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招标采购公告(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2024)
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出让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前公示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3/2024-0009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 B-1出让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前公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的函》有关规定,现对报告书信息进行公示。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申请人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名称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 B-1出让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公示期为2024年4月23日至5月9日。反映人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温州市惠民路856号
电话:0577—88840733 邮编:325000
附件: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出让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稿).pdf
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 B-1出让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前公示.pdf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3日
编号:*******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出让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稿)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002X1)二〇二四年四月营业执照扫描二维码登录“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9133030014504002X1(1/4)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副本)名称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1992年09月23日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住所马盛元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海洋环境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海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年7月88日20238日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地ttp://www.gsxt.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国家信用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扫描二维码登录“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9133030014504002X1(1/4)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名称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副本)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2年09月23日法定代表人马盛元住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海洋环境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海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年7月88日2023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副本专业类别:甲级: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单位名称: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法定代表人:张荣洛然证书编号:自甲测资字33100957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印章2028年2月23日章2023年2月24日No.00346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监制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副本专业类别:甲级: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单位名称: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法定代表人:张荣洛证书编号:然自甲测资字33100957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印章2028年2月23日2023年2月24日摘要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出让海域;用海位置:龙湾港作业区瓯江南岸,其东侧紧邻龙湾港区一期工程码头;用海内容: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码头;用海类型:港口用海;用海方式:构筑物——透水构筑物;围海——港池、蓄水等;用海面积:8.2904hm²(透水构筑物4.0078公顷;港池、蓄水等4.2826公顷);出让期限:1.5年。二、用海必要性出让区块是落实《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打造现代化多式联运体系,深入实施“3374”战略,推动温州港深入融入全省海港一体化发展,打造“全国沿海一流港口”建设目标的需要;是提升温州港的货物吞吐能力,改善对外投资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对外对台贸易,充分利用龙湾港区综合货物集疏运条件,增强温州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同时,港口建设必须依托海域水深及地形条件,因此出让区块项目建设及用海均十分必要。三、规划符合性出让区块用海区域位于城市发展带,符合《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出让区块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本区块位于城镇集中建设边界外部,因此区块用海符合浙江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本区块所在海域位于温州市的龙湾区海域,属于优化开发区域,本区块采用透水构筑物的用海方式不涉及围填海,在不影响海洋环境的基础上,充分推动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区块建设符合《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块用海不涉及海洋生态红线区,不占用纳入红线管理的自然岸线,区块用海符合《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的有关规定;本区块建设后形成多用途码头,能够承担承担内贸集装箱、散货及杂货运输,与《温州港总体规划》相适应。本区块是多用途码头,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五条“水运”中的“港口枢纽建设”,为港口枢纽建设中的“码头泊位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四、占用岸线情况本区块位于龙湾作业区,瓯江南岸,不占用自然岸线,使用人工岸线280.27m。五、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出让区块海域论证范围内与本项目存在利益相关的已获批并且已投入使用的项目20个。其中17个项目仅因共用航道所造成的利益相关,另有3个项目因所在海域与本出让海域所在位置较近,码头投入使用后船舶进入泊位的航经线会对其造成较大影响。以上项目均可进行协调。出让区块未涉及军事用海、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附近海域无军事区分布,也没有重要的军事设施;不涉及领海基点,不涉及国家机密。区块用海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没有影响。六、资源生态影响由于出让区块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施工期,而目前区块已建成多年,施工期影响已不复存在。施工完成后,生物群落将逐渐恢复,通过对贝类、鱼、虾等生物进行增殖放流和底播,将加快恢复工程海域渔业资源的数量和底栖生物量。本区块用海对周边岛礁资源无影响。本区块已建成完工,对海域水动力、冲淤、海水水质、沉积物及海洋生物等海洋生态环境要素影响不大。七、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出让区块使用海域造成的一定的生物资源损失,需进行生态补偿工作,建议受让单位向渔业主管部门缴纳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由渔业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八、用海合理性出让区块用海选址合理;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相对非透水的用海方式有利于维护海域基本功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对水文动力环境、冲淤环境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岸线和海域自然属性,有利于保护和保全区域海洋生态系统,港池为围海用海,属开敞式港池,用海方式和平面布置是合理的。按照“集约、节约用海”的原则,本区块用海面积界定为8.2904公顷,在码头设计的时候,已对码头用海进行了减少优化,区块面积是合理的。本区块拟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用海期限为1.5年,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管理要求,也符合出让海域的实际情况。因此,出让区块用海期限是合理的。九、区块用海可行性结论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出让海域用海必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发展规划相符合;用海选址、平面布置、方式、面积、期限合理;用海不会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质量等造成进一步影响,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没有影响。在妥善落实生态补偿措施的前提下,本报告认定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可行。目录1概述1.1论证工作由来1.2论证等级和范围1.3论证重点2出让区块用海基本情况2.1出让区块建设内容2.2平面布置和主要结构、尺度2.3出让区块主要施工工艺和方法2.4出让区块用海需求2.5出让区块用海必要性3出让区块海域概况3.1海洋资源概况3.2海洋生态概况4资源生态影响分析4.1资源影响分析4.2生态影响分析5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5.1海域开发利用现状5.2出让区块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5.3利益相关者界定5.4相关利益协调分析5.5与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协调性分析6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6.1与《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6.2与《浙江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6.3与其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I6.4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7出让区块用海合理性分析7.1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7.2用海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7.3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7.4占用岸线合理性分析7.5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7.6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8生态用海对策措施8.1生态用海对策8.2生态保护修复措施9结论9.1出让区块用海基本情况9.2出让区块用海必要性结论9.3出让区块资源生态影响分析结论9.4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9.5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符合性结论9.6出让区块用海合理性分析结论9.7生态用海对策措施分析结论9.8海域出让可行性结论II1概述1.1论证工作由来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码头属于已建工程,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炮台山西侧海域,隶属于瓯江港区龙湾作业区,由温州港龙湾港区二期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工程”)和温州港龙湾作业区4#泊位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4#技改工程”)两部分组成。“二期工程”由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原温州港龙湾港区建设指挥部(该指挥部现已撤消)负责建设管理工作,于2002年8月获得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附件1),并于2004年2月开工建设;2005年7月11日,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2);2006年7月本工程建设完工,2007年8月通过浙江省交通厅的竣工验收备案(附件3),建设内容和规模为:新建1万吨级多用途和散杂货泊位各1个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年吞吐量98万吨(其中集装箱2万TEU,煤65万吨);新建码头平台282m(其中3#泊位为:134m×36m,分为60m和74m两个分段,新建配套栈桥两条,东栈桥106.4m,宽9.5m,中栈桥长106.4m,宽12.5m;4#泊位为148m×22m,分为两个各74m分段,新建配套西栈桥长108.25m,宽9.5m),码头高程为4.62m,码头设计前沿水深-12m;拼宽原龙湾港区一期工程码头72米×25米部分至72米×36米。2007年4月,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温州港龙湾港区二期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经评审通过,但是由于港区后方陆域10余亩征地政策存有异议,导致海域使用权证未予办理,后经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征地方多次协调,于2009年11月5日签订了《场地租用协议书》和《场地租用补充协议》(附件4),并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了《场地租用补充协议》(附件5),阶段性解决了港区后方陆域征地问题。“4#技改工程”由温州金鑫码头有限公司(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申请建设,于2008年7月获得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附件6),并于2011年7月开工建设;2012年2月本工程建设完工,并于2012年3月通过温州市港航管理局的交工验收备案(附件7),建设内容和规模为:新建码头平台(74m×36m)及附属配套工程;2012年11月,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工程海域使用证办理工作纳入“二期工程”,由集团统一进行办理(附件8)。至2015年,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鑫码头有限公司分别委托温州海湾水运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港龙湾港区二期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温州港龙湾作业区4#泊位技术改造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经评审通过。2016年,温州港集团根据省政府的指示,企业组并入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龙湾及白楼下作业区资产于2017年划转给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附件9、10),自此“二期工程”和“4#技改工程”的海域使用报批手续搁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在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时必须出具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负责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码头公开出让。由于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和评审时间距今己有9年时间,超出有效时限,故出让海域需重新进行论证。为此,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委托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出让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成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项目组,收集出让区块及附近地形、地貌、地质、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开发、相关产业布局发展规划等最新资料,并对出让区块及附近区域进行实地踏勘与调访,通过综合分析论证,客观反映出让区块可能对海域资源、自然环境及相关产业带来的影响,界定利益相关者,并提出利益相关协调方案;进行出让区块用海合理性分析,量算用海面积;提出生态用海方案。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项目组编制论证报告书,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用海的技术依据。区块位置ngmngm永嘉县G104温州S10鹿城七区绕城成高速七都街道°温龙湾区地图1:180000图例县级行政中心。互通乡级驻地-G104一国道及编号o村庄S332T省道及编号县级界线县乡道河流、湖泊、水库X机场铁路省级风景名胜区=G15高速公路及编号山峰地图审核号:浙S(2023)38号区瑞安市磐石镇乐清市都市州大蒲州街道岛桥江S332-沈汪洞全洋街道海九村灵昆街道灵状元街道昆6龙湾大G330桥G15南速头大S瑶溪街道四十亩桥岛S40o响动君9昆鹏街道龙湾区城东瑶溪海环一区莞永中街道海滨街道湾冈温州龙湾国际机场茶山街道新城双蚕。O联G络区温线永兴街道高秀洋哨子墩天柱寺2X永福沙城街道五溪州星海街道速天河街道新湾瑞浦安海城街道。洞市头图1.1-1出让区块地理位置图7.5.2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7.5.2.1与《产业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要求符合性分析根据《产业用海面积控制指标》(HY/T0306-2021),建设项目用海面积需满足海域利用率、岸线变化比、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开发退让距离及围填海成陆比例8项控制指标。由于《产业用海面积控制指标》中的8项控制指标均以填海造地面积为基础数据计算,出让区块申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及港池蓄水,不涉及填海造地,因此《产业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规定的8项控制指标不适用于本工程。7.5.2.2与相关行业设计规范要求符合性分析出让区块建设码头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平台和栈桥桩基为预应力砼力桩,根据《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2018)中要求,梁板式码头的梁板式桩台宽度不宜超过45m,出让区块码头平台宽25m,符合《码头结构设计规范》规范要求。根据《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码头前沿水域包括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根据规范规定,码头前沿水域宽度为2倍设计船宽,本工程取45m。船舶回旋水域设置在码头停泊水域前方,回旋水域直径取2L(L为设计船长),取304m,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要求。综上所述,出让区块建设面积符合本行业设计规范要求。7.5.2.3用海减少面积的可能性较小出让区块码头已建成使用,码头用海已确定。在码头设计的时候,已对码头用海进行了减少优化,码头平台东侧利用一期码头的72m平台,减少新建码头平台的长度,减少码头用海。7.5.2.4用海面积是否满足项目用海需求分析出让区块设计用海需求为10000吨级多用途和散杂货泊位各一个及相应配套设施,设计年吞吐量98万吨(其中集装箱2万吨TEU,煤65万吨),码头建设用于集装箱货物泊位。出让区块用海面积为8.6129公顷,已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用海面积能够满足上述设计用海需求,满足集装箱及煤的吞吐要求。7.6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项目用海期限以项目主体结构和主要功能的设计使用(服务)年限作为依据,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判断标准,分析项目申请用海期限是否合理。(1)设计使用年限出让区块属于码头建设,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2)法律法规规定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的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为50年。出让区块于2005年4月建成投产,至今已使用海域19年。由于海塘安澜工程建设涉及码头整体搬迁,故海域实际出让期限1.5年。8生态用海对策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海洋事业发展特别是海洋综合管理的基点。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用海审查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海域空间资源配置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减少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最小的海域空间资源损耗服务海洋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出让区块采用透水构筑物用海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了节约用海和节省海域资源的原则,能有效减少对水文动力和冲淤环境的影响,不会严重改变所在海域的整体流态,有利于保护海域自然属性,对于海域的影响是最小的,也是最有利于维护海域基本功能的用海方式。根据第四章资源生态影响分析结果,项目的建设可能产生的主要生态问题是占用岸线及造成海洋生物资源损失。鉴于工程属已完工状态,仅针对营运期提出生态保护对策措施。8.1生态用海对策(1)岸线保护措施本工程为顺岸式透水码头,与后方陆域以引桥连接,使用人工岸线280.27m。泊位平台布置紧凑,桩基下方为部分潮间带和潮下带,可为潮间带、底栖生物提供生存空间,也可与外界海域保持水利联系,出让区块建设未改变岸线的自然属性。码头自身的透水设计是保护岸线和岸滩的一种措施。但由于桩基高度不高,与岸线附近的岸滩之间落潮不大,故应注意桩基方潮间带、底栖生物的生境,采取有效的防止淤积的行为,如定期对下方海上漂浮物进行清理,保持岸线整洁和透水性。(2)运营期海洋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①严格按照港口规划布局港口设施,合理安排船舶停泊和作业区域;加强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和处置设施建设,防止船舶垃圾进入海洋环境;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制度,明确船舶、港口和处置单位的责任。②加强对港口码头运营的监管,确保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建立完善的溢油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识别和管控潜在的污染源;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预警环境污染风险;建立区域联合应急指挥体系,统筹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加强区域内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③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8.2生态保护修复措施8.2.1海洋生物资源恢复在工程建设中,由于水工构筑物建设等施工作业改变了生物的原有栖息环境,尤其对底栖生物的影响是最大的,少量活动能力强的底栖种类自发迁徙,大部分底栖种类将被掩埋、覆盖,最终导致灭亡。另外,施工产生的悬浮泥沙也造成海洋生物一定的损失。工程施工属于短期行为,其影响也属于短期、可恢复性质。悬浮物浓度增加引起的水质超标也属于短期、可恢复性质,不会产生长期的、不可恢复性的不良影响。以上生态环境损失,部分是永久性损失(如构筑物占海区底栖生物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适当的环保措施来减缓直至消除。有些是阶段性的,如施工水域附近局部海域水体悬浮物增加导致浮游生物受到的损害,施工期的扰动影响将随施工结束而逐渐消失。根据前文分析,出让海域造成的一定的生物资源损失,需进行生态补偿工作。8.2.2增殖放流(1)放流品种放流品种的确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造成海洋水生生物损害的主要对象、影响途径、影响程度,结合增殖海域环境条件以及工程海域类似项目相关增殖放流项目成果与放流工作经验等因素予以合理筛选确定。考虑到出让海域工程建成和运营主要的生物资源损失为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和浮游生物。结合出让海域优势种的情况,结合同类型项目海洋增殖放流的实践,考虑各类生物的生态位及生态功能,以及附近养殖经济贝类种类,筛选出文蛤作为经济价值高适宜性强增殖放流品种。(2)放流地点放流区域根据生物苗种习性计划放流区域,优先选择在保护区和有管理条件的区域。(3)放流季节增殖放流时间一般采取三个时间段,一是考虑成活率,即冬末春初的3月,这一季节放流有助于提高放流品种的存活率;二是依据水产苗种的可来源时间,如大多数贝类、鱼种、蟹虾苗种的产出时间都是相对固定的,也只能在这一时间段进行放流;三是禁渔期增殖放流,目前,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16日,取这一时间段放流可有效杜绝偷捕、误捕现象发生,有助于放流品种的适应、栖息和生长。因此,最佳放流时间应在伏季休渔期间内执行,以避开高强度捕捞压力,提高增殖放流效果。(4)实施方法建议建设单位向渔业主管部门缴纳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由渔业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依照龙湾区当年的增殖放流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9结论9.1出让区块用海基本情况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出让海域位于炮台山西侧,属瓯江港区龙湾作业区,北与乐清市隔江相望,西侧为七都岛。本区块出让单位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出让区块面积8.2904公顷(透水构筑物4.0078公顷,港池、蓄水等4.2826公顷),出让期限为1.5年。根据《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本区块海域使用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港口用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透水构筑物;围海——港池、蓄水。出让区块不占用自然岸线,占用人工岸线280.27m。9.2出让区块用海必要性结论出让区块是落实《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打造现代化多式联运体系,深入实施“3374”战略,推动温州港深入融入全省海港一体化发展,打造“全国沿海一流港口”建设目标的需要;是提升温州港的货物吞吐能力,改善对外投资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对外对台贸易,充分利用龙湾港区综合货物集疏运条件,增强温州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结合出让海域地形水文情况,本报告认为出让区块工程建设是必要的,用海是必要的。9.3出让区块资源生态影响分析结论9.3.1资源影响分析结论本区块用海位于温州港瓯江港龙湾作业区,东侧紧邻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码头,南侧(向陆侧)为龙湾区东片标准堤塘,北侧、西侧为开放海域、无紧邻项目。本区块使用后方人工岸线约280.27m。本区块构筑物位于潮间带,实际构筑物在滩涂投影面积约1.4319公顷。由于本工程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施工期,而目前区块已建成多年,施工期影响已不复存在。施工完成后,生物群落将逐渐恢复,通过对贝类、鱼、虾等生物进行增殖放流和底播,将加快恢复工程海域渔业资源的数量和底栖生物量。本区块用海对周边岛礁资源无影响。9.3.2生态影响分析结论(1)对水动力及冲淤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区块已建成运营,工程营运期仅船舶在水面航行,对海域水动力和冲淤环境的影响较小。码头营运期会对进港航道和停泊水域进行水深监测,当淤积影响正常运营时会对停泊水域和进港航道进行维护疏浚。所以,可认为本区块工程的实施不会对水文动力环境产生明显影响。(2)对水质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鉴于本区块的码头为顺岸栈桥式桩基结构,对水底的破坏较小,而且本区块不涉及疏浚、爆破、吹填等施工作业,施工活动所造成的影响仅限制在施工地点所在的局部水域内,时间也限制在较短的施工时间内,所以以上影响都是暂时的和局部的。码头营运期须向港监部门申报,将停靠船舶纳入港监管理系统,及时监测传播溢油状况。因此,营运期中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未对海洋水质环境产生影响。(3)对沉积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钢管桩施工直接占用海域会使海洋沉积物环境发生改变,但这些影响是暂时的,随着施工结束,将形成新的海洋沉积物环境。综上所述,区块用海不会对海域沉积物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4)对海洋生物生态影响分析结论通过码头环境后评论情况,本海域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生物量较高,生物种类虽有下降,但生物多样性仍为良好,但底栖生物种类少,生物量低,底栖环境较差。本海域人为活动较多,鱼卵仔鱼及游泳动物数量较少。因此,营运期中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未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也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9.4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出让区块海域论证范围内与本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已获批并且已投入使用的项目20个。其中17个项目仅因共用航道所造成的利益冲突,另有3个项目因所在海域与本出让海域所在位置较近,码头投入使用后船舶进入泊位的航经线会对其造成较大影响。以上项目均可进行协调。出让区块未涉及军事用海、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附近海域无军事区分布,也没有重要的军事设施;不涉及领海基点,不涉及国家机密。区块用海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没有影响。9.5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符合性结论区块用海符合《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浙江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划》《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温州港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9.6出让区块用海合理性分析结论9.6.1选址合理性出让选址所在岸线为温州港龙湾作业区港口岸线。根据《温州港瓯江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段岸线为多用途码头岸线。处于龙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距离温州市中心最近的综合性作业区。本用海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从事集装箱和煤炭等货物的运输,符合该段岸线的规划使用功能,有利于促进港口运输业的发展,与周边海洋产业发展是相协调的。此外,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码头已建成运营,选址具有唯一性。因此,出让区块选址合理。9.6.2用海方式和平面布置合理性(1)用海方式合理性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出让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相对非透水的用海方式有利于维护海域基本功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对水文动力环境、冲淤环境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岸线和海域自然属性,有利于保护和保全区域海洋生态系统,用海方式是合理的。港池为围海用海,属开敞式港池,不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对海域生态环境无影响。因此,出让区块用海方式合理。(2)平面布置合理性出让区块在平面布置上积极利用已有的码头平台进行改扩建,减少新增用海面积,增加已有码头的利用率,实现集约节约用海。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码头前沿线与规划码头岸线控制线一致,前沿线布置与水深等深线基本平行,有利于船只靠泊,可以减少对水动力环境、冲淤环境的影响。同时,码头设计严格遵守《海港总体设计规划》,因此,出让区块平面布置是合理的。9.6.3用海面积合理性出让区块用海海域利用率、岸线利用率、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等指标均符合《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要求,围填海成陆比例、容积率、开发退让距离指标不作要求。按照“集约、节约用海”的原则,出让区块用海面积界定为8..2904公顷,在码头设计的时候,已对码头用海进行了减少优化,码头平台东侧利用一期码头的72m平台,减少新建码头平台的长度,减少码头用海。因此,出让区块用海面积是合理的9.6.4用海期限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使用管理法》规定,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的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为50年。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由于海塘安澜工程建设涉及码头整体搬迁,故海域实际出让期限1.5年。9.7生态用海对策措施分析结论(1)生态保护对策1)岸线整治与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淤积的行为,如定期对下方海上漂浮物进行清理,保持岸线整洁和透水性。2)污水排放与控制:严格执行港口规划,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制度;强化区域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防范港口码头、运输航道溢油和危化品泄漏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预防、预警、应急能力建设,联防联控。3)对海上作业人员进行环保意识教育。(2)生态保护修复措施考虑到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码头建成和运营主要的生物资源损失为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和浮游生物。结合项目海域优势种的情况、同类型项目海洋增殖放流的实践、各类生物的生态位及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筛选出文蛤作为经济价值高适宜性强增殖放流品种。建议受让单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由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实施放流工作。9.8海域出让可行性结论综上所述,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出让海域用海必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发展规划相符合;用海选址、平面布置、方式、面积、期限合理;用海不会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质量等造成进一步影响,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没有影响。因此,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出让海域不存在《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GB/T42361-2023)规定的用海不可行的11种情形。在妥善落实生态补偿措施的前提下,本报告认定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区块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可行。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出让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前公示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的函》有关规定,现对报告书信息进行公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出让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申请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名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公示期为2024年4月23日至5月9日。反映人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温州市惠民路856号电话:0577—88840733邮编:325000附件: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工程西侧B-1出让区块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稿)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4月2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海域使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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