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招标采购公告(2024)


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2、公示时限:自信息发布起7个工作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联系方式
邮箱:cghbz@tht.gov.cn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300384)。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津高新审建审〔2024〕93号
2024年6月18日

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2312-120318-89-05-121161津高新审建审〔2024〕93号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你单位呈报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拟投资500万元,在位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D2座三层自有房屋,建设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1465.1平方米,设置仪器设备室、理化分析室、气相室、液相室、天平室等区域,配置相关检测设备,按照客户委托进行检测,建成后可进行水质、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底泥、噪声和振动、室内空气检测,年检测量为50000次。该项目环保投资15万元,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及治理、废水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收集及暂存措施、排污口规范化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已完成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信息的全本公示,并提交公示情况的证明材料。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3日,我局将该项目环评受理情况及环评报告表全本信息在天津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我局将该项目环评拟审批意见情况在天津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三、该项目应在设计、建设阶段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理化分析及样品前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SDG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净化,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P1排放。仪器分析过程产生的废气经仪器上方万向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SDG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净化,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P2排放。P1、P2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二硫化碳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应限值要求。P1排放的NOx、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氨、乙酸乙酯的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应限值要求。P1、P2等效后TRVOC的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二)实验器皿第三遍和第四遍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浓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通过鑫茂科技园D2座污水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D2座污水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三)屋顶通风橱、万向罩离心风机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交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器皿清洗的前两遍废水、废活性炭、废吸附剂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四、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以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为准。五、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要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工作。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七、依据报告表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科学的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八、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九、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十、建设单位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2、《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1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此复2024年6月18日抄送:城管和环境局、应急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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