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余环(分)不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新余市新之锂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洪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C1R20Q50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城西工业园龙鼎集团内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发现线索,你(单位)新建钽铌摇床生产线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2024年3月28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8日,新余市分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查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停产;
2.2024年3月28日,新余市分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停产;
3.2024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丁洪贤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信息;
4.2024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丁洪贤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厂长李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厂长李进的身份信息;
5.2024年4月1日,代理人李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6.2024年4月1日,新余市分宜生态环境局对法定代表人丁洪贤和代理人李进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在车间内新增一条钽铌摇床生产线项目,建设了4座摇床,但主要生产设施还未安装,未发现生产迹象。因处于建设中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当天检查后,你(单位)已拆除了4座摇床的基座。
7.2024年4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丁洪贤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地址的情况;
8.2024年4月25日,新余市分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张亮(执法证编号:14050215007)、施雪勇(执法证编号:14050215008)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环(分)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鉴于该项目处于建设阶段,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主动拆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单位)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余环(分)责改字〔2024〕8号),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4年6月13日,经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环保手续。

新余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