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业用地招标采购公告(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2023)



招拍挂类型: 网上挂牌出让

项目名称: 2023WT121

公告性质: 交易公告

供应方式: 招拍挂出让

交易机构名称: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东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以网上交易方式挂牌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地块编号
地块位置
用地面积(m2)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元/ m2)
产业类型
起始价(万元)
报价增幅(万元)

2023WT121
塘厦镇林村社区与莲湖社区交接处
39119.4
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
50
2.0≤R≤3.4
 M≤50%
≥12091.19
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5480
100

(一)1.地块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即通水、通电和通路,按现状出让;2.成交后30日内由塘厦镇人民政府将出让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给竞得人使用。
(二)竞买保证金设定为1100万元人民币。
(三)规划建设要求:1.竞得人须按规字第2023-20-1001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2.该地块开发建设期为24个月,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4 年 7 月 11 日前开工,在 2026 年 7 月 11 日前竣工,地块中的工业项目控制指标需符合自然资发〔2023〕72号文件的要求。
(四)宗地的建设环保标准须符合《关于请求设定规字第2023-20-1001号地块环保控制指标的复函》。
(五)若竞得人注册地址不在东莞市塘厦镇,受让地块后须于三个月内在塘厦镇成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公司的股东须与竞买申请人一致)开发建设该地块;成立后的全资子公司须与出让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同意承接该宗地《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塘厦镇人民政府监管)。
(六)宗地权利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获得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后的受让人须履行《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含补充条款)的条款(由塘厦镇人民政府监管)。
(七)竞得方须与塘厦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由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监管)。
(八)该地块项目应满足我省或国家标准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如涉及宿舍、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应按绿色建筑基本级或以上标准建设,生产制造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要求;同时,该项目员工宿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九)竞得方须自宗地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自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竞买资格和要求:
竞买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单独申请;(二)竞买申请人所运营的项目必须为“东莞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东莞市重大项目等,但竞买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的除外:①凡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②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条件由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定)。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
四、本次网上挂牌交易活动通过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s://auct.ggzy.dg.gov.cn/dggt/HomePage/list)进行。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的具体要求可详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申请人可在交易系统下载挂牌出让公告、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在网上参与竞买。
五、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申请报名及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8 日 17 时整,网上报价期限为:2023 年 11 月 30 日 9:00 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 15:00 。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它形式的竞买申请和竞买报价。
(二)本宗地的成交价款付款期为30日,分1期支付,即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付清所有成交价款(地价款的付款时间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完成缴费手续后开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的时间为准)。除所有成交价款外,竞得方还须同时另行交付下列税费(税费标准按现行规定计算,如有变动,以《2023WT12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提示》为准):契税(按成交价的3%计征)、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5‰计征)等。
(三)宗地成交后,受让人需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付清定金(定金金额相当于保证金金额,可委托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宗地定金,如保证金金额低于成交价款的10%,定金按成交价款的10%设定)。定金抵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七、联系方式
(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268号测绘大厦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26983281
(二)塘厦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9号
    联系人:凡先生            联系电话:82620663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0日

2、2023WT121出让公告.pdf

1、地块位置图.pdf

3、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pdf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pdf

5、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含红线图).pdf

6、地块宗地图.pdf

7、建设用地交地通知书.pdf

8、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pdf

9、环保控制指标的函.pdf

东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以网上交易方式挂牌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地块编号地块位置用地面积(m2)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年)容积率建筑密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元/m2)产业类型起始价(万元)报价增幅(万元)2023WT121塘厦镇林村社区与莲湖社区交接处39119.4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502.0≤R≤3.4M≤50%≥12091.19其他电子器件制造5480100(一)1.地块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即通水、通电和通路,按现状出让;2.成交后30日内由塘厦镇人民政府将出让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给竞得人使用。(二)竞买保证金设定为1100万元人民币。(三)规划建设要求:1.竞得人须按规字第2023-20-1001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2.该地块开发建设期为24个月,宗地建设项目在2024年7月11日前开工,在2026年7月11日前竣工,地块中的工业项目控制指标需符合自然资发〔2023〕72号文件的要求。(四)宗地的建设环保标准须符合《关于请求设定规字第2023-20-1001号地块环保控制指标的复函》。(五)若竞得人注册地址不在东莞市塘厦镇,受让地块后须于三个月内在塘厦镇成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公司的股东须与竞买申请人一致)开发建设该地块;成立后的全资子公司须与出让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同意承接该宗地《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塘厦镇人民政府监管)。(六)宗地权利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获得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后的受让人须履行《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含补充条款)的条款(由塘厦镇人民政府监管)。(七)竞得方须与塘厦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由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监管)。(八)该地块项目应满足我省或国家标准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如涉及宿舍、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应按绿色建筑基本级或以上标准建设,生产制造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要求;同时,该项目员工宿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九)竞得方须自宗地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自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竞买资格和要求:竞买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单独申请;(二)竞买申请人所运营的项目必须为“东莞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东莞市重大项目等,但竞买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的除外:①凡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②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条件由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定)。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四、本次网上挂牌交易活动通过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s://auct.ggzy.dg.gov.cn/dggt/HomePage/list)进行。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的具体要求可详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申请人可在交易系统下载挂牌出让公告、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在网上参与竞买。五、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申请报名及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17时整,网上报价期限为:2023年11月30日9:00至2023年12月11日15:00。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一)本次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它形式的竞买申请和竞买报价。(二)本宗地的成交价款付款期为30日,分1期支付,即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付清所有成交价款(地价款的付款时间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完成缴费手续后开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的时间为准)。除所有成交价款外,竞得方还须同时另行交付下列税费(税费标准按现行规定计算,如有变动,以《2023WT12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提示》为准):契税(按成交价的3%计征)、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5‰计征)等。(三)宗地成交后,受让人需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付清定金(定金金额相当于保证金金额,可委托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宗地定金,如保证金金额低于成交价款的10%,定金按成交价款的10%设定)。定金抵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七、联系方式(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268号测绘大厦联系人:叶先生,联系电话:26983281(二)塘厦镇人民政府联系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9号联系人:凡先生,联系电话:82620663东莞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11月10日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规字第2023-20-1001号地块)地理位置图(里O林村二号桥中国石油加气站39119.4平方米东莞博键塑胶东莞加达不锈钢电子有限公司松美园林实业有限公司金航低碳科技园东莞市公路局年丰饲料林村公路养护所东莞市勤利科技园烟酒商行德森机械有限公司伟利工业城嘉世康公司六号后山精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东莞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让人)的授权,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人)决定采用网上挂牌方式出让1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基本情况(一)挂牌原则: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二)宗地的基本情况、主要规划指标1.宗地位置:塘厦镇林村社区与莲湖社区交接处;2.规划编号:规字第2023-20-1001号;3.出让总面积:39119.4㎡;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5.出让年限:50年。(三)竞买资格详见公告内容。二、申请和竞买资格审查(一)挂牌人以诚实信用原则公告宗地出让信息,不承担交易标的物的权利及现状瑕疵担保责任。在提交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竞买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东莞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规则》、《东莞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应急处置办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本出让须知以及出让宗地的其他相关文件。(二)答疑及现场踏勘。1.竞买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出让人、挂牌人咨询。对网上交易出让相关文件或交易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向出让人、挂牌人提出书面异议书。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网上交易出让文件均无异议。2.挂牌人不负责清场及交付宗地,不安排现场勘查,竞买申请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宗地的相关情况,对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宗地现状均无异议。3.挂牌人提供模拟交易系统供模拟学习,竞买人应通过模拟系统熟悉交易系统的操作,交易系统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向系统联系人提出。4.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该宗地的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及交易系统问题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三)网上申请。1.竞买申请人在参加网上交易前,可关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的“政务公开—办事指南—国土资源”或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东莞市)(https://ygp.gdzwfw.gov.cn/#/441900/index)的“服务指南—土地矿业”查询相关业务办理流程。2.请竞买申请人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广东网站、信用东莞网站查询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含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如果被列入,请勿申请。3.竞买申请人在参加网上交易前,应向CA证书认证机构申请办理CA证书。4.竞买申请人在办理了CA证书后,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填写意向宗地竞买申请。温馨提示:填写各项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注册信息一经确认不可撤回,若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5.有竞买条件的,竞买申请人需按要求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待审核通过后才能参与网上交易申请。6.竞买申请人实施或者其依法授权委托实施的网上交易出让的行为,是该竞买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竞买申请人承担。(四)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申请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应选择保证金缴纳银行,获得保证金子账号。凭此子账号,根据挂牌文件规定时间和数额一次性足额缴交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编号的地块。交付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17:00。(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并交换到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时间为准)。温馨提示: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金(即地价款,含竞买保证金)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系统仅检验付款人与竞买申请人信息是否一致,竞买保证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竞买申请人因操作不当原因造成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五)竞买资格确认。竞买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成功后,网上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其竞买资格,并生成《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申请人在缴纳保证金后,应及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温馨提示:为避免因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延误,影响您顺利获取网上交易竞买资格,建议您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的1至2天之前缴交竞买保证金,以确保在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账,超过到账截止时间的保证金,网上交易系统将不予接受,造成的损失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买资格不予确认。1.付款人与竞买申请人信息不一致;2.未按公告规定按时足额一次性缴纳竞买保证金的;3.竞买申请人不符合公告规定主体资格要求的;4.竞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与网上注册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公告或本须知要求的;5.申请程序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告或本须知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未确认竞买资格的,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挂牌人在挂牌交易结束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三、挂牌交易程序(一)发布出让公告:交易公告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东莞市)及东莞日报、东莞电视台等媒体发布。需要更改出让公告内容的,将在《东莞日报》等媒体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当次其他交易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公告与前者不一致时,以补充公告为准。(二)网上挂牌1.挂牌的时间要求: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起始时间:2023年11月30日9:00;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1日15:00;网上挂牌报价时间:网上挂牌起止时间内。2.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本宗地起始价为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万元整(大写)(¥5480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大写)(¥100万元)。(三)网上报价1.报价规则(1)竞买人必须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2)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3)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4)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交易系统公布的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增价幅度或一个增价幅度的整数倍数;(5)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更新目前最高报价。交易系统不予确认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2.网上报价程序(1)竞买人根据规定注册后,在计算机上插入存储了CA证书的介质,输入密码登录网上交易系统。(2)在网上挂牌规定时间内,具备竞买资格的申请人根据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进行报价。(3)有效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温馨提示:交易系统不予确认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确认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4)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有两个或以上有效竞买人且有一个或以上有效报价,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温馨提示:在网上交易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系统维护时间除外),网上挂牌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竞买人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1小时应当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四)限时竞价1.限时竞价阶段,竞买人提交报价须在倒计时内完成。2.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限时竞价倒计时开始,系统自动顺延5分钟,并默认有效竞买人全体进入限时竞价,其中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为竞买人准备时间,系统正常接受竞价;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顺延的5分钟为限时竞价倒计时间。3.限时竞价剩余5分钟时系统进行剩余时间提示,在此5分钟内的任一时刻有竞买人提交新的有效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报价之时起再倒计时5分钟,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的报价,限时竞价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在5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系统会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如无人报价,则倒计时结束,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温馨提示:为避免网络延迟问题,竞买人应尽量避免在限时竞价截止前最后1分钟才出价,以防止网上交易系统无法及时接收到报价的情况发生。(五)确认竞得入选人1.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无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网上交易活动终止,挂牌人收回交易宗地。2.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其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即确定为竞得入选人。3.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则确定竞得入选人。(1)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无有效报价的,以网上报价阶段截止时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入选人。(2)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有有效报价的,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截止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四、资格审核、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和交易结果公布(一)网上交易结束后,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挂牌人预约时间,持在线打印《成交入选通知书》及交易文件中要求的有关资料(含法人公章、CA证书、银行资信证明、工商查询结果、竞买保证金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授权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办理资格审核。1.审核通过的,受让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2.审核发现受让人不具备竞买资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的,其网上交易视为不成交,竞得入选人资格不确认,并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竞得入选人资格确认后,在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成交结果。(二)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拟成立时间等内容。温馨提示:1.竞得后拟成立新公司开发本地块的,请先到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了解成立新公司的相关规定。因无法成立新公司或因外汇管理对竞得人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挂牌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至新公司名下,是否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三)竞得人办理保证金转定金须用CA证书在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上传《竞买保证金转定金委托书》和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等资料,待系统办结后,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等线上渠道,或办税服务厅、自然资源部门的业务受理窗口等线下渠道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四)未竞得人办理保证金退款须用CA证书在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上上传《竞买保证金退款申请》,挂牌人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原账户。(五)出让结果公布:挂牌人将在本次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东莞市)向社会公布。五、应急处置与风险防范(一)系统技术故障及不可抗力应急处置程序在交易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出现异常情况,造成竞买人不能正常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的,应及时向交易系统联系人反映,若未及时反映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对网上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0分钟内提出,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文件和相关证据文件,挂牌方对异议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1.网上交易系统故障或交易结果异常发生时,挂牌方可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并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东莞市)有效途径发布中止出让公告。2.挂牌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系统故障或交易结果异常原因排查。3.属于系统故障的,故障消除后,挂牌方在网站发布补充公告,恢复网上交易。4.对交易活动或交易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部门出具处置决策意见后,挂牌方按相关决策意见进行处置。(二)可中止、终止交易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在网上挂牌开始前和网上挂牌出让期间中止、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再行挂牌出让:1.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2.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3.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挂牌出让活动无法实现的;4.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三)责任认定与风险防范1.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依法承当相应责任。2.竞投申请人应对申请时间、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负责。(1)竞投申请人应在竞投申请的有效时间内申请,逾期将失去申请资格。(2)竞买人应保障自己使用的计算机以及网络的正常运行。如遭遇网络堵塞、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浏览器兼容性设置或者遗忘、泄露密码、CA证书更新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3.银行应保障保证金缴纳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当保证金缴纳系统服务出现异常,导致竞买人未获得竞投资格的,有关责任由银行承担。竞买人应对缴纳竞买保证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定负责,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应尽量提前缴交竞投保证金,避免因银行保证金缴纳系统故障或网络延迟造成竞买人无法获取竞投资格,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4.第三方服务运营商对各自提供的服务负责。(1)网络运营商应提供可靠、稳定的网络服务,因网络专线故障引起交易服务中断,有关责任由网络运营商承担。竞买人应充分考虑网络延迟等不可预见因素可能造成报价无效的情形发生,避免在报价截止时间前10秒内才出价,由此造成报价无效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2)本系统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验证,CA证书运营商应提供可靠、稳定的CA证书认证服务,因CA证书认证服务出现异常,引起交易服务中断有关责任由CA认证服务商承担。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密码和CA证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竞买人计算机系统的网络风险。在竞投报名至成交期间,不得办理CA证书变更、续期或补办等业务,以免因CA证书更新而导致身份校验失败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5.挂牌方负责保障国土资源交易系统服务端的正常运行,对服务端软、硬件故障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故障进行处置。因交易系统设备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黑客攻击、病毒入侵,以及交易系统设计上的缺陷等情况,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挂牌方和出让方根据应急处置办法及时发布中止交易流程,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不承担相应责任。6.竞得入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经市政府批准,出让人、挂牌人可以取消其竞得资格,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竞得入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宗地出让无法成交的。(2)不按所提交的竞买申请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出让纠纷的。(3)竞得入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广东网站、信用东莞网站)。(4)未按《成交入选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或拒绝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的。(5)其他构成违约责任的行为。六、其他事项挂牌人对本《竞买须知》具有解释权,挂牌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之外的其他问题。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办理。七、联系方式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交易中心联系人:王小姐联系电话:28330681交易系统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28330619(条形码)电子监管号:XXXXXXX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通讯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268号,;邮政编码:523000,;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23WT121,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39119.4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39119.40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塘厦镇林村社区与莲湖社区交接处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2024年1月1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即通路、通电、通水;(二)现状土地条件/;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XX万元(小写XX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人民币大写XX万元(小写XX元),付款时间:20XX年XX月XX日之前。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计容建筑总面积133005.96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3.4不低于2.0;建筑限高不高于60米;建筑密度不高于50%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规字第2023-20-1001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具体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24年7月11日之前开工,在2026年7月11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第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19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出让人执贰份、受让人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注:1.若竞得人注册地址不在东莞市塘厦镇,受让地块后须于三个月内在塘厦镇成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公司的股东须与竞买申请人一致)开发建设该地块;成立后的全资子公司须与出让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同意承接该宗地《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塘厦镇人民政府监管)。2.该地块项目应满足我省或国家标准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如涉及宿舍、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应按绿色建筑基本级或以上标准建设,生产制造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要求;同时,该项目员工宿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3.竞得方须自宗地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自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竞得方须与塘厦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由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监管)。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二〇二三年月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界址图粘贴线比例尺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h=mh=m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申请单位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地块名称塘厦镇2023年001地块用地位置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与莲湖社区交接处用地性质M1(一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39119.40平方米容积率2.0≤R≤3.4绿地率附图及附件名称1、用地红线图2、规划设计要点备注:二类项目附图及附件名称1、用地红线图2、规划设计要点备注:二类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号:规字第2023-20-1001号批准机关: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日期:2023年1月10日2023年9月1日勘误遵守事项一、本规划条件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开发条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规划凭证。二、用地单位取得东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须凭本规划条件正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收回本规划条件。三、本规划条件与同编号的附图和附件一并应用。四、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使用,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遵守事项一、本规划条件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开发条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规划凭证。二、用地单位取得东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须凭本规划条件正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收回本规划条件。三、本规划条件与同编号的附图和附件一并应用。四、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使用,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申请单位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规划条件编号规字第2023-20-1001号地块名称塘厦镇2023年001地块塘厦镇2023年001地块用地位置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与莲湖社区交接处用地面积二39119.40平方米[588]亩二39119.40平方米[588]亩用地性质目(一类工业用地)批准机关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批准日期2023年1月10日基本指标容积率东2.0≤R绿地率基本指标建筑密度50%最大高度≤60米其它要求1、具体要求按《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执行1、具体要求按《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执行1、具体要求按《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执行1、具体要求按《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执行其它要求2、22023年9月1日勘误2、22023年9月1日勘误2、22023年9月1日勘误2、22023年9月1日勘误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用地红线建筑红线东[-d0.5]路用地红线坐标表2526411.07338510710.017132526532.07038510972.666{HL]2526428.52038510787.8462526532.59638510972.5082526353.19838510804.78615X2526538.38938510970.7632526455.07538510936.12716X2526541.00338510969.9752526489.51238510980.5242526544.62338510969.0192526501.47738510983.99218X2526546.42138510968.4972526515.88238510978.03419X2526548.15338510968.087比例::1:30002526530.26438510973.24520X2526551.37938510967.2352526530.30338510973.23021X2526561.84138510964.8542526530.72838510973.07122X2526633.88038510949.7542526531.02938510972.980232526639.73938510933.49512X2526531.23138510972.91024X2526464.01538510698.151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用地红线建筑红线东[-d0.5]路用地红线坐标表2526411.07338510710.017132526532.07038510972.666{HL]2526428.52038510787.8462526532.59638510972.5082526353.19838510804.78615X2526538.38938510970.7632526455.07538510936.12716X2526541.00338510969.9752526489.51238510980.5242526544.62338510969.0192526501.47738510983.99218X2526546.42138510968.4972526515.88238510978.03419X2526548.15338510968.087比例::1:30002526530.26438510973.24520X2526551.37938510967.2352526530.30338510973.23021X2526561.84138510964.8542526530.72838510973.07122X2526633.88038510949.7542526531.02938510972.980232526639.73938510933.49512X2526531.23138510972.91024X2526464.01538510698.151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用地红线建筑红线东[-d0.5]路用地红线坐标表2526411.07338510710.017132526532.07038510972.666{HL]2526428.52038510787.8462526532.59638510972.5082526353.19838510804.78615X2526538.38938510970.7632526455.07538510936.12716X2526541.00338510969.9752526489.51238510980.5242526544.62338510969.0192526501.47738510983.99218X2526546.42138510968.4972526515.88238510978.03419X2526548.15338510968.087比例::1:30002526530.26438510973.24520X2526551.37938510967.2352526530.30338510973.23021X2526561.84138510964.8542526530.72838510973.07122X2526633.88038510949.7542526531.02938510972.980232526639.73938510933.49512X2526531.23138510972.91024X2526464.01538510698.151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用地红线建筑红线东[-d0.5]路用地红线坐标表2526411.07338510710.017132526532.07038510972.666{HL]2526428.52038510787.8462526532.59638510972.5082526353.19838510804.78615X2526538.38938510970.7632526455.07538510936.12716X2526541.00338510969.9752526489.51238510980.5242526544.62338510969.0192526501.47738510983.99218X2526546.42138510968.4972526515.88238510978.03419X2526548.15338510968.087比例::1:30002526530.26438510973.24520X2526551.37938510967.2352526530.30338510973.23021X2526561.84138510964.8542526530.72838510973.07122X2526633.88038510949.7542526531.02938510972.980232526639.73938510933.49512X2526531.23138510972.91024X2526464.01538510698.151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用地红线建筑红线东[-d0.5]路用地红线坐标表2526411.07338510710.017132526532.07038510972.666{HL]2526428.52038510787.8462526532.59638510972.5082526353.19838510804.78615X2526538.38938510970.7632526455.07538510936.12716X2526541.00338510969.9752526489.51238510980.5242526544.62338510969.0192526501.47738510983.99218X2526546.42138510968.4972526515.88238510978.03419X2526548.15338510968.087比例::1:30002526530.26438510973.24520X2526551.37938510967.2352526530.30338510973.23021X2526561.84138510964.8542526530.72838510973.07122X2526633.88038510949.7542526531.02938510972.980232526639.73938510933.49512X2526531.23138510972.91024X2526464.01538510698.151规划设计要点、用地概况(一)编号:规字第2023-20-1001号(二)申请人名称: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三)用地位置: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与莲湖社区交接处(四)用地性质:M1(一类工业用地)【】主要功能:工业用房二、基本指标指标名称数值用地面积39119.4平方米容积率(R)2.0≤R≤3.4绿地率(L)%/建筑密度(M)%川50最大高度(G)米≤60三、公建配套要求四、交通市政要求【】机动车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地块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大于等于72%。【】本地块为不可分割销售工业用地,停车设施配建车位数按W0.3车位/100m计容建筑面积配建。五、公共空间要求【】建筑退缩:建筑退缩距离须满足建筑红线的管控要求,同时应满足《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消防、日照、卫生、安全、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防汛、公路及市政道路、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六、竖向设计【】建筑基地的场地竖向设计应减少对原有自然地貌的人为影响,应有利于城市空间环境,符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设计标高应与相邻建筑基地保持统一和协调,地形条件允许的,应与相邻建筑基地的场地设计标高持平。七、城市景观要求【】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及规划相协调八、其他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符合《塘厦镇莲湖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北园二横路(东深二路-北园纵路段)、北园纵路(北园二横路-北园三横路段)与本地块开发同步建设。【】地块的开发建设须满足《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的要求。【】2023年9月1日勘误。九、注意事项项目开发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教育、环保、住建、交通、水务、文物、卫生、消防和通信等方面的规定、规范,落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规划及相关问题的管理要求。【】《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东建节能(2022)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20)3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东莞市加快5G基站建设的实施方案》(东工信【2020)25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落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交通评价报告编制的管理要求。注释:(一)本规划设计要点依据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技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二)本规划设计要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共同使用,作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三)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应符合本规划设计要点、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规范、《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东莞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四)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规范执行。核发日期:2023年1月10日宗地图单位:m.m宗地代码:441921001007GB01394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地籍图号:2526.25-38510.75北莞市塘厦镇人民政9119.口8限公绘司塘17东莞元市塘厦测绘么有绘图日期:2023年8月曾照员比例尺:1:2150审核日期:2023年8月审核员:黎积权界址点坐标表界址点坐标表界址点坐标表共1页第1页共1页第1页共1页第1页区号:441921区号:441921区号:441921区号:441921区号:441921地号:441921001007GB01394地号:441921001007GB01394地号:441921001007GB01394图号:2526.25-38510.75图号:2526.25-38510.75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权利人: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土地座落: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座落: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座落: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座落: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座落: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座落: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座落: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座落: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批准用途:批准用途:权属性质:20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20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20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20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使用权类型:使用权类型: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空白终止日期:空白宗地总面积:39119.40m宗地总面积:39119.40m宗地总面积:39119.40m宗地总面积:39119.40m独自面积:0.00m²独自面积:0.00m²独自面积:0.00m²独自面积:0.00m²建筑占地面积:m建筑占地面积:m共中共共中共总面积:0.00m总面积:0.00m总面积:0.00m东至:空地东至:空地东至:空地东至:空地南至:空地南至:空地共中共共中共分摊面积:0.00m分摊面积:0.00m分摊面积:0.00m西至:空地西至:空地西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北至:空地点号点号点号X坐标Y坐标Y坐标点号X坐标X坐标Y坐标J1J1J12526464.01538510698.15138510698.151J182526501.4772526501.47738510983.992J2J2J22526639.73938510933.49538510933.495J192526489.5122526489.51238510980.524J3J3J32526633.88038510949.75438510949.754J202526455.0752526455.07538510936.127J4J4J42526561.84138510964.85438510964.854J212526353.1982526353.19838510804.786J5J5J52526551.37938510967.23538510967.235J222526428.5202526428.52038510787.846J6J6J62526548.15338510968.08738510968.087J232526411.0732526411.07338510710.017J7J7J72526546.42138510968.49738510968.497J8J8J82526544.62338510969.01938510969.019J9J9J92526541.00338510969.97538510969.975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电话:J10J10J102526538.38938510970.76338510970.763J11J11J112526532.59638510972.50838510972.508J12J12J122526532.07038510972.66638510972.666J13J13J132526531.23138510972.91038510972.910J14J14J142526531.02938510972.98038510972.980J15J15J152526530.72838510973.07138510973.071J16J16J162526530.26438510973.24538510973.245J17J17J172526515.88238510978.03438510978.034备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设用地交地通知书(地块编号:2023WT121):经公开挂牌,贵方竞得2023WT12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局与贵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应于2024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贵方。现就土地交付事宜通知如下:一、兹定于2024年月日上午10时在塘厦镇林村社区与莲湖社区交接处2023WT121地块进行土地交付,由我局、宗地提供方和贵方共同对出让宗地进行交付确认。二、经确认无异议的,由三方共同签订《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确认出让人已履行交地义务。三、贵方届时无故不参加土地交付确认或不签署《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且在三十日内未向出让人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作出让人已履行交地义务且贵方已接收出让宗地。特此通知联系人:叶先生联系电话:26983281镇府联系人:凡先生联系电话:82620663东莞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月日已收到本《建设用地交地通知书》。签收人:日期: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甲方: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MBJ福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拟在东莞市塘厦镇投资项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章项目概况第一条项目名称:项目。第二条项目从事产业内容:第三条项目投资总额:陆亿元人民币(小写:¥60000000元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肆亿柒仟叁佰万元人民币(小写:¥473,000,000元人民币)。总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壹仟零贰拾贰万伍仟壹佰零陆元人民币(小写:?10,225,106元人民币/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捌佰零陆万零柒佰玖拾贰元人民币(小写:¥8,060792元人民币/亩)。第二章用地及建设第四条位置和面积:项目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东深二路东侧,总用地面积39119.40平方米,折合约58.68亩(具体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定的面积为准,下称该宗地或该地块)。第五条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以项目地块实际出让条件为准):本项目土地用途类别为一类工业用地(M1),权属性质:国有,容积率为3.4,出让期限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准,容积率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为准;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经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后的受让人须继续履行本《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的条款(由甲方监管)。第六条土地交易方式:国有用地公开出让。第七条土地价格:最终以招标挂牌拍卖成交价和乙方与土地权属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第八条土地价款支付方式:该宗地成交地价款付款时间为30日,即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付清所有地价款。竞得方除须缴纳地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相关税费。第九条乙方承诺无偿配建出让地块南侧的北园二横路(约385米)和北侧的北园三横路(约374米),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单位。第三章项目效益第十条乙方承诺:从土地交付之日起算,乙方应在6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建设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并取得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取得备案证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投产后12个月内达产。“投产”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已进行设备安装并实施生产。“达产”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即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产出和财政贡献指标。第十一条产出比:乙方承诺每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每亩贰仟叁佰陆拾万元人民币(小写:¥23,600,000元人民币/亩)。第十二条财政贡献:乙方承诺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缴纳财政贡献总额不低于每亩壹佰肆拾万元人民币(小写:¥1,400,000元/亩)。第十三条科技指标:乙方承诺考核年限内每年度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专利申请量不低于壹件。第十四条人才引进:乙方承诺项目投产期限届满后2年内不少于2200名员工在东莞缴纳社保和纳税,其中引进人才不低于100名(包括本科人员90名,硕士及以上人员10名)。第十五条能耗要求:乙方承诺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需符合东莞市塘厦镇的相关控制目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需符合东莞市相应行业的工业能耗控制标准,并优于东莞市相应行业的增量准入评价值第四章其他条件第十六条股权变动:乙方承诺,若乙方向第三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变更乙方实际控制人的,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关联方不会有任何实质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下签署违反本条约定的股转合同等任何变相违约变更股权的行为)。第十七条上市事项:乙方计划后续将乙方或关联公司通过股票交易市场上市;如上市成功的,则乙方承诺上市主体在上市后不得将经营地址变更至东莞市塘厦镇之外的区域。第十八条总部约定:乙方承诺项目建成后将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发生的投资、研发、生产、销售等主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入、生产总值、纳税贡献、知识产权等)迁入到东莞市塘厦镇。第十九条乙方在项目用地上建设的物业仅限于乙方自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第三方使用。第二十条如乙方转让本项目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受让方应书面承诺遵守东莞市和塘厦镇的招商引资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由甲方、乙方及受让方签署三方协议,约定由受让方承接乙方就本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如乙方未按约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强度、产出等任何一项义务,由甲方和乙方进行协商,就投资强度、产出、外方出资进度的实现路径提出解决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经甲方同意,由乙方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如仍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停止、追索收回乙方因项目投资行为所获取的优惠和奖励。如存在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仍有权根据其他条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如乙方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任一约定,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土地出让价款(以第二章第七条中指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为准,不包含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测量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书费等乙方应当缴纳的税费)等额的违约金。第二十三条如乙方违反第二十条的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项目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的,如未办理过户,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并追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已支付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款不予退还;如已过户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4倍于项目土地出让价款(以第二章第七条中指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为准,不包含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费、征地管理费等乙方应当缴纳的税费)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依法纳税,乙方自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核算年度起并且连续五年,每年财政贡献必须达到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标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年度违约金额=(约定财政贡献标准-年实际财政贡献额)×25%],乙方并应继续履约,直到乙方连续五年缴纳财政贡献达到本协议约定为止。在财政贡献考核期内,乙方应于财政贡献未达到要求的次年7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违约金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第二十五条项目回购如乙方财政贡献累计3年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50%且拖欠违约金2年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或签订补充协议,如未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启动回购整体项目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乙方擅自改变本项目用地土地用途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或签订补充协议,如未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回购整体项目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一)土地回购。甲方按原土地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为准,不包含依法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相关税费)乘以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占约定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的比例回购土地[回购价格=原土地价款×(《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项目用地已出让年限)小《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二)地上建筑物回购。甲方按已建的建筑物(含装饰装修物)在剩余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残值进行回购。回购价格由乙方提供地上建筑物建造成本材料作为依据;如甲方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地上建筑物的建造成本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准。(三)启动回购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回购,也可指定适格的回购主体,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四)甲方通知乙方行使回购权的,乙方应在60日内自行出资清除完毕与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有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及担保,无条件地签署相关文件及提交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五)待回购土地及建筑物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60日内,甲方将回购款支付给乙方。如届时存在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等应付款的,甲方有权先行从回购款中扣除该费用,剩余部分再支付给乙方。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理乙方存在如下闲置土地情况的,除应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报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予以处置。(一)因乙方原因乙方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因乙方原因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投资总额比例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甲方有权在出现上述情况后报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理:(一)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项目土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有关程序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向乙方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项目土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有关程序后,无偿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项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不能正常或者完全履行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办法,包括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等,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主张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形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中财政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抵税额等,不含关税、出口退税。第二十九条工业用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需及时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第三十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诉讼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东莞市塘厦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请求设定规字第2023-20-1001号地块环保控制指标的复函塘厦镇人民政府:来文《关于请求设定规字第2023-20-1001号地块环保控制指标的函》(塘府函(2023)563号)及其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意见如下:一、塘厦镇林村社区一宗工业用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字第2023-20-1001号),地块面积为39119.40平方米,地块性质为M1(一类工业用地);根据国家和省制订的标准,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分别执行如下标准:一)废水1.工业废水:(1)根据《关于优化调整《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东环(2020)113号)规定,新增工业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市重大项目及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行业除外)原则上进入工业园区内建设。新建、扩建涉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陶化、发黑(发蓝)、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等涉水表面处理项目(市重大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且属于企业自身产品配套所需的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工业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双削减”;新建、扩建涉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建设项目(市重大项目、市倍增计划企业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项目、公共民生工程及涉废气治理设施、实验室零散工业废水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或共性工厂)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零散工业废水总量削减。(2)符合排放工业废水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其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相关流域标准或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指标的较严值;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接驳入城镇污水管网前的混合口水质全因子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规定的水质标准;工业废水未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纳污水体属特殊控制区的,禁止增量工业废水,改、扩建项目工业废水排放执行不低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流域、行业排放标准中较严的指标要求,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纳污水体属一类、二类控制区的,立足于优先鼓励、引导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采用中水回用等手段达到工业废水“不增量排放”要求,确需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排放标准根据纳入水体环境容量确定;纳—21污水体有环境容量的,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流域、行业排放标准中较严的指标要求;纳污水体无环境容量且无需新增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流域、行业排放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纳污水体无环境容量且需新增工业废水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或以上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流域、行业排放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2.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二)废气根据《关于优化调整《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东环(2020)113号)规定,新建、扩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工艺项目及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项目(市重大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且属于企业自身产品配套所需的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或共性工厂)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废气排放执行以下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3一3.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6.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7.特定行业已经出台废气排放标准的应符合行业废气排放标准。(三)噪声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四)固废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五)其他1.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3.环评评价执行标准。4.建议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依规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确保后续有关用地土壤环境安全。-4一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若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若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范围的,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若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是否可行待环评文件审查后确定,申报项目在环评文件获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三、该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开始实施“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四、项目建设开发应充分考虑项目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避让各级饮用水源,有生活、生产、工业等废水产生的项目应根据污水去向,完善项目内雨污分流,按相关要求完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后实施。态莞东菱市生态环境2023年7月28日-5-(联系人:陈永锋,联系电话:23391063)公开方式:不公开校稿:刘可旋。-6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业用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