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改字〔2024〕5号
索引号
758839010E/2024-000101
发布日期
2024-05-31
发布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内容概述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改字〔2024〕5号
西乡县祥鹏矿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4MA6YU4EM2U 地址:西乡县堰口镇三岔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号码:370829********2057 地址:西乡县堰口镇三岔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朱航(执法编号证号:27080515023)、隆帆(执法编号证号:27080515024),对你公司位于西乡县堰口镇三岔村六组的凤凰嘴尾矿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尾矿库至今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凤凰嘴尾矿库至今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 2.2024年5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你公司凤凰嘴尾矿库至今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 3.2024年5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凤凰嘴尾矿库现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 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 按要求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对尾矿库区域地下水及地表水水质开展自行监测。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