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粮招标采购公告(2023)
受地市相关粮食企业委托,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采取电子竞价交易方式举行“2023年江西省贸易粮竞价销售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方式、登录
1.竞价交易时间: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上午11:20
2.交易方式: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路况。
3.登录: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方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江西市场”参与交易;登录右侧“用户中心”查看资金、签订合同、履约交割。
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的登录界面:
二、竞价交易的品种、数量、质量及交货地点
此次竞价销售标的物为稻谷500吨。此次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地点和交易会场次名称详见《2023年江西省贸易粮竞价销售交易清单》(以下简称交易清单)。
三、参加竞价交易的资格
1.贸易粮食的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饲料生产等企业。
2.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须按要求办理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注册、密钥申报、按期年审等。
四、竞价交易的规则
1.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自主确定是否购买,成交后视同认可交易清单质量标准,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相关粮食企业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车辆载重及地磅规格等情况。
2.买卖双方预交保证金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合同履约完毕后,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无争议的,须签署《验收确认单》并加盖买卖双方公章,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及时把成交后买卖双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交易手续费后自动释放至买卖双方会员的资金账户内。
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00之前)向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账号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158302156G),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本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交易页面点击“进入专场”,进入后页面会显示保证金已转入交易资金,需点击“确定”。如遇问题,请致电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昌洪城支行
账号:3115710006693945364
3.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买卖双方免收取交易手续费。
4.出库费用由买方负担,详见交易清单。
5.买方必须于合同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指定账号同时在客户端提交《出库通知单》;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限可延长15天。
6.买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60天内提清货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可延长15天。
7.如遇交易标的流拍,需要在当日下午15:00举办流标转挂牌交易会,委托方必须于当日上午11:40之前向交易中心提交转挂牌交易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当日12:00之前发布补充公告。
五、交易地点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远程交易终端。
六、联系方式
财务科电话:0791-86567706
交易科电话:0791-86562109
商务协调科电话:0791-86569126
未尽事宜,按《江西省贸易粮销售交易规则(2021版试行)》执行。
2023年11月23日江西省贸易粮竞价销售交易清单.xlsx
江西省贸易粮销售交易细则(2021版试行).pdf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17日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江西省贸易粮销售交易细则(2021版试行)第一章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交易主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作用,努力开展市场化贸易粮(含油,下同)交易业务,积极推进社会贸易粮进场交易,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将常年组织“贸易粮竞价销售交易会”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参照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颁布的《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结合贸易粮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省中心及其联网的各地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地分中心”)组织,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开展贸易粮销售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本细则中的“贸易粮”是指国家、地**策性粮以外的,省中心和各地分中心开展市场化粮食交易过程中接受地方储备、粮食加工(仓储、贸易)企业、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等社会多元主体委托交易的粮源。第三条省中心、各地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贸易粮销售交易。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卖方在交易前应向省中心或各地分中心提供《交易授权委托书》、销售清单、近期有资质的粮食检验部门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成品粮销售须提供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交易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交易的模式是否为竞价或协商等,并且明确结算方式是否为线上结算或线下结算。销售清单应包括委托方单位名称、实际存储库点名称、仓号、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报价、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以及实际存储库点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有无铁路专用线(无专线需注明与最近铁路专用线运距)、是否包含包装物、是否能提供汽车运输和物流服务等情况。第五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校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委托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服务协议》等资料;自然人须校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或手印的《交易授权委托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服务协议》等资料。经省中心及各地分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联网交易中心的会员年审。第六条粮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参加竞价交易会,需提前一天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公布的标准向省中心指定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如参加协商交易会,也可以在成交后按照约定缴纳足额保证金再签订合同。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第七条省中心至少提前3日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中国谷物网”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交易客户可查阅和下载相关信息。第八条竞价销售质量标准:参见交易清单。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提前到实际存储库点确认质量后参与交易。粮食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质量指标以存储库点实物质量为准。第三章交易时间、地点第九条竞价交易时间以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第十条现场交易地点: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江西南昌县向塘北大道2298号南良荆山粮库内南方粮食交易市场:九江市廉溪区新港镇工业园沿江路101号上饶分中心: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11路吉安分中心:吉安市吉州区鹭州东路16号南昌分中心:南昌市二七北路436号新余分中心:新余市仙来西大道443号赣州分中心: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峰北路赣州粮食城B1栋3楼丰城分中心:丰城市龙光中大道335号东侧原粮食局一楼景德镇分中心:景德镇市绿地景府北53栋101号抚州分中心: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见贤路房管局3楼鹰谭分中心:鹰谭市月湖区南站路89号宜春分中心: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418号萍乡分中心:萍乡市安源区公园南路152号买方也可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第十一条因公共网络资源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易中断的,省中心、各地分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省中心、各地分中心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中国谷物网”提前公告。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三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相关证明按时入场。交易代表根据公告的提示,通过省中心指定的交易平台参加交易。第十四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现场严禁吸烟、幽酒、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五条交易活动须按照委托方与交易中心事先签订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六条竞价销售以卖方提供的底价作为起拍价,省中心、各地分中心可以通过与卖方协商,在合理价格区间达成一致后组织交易。竞价销售底价类型(车板价、仓交价)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及交易清单。第十七条竞价交易可采取按交易节方式依次进行,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挂牌竞价,详见当期《交易公告》第十八条竞价交易按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拍价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2元或2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食用油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另有约定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平台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在规定时间内标的无人应价即判定该笔标的流标。第十九条竞价交易如采取网上协商方式的,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发起价格协商,买卖双方可以多次进行价格调整,直至双方确认成交。协商交易挂单在交易平台固定栏显示,直至成交或在约定截止日期自动撤销。在规定时间内标的无人应价即判定该笔标的流标。第二十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同。省中心、各分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6督促、指导交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二十一条委托方竞价交易粮源在交易过程中流拍的,委托方有权撤销交易,也可以调整交易底价或更换交易模式,如开展其它模式交易,省中心、各地分中心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第六章交割与结算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合同履约期详见当期《交易公告》第二十四条交易手续费标准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第二十五条贸易粮结算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具体结算方式见当期《交易公告》,原则上选择线上结算。采取线上结算交易成交后,买方按《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将货款一次或者分批次汇入省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并申请《出库通知单》。省中心、各地分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卖方接到《出库通知单》后,积极协助买方办理备载、请车、配车、装车等工作。当全部货物交割完毕,由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申请《验收确认单》。经省中心、各地分中心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货款释放至卖方会员附属账户。选择线下结算的,买卖双方自行履约合同,出现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省中心、各地分中心在系统退回履约保证金。第二十六条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实际储存库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储存库点计量衡器为基准。存粮库点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存粮库点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第二十七条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在线上开具出库单时按照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做货款。对于多出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交易平台自动转为交易、交割可用资金,买方也可申请出金,系统将原路退回会员绑定账户。当期《交易公告》有另行约定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第二十八条合同执行完毕,卖方及时向买方开具粮款增值税发票,双方验收无争议的,通过交易平台填写《验收确认单》。《验收确认单》作为省中心、各地分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随货权转移办理货款结算的重要凭证。省中心、各地分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部划入卖方在交易平台附属账户内。并清退买卖双方扣除手续费之后的剩余保证金。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买卖双方未通过交易平台填写《验收确认单》,且省中心、各地分中心未收到书面异议的视同出库完毕,省中心进行合同确认并将货款全部划入卖方在交易平台附属账户。第二十九条合同期满,对于已交清货款的,如因买方原因不能全部出库,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方。买方应继续向卖方支付延期出库部分的保管费用,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第三十条交易成功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1.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合同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平台所属账户且未开具《出库通知单》,或未通过其它方式确认支付合同全额货款,其中未交纳的该部分货款;2.除出现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外,买方拒不按期履约的;3.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4.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5.拒绝接受省中心、各地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的;6.其他应当判定违约情形的。第三十一条交易成功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1.设置障碍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卖方所交付粮食与交易清单不符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2.移动或改变标的,拒绝质量托样检验的;3.在规定标准之外强行收取买方其他费用的;4.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5.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6.其他应当判定违约情形的。第三十二条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省中心、各地分中心有权按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相应违约金,并有权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缴相应数额支付给守约方。违约数量对应的交易保证金由省中心扣留。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可延期履行或提前解除。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上述情形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向省中心、各地分中心递交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补充协议。提前解除合同的,由省中心清退买卖双方扣除手续费之外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三十三条合同期内,粮食出库前,如买方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首先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省中心、各地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重新进行质量鉴定(此鉴定结果做作为最终质量鉴定依据),省中心、各地分中心会同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及买、卖三方共同现场扦-10样、封样,同时填写扦样记录,并在封样袋上加盖买卖双方的公章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省中心、各地分中心协调纠纷的质量依据。检验费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第三十四条因合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也可书面申请省中心、各地分中心主持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经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出库管理等规定进行处理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21年7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在当期《交易公告》中明确。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2021年7月6日江西政电法法规新计律总好!等登条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搜索NationalGrainTradeCenter公告大豆交暖结果豆油交思结果建云南导航首页交易供求信息行业资讯融资服务好粮油粮交大会实时行情市县级交易、资金、交割最新导读省、交易规则用户中心8中央储备大豆交易公告原国储中心轮换销售交易会交易清单在线问答交易结果点击进入
2023年11月23日江西省贸易粮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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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号
委托方
委托收购库点
实际存储库点
仓号
产地
生产年限
品种
收购等级
所在货位混合扦样等级
数量
(吨)
近期水分%
近期杂质%
不完善粒%
承储库日正常出库能力
常用出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
起报价
(元/吨)
是否具备40吨以上大型运输车辆装车计量能力(是/否)
有无铁路专用线
是否露天储存
距最近车站\码头距离km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备注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500
20231123jdzmylxs001
江西中鄱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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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仓
江西
2023
中晚籼稻
三等
三等
500
13.5
1
100
公路
是
无
否
散装
1.联系人姓名:计佳伟 联系电话:18507931536
2.出库费用:0元
3.粮食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合格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贸易粮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