鳊鱼招标采购公告(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9期)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2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陈胖子水产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陈胖子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为282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2、罚款500元,罚没款总计511.7元,上缴国库。
二、安吉天子湖玲燕水产商行销售不合格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天子湖玲燕水产商行销售的黄鳝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为234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500元,罚没款总计512元,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鳊鱼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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