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定点第一批准入评估招标采购公告(2024)
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定点第一批准入评估工作通告
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定点第一批准入
评估工作通告
为切实做好2024年九江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竞争,促进完善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服务,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赣医保字〔2023〕25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3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定点第一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部分医疗机构
一、下列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 (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中、西医)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区域医疗中心可适当压缩时间);
(二)有开展医疗服务必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及规定人数,其中至少有 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 (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开展医疗服务必备的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仪器设备;
(五)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及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等,有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合理公开收费标准;
(六)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并可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有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完整的财务账目。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建有“进、销、存”台账;
(七)依法为所属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5)。
(二)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附件1-附件4),按规定进行自评,并附自评说明以及以下佐证材料,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的复印件;
(五)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人员信息表(附件14);
(七)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诊疗项目清单、医保药品和价格收费清单(附件9);
(八)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医疗服务开展情况表和服务就医人员名单;
(九)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十)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十一)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或前三个月)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2.员工花名册(附件11),以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劳动合同;
3.所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系统查询界面截屏。
(十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8);
(十三)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附件12)。
注:以上材料中,所需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字迹须清晰可见),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各项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时间截点为2024年3月20日。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养生保健、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六)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5号),一年内已经两次申请准入评估仍不合格的,本次不再接受申请。
第二部分零售药店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有完整的财务账目。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建有“进、销、存”台账,台账与系统信息同步;
(七)依法为所属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7)。
(二)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附件6),按规定进行自评,并附自评说明以及以下佐证材料,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七)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八)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包括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1.定点员工花名册(附件11)以及劳动合同。
2.所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系统查询界面截屏。
(九)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附件10);
(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8);
(十二)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附件13)。
注:以上材料中,所需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字迹须清晰可见),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各项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时间截点为2024年3月20日。
三、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5号),一年内已经两次申请准入评估仍不合格的,本次不再接受申请。
第三部分评估流程
一、受理申请
医药机构本着自愿原则,对照准入条件自评并组织申请材料,于3月22日-4月9日(9:00-11:30、13:30-17:00)在 江西政务服务网-部门服务-市医保局-/上传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向所在地的医保事务中心提交电子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网址:http://jj.jxzwfww.gov.cn/)
县区
各县(市、区)咨询机构
地址
咨询电话
市本级
九江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附楼4楼B406室
8572796
修水县
修水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医药服务股
义宁镇山谷大道600号
7268819
共青城市
共青城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城市三中心一馆北楼九楼905
4391563
永修县
永修县医疗保障局
永修县城投大厦东辅楼5楼518
3235235
浔阳区
浔阳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定点服务股
九江市长虹北路5号
8555580
八里湖新区
八里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里湖新区管委会附楼420室
3906235
德安县
德安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德安县渊明大道1号
4366800
柴桑区
九江市柴桑区医疗保障局
柴桑区沿河北路8号
6822670
彭泽县
彭泽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彭泽县医疗保障局
5673102
庐山市(含庐山局)
庐山市医疗保障局
庐山市沿山新区人社大楼二楼
2557991
武宁县
武宁县医疗保障局
武宁县市民服务中心北六楼
2781268
濂溪区
濂溪区医保经办大厅
九江市十里大道1494号濂溪区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
8250028
湖口县
湖口县医疗保障局
湖口县石钟山大道北侧与通站大道东侧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5楼医疗保障局520室
6566186
瑞昌市
瑞昌市医疗保障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
4235035
都昌县
都昌县医保局经办大厅
都昌县新妙湖大道51号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大厅
5226367
经开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九江市九瑞大道188号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8556071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
武宁县巾口乡湖滨大道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一楼
7702458
二、组织评估
组织专家开展书面材料评审,对得分在85分以上(申请门诊类医疗机构定点的在80分以上)的,进行现场查看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合格的予以准入定点。
三、社会公示
对评估合格予以准入定点的医药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通过“九江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
四、签订协议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县(市、区)医保事务中心与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做好相关对接工作。
第四部分工作监督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全程监督。投诉举话:0792-8577980、0792-8588776。
附件:1.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三级医疗机构);
2.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二级
医疗机构);
3.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一级医院
疗机构)
4.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医
疗机构);
5.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6.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7.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8.承诺书(样本);
9.医疗机构基础信息表(表1-表11);
10.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信息表(表1-表4);
11.员工花名册;
12.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
13.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
1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附件1-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三级医疗机构).xls
附件2-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二级医疗机构).xls
附件3-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综合类一级医疗机构).xls
附件4-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类医疗机构).xls
附件5-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6-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xls
附件7-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附件8-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表承诺书(样本).docx
附件9-医疗机构基础信息表.xlsx
附件10-零售药店基础信息表.xls
附件11-员工花名册.xlsx
附件12-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xlsx
附件13-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xlsx
附件1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xlsx
附件1:
附件1:
附件1:
附件1:
附件1:
附件1: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三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三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三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三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三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三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自评得分
自评说明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1)37个月(含37个月)以上,得4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2)25个月(含25个月)至37个月以内的,得3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3)13个月(含13个月)至25个月以内的,得2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4)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至13个月以内的,得1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1)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得4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2)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3年至5年的,得3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3)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2年至3年的,得2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4)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2年以内的,得1分。
3
服务能力(25分)
临床科室数量
(1)15个以上,得3分;
3
服务能力(25分)
临床科室数量
(2)11个至14个,得2分;
3
服务能力(25分)
临床科室数量
(3)6个至10个,得1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1)1800种(含1800种)以上,得4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2)1200种(含1200种)至1800种,得3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3)800种(含800种)至1200种,得2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4)800种以下,得1分。
5
服务能力(25分)
诊疗项目种数
(1)2000种(含2000种)以上,得3分;
5
服务能力(25分)
诊疗项目种数
(2)1200种(含1200种)至2000种,得2分;
5
服务能力(25分)
诊疗项目种数
(3)800种(含800种)至1200种,得1分。
6
服务能力(25分)
医务人员配比
(1)每床配备1.04名以上(含1.04)卫生技术人员;每床配备0.4名以上(含0.4)护士;临床营养师2人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1%以上(含1%),得4分(一项未达到扣0.5分,两项未达到扣1分);
6
服务能力(25分)
医务人员配比
(2)每床配备1至1.04名(含1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配备0.2至0.4名(含0.2名)护士;临床营养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0.5%至1%(含0.5%),得3分(一项未达到扣0.5分,两项未达到扣1分);
6
服务能力(25分)
医务人员配比
(3)每床配备0.98名至1名(含0.9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配备0.1名至0.2名(含0.1名)护士;无临床营养师;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低于0.5%,得2分(一项未达到扣0.5分,两项未达到扣1分)。
7
服务能力(25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1)20人及以上,得3分;
7
服务能力(25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2)10人至19人,得2分;
7
服务能力(25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3)5人至9人,得1分。
8
服务能力(25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
(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1)每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得4分;
8
服务能力(25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
(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2)每床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至70平方米得3分;
8
服务能力(25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
(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3)每床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得2分。
9
服务能力(25分)
核定病床数量(床位总数标准)
(1)600张(含600张)以上,得4分;
9
服务能力(25分)
核定病床数量(床位总数标准)
(2)500张(含500张)至600张的,得3分;
9
服务能力(25分)
核定病床数量(床位总数标准)
(3)500张以下,得2分。
10
价格收费(20分)
药品价格
(1)随机抽查的20个药品价格均未超过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公立医院销售价格的,得4分;
10
价格收费(20分)
药品价格
(2)随机抽查的药品价格超过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公立医院销售价格的,1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可扣4分。
11
价格收费(20分)
检查治疗收费
(1)随机抽查的20个检查治疗收费均未超过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价格的,得4分;
11
价格收费(20分)
检查治疗收费
(2)随机抽查的检查治疗收费超过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价格的,1个项目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可扣4分。
12
价格收费(20分)
次均住院费用
开业1年以上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住院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相比,开业满3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机构,自开业起第一个季度次均住院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季度次均住院费用相比,85%(含85%)以下的得4分;85%-90%(含90%)的得3分;90%-95%(含95%)的得2分;95%-100%(含100%)的得1分。
13
价格收费(20分)
次均门诊费用
开业1年以上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相比,开业满3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机构,自开业起第一个季度次均门诊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季度次均门诊费用相比,85%(含85%)以下的得4分;85%-90%(含90%)的得3分;90%-95%(含95%)的得2分;95%-100%(含100%)的得1分。
14
价格收费(20分)
费用清单
按规定提供药品、检查、治疗、服务收费清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5
价格收费(20分)
价格信息公示
设立公示屏(牌)及时向群众公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及医保支付标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6
内部管理(15分)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抽查20份门诊病历,抗菌药物使用率在50%(含50%)以下的得2分;抗菌药物使用率在50%至60%(含60%)以内的得1分,高于60%的不得分。
17
内部管理(15分)
住院患者大型检查阳性率
抽查20份住院病历,大型检查阳性率(CT、核磁共振、彩超)在80%(含80%)以上的得2分;大型检查阳性率在70%(含70%)至80%以内的得1分,低于70%的不得分。
18
内部管理(15分)
医疗保险管理
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配备了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设备和办公场所,同时医保工作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的,得4分。其中,10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保障办公室,有专职工作人员,否则扣2分。
19
内部管理(15分)
环境卫生管理
医疗机构干净整洁,无乱贴乱挂,功能分区合理,得3分;否则不得分。
20
内部管理(15分)
医患纠纷调解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投诉和处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患方投诉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1
内部管理(15分)
便民导诊服务
设立导诊台、触摸屏、指示牌、就医流程、专家姓名,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2
财务管理(14分)
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截至2024年3月20日,全部在职员工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缴费,得5分;否则不得纳入医保定点。
23
财务管理(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1)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3个月及以上时间的真实数据,得3分;
23
财务管理(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2)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上至3个月以内的真实数据,得2分;
23
财务管理(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3)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内的真实数据,得1分;
23
财务管理(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4)分别抽查20个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账物不符的,每发现一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扣3分。
24
财务管理(14分)
财务管理制度
有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建立监督内控机制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5
财务管理(14分)
财务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出纳人员,得2分;只有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26
财务管理(14分)
财务结算
财务票据齐全、合法,且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的,得2分;财务票据不齐全的扣1分,未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的扣1分。
27
信息系统
(6分)
计算机配备使用
按照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电脑设备(包括POS机)和熟练的操作人员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8
信息系统
(6分)
医疗信息化
对医疗服务过程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9
信息系统
(6分)
联网结算能力
能够适应医保信息化建设要求,具有医保联网结算能力,得2分;否则不得分。
30
社会评价(12分)
群众满意度
医疗机构在评估期间自觉接受监督,在显著位置张贴承诺公告的,得8分;评估期间如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诉反映,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31
社会评价(12分)
主流媒体负面报导及医疗服务不良记录
申请准入医疗机构书面承诺近二年内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均无医疗服务不良记录、无媒体负面报导及其他产生社会影响的负面事件,得3分;如提供虚假信息或尚在处罚期的,取消申报资格。
32
社会评价(12分)
获得荣誉表彰情况
申请评估前二年内被医疗保障、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表彰的得1分。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附件2:
附件2:
附件2:
附件2:
附件2:
附件2: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二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二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二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二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二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二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总分:100分 得分: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自评得分
自评说明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1)37个月(含37个月)以上,得4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2)25个月(含25个月)至37个月以内的,得3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3)13个月(含13个月)至25个月以内的,得2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4)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至13个月以内的,得1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1)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得4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2)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3年至5年的,得3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3)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2年至3年的,得2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4)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2年以内的,得1分。
3
服务能力(25分)
临床科室数量
(1)10个及以上,得3分;
3
服务能力(25分)
临床科室数量
(2)7个至9个,得2分;
3
服务能力(25分)
临床科室数量
(3)5个至6个,得1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1)800种(含800种)以上,得4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2)600种(含600种)至800种,得3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3)400种(含400种)至600种,得2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4)400种以下,得1分。
5
服务能力(25分)
诊疗项目种数
(1)500种(含500种)以上,得3分;
5
服务能力(25分)
诊疗项目种数
(2)400种(含400种)至500种,得2分;
5
服务能力(25分)
诊疗项目种数
(3)300种(含300种)至400种,得1分。
6
服务能力(25分)
医务人员配比
(1)每床配备0.89名以上(含0.89)卫生技术人员;每床配备0.4名以上(含0.4)护士,得4分(一项未达到扣1分);
6
服务能力(25分)
医务人员配比
(2)每床配备0.86至0.89名(含0.86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配备0.2至0.4名(含0.2名)护士,得3分(一项未达到扣1分);
6
服务能力(25分)
医务人员配比
(3)每床配备0.84至0.86名(含0.84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配备0.1至0.2名(含0.1名)护士,得2分(一项未达到扣1分)。
7
服务能力(25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1)6人及以上,得3分;
7
服务能力(25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2)4人至5人,得2分;
7
服务能力(25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3)2人至3人,得1分。
8
服务能力(25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
(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1)每床建筑面积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以上,得4分;
8
服务能力(25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
(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2)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得3分;
8
服务能力(25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
(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3)每床建筑面积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得2分。
9
服务能力(25分)
核定病床数量
(床位总数标准)
(1)400张(含400张)以上,得4分;
9
服务能力(25分)
核定病床数量
(床位总数标准)
(2)200张(含200张)至400张的,得3分;
9
服务能力(25分)
核定病床数量
(床位总数标准)
(3)200张以下,得2分。
10
价格收费
(20分)
药品价格
(1)随机抽查的20个药品价格均未超过省药品集中采标采购确定的公立医院销售价格的,得4分;
10
价格收费
(20分)
药品价格
(2)随机抽查的药品价格超过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公立医院销售价格的,1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可扣4分。
11
价格收费
(20分)
检查治疗收费
(1)随机抽查的20个检查治疗收费均未超过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价格的,得4分;
11
价格收费
(20分)
检查治疗收费
(2)随机抽查的检查治疗收费超过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价格的,1个项目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可扣4分。
12
价格收费
(20分)
次均住院费用
开业1年以上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住院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相比,开业满3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机构,自开业起第一个季度次均住院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季度次均住院费用相比,85%(含85%)以下的得4分;85%-90%(含90%)的得3分;90%-95%(含95%)的得2分;95%-100%(含100%)的得1分。
13
价格收费
(20分)
次均门诊费用
开业1年以上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相比,开业满3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机构,自开业起第一个季度次均门诊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季度次均门诊费用相比,85%(含85%)以下的得4分;85%-90%(含90%)的得3分;90%-95%(含95%)的得2分;95%-100%(含100%)的得1分。
14
价格收费
(20分)
费用清单
按规定提供药品、检查、治疗、服务收费清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5
价格收费
(20分)
价格信息公示
设立公示屏(牌)及时向群众公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及医保支付标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6
内部管理
(15分)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抽查20份门诊病历,抗菌药物使用率在50%(含50%)以下的得2分;抗菌药物使用率在50%至60%(含60%)以内的得1分,高于60%的不得分。
17
内部管理
(15分)
住院患者大型检查阳性率(门诊医疗机构不评估)
抽查20份住院病历,大型检查阳性率(CT、核磁共振、彩超)在80%(含80%)以上的得2分;大型检查阳性率在70%(含70%)至80%以内的得1分,低于70%的不得分。
18
内部管理
(15分)
医疗保险管理
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配备了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设备和办公场所,同时医保工作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的,得4分。其中,10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保障办公室,有专职工作人员,否则扣2分。
19
内部管理
(15分)
环境卫生管理
医疗机构干净整洁,无乱贴乱挂,功能分区合理,得3分;否则不得分。
20
内部管理
(15分)
医患纠纷调解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投诉和处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患方投诉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1
内部管理
(15分)
便民导诊服务
设立导诊台、触摸屏、指示牌、就医流程、专家姓名,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2
财务管理
(14分)
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截止到2024年3月20日,全部在职员工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缴费,得5分;否则不得纳入医保定点。
23
财务管理
(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1)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3个月及以上时间的真实数据,得3分;
23
财务管理
(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2)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上至3个月以内的真实数据,得2分;
23
财务管理
(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3)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内的真实数据,得1分;
23
财务管理
(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4)分别抽查20个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账物不符的,每发现一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扣3分。
24
财务管理
(14分)
财务管理制度
有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建立监督内控机制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5
财务管理
(14分)
财务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出纳人员,得2分;只有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26
财务管理
(14分)
财务结算
财务票据齐全、合法,且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的,得2分;财务票据不齐全的扣1分,未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的扣1分。
27
信息系统
(6分)
计算机配备使用
按照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电脑设备(包括POS机)和熟练的操作人员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8
信息系统
(6分)
医疗信息化
对医疗服务过程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9
信息系统
(6分)
联网结算能力
能够适应医保信息化建设要求,具有医保联网结算能力,得2分;否则不得分。
30
社会评价
(12分)
群众满意度
医疗机构在评估期间自觉接受监督,在显著位置张贴承诺公告的,得8分;评估期间如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诉反映,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31
社会评价
(12分)
主流媒体负面报导及医疗服务不良记录
申请准入医疗机构书面承诺近二年内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均无医疗服务不良记录、无媒体负面报导及其他产生社会影响的负面事件,得3分;如提供虚假信息或尚在处罚期的,取消申报资格。
32
社会评价
(12分)
获得荣誉表彰情况
申请评估前二年内被医疗保障、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表彰的得1分。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附件3:
附件3:
附件3:
附件3:
附件3:
附件3: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一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一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一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一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一级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综合类一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自评得分
自评说明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1)37个月(含37个月)以上,得4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2)25个月(含25个月)至37个月以内的,得3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3)13个月(含13个月)至25个月以内的,得2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4)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至13个月以内的,得1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1)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得4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2)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3年至5年的,得3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3)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2年至3年的,得2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4)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2年以内的,得1分。
3
服务能力(25分)
临床科室数量
(1)6个及以上,得3分;
3
服务能力(25分)
临床科室数量
(2)4个至5个,得2分;
3
服务能力(25分)
临床科室数量
(3)3个,得1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1)600种(含600种)以上,得4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2)400种(含400种)至600种,得3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3)200种(含200种)至400种,得2分;
4
服务能力(25分)
医保药品种数
(4)200种以下,得1分。
5
服务能力(25分)
诊疗项目种数
(1)300种(含300种)以上,得3分;
5
服务能力(25分)
诊疗项目种数
(2)200种(含200种)至300种,得2分;
5
服务能力(25分)
诊疗项目种数
(3)100种(含100种)至200种,得1分。
6
服务能力(25分)
医务人员配比
(1)每床配备0.9名以上(含0.9名)卫生技术人员;6名以上医师,7名以上护士;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得4分(一项未达到扣0.5分,两项未达到扣1分);
6
服务能力(25分)
医务人员配比
(2)每床配备0.7至0.9名(含0.7名)卫生技术人员;
有3至5名医师、4至6名护士,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分(一项未达到扣0.5分,两项未达到扣1分);
6
服务能力(25分)
医务人员配比
(3)每床配备0.5至0.7名(含0.5名)卫生技术人员;1名至2名医师、2至3名护士;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得2分(一项未达到扣0.5分,两项未达到扣1分)。
7
服务能力(25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1)3人及以上,得3分;
7
服务能力(25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2)2人,得2分;
7
服务能力(25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3)1人,得1分。
8
服务能力(25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1)每床建筑面积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以上,得4分;
8
服务能力(25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2)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得3分;
8
服务能力(25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3)每床建筑面积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得2分。
9
服务能力(25分)
核定病床数量
(床位总数标准)
(1)70张(含70张)以上,得4分;
9
服务能力(25分)
核定病床数量
(床位总数标准)
(2)20张(含20张)至70张的,得3分;
9
服务能力(25分)
核定病床数量
(床位总数标准)
(3)20张以下,得2分。
10
价格收费
(20分)
药品价格
(1)随机抽查的20个药品价格均未超过省药品集中采标采购确定的公立医院销售价格的,得4分;
10
价格收费
(20分)
药品价格
(2)随机抽查的药品价格超过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公立医院销售价格的,1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可扣4分。
11
价格收费
(20分)
检查治疗收费
(1)随机抽查的20个检查治疗收费均未超过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价格的,得4分;
11
价格收费
(20分)
检查治疗收费
(2)随机抽查的检查治疗收费超过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价格的,1个项目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可扣4分。
12
价格收费
(20分)
次均住院费用
开业1年以上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住院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相比,开业满3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机构,自开业起第一个季度次均住院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季度次均住院费用相比,85%(含85%)以下的得4分;85%-90%(含90%)的得3分;90%-95%(含95%)的得2分;95%-100%(含100%)的得1分。
13
价格收费
(20分)
次均门诊费用
开业1年以上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相比,开业满3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机构,自开业起第一个季度次均门诊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季度次均门诊费用相比,85%(含85%)以下的得4分;85%-90%(含90%)的得3分;90%-95%(含95%)的得2分;95%-100%(含100%)的得1分。
14
价格收费
(20分)
费用清单
按规定提供药品、检查、治疗、服务收费清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5
价格收费
(20分)
价格信息公示
设立公示屏(牌)及时向群众公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及医保支付标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6
内部管理
(15分)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抽查20份门诊病历,抗菌药物使用率在50%(含50%)以下的得2分;抗菌药物使用率在50%至60%(含60%)以内的得1分,高于60%的不得分。
17
内部管理
(15分)
住院患者大型检查阳性率(门诊医疗机构不评估)
抽查20份住院病历,大型检查阳性率(CT、核磁共振、彩超)在80%(含80%)以上的得2分;大型检查阳性率在70%(含70%)至80%以内的得1分,低于70%的不得分。
18
内部管理
(15分)
医疗保险管理
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配备了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设备和办公场所,同时医保工作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的,得4分。其中,10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保障办公室,有专职工作人员,否则扣2分。
19
内部管理
(15分)
环境卫生管理
医疗机构干净整洁,无乱贴乱挂,功能分区合理,得3分;否则不得分。
20
内部管理
(15分)
医患纠纷调解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投诉和处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患方投诉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1
内部管理
(15分)
便民导诊服务
设立导诊台、指示牌、就医流程、专家姓名,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2
财务管理
(14分)
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截止到2024年3月20日,全部在职员工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缴费,得5分;否则不得纳入医保定点。
23
财务管理
(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1)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3个月及以上时间的真实数据,得3分;
23
财务管理
(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2)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上至3个月以内的真实数据,得2分;
23
财务管理
(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3)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内的真实数据,得1分;
23
财务管理
(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4)分别抽查20个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账物不符的,每发现一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扣3分。
24
财务管理
(14分)
财务管理制度
有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建立监督内控机制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5
财务管理
(14分)
财务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出纳人员,得2分;只有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26
财务管理
(14分)
财务结算
财务票据齐全、合法,且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的,得2分;财务票据不齐全的扣1分,未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的扣1分。
27
信息系统
(6分)
计算机配备使用
按照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电脑设备(包括POS机)和熟练的操作人员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8
信息系统
(6分)
医疗信息化
对医疗服务过程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9
信息系统
(6分)
联网结算能力
能够适应医保信息化建设要求,具有医保联网结算能力,得2分;否则不得分。
30
社会评价
(12分)
群众满意度
医疗机构在评估期间自觉接受监督,在显著位置张贴承诺公告的,得8分;评估期间如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诉反映,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31
社会评价
(12分)
主流媒体负面报导及医疗服务不良记录
申请准入医疗机构书面承诺近二年内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均无医疗服务不良记录、无媒体负面报导及其他产生社会影响的负面事件,得3分;如提供虚假信息或尚在处罚期的,取消申报资格。
32
社会评价
(12分)
获得荣誉表彰情况
申请评估前二年内被医疗保障、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表彰的得1分。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附件4:
附件4:
附件4:
附件4:
附件4:
附件4: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类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类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类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类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类医疗机构)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类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9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9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9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9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90分 得分:
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90分 得分: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自评得分
自评说明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1)37个月(含37个月)以上,得4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2)25个月(含25个月)至37个月以内的,得3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3)13个月(含13个月)至25个月以内的,得2分;
1
规划布局
(8分)
开业时间
(4)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至13个月以内的,得1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1)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得4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2)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3年至5年的,得3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3)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2年至3年的,得2分;
2
规划布局
(8分)
营业场所使用时间
(4)根据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和房产证确定,剩余使用期限在2年以内的,得1分。
3
服务能力(21分)
临床科室数量
(1)5个及以上,得3分;
3
服务能力(21分)
临床科室数量
(2)4个,得2分;
3
服务能力(21分)
临床科室数量
(3)3个,得1分。
4
服务能力(21分)
医保药品种数
(1)500种(含500种)以上,得4分;
4
服务能力(21分)
医保药品种数
(2)300种(含300种)至500种,得3分;
4
服务能力(21分)
医保药品种数
(3)100种(含100种)至300种,得2分;
4
服务能力(21分)
医保药品种数
(4)100种以下,得1分。
5
服务能力(21分)
诊疗项目种数
(1)150种(含150种)以上,得3分;
5
服务能力(21分)
诊疗项目种数
(2)100种(含100种)至150种,得2分;
5
服务能力(21分)
诊疗项目种数
(3)50种(含50种)至100种,得1分。
6
服务能力(21分)
医务人员配比
(1)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得1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得1分;有4名以上注册护士,得2分,累计不超过4分;
6
服务能力(21分)
医务人员配比
(2)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得1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得1分;有2至3名注册护士,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6
服务能力(21分)
医务人员配比
(3)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得1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
7
服务能力(21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不作考核,得3分
7
服务能力(21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不作考核,得3分
7
服务能力(21分)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本医疗机构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人数
不作考核,得3分
8
服务能力(21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
(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得4分;
8
服务能力(21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
(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2)建筑面积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得3分;
8
服务能力(21分)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
(房屋每床面积标准)
(3)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得2分。
9
服务能力(21分)
核定病床数量
(床位总数标准)
不作考核
9
服务能力(21分)
核定病床数量
(床位总数标准)
不作考核
9
服务能力(21分)
核定病床数量
(床位总数标准)
不作考核
10
价格收费
(16分)
药品价格
(1)随机抽查的20个药品价格均未超过省药品集中采标采购确定的公立医院销售价格的,得4分;
10
价格收费
(16分)
药品价格
(2)随机抽查的药品价格超过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公立医院销售价格的,1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可扣4分。
11
价格收费
(16分)
检查治疗收费
(1)随机抽查的20个检查治疗收费均未超过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价格的,得4分;
11
价格收费
(16分)
检查治疗收费
(2)随机抽查的检查治疗收费超过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价格的,1个项目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可扣4分。
12
价格收费
(16分)
次均住院费用
不作考核
13
价格收费
(16分)
次均门诊费用
开业1年以上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相比,开业满3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机构,自开业起第一个季度次均门诊费用与统筹地区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季度次均门诊费用相比,85%(含85%)以下的得4分;85%-90%(含90%)的得3分;90%-95%(含95%)的得2分;95%-100%(含100%)的得1分。
14
价格收费
(16分)
费用清单
按规定提供药品、检查、治疗、服务收费清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5
价格收费
(16分)
价格信息公示
设立公示屏(牌)及时向群众公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及医保支付标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6
内部管理
(13分)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抽查20份门诊病历,抗菌药物使用率在50%(含50%)以下的得2分;抗菌药物使用率在50%至60%(含60%)以内的得1分,高于60%的不得分。
17
内部管理
(13分)
住院患者大型检查阳性率(门诊医疗机构不评估)
不作考核
18
内部管理
(13分)
医疗保险管理
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配备了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设备和办公场所,同时医保工作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的,得4分。
19
内部管理
(13分)
环境卫生管理
医疗机构干净整洁,无乱贴乱挂,功能分区合理,得3分;否则不得分。
20
内部管理
(13分)
医患纠纷调解
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患方投诉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1
内部管理
(13分)
便民导诊服务
设立导诊台、触摸屏、指示牌、就医流程、专家姓名,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2
财务管理(14分)
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截止到2024年3月20日,全部在职员工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缴费,得5分;否则不得纳入医保定点。
23
财务管理(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1)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3个月及以上时间的真实数据,得3分;
23
财务管理(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2)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上至3个月以内的真实数据,得2分;
23
财务管理(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3)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内的真实数据,得1分;
23
财务管理(14分)
对药品、医用材料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4)分别抽查20个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账物不符的,每发现一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扣3分。
24
财务管理(14分)
财务管理制度
有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
25
财务管理(14分)
财务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出纳人员,得2分;只有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26
财务管理(14分)
财务结算
财务票据齐全、合法,且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的,得2分;财务票据不齐全的扣1分,未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的扣1分。
27
信息系统
(6分)
计算机配备使用
按照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电脑设备(包括POS机)和熟练的操作人员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8
信息系统
(6分)
医疗信息化
对医疗服务过程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9
信息系统
(6分)
联网结算能力
能够适应医保信息化建设要求,具有医保联网结算能力,得2分;否则不得分。
30
社会评价(12分)
群众满意度
医疗机构在评估期间自觉接受监督,在显著位置张贴承诺公告的,得8分;评估期间如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诉反映,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31
社会评价(12分)
主流媒体负面报导及医疗服务不良记录
申请准入医疗机构书面承诺近二年内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均无医疗服务不良记录、无媒体负面报导及其他产生社会影响的负面事件,得3分;如提供虚假信息或尚在处罚期的,取消申报资格。
32
社会评价(12分)
获得荣誉表彰情况
申请评估前二年内被医疗保障、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表彰的得1分。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申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公章):评估准入申请表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附件5: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在县、区乡镇、街道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医院等级主管部门邮政编码开始营业年月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医保负责人联系电话核定床位数 实际开放床位数 建筑面积医疗业务用房面积开户银行及帐号诊疗科目范围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情况类别总人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医生护士医技药师其他合计上年度医疗收入情况总收入 万元,其中药品 万元,医用材料 万元,检查化验 万元,手术、治疗 万元,其他 万元。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介绍评估情况公示情况评估准入意见
附件6:
附件6: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零售药店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零售药店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零售药店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零售药店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零售药店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零售药店名称: 总分:100分 得分: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自评得分
自评说明
1
规划布局
(9分)
开业时间
(1)37个月(含37个月)以上,得4分;
1
规划布局
(9分)
开业时间
(2)25个月(含25个月)至37个月以内的,得3分;
1
规划布局
(9分)
开业时间
(3)13个月(含13个月)至25个月以内的,得2分;
1
规划布局
(9分)
开业时间
(4)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至13个月以内的,得1分。
2
规划布局
(9分)
与最近医保定点药店的距离
(1)400米以上(含400米),得5分;
2
规划布局
(9分)
与最近医保定点药店的距离
(2)400米以内,得0分。
3
服务能力
(18分)
医保药品品种数
(1)1500种(含1500种)以上,得5分;
3
服务能力
(18分)
医保药品品种数
(2)1200种(含1200种)至1500种以内,得4分;
3
服务能力
(18分)
医保药品品种数
(3)1000种(含1000种)至1200种以内,得3分;
3
服务能力
(18分)
医保药品品种数
(4)900种(含900种)至1000种以内,得2分;
3
服务能力
(18分)
医保药品品种数
(5)800种(含800种)至900种以内,得1分。
4
服务能力
(18分)
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无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的,得5分;只要有其中一种的,不给分。
5
服务能力
(18分)
执业药师人数
(1)有2名以上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得2分;
5
服务能力
(18分)
执业药师人数
(2)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得1分。
6
服务能力
(18分)
营业面积
(1)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得3分;
6
服务能力
(18分)
营业面积
(2)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得2分;
6
服务能力
(18分)
营业面积
(3)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得1分。
7
服务能力
(18分)
经营方式
(1)连锁经营的,得3分;
7
服务能力
(18分)
经营方式
(2)单店经营的,得2分。
8
价格收费
(12分)
药品销售价格
(1)随机抽查的20个药品价格均未超过省药品集中采标采购确定的公立医院销售价格的,得5分;
8
价格收费
(12分)
药品销售价格
(2)随机抽查的药品价格超过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公立医院销售价格的,1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可扣5分。
9
价格收费
(12分)
药品信息标示
药品标示价格,得4分;药品未标价格的,不得分。
10
价格收费
(12分)
药品销售清单
销售药品提供电脑销售清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11
内部管理
(27分)
医疗保险管理
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12
内部管理
(27分)
凭处方购药
(1)经药师审核签字购药处方药,并保存处方的,得4分;
12
内部管理
(27分)
凭处方购药
(2)未经药师审核签字购买处方药的,发现一例扣0.5分,以此类推,最多扣4分。
13
内部管理
(27分)
药品摆放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物制剂等各类药品分区整齐摆放,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得5分;否则不得分。
14
内部管理
(27分)
药品采购
药品采购渠道合法,有完整采购记录和合法票据的,得3分;不完整不得分。
15
内部管理
(27分)
驻店医师咨询服务
每周定期有医师驻店提供咨询服务,并有记录的,得3分;无记录不得分。
16
内部管理
(27分)
药品质量管理
有健全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质量进行全面管理,有完整检查记录的,得3分;无记录不得分。
17
内部管理
(27分)
环境卫生管理
店堂前的招牌完好整洁,无乱贴乱挂,无员工生活起居用品;店堂内清洁按时打扫,干净整洁,并有打扫记录; 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近2年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资料留存备查,得5分
17
内部管理
(27分)
环境卫生管理
有店堂内未按时打扫、不够干净整洁、无打扫记录的,扣1分;
17
内部管理
(27分)
环境卫生管理
有店堂前的招牌不完好整洁、乱贴乱挂、有员工生活起居用品的,扣2分;
17
内部管理
(27分)
环境卫生管理
有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无近2年内的健康检查资料,扣2分。
18
财务管理
(16分)
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截至2024年3月20日,全部在职员工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缴费,得5分;否则不得纳入医保定点。
19
财务管理
(16分)
对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1)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3个月及以上时间的真实数据,得7分;
19
财务管理
(16分)
对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2)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上至3个月以内的真实数据,得5分;
19
财务管理
(16分)
对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3)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内的真实数据,得3分;
19
财务管理
(16分)
对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4)分别抽查20个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账物不符的,每发现一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扣5分。
20
财务管理
(16分)
财务人员
根据零售药店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出纳人员,得2分;只有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21
财务管理
(16分)
财务结算
财务票据齐全、合法,且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的,得2分;财务票据不齐全的扣1分,未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的扣1分。
22
信息系统
(6分)
药店经营信息化
对药店经营实行信息化管理,能按照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电脑设备(包括POS机)和熟练的操作人员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3
信息系统
(6分)
联网结算能力
能够适应医保信息化建设要求,具有医保联网结算能力,得3分;否则不得分。
24
社会评价
(12分)
群众满意度
零售药店在评估期间自觉接受监督,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的,得8分;评估期间如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诉反映,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25
社会评价
(12分)
主流媒体负面报导及医疗服务不良记录
申请准入零售药店书面承诺近二年内本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均无医疗服务不良记录、无媒体负面报导及其他产生社会影响的负面事件,得3分;如提供虚假信息或尚在处罚期的,取消申报资格。
26
社会评价
(12分)
获得荣誉表彰情况
申请评估前二年内被医疗保障、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表彰的得1分。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附件7: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准入申请表药店名称(公章):申请日期:药店名称药店地址 所在县、区乡镇、街道邮政编码开始营业年月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药店负责人联系电话所有制形式营业面积开户银行及帐号经营模式连锁经营()单体经营()经营范围本店员工情况合计 人,其中:执业药师 人,药师 人,其他人员 人。经营药品品种情况药品总数 ,其中西药 ,中成药 ,中药饮片 。上年度销售情况销售总额 万元,其中药品 万元,医用器械材料 万元,保健品 万元,其他商品 万元。药店基本情况介绍评估情况公示情况评估准入意见附件8:承诺书九江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郑重承诺:(单位名称)2024年申请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单位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n附件9-1:\n\n\n\n\n\n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n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n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n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n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n\n医院:\n\n\n\n\n\n序号\n科 室\n负责人\n联系电话\n床位数\n\n1\n\n\n\n\n\n2\n\n\n\n\n\n3\n\n\n\n\n\n4\n\n\n\n\n\n5\n\n\n\n\n\n6\n\n\n\n\n\n7\n\n\n\n\n\n8\n\n\n\n\n\n9\n\n\n\n\n\n10\n\n\n\n\n\n11\n\n\n\n\n\n12\n\n\n\n\n\n13\n\n\n\n\n\n14\n\n\n\n\n\n15\n\n\n\n\n\n16\n\n\n\n\n\n17\n\n\n\n\n\n18\n\n\n\n\n\n19\n\n\n\n\n\n20\n\n\n\n\n\n\n\n附件9-2:\n附件9-2:\n附件9-2:\n\n\n\n\n医师信息采集表\n医师信息采集表\n医师信息采集表\n医师信息采集表\n医师信息采集表\n医师信息采集表\n\n序号\n姓 名\n身份证号\n执业医师资格证编号\n职称\n注册本医疗机构\n时间\n\n1\n\n\n\n\n\n\n2\n\n\n\n\n\n\n3\n\n\n\n\n\n\n4\n\n\n\n\n\n\n5\n\n\n\n\n\n\n6\n\n\n\n\n\n\n7\n\n\n\n\n\n\n8\n\n\n\n\n\n\n9\n\n\n\n\n\n\n10\n\n\n\n\n\n\n11\n\n\n\n\n\n\n12\n\n\n\n\n\n\n13\n\n\n\n\n\n\n14\n\n\n\n\n\n\n15\n\n\n\n\n\n\n16\n\n\n\n\n\n\n17\n\n\n\n\n\n\n18\n\n\n\n\n\n\n19\n\n\n\n\n\n\n20\n\n\n\n\n\n\n\n\n附件9-3:\n附件9-3:\n附件9-3:\n\n\n\n\n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n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n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n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n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n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n\n序号\n姓 名\n身份证号\n专业资格证编号\n职称\n注册本医疗机构时间\n\n1\n\n\n\n\n\n\n2\n\n\n\n\n\n\n3\n\n\n\n\n\n\n4\n\n\n\n\n\n\n5\n\n\n\n\n\n\n6\n\n\n\n\n\n\n7\n\n\n\n\n\n\n8\n\n\n\n\n\n\n9\n\n\n\n\n\n\n10\n\n\n\n\n\n\n11\n\n\n\n\n\n\n12\n\n\n\n\n\n\n13\n\n\n\n\n\n\n14\n\n\n\n\n\n\n15\n\n\n\n\n\n\n16\n\n\n\n\n\n\n17\n\n\n\n\n\n\n18\n\n\n\n\n\n\n19\n\n\n\n\n\n\n20\n\n\n\n\n\n\n\n\n附件9-4:\n附件9-4:\n附件9-4:\n\n\n\n\n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n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n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n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n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n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n\n序号\n姓 名\n身份证号\n执业护师(士)\n资格证编号\n职称\n注册本医疗机构时间\n\n1\n\n\n\n\n\n\n2\n\n\n\n\n\n\n3\n\n\n\n\n\n\n4\n\n\n\n\n\n\n5\n\n\n\n\n\n\n6\n\n\n\n\n\n\n7\n\n\n\n\n\n\n8\n\n\n\n\n\n\n9\n\n\n\n\n\n\n10\n\n\n\n\n\n\n11\n\n\n\n\n\n\n12\n\n\n\n\n\n\n13\n\n\n\n\n\n\n14\n\n\n\n\n\n\n15\n\n\n\n\n\n\n16\n\n\n\n\n\n\n17\n\n\n\n\n\n\n18\n\n\n\n\n\n\n19\n\n\n\n\n\n\n20\n\n\n\n\n\n\n\n\n附件9-5:\n\n\n\n\n\n\n\n大型医用设备清单\n大型医用设备清单\n大型医用设备清单\n大型医用设备清单\n大型医用设备清单\n大型医用设备清单\n大型医用设备清单\n\n序号\n设备名称\n进货价格\n(万元)\n进口\n国产\n购进时间\n备注\n\n1\n\n\n\n\n\n\n\n2\n\n\n\n\n\n\n\n3\n\n\n\n\n\n\n\n4\n\n\n\n\n\n\n\n5\n\n\n\n\n\n\n\n6\n\n\n\n\n\n\n\n7\n\n\n\n\n\n\n\n8\n\n\n\n\n\n\n\n9\n\n\n\n\n\n\n\n10\n\n\n\n\n\n\n\n11\n\n\n\n\n\n\n\n12\n\n\n\n\n\n\n\n13\n\n\n\n\n\n\n\n14\n\n\n\n\n\n\n\n15\n\n\n\n\n\n\n\n16\n\n\n\n\n\n\n\n17\n\n\n\n\n\n\n\n18\n\n\n\n\n\n\n\n19\n\n\n\n\n\n\n\n20\n\n\n\n\n\n\n\n(附设备发票复印件)\n\n\n\n\n\n\n\n\n\n附件9-6:\n附件9-6:\n\n\n\n\n其他医用设备清单\n其他医用设备清单\n其他医用设备清单\n其他医用设备清单\n其他医用设备清单\n\n医院:\n医院:\n\n\n\n\n序号\n设备名称\n数量\n购进时间\n备注\n\n1\n\n\n\n\n\n2\n\n\n\n\n\n3\n\n\n\n\n\n4\n\n\n\n\n\n5\n\n\n\n\n\n6\n\n\n\n\n\n7\n\n\n\n\n\n8\n\n\n\n\n\n9\n\n\n\n\n\n10\n\n\n\n\n\n11\n\n\n\n\n\n12\n\n\n\n\n\n13\n\n\n\n\n\n14\n\n\n\n\n\n15\n\n\n\n\n\n16\n\n\n\n\n\n17\n\n\n\n\n\n18\n\n\n\n\n\n19\n\n\n\n\n\n20\n\n\n\n\n\n(附设备发票复印件)\n\n\n\n\n\n\n\n附件9-7:\n\n\n\n\n\n\n\n\n\n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表\n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表\n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表\n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表\n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表\n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表\n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表\n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表\n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表\n\n自——至——(月)\n门诊情况\n门诊情况\n门诊情况\n住院情况\n住院情况\n住院情况\n住院情况\n住院情况\n\n自——至——(月)\n人数\n人次\n次均费用(元)\n人数\n人次\n平均住院天数\n次均费用(元)\n日均费用(元)\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合计\n\n\n\n\n\n\n\n\n\n\n\n附件9-8:\n\n\n\n\n\n\n\n\n\n现有药品统计表\n现有药品统计表\n现有药品统计表\n现有药品统计表\n现有药品统计表\n现有药品统计表\n现有药品统计表\n现有药品统计表\n现有药品统计表\n\n西药\n西药\n西药\n中成药\n中成药\n中成药\n中药饮片\n中药饮片\n中药饮片\n\n数量合计\n医保目录内品种数量\n医保目录外品种数量\n数量合计\n医保目录内品种数量\n医保目录外品种数量\n数量合计\n医保目录内品种数量\n医保目录外品种数量\n\n\n\n\n\n\n\n\n\n\n\n综合合计\n\n\n\n\n\n\n\n\n\n\n\n附件9-9:\n附件9-9:\n\n\n\n\n\n\n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n\n序号\n药品通用名\n剂型\n规格\n价格\n生产企业\n对应医保药品目录编码\n\n1\n\n\n\n\n\n\n\n2\n\n\n\n\n\n\n\n3\n\n\n\n\n\n\n\n4\n\n\n\n\n\n\n\n5\n\n\n\n\n\n\n\n6\n\n\n\n\n\n\n\n7\n\n\n\n\n\n\n\n8\n\n\n\n\n\n\n\n9\n\n\n\n\n\n\n\n10\n\n\n\n\n\n\n\n11\n\n\n\n\n\n\n\n12\n\n\n\n\n\n\n\n13\n\n\n\n\n\n\n\n14\n\n\n\n\n\n\n\n15\n\n\n\n\n\n\n\n16\n\n\n\n\n\n\n\n17\n\n\n\n\n\n\n\n18\n\n\n\n\n\n\n\n19\n\n\n\n\n\n\n\n20\n\n\n\n\n\n\n\n21\n\n\n\n\n\n\n\n22\n\n\n\n\n\n\n\n23\n\n\n\n\n\n\n\n24\n\n\n\n\n\n\n\n25\n\n\n\n\n\n\n\n26\n\n\n\n\n\n\n\n27\n\n\n\n\n\n\n\n28\n\n\n\n\n\n\n\n29\n\n\n\n\n\n\n\n30\n\n\n\n\n\n\n\n\n\n附件9-10:\n附件9-10:\n\n\n\n\n\n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n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n\n序号\n药品名称\n规格\n价格\n生产企业\n对应医保药品目录编码\n\n1\n\n\n\n\n\n\n2\n\n\n\n\n\n\n3\n\n\n\n\n\n\n4\n\n\n\n\n\n\n5\n\n\n\n\n\n\n6\n\n\n\n\n\n\n7\n\n\n\n\n\n\n8\n\n\n\n\n\n\n9\n\n\n\n\n\n\n10\n\n\n\n\n\n\n11\n\n\n\n\n\n\n12\n\n\n\n\n\n\n13\n\n\n\n\n\n\n14\n\n\n\n\n\n\n15\n\n\n\n\n\n\n16\n\n\n\n\n\n\n17\n\n\n\n\n\n\n18\n\n\n\n\n\n\n19\n\n\n\n\n\n\n20\n\n\n\n\n\n\n21\n\n\n\n\n\n\n22\n\n\n\n\n\n\n23\n\n\n\n\n\n\n24\n\n\n\n\n\n\n25\n\n\n\n\n\n\n26\n\n\n\n\n\n\n27\n\n\n\n\n\n\n28\n\n\n\n\n\n\n29\n\n\n\n\n\n\n30\n\n\n\n\n\n\n\n\n附件9(表1-表11):\n附件9(表1-表11):\n\n\n\n\n诊疗项目清单\n诊疗项目清单\n诊疗项目清单\n诊疗项目清单\n诊疗项目清单\n\n序号\n诊疗项目\n规格\n价格\n对应医保诊疗目录编码\n\n\n
附件10-1:
在售药品统计表
在售药品统计表
在售药品统计表
在售药品统计表
在售药品统计表
在售药品统计表
在售药品统计表
在售药品统计表
在售药品统计表
西药
西药
西药
中成药
中成药
中成药
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
数量合计
医保目录内品种数量
医保目录外品种数量
数量合计
医保目录内品种数量
医保目录外品种数量
数量合计
医保目录内品种数量
医保目录外品种数量
综合合计
附件10-2
附件10-2
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清单
序号
药品通用名
剂型
规格
价格
生产企业
对应医保药品目录编码
销售药品数
总金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附件10-3:
附件10-3:
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
在售药品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清单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价格
生产企业
对应医保药品目录编码
销售药品数
总金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附件10(表1-表4)
附件10(表1-表4)
附件10(表1-表4)
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药店:
药店:
药店:
药店:
药店:
药店: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执业药师资格证编号
职称
注册在本药店执业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n人员花名册\n人员花名册\n人员花名册\n人员花名册\n人员花名册\n人员花名册\n\n说明: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n说明: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n说明: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n说明: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n说明: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n说明: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n\n序号\n机构名称\n员工姓名\n身份证号码\n合同签订时间\n合同期限\n\n1\n\n\n\n\n\n\n2\n\n\n\n\n\n\n3\n\n\n\n\n\n\n4\n\n\n\n\n\n\n5\n\n\n\n\n\n\n6\n\n\n\n\n\n\n7\n\n\n\n\n\n\n8\n\n\n\n\n\n\n9\n\n\n\n\n\n\n10\n\n\n\n\n\n\n11\n\n\n\n\n\n\n12\n\n\n\n\n\n\n13\n\n\n\n\n\n\n14\n\n\n\n\n\n\n15\n\n\n\n\n\n\n16\n\n\n\n\n\n\n17\n\n\n\n\n\n\n18\n\n\n\n\n\n\n19\n\n\n\n\n\n\n20\n\n\n\n\n\n\n21\n\n\n\n\n\n\n22\n\n\n\n\n\n\n23\n\n\n\n\n\n\n24\n\n\n\n\n\n\n25\n\n\n\n\n\n\n26\n\n\n\n\n\n\n27\n\n\n\n\n\n\n28\n\n\n\n\n\n\n29\n\n\n\n\n\n\n30\n\n\n\n\n\n\n\n备注:属于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姓名后加*\n\n\n\n\n\n\n\n附件12:\n附件12:\n\n\n\n\n\n\n\n\n\n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n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n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n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n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n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n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n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n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n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n\n说明:医疗机构全称与详细地址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n说明:医疗机构全称与详细地址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n说明:医疗机构全称与详细地址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n说明:医疗机构全称与详细地址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n说明:医疗机构全称与详细地址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n说明:医疗机构全称与详细地址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n\n\n\n\n\n序号\n基本信息\n基本信息\n基本信息\n基本信息\n基本信息\n法人信息\n法人信息\n经办人信息\n经办人信息\n\n序号\n医疗机构全称\n医院\n等级\n医疗机构\n类别\n所在县(区)\n详细地址\n姓名\n手机号码\n姓名\n手机号码\n\n\n\n附件13:\n附件13:\n\n\n\n\n\n\n\n\n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n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n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n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n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n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n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n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n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n\n说明:零售药店名称、详细地址必须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n说明:零售药店名称、详细地址必须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n说明:零售药店名称、详细地址必须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n说明:零售药店名称、详细地址必须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n说明:零售药店名称、详细地址必须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n说明:零售药店名称、详细地址必须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n\n\n\n\n序号\n基本信息\n基本信息\n基本信息\n基本信息\n法人信息\n法人信息\n经办人信息\n经办人信息\n\n序号\n零售药店名称\n\n经营方式\n(连锁或单体)\n所在县(区)\n详细地址\n(街道名称+门牌号)\n姓名\n手机号码\n姓名\n手机号码\n\n1\n\n\n\n\n\n\n\n\n\n\n\n附件14:\n\n\n\n\n\n\n\n\n\n\n\n\n\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n\n说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与材料(6)-(9)一致\n说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与材料(6)-(9)一致\n说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与材料(6)-(9)一致\n说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与材料(6)-(9)一致\n说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与材料(6)-(9)一致\n说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与材料(6)-(9)一致\n说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与材料(6)-(9)一致\n说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与材料(6)-(9)一致\n说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与材料(6)-(9)一致\n说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与材料(6)-(9)一致\n\n\n\n\n序号\n医疗机构名称\n医院等级\n床位数\n卫生技术人员\n卫生技术人员\n卫生技术人员\n卫生技术人员\n卫生技术人员\n卫生技术人员\n卫生技术人员\n卫生技术人员\n卫生技术人员\n\n序号\n医疗机构名称\n医院等级\n床位数\n合计\n执业医师数\n执业医师数\n医技人员数\n医技人员数\n护理人员数\n护理人员数\n临床营养师\n其他人员\n\n序号\n医疗机构名称\n医院等级\n床位数\n合计\n小计\n主治医师以上\n小计\n工程技术人员\n小计\n注册护士\n临床营养师\n其他人员\n\n1\n\n\n\n\n\n\n\n\n\n\n\n\n\n\n\n\n\n\n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保障定点第一批准入评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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