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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公示(6.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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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2024-05189
公开责任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公示(6.24-6.28)
生成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16:39
公开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16:39
关键词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无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内容概述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所属目录
行政处罚公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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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公示(6.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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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72号当事人名称:北京德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BXG5HF98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3号院30号楼1至2层30-106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赴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北街(北三环辅路-四道口北街)道路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施工现场进行露天围挡焊接作业,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致使焊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粉尘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中。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件,于2024年5月24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现场进行露天围挡焊接作业,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致使焊接时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大气环境的情况;2.法定代表人刘璇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4.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件,于2024年5月29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现场进行露天围挡焊接作业,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致使焊接时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大气环境的事实;5.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登记表1件,于2024年5月29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现场进行露天围挡焊接作业,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致使焊接时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大气环境的情况;6.受委托人高利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信息;7.授权委托书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璇授权委托高利兵办理环保事宜的情况;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7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表(四)中关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类别,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我局决定如下:责令限三日内改正,处壹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52号当事人名称:北京鑫百万烧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德育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2885343D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西路魏东站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西路魏东站北京鑫百万烧烤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设有一间后厨,安装有油烟净化装置,排口位于三层楼顶,排口处有可视性油烟产生,检查时你单位在用灶头3个,对应的集气罩投影面积为4.5平方米,按照《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规定灶面投影面积1.1平方米折算为4.1个基准灶头。我局委托北京中飞华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5月15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的油烟排放浓度为2.1mg/m3,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的标准限值1.0mg/m3,超标倍数为1.1倍,属于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5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关于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自由裁量权规范中,中型(3≤基准灶头数测)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08号当事人名称:北京我爱我爱北区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9PKU8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院北2号板楼一层101号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院北2号板楼一层101号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污水处理设施开关未开启,处于断电状态。动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其他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0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通用裁量表,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如下: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5日行政执法专用章1101081481767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71号当事人名称:沈阳春天博林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学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5893981292地址:沈阳近海经济区振兴路2-2号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赴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号院地铁13号线03标段临建房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施工现场进行露天钢架焊接作业,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致使焊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粉尘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中。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件,于2024年5月24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现场进行露天钢架焊接作业,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致使焊接时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大气环境的情况;2.法定代表人祖学博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4.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件,于2024年5月29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现场进行露天钢架焊接作业,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致使焊接时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大气环境的事实;5.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登记表1件,于2024年5月29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现场进行露天钢架焊接作业,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致使焊接时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大气环境的事实;6.受委托人段晓炜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信息;7.授权委托书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祖学博授权委托段晓炜办理环保事宜的情况;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7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表(四)中关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类别,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我局决定如下:责令限三日内改正,处壹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30号当事人名称:新蔡县博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三妮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9FGQA259地址:新蔡县月亮湾街道人民西路(建业百城东150米)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京新高速沙阳路桥西南角的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型号:XG825DL,功率:128.5KW,环保编号:2-10000432,夏工挖掘机)。2024年4月21日,检测报告正式报出,报告编号为(F检)字(2024)第(0418024)号。报告结果显示:机械排放烟度值分别为2.08m,超过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0.5m)。经查实,上述机械为你单位所有,你单位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8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的情况)2、徐三妮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4月26日提供,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3、王鹏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4月26日提供,用于证明代理人的身份信息)。4、授权委托书1份(你单位于2024年4月26日提供,用于证明授权委托的相关事宜)。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4月26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6、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6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测的机械为你单位所有,你单位已知晓检测报告((F检)字(2024)第(0418024)号)中机械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的情况)。7、送达信息确认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已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情况)。8、检测报告1份(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于2024年4月21日出具,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测的机械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的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3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关于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反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1台的类别,超标倍数>3的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六万五千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房2024年6月29日行政执法专用章110108148179(2)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51号当事人名称:鼎钢实盛(河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OF5YC82H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厂谭路北、村工业小区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京新高速沙阳路桥西的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并于当日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整车型号:7YP-115005,出厂编号:2H0302316,时风牌施工机械)。2024年5月20日,检测报告正式报出,报告编号为(F检)字(2024)第(0515003)号。报告结果显示:机械排放烟度值为3.72m,超过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3.00m)。经查实,上述机械为你单位所有、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的情况)2、刘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提供,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3、杨方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提供,用于证明代理人的身份信息)。4、授权委托书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提供,用于证明授权委托的相关事宜)。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6、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4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测的机械为你单位所有,你单位已知晓检测报告((F检)字(2024)第(0515003)号)中机械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的情况)。7、送达信息确认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已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情况)。8、检测报告1份(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测的机械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的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5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5日动-T行政执法专用章10100217612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58号当事人名称:北京广进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广欣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Q8L132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75号院1号楼-4至5层101内4层450室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海淀区树村西路与林荫街交叉口西南角的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并于当日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型号:CJ18M,编号:21060014,远程牌施工机械)。2024年5月23日,检测报告正式报出,报告编号为(F检)字(2024)第(0521028)号。报告结果显示:机械排放烟度值为7.23m,超过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3.00m)。经核实,上述机械为你单位所有、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件(于2024年5月21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的情况)2、靳广欣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7日提供,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3、石艳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7日提供,用于证明代理人的身份信息)。4、授权委托书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7日提供,用于证明授权委托的相关事宜)。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7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6、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件(于2024年5月27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测的机械为你单位所有,你单位已知晓检测报告((F检)字(2024)第(0521028)号)中机械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的情况)。7、送达信息确认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已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情况)。8、检测报告1份(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于2024年5月23日出具,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测的机械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的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5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专用草101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35号当事人名称:北京合众增光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3525227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7号中海馥园4号楼首层A号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7号中海馥园4号楼首层A号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口腔诊疗活动,污水处理设施消毒开关未开启。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登记表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3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通用裁量表,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如下: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5UT行政执法专用章1101081176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32号当事人名称: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彪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0681K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4号楼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卫星制造厂科技园内海杰亚创新中心装修翻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由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在该项目厂区东侧设置有1台木材切割设备,该加工区域未密闭,你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致使在木材切割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予以立案登记,并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负责人张振宇进行了调查询问,初步明确了你单位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登记表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0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3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09条的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行政处罚(大气)自由裁量权规范中,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类别,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限七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07号当事人名称:北京福翠鸿盛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林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D3DW132G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五层全部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福翠鸿盛餐饮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五层的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设置有2个在用烤鸭炉正在进行作业,对应集气罩投影3.2m(4m×0.8m)折算灶头2.9个,安装有1组油烟净化设施,现场检查时,油烟排放口周边冒出大量可视浓烟。我局委托北京中飞华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FJCHJ2404091019005)显示,你单位基准灶头2.9个,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0mg/m,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超标0.2倍,属于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登记表、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0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关于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自由裁量权规范中,小型(1≤基准灶头数倍(实际监测)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七日内改正,处陆千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5日可行政执法专用章01002481767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24号当事人名称:北京振龙兴顺建材商店(王秀中)经营者:王秀中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8L24381939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台头村三角地(346车站往西10米)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位于海淀区闵庄路与旱河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施工工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ZX130-5A,功率:73KW,环保编号:3-10024196,日立牌挖掘机和型号:ZL932,功率:80KW,金宏牌装载机)进行检查,并于当日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上述机械进行排放检测。根据检测机构2024年4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机械排放烟度值分别为0.67m和2.68m,均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0.5m)。经查实,上述机械为你单位所有,你单位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9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的情况)2、王秀中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4月17日提供,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3、张宝轮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4月17日提供,用于证明代理人的身份信息)。4、授权委托书1份(你单位于2024年4月17日提供,用于证明授权委托的相关事宜)。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4月17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6、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7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测的机械为你单位所有,你单位已知晓检测报告((F检)字(2024)第(0407027)号和(F检)字(2024)第(0407028)号)中机械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的情况)。7、送达信息确认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已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情况)。8、检测报告2份(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于2024年4月11日出具,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测的机械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的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2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关于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反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2台的类别,超标倍数>3的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七万五千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7日行政执法专用章101001261767E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33号当事人名称:北京小崔说串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9UFP8Q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1号-5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小崔说串餐饮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1号-5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二层设置有2个在用烧烤架,2个在用炒菜灶头,一层后厨设置有1个在用烧烤架,在用灶头对应集气罩总投影11.39m,折算灶头约为10.4个安装有1组油烟净化设施,现场检查时,油烟净化设施周边存在大量油渍。我局委托北京中飞华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FJCHJ24041691019001)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7.4mg/m,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超标0.48倍,属于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登记表、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3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关于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自由裁量权规范中,大型(基准灶头数≥6)类别,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倍数≤3倍(实际监测)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七日内改正,处壹万伍仟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5日中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23号当事人名称:内蒙古达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QQUJ6Y2N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广源国际大厦A座A903室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七王坟北路6号海洋综合减灾技术保障用房项目处工检查时,发现承建该项目室内装修分包单位正在施工现场一楼使用台式电锯进行水泥方砖切割作业,楼内门窗呈敞开状态未密闭,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在切割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登记,并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实,你单位向大气直接排放粉尘,未安装净化装置且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以上事实,有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材料登记表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2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关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中,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类别,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如下:责令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执法专用草101082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59号当事人名称:北京顺达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宽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8MACQB3YR8R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统路132号A08室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位于温泉镇中心区F地块“三定三限结合”安置项目(住宅楼等31项)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机械(环保编码:3-10028772,合力叉车)污染控制装置密封不严格,导致尾气未全部经过污染控制装置。经查实,上述机械为你单位使用,你单位不正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2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使用的环保编号为3-10028772的合力叉车污染控制装置密封不严的情况)2、王自宽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7日提供,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7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4、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7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环保编号为3-10028772的合力叉车为你单位使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密封不严等情况)。5、证据材料登记表1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2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使用的环保编号为3-10028772的合力叉车污染控制装置密封不严等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5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关于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使用规定中,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类别,拆除、闲置等方式不正常使用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如下:责令改正,处八千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9的行政执法专用章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21号当事人名称:兴业京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朝鲁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1X90G3T地址: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新华营村二区154号A11室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花园北路52号的信通院工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露天进行金属焊接时产生金属粉尘,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措施,产生的金属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造成大气污染。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登记表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2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关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行政处罚(大气)自由裁量权规范中,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类别,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D2024年6月2588行政执法专用章UO031251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50号当事人名称:北京明金兴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明金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DEAK4X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361室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海淀区北太平桥东北角的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并于当日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环保编号:3-10000639,功率:93KW,徐工挖掘机)。2024年5月16日,检测报告正式报出,报告编号为(F检)字(2024)第(0514026)号。报告结果显示:机械排放烟度值为1.10m,超过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0.5m)。经查实,上述机械为你单位所有,你单位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4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对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为3-10000639)进行检测的情况)2、庄明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1日提供,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3、庄明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1日提供,用于证明代理人的身份信息)。4、授权委托书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1日提供,用于证明授权委托的相关事宜)。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4年5月21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6、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件(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1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测的机械为你单位所有,你单位已知晓检测报告((F检)字(2024)第(0514026)号)中机械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等情况)。7、送达信息确认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已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情况)。8、检测报告1份(北京天衡诚信环境评价中心于2024年5月16日出具,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测的机械排放限值超过相关规定等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5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关于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反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1台的类别,1鉴于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五千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14秋屋用章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境罚字[2024]125号当事人名称:北京正君木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南路店法定代表人:王乐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PH668T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4号楼下1号楼2层201号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4号楼下1号楼2层201号的餐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厨房设有烧烤架1个、灶头2个,位于你单位2层楼顶平台安装有静电式油烟净化装置1组,检查时油烟净化装置开关未开启处于断电状态,餐饮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直接排入大气环境,按照《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4.2.3的规定,上述行为视同油烟超标排放。现场经对你单位厨房集气罩进行测量,折算基准灶头为4.9个。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登记表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境罚告字[2024]12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关于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自由裁量权规范中,中型(3≤基准灶头数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四千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2024年6月25日可m行政执法专用章110108748172)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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