙方若增减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需知会甲方审查备案。12、乙方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甲方,须按事故“四不放过”进行处理及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民事责任。13、乙方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上级及甲方的安全检查。14、甲方制定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制度,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双方协商解决。第17页共21页15、乙方如果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6、乙方如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7、乙方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8、乙方与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聘用合同等,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规定,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2、甲方有责任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3、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乙方承租/使用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对在安全生产、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消防隐患、“三违”等现象,要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及时将其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乙方重大的危害事故隐患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责令停机处理等措施。5、乙方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协议书其中任一项条款,甲方有权指出乙方违章、违规的危害性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第18页共21页6、租赁/使用期间租赁/使用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乙方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租赁/使用关系,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补偿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责任。第四条、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对租赁/使用标的签署任何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或合同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与甲方签署同样的合同或协议。若有关部门要求乙方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保证书或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第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第六条、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负责人是乙方该负责人若有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通知的,不影响本协议对乙方的约束力。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约定,双方就物业的消防管理责任作如下特别约定。1、乙方应当自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物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2、在消防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对乙方承租物业进行消防检查时,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3、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甲方企业对乙方进行消防培训时,乙方(或乙方保证指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4、乙方是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人(单位),乙方对承租物业、以及与承租物业范围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19页共21页5、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1)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2)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乙方已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许可证照除外);(3)乙方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6、乙方发现物业及相关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甲方及时消除。7、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8、乙方在使用物业期间,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9、物业中的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物业中的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10、如果物业的建筑物存在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乙方应当对该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定期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11、如果物业中存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的,乙方不得挪作第20页共21页他用。12、如果物业中存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13、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14、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进行监督,对于甲方的监督和整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和整改,否则视为乙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15、若因乙方违反《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消防规定,导致甲方受到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签订时间:、年1月/日签订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第21页共21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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