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资产招标采购公告(2024)



ZR债权(八十六)关于对易某勇的债权资产

标的名称
ZR债权(八十六)关于对易某勇的债权资产

项目编码
DSCQ20247CB31202085-2
挂牌价格
6.0452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5-20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5-24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信息

详见公告

标的信息

数据基准日
 标的物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余额
 费用合计
 债权余额
 主债权对应的同一抵押登记项下是有其他债权
主债权对应的担保权利比例

2023/8/31
ZR债权(八十六)关于对易某勇的债权资产
154194.18
42896.58
2902
199992.76

100.00%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注:1. 主债权、担保权利的定义与《债权转让合同》中的定义一致。 2. 如标的名称中列明“复印件”,则指该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中的他项权利凭证、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为复印件。4 如主债权对应的同一抵押登记项下有其他债权,且该抵押登记项下其他债权在同一挂牌周期内存在未成交债权的,则本笔转让无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不再出具相应的成交资料。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6.0452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根据交易规则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 10 个工作日内(含确定当日)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详见附件二),最终受让方需接受《债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
2、西南联交所收取的服务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以意向受让方报名受让时签署的收费标准确认函为准。
3、交易价款由转、受让双方自行场外结算。
4、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等变更手续由最终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5、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用后由转让方自行处置(即归转让方所有),且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竞买人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对转让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5)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或不满足受让方资格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债权受让申请书》后,经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7)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成功受让交易标的后,拒绝签署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的; 
(9)意向受让方、竞买人非因转让方原因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的; 
(10)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含确定当日)非因转让方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 
(1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12)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6、本项目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税收征管机关或国家和地**府征收的税项及费用或与之有关的款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并缴纳。
7、最终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其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再退还,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用后由转让方自行处置(即归转让方所有),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且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有权另行处置交易标的。
8、自标的债权基准日当日起至最终受让方最高报价日前一日止(基准日为转让方确定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等余额的截止日;最高报价日为最终受让方在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若标的债权对应的单笔或多笔贷款发生还款(包括部分或全额还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决定终止标的债权的转让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签订或解除已签订的交易标的所对应的《债权转让合同》),对此转让方及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西南联交所所涉及的相关服务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按该合同约定时间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西南联交所无息退还。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西南联交所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0、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违约,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按照交易价款同等金额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补足转让方的损失。
11、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
动态报价规则:
限时报价期为挂牌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挂牌公告期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起始价:各子标的所对应的挂牌价格
加价幅度 1000    元/次
延时报价期: 120     秒/轮 
12、网络竞价结束后,最终受让方放弃受让资格的,则按照网络竞价报价结果由高到低排序的原则确定次高报价者为最终受让方,以此类推。

投资方资格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下列人员不得购买该项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本人或与债务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二、转让方的关联方报名竞拍前应获得转让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购买该项资产。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关联方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参与报名、交纳保证金并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则该笔转让无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不再出具相应的成交材料,该关联方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保证金扣除服务费用若有剩余,由转让方与该关联方协商处置。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免责条款
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存在瑕疵、抵押物的土地已超过使用年限、抵押物目前出租第三方使用、债权无效、担保权无效、担保权被撤销、抵押物质押物虚假、抵押物质押物灭失、保证期限届满等,转让方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最终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最终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交易。
受让方资格中关联方的确认以转让方数据库为准,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不对该项条件进行单独审核。如因关联方的确认问题对交易产生争议的,由受让方与转让方自行协商处理。
2、档案
与项目相关的资产权属凭证、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转让方及交易所不保证均为原件),经由交易所渠道查阅档案资料前均需与交易所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3、债权移交
最终受让方付清款项前,债权不发生转移,即最终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才可办理债权交割手续。
4、保密条款
意向受让方不得泄露其在挂牌转让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所有关于转让方及其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主体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且不得将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用于资产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如产生争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项目资料查询和了解由转让方及联交所负责。
7、债权资料咨询查看联系电话:028-85310298、028-85421721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5-24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7411010182600211211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用后由转让方自行处置(即归转让方所有),且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竞买人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对转让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5)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或不满足受让方资格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债权受让申请书》后,经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7)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成功受让交易标的后,拒绝签署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的; (9)意向受让方、竞买人非因转让方原因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的; (10)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含确定当日)非因转让方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 (1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12)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二、最终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其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再退还,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用后由转让方自行处置(即归转让方所有),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且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有权另行处置交易标的。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按该合同约定时间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西南联交所无息退还。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西南联交所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债权转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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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交所司辅指定服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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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85337217

项目报名联系人
陶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联合投资协议为参与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项目”(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各方经友好协商组成联合体,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联合申请投资交易标的,并承诺符合项目公告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要求。二、联合体各方委托由作为联合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网上注册,并以该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网上竞价。保证金全额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支付。三、若联合体成功投资,联合体各方共同拥有投资标的所有权,或按以下方式分配投资标的所有权:1.享有的所有权;享有的所有权;享有的所有权。2.交易成功后,联合体各方委托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签署交易合同,代表联合体全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四、成功投资后,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五、联合体成功投资后,若联合体任意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交易合同义务的,联合体其他任意一方均应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六、本协议经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附:各联合投资方主体资格材料(原件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等。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所全部交易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本办法所称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第四条本所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对交易资金进行保管,保证资金安全。交易资金对交易各方实行无息结算。第五条交易资金交纳方式和币种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交纳币种:原则上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交易资金使用跨境人民币交纳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外国投资者参与受让交纳外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易价款全额场外结算,保证金原渠道退回。本所原则上不进行结汇,不承担汇兑损失。交易资金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交。第六条交纳人在交纳交易资金时,若因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交纳人自行负责。第二章交易保证金结算第七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合理、适当的原则。第八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第九条挂牌申请人可以在向本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时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期限和处置方式等内容。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挂牌价的30%。本所将在公告中发布保证金条款,意向投资方报名即视为同意。挂牌申请人设置的保证金条款不得与本办法之规定相冲突。第十条本所提供保证金的管理、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办法和公告的内容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第十一条意向投资方参与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要求,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至本所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意向投资方未按公告要求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参与交易的资格。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95197436092403714,1/3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涉及动态报价的,意向投资方可以在动态报价项目整体结束前,追加交纳保证金。本所就同一标的向各意向投资方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应当相同。第十二条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本办法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所应当退还保证金:(一)意向投资方在其投资资格尚未获得本所或挂牌申请人确认前,向本所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二)动态报价项目中,意向投资方非标的当前最高报价方,向本所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三)投资方已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期款,以及交易服务费,且保证金按照约定不转为其它用途的;(四)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的;(五)中止交易时,与导致中止交易事项无关的意向投资方申请退还保证金的;(六)终结交易的;(七)其他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应当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本所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原途径、无息退还保证金,退还不得采用现金形式。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时,挂牌申请人有权按照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本所扣除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向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主张相应的责任:(一)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二)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四)意向投资方在被确认投资资格或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无正当理由不推进交易的,或无故放弃受让的;(五)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六)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投资方参与多个标的交易的,投资方发生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以投资的标的所对应的保证金数额为限进行处置。第十五条一方违规违约,致守约方、本所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过错方要求赔偿。第十六条中止交易情形消除后恢复交易的,已退还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当在恢复公告期内重新交纳保证金,否则不具备参与投资的资格。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95197436092403714,2/3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第十七条涉及司法拍(变)卖项目,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交易价款结算第十八条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投资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第十九条交易价款划转条件。交易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中有关于交易价款划转的特别约定的,或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款划转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的,从其约定。若交易公告、产权交易合同就交易价款划转未进行特别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交易双方未就交易价款划转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易双方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挂牌申请人凭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到本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第二十条本所确认已收到挂牌申请人、投资方的服务费,且交易价款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划转条件的,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申请人划转。第二十一条划转的交易资金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收。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本所。第二十三条结算数据资料纳入本所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原《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95197436092403714,3/3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项目挂牌和交易行为,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所公开挂牌征集意向投资方,通过网络竞价、招投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交易业务。交易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资产合作、资产招租等业务,其中资产转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转让。第三条本所组织交易的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第二章业务受理第四条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项目中的转让方、企业增资项目中的增资企业、资产合作项目中的征集方、资产招租项目中的出租方(以下统称“挂牌申请人”)在本所挂牌交易的,应向本所提交交易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不属于挂牌申请人的,应当提交有权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挂牌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六条本所对挂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第七条本所受理交易业务应当与挂牌申请人签订交易服务协议。第八条挂牌申请人应按本所要求提供披露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九条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挂牌申请人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条件和挂牌底价;(三)投资方资格条件以及报名时应当递交的报名材料和应当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四)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其它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五)选择投资方的方式和相关判断标准;(六)挂牌申请人对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第十条挂牌申请人应当披露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交纳期限,以及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不得违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挂牌申请人可以根据交易标的情况确定选择投资人的方式。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52,1/5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第三章发布交易信息第十二条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正式披露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如实发布交易信息。挂牌申请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可以向本所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第十三条首次信息正式披露的时间以本所网站信息正式披露时间为准。第十四条首次信息正式披露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本所网站发布公告之日为公告起始日。第十五条信息正式披露期间,挂牌申请人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非因挂牌申请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对交易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挂牌申请人应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延长信息正式披露时间。延长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由于挂牌申请人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重新进行信息正式披露。第十六条信息正式披露期间,本所可以要求挂牌申请人对披露内容作出补充说明。但补充说明对公告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信息正式披露。第十七条信息正式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的,挂牌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信息正式披露时间或降低挂牌底价、变更交易条件。降低挂牌底价或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重新进行信息正式披露。第四章登记意向投资方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期间,本所接受意向投资方咨询,按规定提供查阅资料,协助开展尽职调查。挂牌申请人应在必要时提供协助。“投资方”是指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项目中的受让方、企业增资项目中的投资方、资产合作项目中的合作方、资产招租项目中的承租方第十九条意向投资方应按照公告和本所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投资方应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条意向投资方在报名时应当承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公告要求的投资方资格条件,接受公告要求的交易条件,并遵守本所相关的交易规则。第二十一条本所对意向投资方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本所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投资方资格条件需要挂牌申请人确认的,挂牌申请人应在收到本所的资格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本所的意见。未经本所同意,挂牌申请人不得将确认意见告知相关方。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第二十三条本所按照公告披露的投资方选择方式和本所相关的交易规则,选择确定投资方。第二十四条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五条本所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签订后,本所予以备案。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52,2/5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第二十六条本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本所开设独立的结算专用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交易资金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以货币进行结算。第二十八条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是意向投资方按公告要求交纳用于保证参与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报名承诺的货币资金。交易价款是投资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向挂牌申请人支付用于投资交易标的的货币资金。第二十九条本所按照公告要求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交易保证金、办理结算。第三十条本所确定投资方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所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向本所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第三十一条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交易价款至指定账户。第三十二条确定投资方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一)交易双方或一方拒不认可本所确定的交易结果,或拒不签订交易合同的;(二)因挂牌申请人或投资方的原因导致交易合同订立后不能生效的;(三)交易双方协商解除交易合同的;(四)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解除交易合同的。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第三十三条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付清服务费用后,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第三十四条交易价款不通过本所结算的,本所在挂牌申请人提交投资方的付款凭证后出具交易凭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投资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本所在取得挂牌申请人的同意后出具交易凭证。第三十六条交易凭证一般应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挂牌申请人、投资方、交易标的、交易方式、挂牌底价、成交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加盖本所交易鉴证专用章后生效,手写、涂改无效。第八章中止、终结交易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中止交易,是指在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本所暂停交易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本规则所称终结交易,是指在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本所或有权机构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本所终结交易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相关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本所提出中止交易的申请,本所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交易的决定: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52,3/5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一)交易标的权属发生纠纷的;(二)意向投资方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挂牌申请人、本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的公正性的;(三)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四)本所或本所使用的第三方网络竞价服务平台的竞价服务器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竞价系统故障、竞价参数错误等技术故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五)本所认定的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中止交易的,中止期限由本所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日。中止交易期间,本所应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中止交易期间,意向投资方可以向本所提出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第四十一条中止交易情形消除后,本所应尽快恢复交易,并向相关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在信息正式披露期间中止的,恢复后信息继续披露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四十二条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仍未消除的,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中止期限,也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第四十三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相关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本所提出终结交易的申请,本所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一)挂牌申请人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二)挂牌申请人或投资方无法定理由不推进交易进程,经本所催办仍不作为的;(三)经确认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中止或终结交易决定自作出之日起执行。本所应将中止或终结交易决定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或主管部门,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第四十五条交易相关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中止或终结交易的书面决定。本所驳回申请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向本所的监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第四十六条因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使用跨境人民币或外币交纳交易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结算。第五十条其他本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专门规则另有的规定的,适用其规定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52,4/5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第五十一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调解。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所。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52,5/5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的行为,适用本规则。第二条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同等条件,是指与信息披露公告所载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保证金金额等相同的条件。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优先购买权股东,是指标的企业除挂牌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本规则所称普通竞买人是指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竞买人。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最高报价,指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本所按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普通竞买人报价形成的最高报价。第六条挂牌申请人向本所申请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就交易事项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信息正式披露之日起5日内,就交易公告信息、交易条件、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挂牌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二章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行权第七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1/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一)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股东向本所提交受让申请,按公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当场(在本所营业场所现场确认或通过本所相关操作系统确认)表态行权的方式。(二)场外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股东未向我所提交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而就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按照公告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第八条挂牌申请人不接受优先购买权股东场外行权的,应当取得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或者向本所书面承诺承担不接受场外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九条信息披露期满,相关情形处理如下:(一)未征集到申请场内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及普通竞买人,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二)征集到至少一个优先购买权股东申请场内行权时:未征集到普通竞买人或者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但均未报价,优先购买权股东愿意受让的,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成交;优先购买权股东不愿意受让的,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且产生最高报价,若后续无优先购买权股东行权,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若有优先购买权股东选择场内行权,行权者即为受让方,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若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权的,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三)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但未征集到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的,如普通竞买人产生最高报价,有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无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普通竞买人为受让方;如普通竞买人未产生最高报价,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2/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四)有两个及以上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表态受让或行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受让。(五)已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若在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产生后未当场表态行权,视为放弃行权。(六)信息披露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已受让或行权的,挂牌申请人不再征询未履行场内报名程序的优先购买权股东意见。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股东选择场外行权的,应在收到挂牌申请人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按照通知要求向我所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权。行使期间应不短于标的企业章程规定时间,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行使期间应不短于三十日。挂牌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在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并明确告知要求行权的股东应在规定期间内向本所办理行权事宜。第三章其他相关规则第十二条除股权转让以外的其他法定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采用场内过程行权。场内过程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人向本所提交申请,按公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与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普通竞买人一起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对普通竞买人的每一次出价有权表示是否行权的方式。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人与普通竞买人组成联合体参与交易的,该联合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出租人将自身持有的房屋对外公开招租时,原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参照本规则适用。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3/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除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出租项目外,其他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本所。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原《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同时废止。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4/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的行为,适用本规则。第二条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同等条件,是指与信息披露公告所载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保证金金额等相同的条件。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优先购买权股东,是指标的企业除挂牌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本规则所称普通竞买人是指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竞买人。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最高报价,指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本所按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普通竞买人报价形成的最高报价。第六条挂牌申请人向本所申请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就交易事项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信息正式披露之日起5日内,就交易公告信息、交易条件、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挂牌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二章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行权第七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1/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一)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股东向本所提交受让申请,按公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当场(在本所营业场所现场确认或通过本所相关操作系统确认)表态行权的方式。(二)场外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股东未向我所提交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而就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按照公告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第八条挂牌申请人不接受优先购买权股东场外行权的,应当取得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或者向本所书面承诺承担不接受场外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九条信息披露期满,相关情形处理如下:(一)未征集到申请场内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及普通竞买人,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二)征集到至少一个优先购买权股东申请场内行权时:未征集到普通竞买人或者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但均未报价,优先购买权股东愿意受让的,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成交;优先购买权股东不愿意受让的,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且产生最高报价,若后续无优先购买权股东行权,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若有优先购买权股东选择场内行权,行权者即为受让方,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若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权的,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三)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但未征集到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的,如普通竞买人产生最高报价,有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无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普通竞买人为受让方;如普通竞买人未产生最高报价,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2/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四)有两个及以上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表态受让或行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受让。(五)已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若在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产生后未当场表态行权,视为放弃行权。(六)信息披露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已受让或行权的,挂牌申请人不再征询未履行场内报名程序的优先购买权股东意见。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股东选择场外行权的,应在收到挂牌申请人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按照通知要求向我所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权。行使期间应不短于标的企业章程规定时间,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行使期间应不短于三十日。挂牌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在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并明确告知要求行权的股东应在规定期间内向本所办理行权事宜。第三章其他相关规则第十二条除股权转让以外的其他法定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采用场内过程行权。场内过程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人向本所提交申请,按公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与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普通竞买人一起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对普通竞买人的每一次出价有权表示是否行权的方式。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人与普通竞买人组成联合体参与交易的,该联合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出租人将自身持有的房屋对外公开招租时,原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参照本规则适用。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3/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除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出租项目外,其他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本所。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原《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同时废止。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4/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的行为,适用本规则。第二条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同等条件,是指与信息披露公告所载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保证金金额等相同的条件。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优先购买权股东,是指标的企业除挂牌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本规则所称普通竞买人是指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竞买人。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最高报价,指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本所按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普通竞买人报价形成的最高报价。第六条挂牌申请人向本所申请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就交易事项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信息正式披露之日起5日内,就交易公告信息、交易条件、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挂牌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二章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行权第七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1/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一)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股东向本所提交受让申请,按公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当场(在本所营业场所现场确认或通过本所相关操作系统确认)表态行权的方式。(二)场外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股东未向我所提交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而就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按照公告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第八条挂牌申请人不接受优先购买权股东场外行权的,应当取得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或者向本所书面承诺承担不接受场外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九条信息披露期满,相关情形处理如下:(一)未征集到申请场内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及普通竞买人,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二)征集到至少一个优先购买权股东申请场内行权时:未征集到普通竞买人或者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但均未报价,优先购买权股东愿意受让的,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成交;优先购买权股东不愿意受让的,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且产生最高报价,若后续无优先购买权股东行权,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若有优先购买权股东选择场内行权,行权者即为受让方,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若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权的,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三)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但未征集到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的,如普通竞买人产生最高报价,有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无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普通竞买人为受让方;如普通竞买人未产生最高报价,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或交易终结。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2/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四)有两个及以上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表态受让或行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受让。(五)已申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若在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产生后未当场表态行权,视为放弃行权。(六)信息披露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已受让或行权的,挂牌申请人不再征询未履行场内报名程序的优先购买权股东意见。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股东选择场外行权的,应在收到挂牌申请人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按照通知要求向我所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权。行使期间应不短于标的企业章程规定时间,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行使期间应不短于三十日。挂牌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在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并明确告知要求行权的股东应在规定期间内向本所办理行权事宜。第三章其他相关规则第十二条除股权转让以外的其他法定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采用场内过程行权。场内过程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购买权人向本所提交申请,按公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与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普通竞买人一起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对普通竞买人的每一次出价有权表示是否行权的方式。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人与普通竞买人组成联合体参与交易的,该联合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出租人将自身持有的房屋对外公开招租时,原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参照本规则适用。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3/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政策法规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除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出租项目外,其他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本所。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原《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同时废止。https://www.swuee.com/#/newsDetailc4?newsId=1381499643290008360,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债权资产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