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 债权资产招标采购公告(2024)



挂牌公告【2024】第6号: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不良资产挂牌转让的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即将更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已委托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对下列资产进行公开转让,为了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现公告如下:

标的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云南丹彤集团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

债权本金 (万元)
2,446.44
债权总额 (万元)
3,802.99

起投价(元)
24,464,400.00

其他说明

挂牌资产链接

*公告期限:首个公告期限为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18日。
若首个挂牌期满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自动延长7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如有顺延,报名截止日期详见我中心网站资产交易专区的项目详细信息。
*报名时间:有受让意向者请于公告期限内通过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出受让登记申请。首个公告期限报名截止日:2024年2月18日16:00。公告期限如有顺延,报名截止日期详见我中心网站公告及不良资产板块的详细信息。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注册为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的交易类会员。
2、不得为以下人员: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3、非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不良资产的受让方。
4、遵守保证金条款:
足额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交纳时间:2024年2月6日- 2024年2月18日;
温馨提示:保证金缴纳成功后,才可通过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交受让登记申请,为确保报名截止前完成申请,请提前缴纳保证金,以免错过报名时间。
交纳方式:如意向受让方选择将保证金汇至中国华融云南分公司账户,须遵循中国华融云南分公司关于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转让方保证金收取账号为:
户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昆明金江路支行
账户:2502044529000006382
5、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协议签订:买受人在平台竞价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资产处置价款的支付:一次性支付,买受人于《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3)债权转让联合公告费、公证送达费用受让方承担50%。
(4)挂牌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网络竞价时间:以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竞价公告为准。
*重大事项披露:
  1、瑕疵披露: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并非标的资产的原始权利人,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资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供保证,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终结等情况)、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3)标的资产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定期间经过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消灭,或成为自然债权;
  (4)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5)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资产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予行使,致使担保物权超过诉讼时效;
(9)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资产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资产实际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在破产过程中已经实现部分受偿,或债权存在无效、可撤销、金额无法确认等情形;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4)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买受人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买受人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15)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已灭失、缺失或不完整导致无法全部或部分提供,以致无法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16)原债权人未就标的资产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7)可能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债权金额与标的物介绍中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18)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9)实物(抵债)资产(如有)存在价值贬损或已被处置(出售)、拆除或查找不到等实际已全部或部分灭失的情形,以致物权全部或部分不能主张;
  (20)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其他事项披露:
  (1)意向受让方需对挂牌资产的每一笔债权项目或物权项目情况自行调查了解,对抵押物到现场自行查勘。资产的最终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均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最终受让方及其后手放弃以任何理由对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诉讼的权利;
(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3)竞价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申请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①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②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情形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相关制度、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中心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6)其他披露内容:①抵押地上约有391亩林权(324亩国家公益林、67亩商品林);②后续转让方移交资料的形式是部分原件、部分复印件;③此次转让标的中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即代垫费用)不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④如转让方变更名称,以变更后的名称为准,不影响转让方主体资格和权利人身份。
  *交易规则:
若最终挂牌期满仍只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转让方不再申请延期的,由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网络报价,若最终报价低于转让方设置的保留价的,则本场网络竞价以未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
若在挂牌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照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不良资产转让网络竞价操作细则(暂行)》执行。
交易结算方式按照交易双方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支付条款执行。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述转让项目详细情况,欢迎意向受让方来人来电咨询或登录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网站:https://www.cn-dae.com/查询。
以上不良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产权登记证书、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特别提醒:意向受让方通过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的竞价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完全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接受本公告内容的约束。在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咨询。如意向受让方须进行尽职调查,将由挂牌方直接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提供挂牌资产的各类材料。
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作为公告的发布平台,对接受转让方委托发布的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核,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以上信息的披露,不构成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价值以及投资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10-80998314

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不良资产 债权资产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