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处理设施升级及危险废物综合回收利用代码变更招标采购公告(20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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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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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创蓝新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升级及危险废物综合回收利用代码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张保审批〔2024〕112号
2024年6月5日

张保审批[2024]112号(创蓝)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批复)张保审批[2024]112号关于苏州创蓝新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升级及危险废物综合回收利用代码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苏州创蓝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升级及危险废物综合回收利用代码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评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环评技术评估单位苏州天河翰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在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北京路8号实施该项目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在危险废物使用量、产品产能、生产工艺均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精(蒸)馏残渣(HW11)及一般固废双酚A生产造粒包装-1-时散落收集和颗粒状机头机尾料,须按规定办理国土、规划、安全、节能等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具备条件后方可实施。二、厂区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给排水管网建设,厂内污水管网采用明管。本项目不新增废水外排。现有项目工艺废水均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与初期雨水接管至张家港保税区胜科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置,达标排放。三、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排放。树脂车间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由研磨系统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其余废气通过两级冷凝+二级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高1#排气筒排放;减水剂、泵送剂车间生产过程及丙酮储罐产生的废气通过二级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2#排气筒排放;发泡车间生产过程及其他储罐区废气通过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的3#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经15m高的4#排气筒排放。其余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动静密封点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报告书所列相应标准,你公司应根据废气产生和排放的特点,落实各类废气净化技术,确保治理措施正常运行,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定期开展LDAR检测,及时修复废气泄漏点。四、合理进行生产布局,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报告书所列《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滤渣(HW13)、粉-2-尘(HW13)、废活性炭(HW49)、废包装袋、废包装桶(HW49)及一般工业固废须委托有资质及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实现就近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厂内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按规范使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生态环境平台,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视化、可溯源管理。六、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七、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以厂界向外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八、建设单位须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化学品生产、运输、储运、装卸和使用等环节的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按《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注意做好与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区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定期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雨水、废水排口设置联锁自动的与外界隔断装置,防止各项污染物的超标事故发生。九、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3-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十、本项目无新增污染物排放,技改后全厂年排放量核定为:(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酚类≤0.5429t/a、甲醛≤0.67t/a、甲醇≤0.101t/a、氨≤0.0008t/a、氯化氢≤0.0005t/a、丙酮≤0.228t/a、丙烯酸≤0.05t/a、颗粒物≤0.566t/a、戊烷≤1.6t/a、硫酸雾≤0.029t/a、非甲烷总烃≤1.591t/a;无组织:颗粒物≤1.02t/a、非甲烷总烃≤1.4565t/a。(二)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全厂生活污水:废水量≤2880/2880t/a、COD≤1.152/0.144t/a、SS≤0.576/0.0576t/a、氨氮≤0.072/0.0144t/a、TP≤0.00576/0.00144t/a;全厂生产废水:废水量≤4320/4320t/a、COD≤1.296/0.216t/a、SS≤0.864/0.0864t/a。(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不得排放。十一、排污口设置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废水、废气、噪声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存放地设标志牌,废水、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污水预处理排口、雨水排口安装自动计量装置、COD、氨氮、pH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1#、2#、3#排气筒排口安装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并与张家港保税区安全环保局联网。十二、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按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全厂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十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4-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申领、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十四、建设单位是该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十五、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标准。十六、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5日抄送: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张家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2024年6月5日印发-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废气处理设施升级及危险废物综合回收利用代码变更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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