豇豆 豇豆抽招标采购公告(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市第三市场王仕梅菜类摊(经营者:王仕梅)
经营不合格豇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6日,我局对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第三市场的东方市第三市场王仕梅菜类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豇豆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王仕梅,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5月23日,我局收到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豇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C20231289)显示,在东方市八所镇第三市场的东方市第三市场王仕梅菜类摊于2023年5月16日购进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样品豇豆中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豇豆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豇豆。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检验不合格豇豆的采购票据、购销记录台账及供货者的身份证等进货凭证,无法溯源。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经查明,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豇豆,以5元/斤进货,进货共22斤,进货金额110元,以上批次豇豆以6元/斤销售,当天已销售完,共销售132元,货值金额共计132元。东方市第三市场王仕梅菜类摊在东方市第三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蔬菜类农产品,属于小摊贩。东方市第三市场王仕梅菜类摊经营者王仕梅无法提供经检验不合格豇豆的采购票据、购销记录台账及供货者的身份证等进货凭证,无法溯源。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东方市第三市场王仕梅菜类摊经营不合格豇豆及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其行为已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论处。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及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市监规[2021]3号文,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佰元(800元)罚款。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豇豆 豇豆抽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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