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PU材料技改招标采购公告(20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ETPU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人: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联系电话:0519-82888448、82833554
邮箱:jthbxzfwk@1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示日期

1
年产5000吨ETPU材料技改项目
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2#厂房)
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常州龙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4.6.17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附件: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ETPU材料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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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5000吨ETPU材料技改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15219913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项目编号21cr44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000吨ETPU材料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类别建设项目类别26-053塑料制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一、建设单位情况一、建设单位情况一、建设单位情况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0FE190791320413MA20FE190791320413MA20FE1907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马唐扬马唐扬马唐扬主要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马唐扬马扬马唐扬马扬马唐扬马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马唐扬马马唐扬马马唐扬马二、编制单位情况二、编制单位情况二、编制单位情况二、编制单位情况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常州龙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龙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龙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05CGQ5E91320404MA205CGQ5E91320404MA205CGQ5E三、编制人员情况三、编制人员情况三、编制人员情况三、编制人员情况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1编制主持人1编制主持人1编制主持人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毛文章2022050353200000004820220503532000000048BH0577862主要编制人员2主要编制人员2主要编制人员2主要编制人员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毛文章全文全文BH057786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000吨ETPU材料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312-320413-07-02-114688建设单位联系人马唐扬联系方式18868608003建设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2#厂房)地理坐标(东经119度22分54.935秒,北纬31度42分47.085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4泡沫塑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0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坛工信备(2023)27号总投资(万元)2000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2.5施工工期两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39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薛埠现代产业园/常州市金坛区薛埠产业新镇总体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评名称:《金坛市薛埠镇工业集中区回顾性评价及规划调整(新设薛埠镇集聚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对金坛市薛埠镇工业集中区回顾性评价及规划调整(新设薛埠镇集聚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坛环服复〔2015〕4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1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1.1规划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薛埠现代产业园/常州市金坛区薛埠产业新镇总体规划(2016-2030)(修编)》相符性分析。表1-1 规划相符性规划内容对照简析相符性根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薛埠现代产业园/常州市金坛区薛埠产业新镇总体规划》,薛埠城镇发展的总目标是,紧紧围绕全国重点镇和江苏省重点中心镇建设,坚持产业立镇和生态优先相结合,将薛埠建设成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宜居小城镇。依托区域地形地貌、资源禀赋、交通区位等因素,镇域构建“一带一环多片区”的空间结构。一带:依托265省道形成纵贯全域的旅游发展带。一环:由白乾公路、游仙路、340省道、十里春风、上阮路、大社线和物流大道相连形成贯穿全镇的旅游环线。多片区:结合山水文化旅游资源和城乡发展节点形成道文化体验区、康养休闲度假区、方山生态休闲区、农旅融合发展区、产城融合发展区、景镇融合发展区、茅麓茶香小镇、花山文旅小镇、仙姑美丽乡村、西旸、罗村等多个发展片区,形成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产业布局:形成八大主题产业片区,分别为薛埠综合服务区,薛埠工业园区,道文化体验旅游区、茅山养生旅游度假区、方山生态休闲旅游区、上阮农业观光旅游区等四个主题旅游片区,茅麓高效农业区、罗村高效农业区等两个主题农业片区。本项目建设地址金坛区集聚产业园凤凰路6-2号,位于规划范围内。租赁标准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1817号,用途为工业用地/其它];本次建设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本项目已取得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坛工信备[2023]27号),建设内容不违背薛埠镇总体规划要求。相符规划范围:规划区范围为薛埠镇域行政区范围,总面积234.76平方公里。其中,镇区规划范围为东至物流大道、南至茅山旅游大道、西至寻仙路、北至沪武高速-340省道围合的区域,总面积11.74平方公里。本项目建设地址金坛区集聚产业园凤凰路6-2号,位于规划范围内。租赁标准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1817号,用途为工业用地/其它];本次建设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本项目已取得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坛工信备[2023]27号),建设内容不违背薛埠镇总体规划要求。相符1.1.2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关于对金坛市薛埠镇工业集中区回顾性评价及规划调整(新设薛埠镇集聚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坛环服复〔2015〕4号)(新的规划正在编制中)要求相符性分析。在工业集中区及集聚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审查组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并须着重做好工作详见下表:表1-2本项目与坛环服复〔2015〕4号要求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对照简析相符性1新设的薛埠镇集聚产业园规划范围主要是在薛埠镇工业集中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充,搬迁镇区其他区域工业企业。集聚产业园规划范围东至东环二路,西至东环一路,北至茅东大街,南至东环一路南延段,规划用地面积约1.81平方公里。本项目建设地址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2#厂房),在薛埠镇集聚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相符2产业定位以汽车配件、智能装备、特色机械电子等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生产性服务业为补充的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单位产品属于汽车配件、智能装备、特色机械电子等配套产业。相符2在工业集中区及集聚产业园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审查组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依据园区定位及周边环境特点,严格园区内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以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理念引导园区建设。着力引进规模企业,构建主导产业链,如机械加工、服装以及纺织等行业,禁止三类工业入驻,现有三类工业规模不得扩大,并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以高新技术企业为特色,积极构建生态型产业链,增强园区工业体系的稳定性和柔度。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结构,提高科技含量,增强适应性和竞争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实施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加强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固废废弃物、声环境综合整治,确保落实各类污染物的控制措施,满足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优化用地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尽快落实区内居民点搬迁计划。按环评确定的内容,在工业集中区、产业园与周边各功能区之间和区内设置相应的空间防护距离和绿化隔离带,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园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环境管理、监测和风险防范体系,尽快制定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引入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三类工业。项目符合循环经济理念,资源利用率高,符合园区批复要求。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无生产废水排放,废气经处理后VOCs排放量很低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租用现有厂房建设,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周边无居民点。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专业单位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项目建成后将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控计划。相符注: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现有项目所在地为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凤凰路6-3号(3#厂房),本项目位于新租赁的建筑物,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凤凰路6-2号(2#厂房),2#、3#厂房相邻。其他符合性分析1.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2.1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对本项目进行“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表1-3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表内容对照分析相符性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常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并结合项目地理位置,与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西北侧的茅东省级森林公园优先保护单元边界最近距离为2.3km,不在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常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要求。相符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常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地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为进一步改善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常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空气整治方案和计划,随着整治方案的不断推进,区域空气质量将会得到一定的改善。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声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相应功能区划要求。本项目挤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8米高排气筒(DA-001)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经迁移扩散后可使厂区内、厂界达标。本项目不外排生产废水;依托现有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外排量;项目建成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声、减振、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后可达标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理、处置不外排,总体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相符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资源、能源紧缺区域。此外,企业将采购相对节电的低功耗设备,进一步节约能源,本项目用水量较少且为市政供水,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相关要求。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所在地工业基础较好;电能依托市政供电,电力丰富,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求;对照产权方土地证,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因此,本项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相符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禁止建设类项目,未列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建设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经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以及《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规定的类别,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所规定的类别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禁止和限制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要求。相符表1-4 项目周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生态空间保护名称县(市、区)主导生态功能范围与本项目方位及距离(km)面积km2生态空间保护名称县(市、区)主导生态功能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与本项目方位及距离(km)面积km2茅东省级森林公园常州市金坛区水源涵养茅东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等)/WN,2.318.92本项目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5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类别相关要求对照分析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现有项目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置;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无生产废水外排;本项目不属于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类企业和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涉及。/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 (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本项目原辅料均由公路运输,各类固废全部合规处置或利用,不外排。相符资源开发利用要求(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2)2022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对照《关于印发常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常环[2020]95号),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薛埠现代产业园范围内,具体对照情况见下表。表1-6 本项目与常州市“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类型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薛埠现代产业园园区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不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2)禁止引进国家禁止或准备禁止的生产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对环境和资源均造成较大危害的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3)禁止引进生产方式落后、高耗能、高水耗等严重浪费资源的项目。(4)严禁引进“涉重”、光气、“三致”、恶臭以及环保技术难以治理的高毒性、高危险性、高污染性等建设项目。(5)禁止引进含有电镀工艺的机械加工和工艺品加工项目。本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不属于禁止引入类项目相符薛埠现代产业园园区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环评报告及批复的总量。本项目废气处理措施采用高效处理设施,废气污染物总量在区域内平衡,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较小,不会突破文件污染物总量。相符薛埠现代产业园园区环境风险防控(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本项目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企业需按要求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污染源监控计划。相符薛埠现代产业园园区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大力倡导使用清洁能源。(2)提升废水资源化技术,提高水资源回用率。(3)严禁自建燃煤设施。本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项目建成后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的使用,主要使用电能等清洁能源。相符结论本项目符合常州市“三线一单”的相应要求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筛选相关要求,且满足《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常环〔2020〕95号)相关要求。1.3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1.3.1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表1-7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内容管控要求对照简析相符性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三级级保护区内。不属于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类项目和企业。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涉及文件中类型企业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不涉及文件中相关行为相符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不属于沿江化工项目;不属于焦化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不外排生产废水,不涉及长江入河排污口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非沿江重点企业,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相符1.3.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1-8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类别标准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挤出工序废气密闭收集,有机废气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本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先于产污设备开启,晚于产污设备关闭。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分析评价,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能够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本项目厂内设置的VOCs处理设施设计处理效率均不低于90%。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挤出废气密闭收集。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挤出工序废气密闭收集。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1,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本项目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在负压下运行相符1.3.3 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表1-9 与苏环办〔2019〕36号文相符性分析类别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1)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2)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1)本项目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建设项目采取的废气处理措施二级活性炭等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相符《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本项目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用地性质是工业用地/其它,不属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相符《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相符《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2)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项目建成后不会降低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相符《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相符《〈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7)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发〔2022〕55号)中“禁止类”项目。相符1.3.4 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20〕225号)相符性分析表1-10 与苏环办〔2020〕225号文对照分析类别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大气环境不达标区,经评价本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相符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可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本项目环评积极与规划环评进行联动。相符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切实加强区域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研究,不得审批突破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的建设项目。本项目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不突破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相符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应将“三线一单”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从严把好环境准入关。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相符严格重点行业环评审批严格执行《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项目相符1.3.5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表1-11与“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文件相关内容对照简析相符性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2、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3)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三、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六)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本项目为泡沫塑料制造项目,不属于上述“两高”项目。相符1.3.6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批指导意见(试行)》对照分析。表1-13 与“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批指导意见(试行)”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本项目相符性1、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负增长原则,即重点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大气污染物总量,原则上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实施总量平衡,且必须实行总量2倍减量替代。(1)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距离最近大气国控点/省控点金坛区政府18.7km,不属于国控点/省控点3km范围内。(2)本项目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不属于高能耗项目。本项目拟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相符2.强化环评审批。对重点区域内新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及全市范围内新上高能耗项目,审批部门对其环评文本应实施质量评估。(1)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距离最近大气国控点/省控点金坛区政府18.7km,不属于国控点/省控点3km范围内。(2)本项目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不属于高能耗项目。本项目拟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相符3.推进减污降碳。对重点区域内新上的涉及大气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及全市范围内新上高能耗建设项目的严格审批,区级审批部门审批前需向生态环境局报备,审批部门方可出具审批文件。(1)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距离最近大气国控点/省控点金坛区政府18.7km,不属于国控点/省控点3km范围内。(2)本项目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不属于高能耗项目。本项目拟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相符高能耗项目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食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本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项目;距离最近大气国控点/省控点金坛区政府18.7km,不属于国控点/省控点3km范围内项目。1.3.7与金坛区“三区三线”相符性分析。金坛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已正式启用,共划定耕地保护目标图斑31.378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28.26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98.67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115.67平方公里。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属于工业用地,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1.3.8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苏环办〔2022〕218号)相符性分析表1-14 与苏环办〔2022〕218号相符性分析类别文件要求符合性分析相符性活性炭吸附装置基本要求设计风量: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按《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满足依据车间集气罩形状、大小数量及控制风速等测算的风量所需,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进行改造。本项目挤出工序有机废气密闭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按照风量所需配置风机。符合文件要求。相符活性炭吸附装置基本要求设备质量:无论是卧式活性炭罐还是箱式活性炭罐内部结构应设计合理,气体流通顺畅、无短路、无死角。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门、焊缝、管道连接处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所有螺栓、螺母均应经过表面处理,连接牢固。金属材质装置外壳应采用不锈钢或防腐处理,表面光洁不得有锈蚀、毛刺、凹凸不平等缺陷。排放风机宜安装在吸附装置后端,使装置形成负压,尽量保证无污染气体泄漏到设备箱罐体体外。根据活性炭更换周期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下来的活性炭按危险废物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企业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本项目吸附设备设计、质量符合该文件要求。排放风机安装在吸附装置后端,使装置形成负压;根据活性炭更换周期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下来的活性炭按危险废物处理。企业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相符活性炭吸附装置基本要求气体流速: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装填厚度不得低于0.4m。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采用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本项目设计采用颗粒活性炭,气体流速设计≤0.6m/s,装填厚度设计不低于0.4m符合文件要求。相符活性炭吸附装置基本要求废气预处理: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应分别低于1mg/m³和40℃,若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³时,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本项目挤出废气中不含颗粒物,经过活性炭时废气温度低于40℃。相符活性炭吸附装置基本要求活性炭质量: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m2/g;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积≥750m2/g本项目采用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m2/g满足相关要求。相符活性炭吸附装置基本要求活性炭填充量: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本项目年活性炭使用量不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满足要求,活性炭更换批次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计算。相符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晚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鼓励有条件的实现与生产装置的联锁控制。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可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包含环保产品名称、型号、风量、活性炭名称、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内容。企业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本项目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晚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活性炭吸附装置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包含环保产品名称、型号、风量、活性炭名称、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内容。企业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相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组织企业登录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企业“环保脸谱”)录入活性炭吸附设施相关信息、定期上传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签收活性炭状态预警及超期信息本项目建成后,企业依法登录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企业“环保脸谱”)录入活性炭吸附设施相关信息、定期上传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签收活性炭状态预警及超期信息。相符1.3.9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表1-16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对照简析类别文件要求对照简析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本项目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料。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石化企业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本项目挤出工序废气密闭收集,符合文件要求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①本项目挤出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后尾气经1根18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稳定达标排放;②VOCs去除效率不低于90%。因此,符合文件要求。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要开展LDAR工作。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制药、农药行业推广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鼓励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农药行业推广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术;制药行业推广生物酶法合成技术;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重点区域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淘汰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重点区域大于等于5.2kPa)的有机液体,利用固定顶罐储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本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1.3.10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江苏省>的通知》 (苏长江办发[2022]55 号)相符性分析表1-17 与苏长江办发[2022]55 号文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亦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 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亦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亦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 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涉及。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属于禁止投资建设活动。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涉及。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1.3.1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相符性表1-18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相符性分析对照文件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2)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3)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2)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4)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5)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6)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生产项目,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依托现有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无生产废水外排;不属于文件中禁止行为。相符《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1)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3)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5)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6)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7)围湖造地;(8)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六条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项目新增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从本区域通过产业置换、淘汰、关闭等方式获得的指标中取得,且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建项目符合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印染改建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该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的二倍实行减量替代;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幅度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原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减少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具体减量替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制定。前款规定中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除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情形外,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新建、扩建项目减量替代具体方案,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前实施完成,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审批机关。本条所指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类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减量完成情况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减量完成情况作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本项目位于三级保护区内,不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和企业,依托现有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无生产废水外排。相符与《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公布)实行对照分析要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挤出工序废气密闭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处理后(18米DA-001)排放。相符与《2021年常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常政发〔2021〕21号)对照分析通知要求:有序推进各类涉VOCS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推广实施和执行。全面执行地坪、船舶、木器、车辆、建筑用墙面、工业防护6项涂料以及胶黏剂、清洗剂等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按时实施油墨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对以上标准执行情况,每季度不少于组织1次联合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推广实施《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等原辅料源头替代项目50个以上,在化工、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行业打造15家以上示范型企业。本项目不涉及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相符与《关于印发常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通知要求:1、到2021年底,全省初步建立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黏剂等清洁原料替代机制;完成对35个行业3130家企业的排查建档,督促相关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及工艺改造;建立全省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正面清单;以设区市为单位,分别打造不少于10家以上源头替代示范性企业。2、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附件1)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附件2)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3、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本项目泡沫塑料制造,不使用胶粘剂、涂料油墨等原辅料。相符《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①强化转移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度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依法核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直接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经营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违法委托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②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危险度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要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度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通过设立公开栏、标志牌等方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③规范贮存管理要求。根据《危险度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点两类方式进行贮存,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本项目危险废物转移过程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建设单位积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单位对危废贮存规范管理。相符1.3.11用地性质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位于常州金坛区薛埠现代产业园,出租方为江苏司达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产权人为常州市金坛区薛盛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租赁标准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1817号,用途为工业用地/其它];对照常州市金坛区薛埠产业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图,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次建设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本项目已取得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坛工信备[2023]27号),建设内容不违背薛埠镇总体规划要求。本项目符合用地性质、功能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规定的类别,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所规定的类别的项目。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不在常州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综上所述,本项目与规划相符,不属于限制、淘汰或禁止类项目;本项目选址、产品、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政策以及相关环保政策;本项目的建设不会降低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2.1建设内容2.1.1项目由来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经营范围:高分子材料、高分子发泡材料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推广;高分子发泡材料制品和生产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差异化,企业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产品,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产品的多样化、差异化方面对产品竞争力变得尤为重要。本次项目技改主要通过增加造粒设备,对原料大小进行重新造粒,使得产品在尺寸、颜色上从以前的单一性变得多样化,从而满足不同客户对产品的要求。项目产品在特色机械电子、塑胶制品等领域应用广泛,利用现有薛埠镇凤凰路6-2号标准厂房,符合所在地的产业规划、产业定位。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租用标准厂房3900平方米,年产5000吨ETPU材料。 本项目于2023年12月1日取得了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坛工信备[2023]27号,项目代码:2312-320413-07-02-114688)(见附件备案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项目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292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故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表2-1 本项目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内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黏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2.1.2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年产5000吨ETPU材料技改项目单位名称: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本项目租赁不动产权证中自北向南第二栋标准即2#厂房,现有项目租赁不动产权证中自北向南第三栋标准3#厂房)建设性质:改建占地面积:3900m2建设内容及规模:租用薛埠工业园凤凰路6-2号(2#厂房)3900平方米标准厂房,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购置挤出造粒机组22套,粉碎机机1台,增加原料TPU粒子改造工艺,并配套建设1套环保设备,对原料TPU粒子进行重新造粒,形成满足产品所需的不同TPU粒子粒径的需求。本次技改不新增产能。(本项目不上粉碎机,后续也不再建设,如需建设则另行环评)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2.5%。建设计划:预计建设周期 2 个月。2.1.3工程内容一览表表2-2本项目工程内容一览表类别建设名称内容/规模备注主体工程2#厂房制粒区2100m2新增,位于二车间,TPU混料切粒脱水筛分等。主体工程2#厂房办公区1000m21/2/3楼新增,办公用。辅助工程/循环冷却水系统/新增冷却塔、冷却水池(有效容积1.5m3)位于二车间外东北侧。储运工程2#厂房半成品库400m2新增。储运工程3#厂房原料库300m2依托现有,位于一车间,本项目建成后,现有项目直接使用本项目的产品,无需购买TPU原料;用于本项目产品TPU粒子的存储,原料贮存,可满足本项目使用。公用工程供水104m3/a本项目新增104m3/a,本项目建成后全厂耗水量379t/a,依托市政供水管网。公用工程排水/依托现有项目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雨水依托产权方厂区管网进入市政雨水管网。公用工程供电130万度/年当地电网供电,建成后全厂耗电量180万度/a。环保工程废水/依托现有项目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依托产权方已建化粪池,单独使用);雨水依托产权方厂区管网进入市政雨水管网。环保工程废气FQ-1本项目挤出废气经(FQ-1)二级活性炭吸附(风量10000m3/h)后经排气筒DA-001稳定达标排放。环保工程噪声/选购低噪声设备,隔声、减震、合理布局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保工程应急事故池120m³依托出租(产权)方120m³事故池,位于一车间西南侧环保工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15m2依托现有,位于一车间,贮存一般工业固废环保工程危险废物贮存库10m2依托现有,位于一车间,贮存危险废物2.1.4主要产品及产能表2-3 本项目产品及产能一览表序号名称规格产能年运行时间备注1TPU粒子1~3毫米珠状5000 t/年2000小时对现有项目原料TPU粒子进行重新造粒,形成满足产品所需的不同TPU粒子粒径和颜色的需求。本项目产品为现有项目原料。仅供现有项目使用,不外售表2-4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产品及产能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设计能力单位工作时长h/a产品规格备注序号产品名称改建前改建后增减量单位工作时长h/a产品规格备注1ETPU材料500050000吨/年4000/本次改建不新增全厂产能,仅是对现有项目原料TPU尺寸、颜色进行造粒。图2-1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原料产品示意图2.1.5主要生产设施表2-5 本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类型位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台/套)备注生产制粒区造粒机组/22含混合、干燥、挤出、切粒、脱水筛分等设备环保制粒区FQ-1(二级活性炭)环保设备风量10000m3/h1挤出废气处理辅助设备二车间外西北侧冷却水循环冷却系统NT/HT-200L/SB1含冷却塔,水下切粒工序冷却表2-6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设备一览表序号设备类型/名称型号数量(台/套)备注序号设备类型/名称型号现有项目改建后增减量备注1生产设备挤出造粒机组/022+22二车间(本项目)3生产设备发泡釜1500L44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4生产设备出料罐30立方44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5生产设备二氧化碳罐30立方11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6生产设备二氧化碳低温泵HBP1200/1044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7生产设备空压机/11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8生产设备储水罐/22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9生产设备蒸汽缓冲分配罐1000L11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10生产设备输送风机B9-19-5A44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11生产设备脱水机离心式44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12生产设备脱水料仓20立方44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13生产设备熟化罐5000L66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14生产设备螺杆式空压机/11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15生产设备干燥机XH-8X122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16生产设备成品料仓20立方22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17生产设备筛分机2000直线筛220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18环保设备FQ-1风量10000m301+1本项目废气处理19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110现有项目设备20环保设备沉淀池/110现有项目设备21辅助设备冷却水循环冷却系统NT/HT-200L/SB01+1本项目2.1.6原辅料及燃料表2-7 本项目主要原辅料及燃料种类和用量一览表类别种类成分/性状年耗量t/a包装规格最大储量t来源及运输方式备注生产原料TPU粒子热塑性聚氨酯/固态5050.7232t/袋250外购/汽运直径3-5mm生产原料色母粒热塑性聚氨酯、颜料/固态225kg/袋0.1外购/汽运直径2-3mm辅料润滑油矿物油/液态0.02525kg/桶0.025外购/汽运/辅料刀片金属44套1套/袋4套外购/汽运辅料筛网塑料44套1套/袋4套外购/汽运燃料///////说明:本项目外购TPU粒子、色母粒均为新料,不外购再生塑料。表2-8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原辅料及燃料种类和用量一览表序号原材料名称成分/规格单位数量获得方式备注序号原材料名称成分/规格单位现有项目本项目实施后增减量获得方式备注1TPU粒子热塑性聚氨酯/2t/袋t/a05050.723+5050.723外购/汽运本项目2色母粒热塑性聚氨酯、颜料/25kg/袋t/a02+2外购/汽运本项目3润滑油矿物油/25kg/桶t/a00.025+0.025外购/汽运本项目4刀片1套/袋套/袋044+44外购/汽运本项目5筛网1套/袋套/袋044+44外购/汽运本项目6TPU粒子热塑性聚氨酯/25kg/袋t/a50000-5000外购/汽运现有项目;本项目产品代替现有项目TPU原料7二氧化碳CO2/罐装t/a800080000外购/汽运现有项目;本项目产品代替现有项目TPU原料8蒸汽水/市政管网t/a600060000外购/汽运现有项目;本项目产品代替现有项目TPU原料表2-9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表名称理化性质燃烧及爆炸特性毒理毒性TPU粒子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又称热塑性聚氨酯橡胶,简称TPU,是一种线性聚合物,本项目原料聚氨酯合成路线为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多元醇等合成。热塑性聚氨酯橡胶靠分子间氢键交联或大分子链间轻度交联,随着温度的升高或降低,这两种交联结构具有可逆性。在熔融状态或溶液状态分子间力减弱,而冷却或溶剂挥发之后又有强的分子间力连接在一起,恢复原有固体的性能。密度:1.10~1.25g/cm3,拉伸强度:0.147MPa,弯曲强度:0.196MPa,导热系数:0.035W/(m.K),熔点/范围:150-190℃,分解温度在230℃左右,硬度范围可以从60A~80D,抗张强度一般在20MPA~60MPA;伸长率在400%~800%,甚至更高;耐磨较好的可以达到30mg(DIN53516标准测试换算)以下,同时具有耐热、耐UV等特性,无毒、可燃。可燃无毒MDI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化学式为C15H12N2O2,又称为MDI。它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是苯二异氰酸酯类化合物的一种。外观为无色或浅黄色液体,熔点通常为38-44℃之间,比重1.180,沸点为392℃,闪点196℃,可溶于氯化烃、芳烃等有机溶剂。MDI的主要用途是作为聚氨酯化合物的原料。它可以与聚醚或聚氨酯多元醇反应,形成聚氨酯弹性体或聚合物。这种材料在建筑、汽车、家具和鞋类等方面有广泛的应用。可燃有毒润滑油浅黄色黏稠可燃液体,一般是分馏石油的产物,也有从动植物油中提炼的;遇明火、高热可燃;闪点120-340℃,沸点约252.8℃,相对密度约0.85g/ml,溶于苯、乙醇、乙醚、氯仿、丙酮等,储存阴凉、通风库房;涂在机器轴承或者某个部位等运动部分表面的油状液体,有减少摩擦、避免发热、减少机器磨损等作用。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沙土。可燃/色母粒树脂(聚氨酯)和颜料或染料配制成高浓度颜色的混合物。色母又名色种,是一种把超常量的颜料或染料均匀载附于树脂之中而制得的聚集体。加工时用少量色母粒和未着色树脂掺混,就可达到设计颜料浓度的着色树脂或制品。广泛用于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尼龙、PC、PMMA、PET等树脂中,生产出了五颜六色的纤维、服装、日用塑料、电线及电缆、家用电器、农用薄膜、汽车配件、保健器械等制品。可燃无毒2.1.7水平衡分析(1)生活用水: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人员,不新增人员,不新增生活用水,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2)冷却循环用水:本项目水下切粒工序需要配套冷却循环系统进行直接接触物料冷却,设计循环水流量5000m3/a;冷却塔蒸发、风吹等损耗水量脱水筛分后物料带走水量以流量的2%计,则冷却水损耗100t/a,冷却循环水池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废液量约1t/次;则运营期补充新鲜水104t/a,损耗100t/a,进入清理废液中的水量4t/a,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图2-2本项目水平衡图(t/a)图2-3 本项目运营期全厂水平衡图(t/a)2.1.8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职工人数:本项目员工从现有项目人员中抽调,不新增人员;生产方式:项目工作制度为长白班,每天工作8小时,年工作250天,年工作时数以2000h计。生活设施:厂内不设食堂、宿舍和浴室等生活设施。2.1.9厂区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情况(1)厂区平面布置: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租赁现有标准厂房3900m2进行生产活动;主要为制粒区、原料库(依托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依托现有)、公用工程区(依托现有)、半成品库、办公区等,功能分区明确,总平面布置较为合理。具体平面布置情况见附图厂区平面布置图。(2)周边环境情况:根据现场踏勘,建设单位(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北侧为江苏骏精赛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南侧、东侧为薛埠河支流,西侧为常州卓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产权方所在地块情况:北侧为凤凰路,东侧、南侧为薛埠河支流,西侧为常州卓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具体周边环境情况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2.2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2.2.1本项目产品为TPU,具体工艺见下图:图2-4本项目TPU粒子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简述:混料:将外购的TPU粒子、色母料按照比例加入密闭混料机中,使物料混合均匀。此过程会产生TPU粒子、色母粒的废包装材料S1,设备运转噪声N1。干燥:将混合后的原料通过管道密闭输送至干燥机中通过电加热至50℃左右干燥。此过程会产生设备运转噪声N2。挤出:将干燥后的塑料粒子密闭管道输送至挤出机内电加热至170-190℃,塑料粒子在加热状态下呈黏流状态,在螺杆加压作用下通过模具挤出。此过程会产生设备运转噪声N3,废气G1。水下切粒:挤出后的物料经水箱内进行冷却水直接接触冷却并通过切割刀片(物料约80℃左右热切)切成不同粒径大小的粒子。此过程会产生废刀片S2,设备运转噪声N4。脱水筛分:通过水流将塑料粒子送进脱水机采用离心力对TPU粒子进行脱水,随后进入料仓通过振动网筛分出不同粒径的塑料粒子,脱下的水直接返回冷却水循环系统。合格品作为发泡工段的原料暂存半成品库待用。此过程会产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S3,设备运转噪声N5,废筛网S4。2.2.2本项目污染物产生情况汇总见下表。表2-10 本项目主要产污环节及污染因子一览表污染类型产污编号名称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因子废气G1废气挤出有机废气/NMHC、MDI固废S1废包装材料混料塑料固废S2废刀片水下切粒金属固废S3边角料及不合格品脱水筛分塑料固废S4废筛网脱水筛分塑料固废/生活垃圾员工生活纸、塑料等固废/废润滑油设备维护矿物油固废/废润滑油桶设备维护矿物油、塑料固废/废活性炭挤出炭、有机物固废/冷却废液冷却COD、pH、SS噪声N1噪声造粒机组等效连续A声级噪声N2噪声造粒机组等效连续A声级噪声N3噪声造粒机组等效连续A声级噪声N4噪声造粒机组等效连续A声级噪声N5噪声造粒机组等效连续A声级噪声/噪声废气处理风机等效连续A声级噪声/噪声冷却塔等效连续A声级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1.2.2.3本项目、现有项目与出租方(产权方)的依托关系与环保责任界定。2.出租方基本信息:江苏司达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主要经营纳米材料、高分子发泡材料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推广;高分子发泡材料制品和生产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涉及国家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3.产权方情况:本项目所在厂房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为常州市金坛区薛盛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为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本项目为改建项目,本项目建设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凤凰路6-2号,本项目所租赁建筑物,之前用于ETPU新材料生产及核电设备零部件加工项目(不涉及辐射),现出租方(江苏司达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将租赁建筑内的物品、设备、固废全部清理处置干净,出租方、产权方核实该建筑物未发生过物料泄漏等污染事故,因此无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遗留问题。厂区供水、供电、污水管网、环卫、通信等基础设施均已到位产权方已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进行建设;产权方已设置一个生活污水接管口和雨水排口,已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经与建设单位核实,本项目与出租方(产权方)依托关系如下:(1)雨污水管网及排放口:本项目以及现有项目依托产权方现有雨、污水管网及雨、污水排放口,在厂房管道排入产权方管网前设置单独的流量计和采样口。(2)供电:本项目依托市政供电、配电系统,所在区域电力系统余量较大,经核实供电满足本项目用电需求,不改变现有供配电系统。(3)给水:本项目和现有项目依托市政自来水给水系统,单独设置计量装置。水量,水质满足本项目需求。(4)排水:本项目和现有项目依托产权方污水收集管网,在本项目和现有项目管道排入产权方污水管网前,单独设置流量计和采样口(本项目与现有项目合并后排入产权方管网前),现有项目综合废水(含生活污水)接管至茅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无生产废水外排;雨水经厂内雨水管网收集后汇入产权方管网进入市政雨水管网排入附近水体。本项目与厂区内其他租赁企业无依托关系;环境应急设施(事故池)由产权方建设。综上,本项目排水体制与产权方的关联主要在于依托产权方已设置好的污水、雨水管网。产权方目前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排放口均已建设完成,不会限制本项目运营生产。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确保达标排放,即项目自有工程环保责任主体为新辉新材料(常州)有限公司。4.2.3现有项目产品方案及环保手续概况2.3.1建设单位现有项目产品方案。表2-11建设单位现有项目产品产能方案情况表序号产品名称环评产能验收产能现有产能本项目建成后产能工作时间备注1ETPU材料5000t/a5000t/a5000t/a5000t/a4000h/a本项目对现有项目原料进行加工,不新增产能。说明:现有项目的建设运营符合现有项目环评、验收要求,不涉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表2-12现有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文号验收情况备注1《年产5000吨ETPU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金环审〔2020〕47号,2020年4月20日已验收/2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91320413MA20FE1907001Z,2020年9月10日//3《年产5000吨ETPU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验收时间2021年12月//2.3.2现有项目产品方案、原辅材料、设备、污染物产生环节、治理措施和排放情况(1)根据现有项目环评报告,验收资料,现场勘查,现有项目原辅材料详见下表。表2-13现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变动一览表序号原材料名称成分单位数量备注序号原材料名称成分单位环评量验收量现有量备注1TPU粒子聚氨酯树脂t/a5000500050002二氧化碳二氧化碳t/a8000800080003蒸汽水t/a600060006000(2)现有项目主要设备见下表。表2-14现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变动一览表序号设备类型/名称型号环评验收现有备注1生产设备发泡釜1500L444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2生产设备出料罐30立方444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3生产设备二氧化碳罐30立方111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4生产设备二氧化碳低温泵HBP1200/10444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5生产设备空压机/111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6生产设备储水罐/222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7生产设备蒸汽缓冲分配罐1000L111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8生产设备输送风机B9-19-5A444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9生产设备脱水机离心式444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10生产设备脱水料仓20立方444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11生产设备熟化罐5000L1066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12生产设备螺杆式空压机/111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13生产设备干燥机XH-8X1222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14生产设备成品料仓20立方222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15生产设备筛分机2000直线筛322一车间(现有项目),对发泡设备升级改造为PLC系统全自动智能化操作,设备不变,主要针对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氧化碳罐位于一车间外南侧16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111/17环保设备沉淀池/111/(1)现有项目年运行25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运行4000小时,定员20人。无食堂,住宿等设施。(2)现有项目产品工艺流程如下图4-5现有项目发泡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简述:加压渗透:将原料TPU粒子(改建后为本项目产品,其他原料不涉及变动)、水及二氧化碳按比例加入发泡釜中,通过蒸汽隔套间间接加热到105-110℃,同时加压到8.5MPa,在此工艺状况下,超临界二氧化碳流体渗透进入TPU粒子,形成TPU粒子-超临界二氧化碳流体均相体,此过程为物理渗透过程,TPU粒子始终处于固体状态下,不发生熔融、化学反应。此过程会产生冷凝废水W1。泄压发泡:保温保压5-10分钟后,关闭蒸汽阀门,打开底部放料阀门,利用发泡罐内压力将水、TPU粒子-超临界二氧化碳流体均相体压到储料罐内。在出料过程中,由于压力、温度的快速下降,TPU粒子-超临界二氧化碳流体均相体分离,渗透进入TPU粒子中的二氧化碳由于气压快速下降而膨胀,同时带动 TPU粒子膨胀形成ETPU发泡珠粒,待发泡罐内原料完全排除,储料罐内外压力平衡后,水从储料罐底部通过筛网分离后通过管道收集到回收水池内,膨胀后的TPU粒子取出进入下一道工序。此工序主要为泄压过程,无化学反应,无有机废气产生,产生发泡废水W2,设备运转噪声N1。脱水:采用脱水机对TPU发泡珠进行脱水,水从管道进入回收池,产品分离到周转箱进行熟化,产生的废水W2与发泡废水一并处理。一次熟化:为保证TPU发泡珠粒能充分发泡,需将TPU发泡珠粒放置于周转箱静置20小时,使TPU粒子-超临界二氧化碳流体均相体彻底分离。此过程会产生脱水废水W2,设备噪声N2.一次熟化:为保证TPU发泡珠粒能充分发泡,需将TPU发泡珠粒放置于周转箱静置20小时,使TPU粒子-超临界二氧化碳流体均相体彻底分离。二次熟化:将一次熟化后的TPU发泡珠送入熟化罐,通入空气20小时进行二次熟化。此过程会产生设备噪声N3。干燥:利用输送风机将TPU发泡珠粒送入料仓,再从料仓进入干燥机干燥,设定温度为50-70℃,采用蒸汽间接加热,干燥二十分钟后送入料仓。此过程会产生蒸汽冷凝废水W3,设备噪声N4。筛分:干燥后的发泡珠进入筛分机进行粒径分级,完全发泡的粒子进入下道工序,未完全发泡的作为原材料直接回用于加压渗透工序,合格品入库待售。此过程会产生设备噪声N5。2.3.2现有项目污染防治措施(1)现有废水治理措施蒸汽冷凝废水回用于设备清洗、地面冲洗及部分发泡用水。发泡废水、脱水废水经收集池收集+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设备清洗水经设备自带过滤设施过滤除去TPU发泡珠,TPU发泡珠作为原材料重新发泡,废水经DW001排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茅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最终排入薛埠河。地面冲洗水:现有项目车间地面定期用蒸汽冷凝废水进行冲洗,经沉淀后经DW001排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茅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最终排入薛埠河。生活污水经DW001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茅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最终排入薛埠河。表2-15 现有项目污水治理设施及排放情况废水源处理措施排放口排放去向备注蒸汽冷凝水//回用回用设备清洗,地面冲洗、发泡用水发泡废水、脱水废水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回用回用于生产设备清洗用水过滤DW001茅东污水处理厂/地面清洗水沉淀DW001茅东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化粪池DW001茅东污水处理厂/现有项目污水排口(DW001)排放口委托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进行了采样(取样时企业正常生产)、检测、分析,报告编号:JCH20240055,现有项目综合污水排放达标。表2-16现有项目综合污水排放情况监测点位采样日期检测结果单位:mg/L(PH无量纲除外)监测点位采样日期pHCOD氨氮SSTNTPDW001排口2024年3月1日7.7680.369132.880.06接管标准(限值)6~921025400352.5(2)现有项目废气处理措施现有项目运营期间无废气污染物排放。(3)噪声现有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各机械加工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尽可能布置于室内,采取隔声、减振等处理措施。委托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01日,2024年03月02日对建设单位厂界周边环境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报告编号为:JCH20240055);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监测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厂界昼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表2-17现有项目噪声监测结果(dB)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值标准值达标情况2024-3-1N1东厂界昼间5665达标2024-3-1N2南厂界昼间5265达标2024-3-1N3西厂界昼间5565达标2024-3-1N4北厂界昼间5765达标2024-3-2N1东厂界夜间4755达标2024-3-2N2南厂界夜间4855达标2024-3-2N3西厂界夜间4655达标2024-3-2N4北厂界夜间5155达标现有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根据监测报告(监测时,企业现有项目正常生产),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4)固废现有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见下表。表2-18现有项目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表固废名称产生环节属性废物代码环评(t/a)2023年度实际产生量(t/a)处置量(t/a)改建后产生量(t/a)处理方案生活垃圾员工生活生活垃圾SW64900-099-S642.52.52.52.5环卫部门收集废包装材料原料包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SW17900-099-S170.10.10.10.1外售综合利用污泥水处理危险废物HW17336-064-174.144.144.144.14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现有项目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现有项目危险废物委托常州坤坛环保有限公司定期处置;现有项目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无外排;(5)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汇总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见下表。表2-19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污染物名称环评批复量(t/a)实际排放量(t/a)排放去向废水综合废水(含生活污水)废水量32303230排入茅东污水处理厂废水综合废水(含生活污水)COD0.5290.529排入茅东污水处理厂废水综合废水(含生活污水)SS0.4310.431排入茅东污水处理厂废水综合废水(含生活污水)NH3-N0.0060.006排入茅东污水处理厂废水综合废水(含生活污水)TP0.00080.0008排入茅东污水处理厂废水综合废水(含生活污水)TN/0.0071排入茅东污水处理厂固废//委外处理/综合利用注1:现有项目水污染物中生活污水环评总量未核算总氮,本次环评根据产污分析和现有项目环评资料等重新核算。现有项目自建成后未发生环保投诉、处罚等;厂区内未发生泄漏、火灾等风险事故;固废、废水等的处置均符合环保要求,各项环保设施均按照要求正常运行。现有项目对照现有项目环评及验收资料不涉及重大变动,本项目建成后不改变现有项目的工艺,原料(TPU粒子原料本身成分不变,仅是颜色、外观的改变),本项目建成后不会造成现有项目的重大变动。(6)现有环境问题和以新带老措施。①现有项目存在的问题:雨水排口、污水排口、危废库标志标识破旧;无导流沟,收集池。②雨水排口、污水排口、危废库标志标识更新;设置导流沟,收集池。2、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3.1区域环境质量现状3.1.1大气环境根据《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7)》,项目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二类区。SO2、NO2、CO、PM10、PM2.5、O3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项目所在区域达标情况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报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书中的数据或结论。本次评价选取2022年作为评价基准年,根据《2022年常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以下简称公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汇总见下表。表3-1 区域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污染物评价指标现状限值达标情况SO2年平均质量浓度7μg/m3≤60μg/m3达标SO2日均值浓度范围4~13μg/m3≤150μg/m3达标SO2公报中日均值达标率100%4~13μg/m3NO2年平均浓度28μg/m3≤40μg/m3达标NO2日均值浓度范围8~82μg/m3≤80μg/m3达标NO2公报中日均值达标率99.5%8~82μg/m3PM10年平均浓度55μg/m3≤70μg/m3达标PM10日均值浓度范围13~181μg/m3≤150μg/m3达标PM10公报中日均值达标率98.6%13~181μg/m3PM2.5年平均浓度33μg/m3≤35μg/m3达标PM2.5日均值浓度范围7~134μg/m3≤75μg/m3超标PM2.5公报中日均值达标率94.6%7~134μg/m3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000μg/m3≤4000μg/m3达标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175μg/m3≤160μg/m3超标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2022年常州市环境空气中SO2、NO2、CO、PM10达标,PM2.5、O3超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SO2、NO2、PM10、PM2.5、CO和O3,6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即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故常州市目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3〕23号),进一步提出如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如下:2023年,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造更多具有常州特色的“绿色示范”,全市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市PM2.5浓度不超过3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0.0%,臭氧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地表水国考、省考、市考断面优Ⅲ比例分别达80%、92.2%和92.4%,国考、省考断面优Ⅱ比例分别达35%和47.1%,市考以上断面消除劣V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高质量实现太湖治理“两保两提”目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3%,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重点工程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氨氮累计减排量5207吨、4856吨、3993吨、225吨。生态质量指数持续提升,林木覆盖率达26.8%,湿地保护率达31.8%。重点任务:(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二)、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三)、深入打好太湖治理攻坚行动;(四)、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六)、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七)、切实解决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其中(二)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中提出:1、推进固定源深度治理;2、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3、实施扬尘污染精细化治理;4、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5、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通过上述工作的不断推进实施,本项目所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将得到持续改善。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环境质量现状情况引用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18日对项目所在地东北侧0.3km(江苏鑫正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点位历史检测数据(报告编号:JCH20240055)。引用数据有效性分析:①本项目非甲烷总烃环境质量浓度现状数据引用属于近三年监测数据;②项目所在区域内污染源未发生重大变化,引用数据有效;③引用点位江苏鑫正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G1点位距本项目约0.3km,现状监测数据引用点位在5千米范围内;符合引用条件。表3-2 其他污染物补充监测点位基本信息监测点位监测点坐标(°)监测因子监测时段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监测点位东经北纬监测因子监测时段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江苏鑫正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G1119.23090031.424764非甲烷总烃02:00~03:0008:00~09:0014:00~15:0020:00~21:00EN300表3-3 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监测点位监测点坐标(°)污染物(因子)平均时间评价标准/(mg/m3)监测浓度范围/(mg/m3)最大浓度占标率/%超标率/%达标情况监测点位东经北纬污染物(因子)平均时间评价标准/(mg/m3)监测浓度范围/(mg/m3)最大浓度占标率/%超标率/%达标情况江苏鑫正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G1119.23090031.424764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2.00.51~0.64320达标上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表明,评价区域内非甲烷总烃的质量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推荐值。评价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可以达到评价标准限值要求;该区域大气环境尚有一定的纳污能力。3.1.2地表水环境根据《2022年常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常州市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20个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80.0%,无劣V类断面,洮滆两湖总磷分别同比下降18.1%、12.3%。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51个断面,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比例为92.2%,无劣V类断面,全市水环境质量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河流断面优Ⅲ比例达100%,优Ⅱ比例47.1%,同比提升25.5个百分点,位列全省第一。为了解受纳水体薛埠河水质现状。引用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1月26日对茅东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上游、下游水环境监测(报告编号为:JCH20240055)数据。①本项目引用数据为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1月26日地表水质量现状的监测数据,引用时间不超过3年,则地表水引用时间有效;②项目所在区域内污染源未发生重大变化,则地表水引用数据有效;③引用点位在项目相关评价范围内,则地表水引用点位有效。各监测因子现状监测结果见下表。表3-4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及评价结果单位:mg/L,pH除外监测断面监测项目pH(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W1茅东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上游500米最小值7.2120.4120.11W1茅东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上游500米最大值7.3130.4480.13W1茅东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上游500米质量标准值6-9≤20≤1.0≤0.2W1茅东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上游500米超标率%0000W2茅东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下游2000米最小值7.1160.4400.10W2茅东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下游2000米最大值7.2170.4640.14W2茅东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下游2000米质量标准值6-9≤20≤1.0≤0.2W2茅东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下游2000米超标率%0000根据检测结果,排放口上下游各项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水环境质量良好,尚有一定的纳污能力。3.1.3声环境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执行3类声环境标准,即:昼间噪声值≤65dB(A),夜间噪声值≤55dB(A)(本项目仅昼间生产,夜间不生产,为了解声环境状况,对厂界四周进行了昼间,夜间监测)。已委托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2日对项目所在地四周边界环境噪声现状监测(报告编号:JCH20240055),项目所在地四周边界环境噪声现状见下表。表3-5 厂界声环境监测结果单位:dB(A)时间测量位置昼间夜间标准值标准2024-03-01昼间;2024-03-02夜间N1东边界外1m5647昼间:65夜间:5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2024-03-01昼间;2024-03-02夜间N2南边界外1m5248昼间:65夜间:5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2024-03-01昼间;2024-03-02夜间N3西边界外1m5546昼间:65夜间:5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2024-03-01昼间;2024-03-02夜间N4北边界外1m5751昼间:65夜间:5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所在地东、南、西、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现状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状况良好。3.1.4生态环境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不含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3.1.5电磁辐射本项目不涉及电磁辐射。3.1.6地下水、土壤环境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单位在落实分区防控的情况下,可阻断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故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环境保护目标3.2环境保护目标3.2.1大气环境厂界500米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注:距离最近大气国控点/省控点金坛区政府18.7km,不属于国控点/省控点3km范围内)。3.2.2声环境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3.2.3地下水环境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3.2.4生态环境本项目位于已建产业园区内,不新增用地;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3.2.5其他保护目标表3-7 其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要素保护对象名称方位距离规模环境功能区划地表水薛埠河N0.3km-江苏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1-2030年)III类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3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3.1废气排放标准本项目挤出工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MDI有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挤出工序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具体标准值见下表。表3-8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排气筒污染物/因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产品)执行标准DA-001非甲烷总烃60/0.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DA-001MDI1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表3-9 本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因子监控点浓度(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执行标准非甲烷总烃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非甲烷总烃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10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因子排放限值(mg/m3)限值意义监控位置执行标准非甲烷总烃4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边界外浓度最高点《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3.3.2废水排放标准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无生产废水外排。3.3.3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位于工业园区内,厂界噪声均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本项目仅昼间生产,夜间不生产)。标准限值见下表:表3-11 厂界噪声执行限值单位:dB(A)执行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值dB(A)执行区域噪声功能区昼间东、南、西、北厂界3类653.3.4固体废弃物本项目涉及的固体废物鉴别、分类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标准;收集、贮存、管理、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分类、贮存、处置参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执行。总量控制指标3.4.1总量控制指标项目运营期总量控制指标表3-12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表(t/a)种类污染物(因子)名称现有项目本项目“以新带老”削减量全厂排放量增减量排入外环境量种类污染物(因子)名称环评批复量实际排放量产生量削减量排放量“以新带老”削减量“以新带老”削减量“以新带老”削减量全厂排放量废水综合废水废水量323032300000323003230废水综合废水COD0.5290.52900000.52900.162废水综合废水SS0.4310.43100000.43100.032废水综合废水NH3-N0.0060.00600000.00600.001废水综合废水TP0.00080.000800000.000800.0002废水综合废水TN/0.00700000.00700.002废气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5872.3280.25900.259+0.2590.259废气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3600.13600.136+0.1360.136废气汇总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7232.3280.39500.395+0.395+0.395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62.81462.81400.1//0固废危险废物//18.75118.7510///0固废生活垃圾////////03.4.2总量平衡方案(1)废气:本项目有机废气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计)0.395t/a(有组织0.259t/a,无组织0.136t/a)排放量在金坛区平衡;(2)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无生产废水外排,建设单位不需要申请水污染物总量指标;(3)固体废物总量控制方案: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置,不直接排入外环境,企业不需单独申请总量指标。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在现有已建厂房内进行建设。因此,施工期内容仅是对已有厂房进行布置及局部改造(如用电线路、排气管线改造等)和生产设备的安装及预埋固定钢件的处理,无大规模土建施工过程。在施工建设期间,具体环保措施如下:(1)废水:施工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2)废气:本项目施工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施工过程无废气产生。(3)噪声:施工噪声是短期行为,施工时应禁止夜间施工(22:00~6:00), 若因工程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应经常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故障而导致噪声增强现象的发生。(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严禁随意焚烧、堆放或向河道倾倒,同时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加以覆盖,防止沿途撒落。(5)生态环境: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严禁随意砍伐破坏施工区内外的植被、作物。本项目施工内容简单,施工期较短,对环境影响较小,不作评价。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1废气4.1.1废气污染物产生情况①本项目挤出废气G1: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挤出温度控制在170-190℃,远低于所用树脂粒子的裂解温度(TPU粒子裂解温度约230℃,色母粒的主要成分是TPU树脂裂解温度参考TPU粒子的裂解温度),因此本项目不考虑裂解废气。制粒过程中使用塑料粒子(TPU、色母粒)受热会挥发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本项目TPU塑料粒子树脂用量为5050.731t/a、色母粒(主要成分聚氨酯、颜料)2t/a产出TPU约5000t/a。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法(1.1版)》结合本项目工艺,本项目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产污系数为0.539千克/吨-原料,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产生量约为2.723t/a。本项目所使用TPU生产厂家合成工艺路线是醇类过量,本项目挤出工序工艺温度远低于TPU裂解温度,挤出工序产生的MDI极少,本次环评不作定量分析。挤出废气密闭收集后,统一送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经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废气密闭收集效率为95%,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效率90%。本项目挤出过程中有5%废气未能捕集,将生产车间视为面源;本项目挤出工序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总产生量为2.723t/a,其中有组织产生量2.587t/a,有组织排放量0.259t/a,无组织排放量0.136t/a,活性炭吸附量2.328t/a。②本项目危险废物在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库前均已密封,产生的有机废气量极少,本次环评不作评价。表4-1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源强产生和处理情况一览表(单位t/a)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因子污染物产生量去向挤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723t/a有组织(DA-001)0.259t/a无组织排放量0.136t/a活性炭吸附量2.328t/a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因子污染物产生量去向挤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723t/a有组织(DA-001)0.259t/a无组织排放量0.136t/a活性炭吸附量2.328t/a图4-1 废气处理工艺示意图4.1.2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产生排放情况:表4-2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产生排放情况一览表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因子产生情况治理措施排放情况排放执行标准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因子浓度(mg/m3)速率(kg/h)产生量(t/a)风量(Nm3/h)措施去除率(%)浓度(mg/m3)速率(kg/h)排放量(t/a)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产品)排气筒排放类型排放时间(h)出口温度(℃)排放执行标准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因子浓度(mg/m3)速率(kg/h)产生量(t/a)风量(Nm3/h)措施去除率(%)浓度(mg/m3)速率(kg/h)排放量(t/a)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产品)排气筒排放类型排放时间(h)出口温度(℃)浓度(mg/m3)速率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产品)挤出非甲烷总烃129.351.2942.58710000二级活性炭9012.940.1290.2590.05DA-001一般排放口20003060/0.3表4-2(续) DA-001点源参数表编号名称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排气筒底部海拔高度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烟气流速烟气温度年排放小时数排放工况污染物排放速率(非甲烷总烃)编号名称东经°北纬°mmmm/s℃h/kg/hDA-001排气筒119.22543531.4247157180.4815.4252000正常0.129本项目生产5000t/a塑料粒子;本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259t/a,则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约为0.05kg/t产品,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限值(0.3kg/t产品),本项目有组织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尾气通过18米高排气筒DA-001稳定达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标准。参照《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排气筒出口流速宜取15m/s左右,本项目(DA-001)设置的排气筒流速在15.4m/s左右设置合理。4.1.3本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表4-3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工作区域产生环节污染物(因子)名称产生量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去除率(%)年工作时间/h污染物排放量(t/a)排放速率(kg/h)面源参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区域产生环节污染物(因子)名称产生量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去除率(%)年工作时间/h污染物排放量(t/a)排放速率(kg/h)面积(m2)高度(m)标准名称浓度限值(mg/m3)二车间挤出未捕集废气非甲烷总烃0.136//20000.1360.068290011.7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4.0说明:本项目生产区各分区均是简单分区,未做有效物理隔离,本项目面源面积取整个二车间。表4-3(续) 面源参数表编号名称面源起点坐标°面源海拔高度/m面源长度/m面源宽度/m与正北方向夹角/°面源有效排放高度/m年排放小时数/h排放工况污染物排放速率(kg/h)编号名称东经北纬面源海拔高度/m面源长度/m面源宽度/m与正北方向夹角/°面源有效排放高度/m年排放小时数/h排放工况非甲烷总烃1二车间119.22536631.42484378036.2591.4211.752000正常0.068无组织废气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捕集的挤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确保废气车间、厂界无组织达标排放。①加强生产车间通排风,确保废气厂界达标排放。②合理设计送排风系统,提高各废气捕集率,尽量将废气收集集中处置,定期检查检验配套废气净化装置运行效果。③加强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尽量减少废气散逸。④采取预防为主、清洁生产的方针,采用先进生产工艺,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清洁原料。⑤加强生产管理,增强员工意识,规范操作。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早于产污设备开启,晚于产污设备关闭。无组织废气采取上述有效措施控制后:1.本项目可使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标准。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项目废气稳定达标排放。4.1.4非正常工况废气污染物源强分析非正常生产状况是指开车,停车,机械设备故障,设备管道不正常泄漏及设备检修时物料流失等因素所排放的废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本项目涉及的最大可信极端非正常生产状况为:挤出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处理效率为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排放历时不超过0.5h,发现情况立刻停止生产,检修设备,待设备检修完成再继续生产。非正常生产状况下,污染物排放源强见下表。表4-4 本项目非正常排放参数表非正常排放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因子)非正常排放速率/(kg/h)非正常排放浓度/(mg/m3)单次持续时间/h非正常排放量kg年发生频次/次处理措施DA-001废气处理设施故障非甲烷总烃1.294129.350.50.6471停机检修4.1.5废气治理措施可行性分析4.1.5.1废气收集措施可行性分析收集措施和参数合理性:表4-5 收集措施和参数的合理性规范对照分析名称要求对照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第8章规定执行。本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密闭收集;本项目挤出废气收集系统负压下运行;缝隙风速按照要求取值,废气收集措施设计合理。《废气处理工程技术手册》缝隙风速近似取值5m/s。本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密闭收集;本项目挤出废气收集系统负压下运行;缝隙风速按照要求取值,废气收集措施设计合理。由上述分析可知,本项目挤出废气收集方式等设计符合文件要求,具有合理性本项目在挤出废气产生位置密闭收集,根据《废气处理工程技术手册》(王纯 张殿印主编),排风量计算公式如下:Q=3600*F*V (1)式中:Q——排风量,m3/h;F——缝隙面积;V——缝隙风速,取5m/s;污染源产废点安装的集气罩参数见下表.表4-6本项目废气收集方式一览表设施编号废气名称废气收集方式缝隙面积缝隙风速个数单个风量m3/h总风量m3/h1至22号挤出废气密闭收集0.021m25m/s223788316根据上述计算,本项目挤出废气收集风量为8316 m3/h,依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6.1.2治理工程的处理能力应根据废气的处理量确定,设计风量宜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本项目挤出机组22套,收集风量设计为10000m3/h;根据公式(1)推算在10000m3/h风量下控制点风速约为6m/s。为保证收集效率,本项目所需总风量为10000m3/h,挤出废气收集、吸附系统负压下运行。废气收集系统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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