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山县达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含山县达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UNDGK46,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2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6#厂房外空地处露天堆存有大量渣铁等生产物料,未入库规范贮存,且无任何围挡、遮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6#厂房外空地处露天堆存有大量渣铁等生产物料,未入库规范贮存,且无任何围挡、遮盖等防扬尘措施,导致气体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3.2023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6#厂房外空地处露天堆存有大量渣铁等生产物料,未入库规范贮存,且无任何围挡、遮盖等防扬尘措施,导致气体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4.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和视频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6#厂房外空地处露天堆存有大量渣铁等生产物料,未入库规范贮存,且无任何围挡、遮盖等防扬尘措施,导致气体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马环(含)责改〔2023〕9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3年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处;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过程合法有效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马环(含)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你公司已实施的环境污染违法事实,综合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参照《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表》(14)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小写:¥2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